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指引下,国内中小企业纷纷开拓国际市场。但对于自身实力不足和缺乏国际承包工程经验的中小企业,有所选择地与国际间主包商或者当地代理合作,从分包商做起是不错的选择。在这一过程中,须特别注意合理规避来自主包商的风险,保障自己应有的权益。

分包商的地位和种类

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主体通常包括业主、设计方、监理方、主包商、分包商、供应商等。在这些主体中,分包商处于最底层位置,它一方面受到业主、监理和主包商的种种制约和监督,另一方面又承受着相当大的风险,是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风险和矛盾集中爆发地,处于风险和利润严重不对等的不利地位。

分包商按其选择来源一般可分为指定分包商、指名分包商和普通分包商三种。一般情况下,按分包商利益受保护程度或获得项目的几率,做业主指定分包商是首选,其次是争取做业主指名分包商即进入业主分包商清单,最后的选择是通过参加主包商的公开招标获得分包合同的普通分包商。

来自主包商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一、财产被没收或处置的风险

分包商在和主包商签定分包合同后,由于时间紧迫,往往以主包商的名义进口施工机械设备,这将分包商的财产安全置于主包商的处置之下,风险很大。

面对此类风险,分包商应事先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以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名义进口施工机械设备和申请工作人员工作证,同时尽量使用主包商的机械设备和设施。

二、分包商保函被恶意没收的风险

主包商通常要求分包商向其开出履约保函,虽然分包合同中也规定了没收保函的条件,但由于不良主包商的逐利性,随时有可能找各种理由没收分包商的保函。

面对此类风险,分包商应在与主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时规定“在业主没有没收主包商保函的情况下,主包商不得没收分包商的保函”的条款。对于分包商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价值较大(超过合同价20%)的项目,分包商可要求以其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做抵押,代替分包商履约保函。

三、“背靠背”条款的风险

分包合同的“背靠背”条款是主包商向分包商转移业主拖欠工程款风险的常用手段,是以主包商获得业主支付作为其向分包商支付的前提条件的条款。对于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主包商在收到工程款后也不按时支付分包商的情况,分包商应及时放慢施工进度,同时致函主包商甚至业主,为将来工期索赔保留证据。

四、分包商的索赔风险

按分包合同规定,分包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任何设计变更或索赔只能向主包商申请。主包商再将相应的变更或索赔递交给业主,如果主包商从业主那里得不到索赔款,分包商的索赔也就无从谈起。但由于主包商和分包商对索赔的受益程度不同,主包商对这项工作未必积极,不能有效保护分包商的利益。应对措施是在分包合同中对分包商提出的索赔应明确规定主包商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如主包商向业主递交资料的时间期限和答复期限及逾期不递交或不答复的后果等。

五、不平衡报价的风险

一些不良主包商在和分包商共同向业主报价时或在议标过程中,利用信息的不对称,以业主的要求为借口对某些特定的施工报价进行抬高或降低,对项目不平衡报价。待项目中标,分包商提供了保函和相关资金投入后,甚至在项目进行中,主包商以分包商对某特定的施工内容不具备资质为由将分包合同交由其他分包商实施,给原分包商造成亏损。分包商应对主包商在投标或议标过程中不合理、不平衡报价要保持戒心,并在分包合同条款中予以防范。

六、共管账户的风险

主包商对分包商工程款支付,一直是分包商所担心的问题。为此,有的主包商提出和分包商建立主包商名下的共管账户。这种方式并没有任何保障,主包商可以在银行对共管账户签字人进行变更,或不再让银行自动划转分包商工程款。

面对此类风险,应在分包合同中规定主包商的付款期限和不付款的后果,不要建立主包商名下的“共管账户”。但可由银行建立一个由银行在共管账户上签字见证的三方共管账户,当主包商变更或撤销此账户时,银行有告知分包商的责任。

七、法律地位的风险

除业主指定分包商外,业主会要求主包商将其选择的分包商致函业主备案并取得合法地位。此项工作对分包商非常重要,分包商在进场或资金投入前一定要确认自己是否具有分包商的法律地位,否则将面临被业主赶出现场,并没收一切已进场设备的被动局面,甚至给公司的声誉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选择一个诚实守信的主包商比签订一个好的分包合同更为重要。分包商在选择主包商时要对主包商的背景、资信情况进行彻底调查,尤其是要对主包商过往在承包界包括在银行界的口碑和声誉情况进行认真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