通知条款是国际工程合同中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其目的是确保对于可能会导致项目延误或成本扩大的事项进行及时沟通,以维护各方利益。尤其是对施加于承包商的通知义务来讲,及时通知可以让业主方及时进行调查了解信息并收集相关证据,快速评估发生的事项对于其投资的影响,并启动决策程序进行快速响应。特别是在新冠疫情背景下,合同各方更应仔细审查合同中关于通知要求的规定,确保在相应情况下根据合同及时发出通知。

对承包商的通知要求分析

国际工程中的很多争议都与承包商未能遵守合同中通知要求的规定有关,包括未能在限定时间内发出通知、未能在通知中包含应有的细节内容或未能遵守通知的形式性要求。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承包商的未能遵守通知要求将可能导致其丧失获得工期延长或费用补偿的救济。如FIDIC1999版合同条件对索赔通知的要求中就明确规定,如果承包商未能在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则丧失索赔权利。

虽然对于不完全遵守通知要求的规定是否足以构成无效通知,不同法院的判例并未形成一致的意见:其中一些判决支持严格遵守通知要求,而一些判决则较为宽松,倾向于放松遵守。但是,鉴于通知的重要性以及未遵守相关要求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承包商有必要对合同中的通知要求引起重视。对于承包商的通知义务,合同中至少需要明确以下事项:

(1)哪些情况下需要承包商发出通知;

(2)通知的时效性要求;

(3)通知的形式性和内容性要求;

(4)有效通知是否是获得某些补偿或救济的前提条件。

尤其是在FIDIC2017版合同条件中还专门定义了通知(1.1.56款),并修订了一个条款{即1.3款[通知和其他沟通(Notices and Other Communications)]}将通知与其他沟通形式区别开来,并明确了对于通知的具体要求。这些具体要求包括:

(1)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

(2)应是由承包商代表签署的纸质原件,或者由分配给承包商代表的唯一电子地址所传输出的电子原件;

(3)应被明确识别为一个通知;

(4)如果采用面交或邮递方式,应取得收据;

(5)应交付至合同数据表中注明的收件人地址;

(6)在发送通知给工程师(业主)时,应同时抄送一份复印件给业主(工程师);

(7)通知不得被无理扣留或拖延。此外,FIDIC2017版合同条件中还特别强调了对通知的正式性要求,明确规定“进度报告中的任何内容都不构成本合同条件某条款下的通知(4.20)”。

承包商通知的内容通常可以分为三类:行动的通知、风险的通知以及权利主张的通知(包括索赔通知和不满意通知)。本文根据上述三类内容对 F I D I C 2 0 1 7版施工合同条件中要求承包商进行通知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展示了通知所涉及的条款、通知的内容要求、时限要求和通知对象,如表 1、 2、3所示。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条款下合同还明确规定了未能遵守通知要求的后果,包括:在3.6款下承包商被视为接受了工程师的替换;在3 .7.5款下工程师的决定视为被双方接受,成为终局,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在4.7.2款下承包商将丧失索赔权利,除非该错误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发现的;4.12.1款下承包商将丧失索赔权利;7.3款下承包商应自担风险、自费打开工程并复原;12.1款下承包商被视为接受测量准确;18.2款下承包商仅能从业主收到通知之日起免除履行被阻止的义务;20.2.1款下承包商将丧失索赔权利;21.4.4款下DAAB的决定成为终局,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对承包商合同管理的启示

承包商应严格并全面遵守合同中关于通知的要求,以避免己方的索赔权利落空。

第一要确保按时提交通知。国际工程合同中往往会规定承包商应在特定时限内发出通知,这些时限通常会相当紧张,一旦需要通知的事件出现就需要承包商迅速采取行动。即便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通知期限,承包商也有默示的义务在合理时间内发出通知。如果采用FIDIC合同条件的话,在1.3款也有规定 “通知不得被无理扣留或拖延”。因此,为了保障己方合同救济权利的获得,承包商应尽快发出通知。

第二要遵守对通知内容的要求,发出适当的通知。有些条款会明确规定通知中应包含哪些信息才得以构成有效的通知。例如,在FIDIC2017版施工合同条件 4.12.1款就明确要求承包商发出的通知中应 “描述所遭遇到的物质条件,陈述承包商认为该物质条件不可预见的理由,并说明该物质条件如何对进度造成不利影响和增加成本”。如果合同中规定了关于通知内容的实质性要求,那么承包商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要求,否则就面临失去索赔权利的风险。

第三要遵守对通知形式的要求。合同中通常会对通知提出一些具体的形式性要求,例如必须是书面通知;必须发送到特定的地点;必须由特定的人接收等等。同对内容的遵守一样,如果合同中规定了通知的具体形式性要求,承包商的不遵守也会使得通知面临无效的风险。在发生新冠疫情的情况下,如果合同规定采用面交或邮递等非电子方式,政府采取的限制移动的政策会对合同参与方之间的通知发送和接收产生极大的干扰,甚至使得通知变得不可能。对此,合同双方应修改合同条款,使得电子通讯方式成为通知发送和接收的有效方式。在后续的合同签订过程中,也应将电子通讯方式作为有效力的通知手段,从而避免传统面交或邮递方式所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