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抵押担保

1. 抵押类型根据越南法律,最常见的可用担保权益类型是财产质押和财产抵押。《2015年民法典》还规定了履约保证、保证金、托管保证金、所有权保留、担保、基于信誉的抵押品和资产留置权等担保方式。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普遍存在的担保类型,例如以担保方式转让、固定或浮动押记,在越南法律下并不获认可。

一般来说,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在将来存在或在将来形成,只要这些财产符合下列条件,就可以进行担保:属于担保方的合法所有,但保留财产或者保留所有权的除外;必须是可识别的;且不受禁止交易的限制。

2. 担保登记制度一般来说,担保协议必须是书面的。

根据担保财产的类型(如土地使用权、飞机或海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适用强制担保登记制度。但是,这种担保物权应当登记,以便自担保登记完成之日起对第三方的竞合债权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已登记的担保交易在付款方面优先于任何未登记的担保交易。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根据登记顺序确定。国外贷款人可以聘请在越南获得经营许可的信贷机构作为在岸担保代理人,代表其持有抵押物。目前,土地使用权一般不能以国外贷款人为受益人进行抵押。

在一定条件下,土地和附属于土地的资产可以抵押给在越南获得经营许可的信贷机构。

3. 抵押权的实施项目贷款人作为担保方,将按照担保协议中约定的方法执行其对担保物的权利,其中包括:担保资产的出售;为确保担保方履行义务收取和接收抵押物;在以收回债务的权利作抵押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收取到期款项或其他应收款项;以及担保交易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如果未就担保物权的执行达成协议,则必须通过拍卖的方式处置抵押物。如果担保资产是在土地使用登记处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和附属于土地的资产,则担保资产的变现也务必通知该机构。

4. 破产后执行抵押权越南法院一经接受破产申请,将暂时中止由项目贷款人对抵押物的担保物权执行,直到法院开始破产程序为止,除非担保物权可能受到损害或大幅贬值,此时可根据法院命令立即执行此类资产。

破产程序适用于所有实体,但不包括越南签署的国际协议规定的任何相反规定。

二 外汇和代扣代缴税款问题

越南外汇市场受到高度监管。在越南境内,所有交易、付款、清单、广告、报价、定价、合同书面价格,协议和其他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类似形式的表格不得以外币形式呈现,但根据越南国家银行(SBV)的规定特别允许的情况除外。

1. 投资回报借款人需要在授权的商业银行购买外币,以向国外贷款人付款。

向国外贷款人支付贷款利息和费用须向外国承包商缴纳5%的预提税。在投资回报的汇出方面,外国投资者可以将其在越南境内的外国直接投资活动的合法收入汇出境外,并可以在指定的商业银行购买外币。

2. 外汇收入项目公司必须汇回其国外收入,除非SBV另有特别批准。这些外国收入不得转换为当地货币,必须通过直接投资资本账户转移。

如果项目公司在越南法律规定的法定情况下,并经SBV批准开立和使用此类离岸账户,则项目公司可以开立离岸账户。项目公司可以为了有限的目的在越南的授权信贷机构建立和维护在岸外汇帐户。经SBV事先批准,项目公司可开立境外外币账户。

三 外国投资问题

1. 投资限制

根据越南法律,根据业务部门不同,对项目及相关公司的外资所有权可能有法定限制。但是,随着越南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根据越南服务业对WTO的具体承诺一览表,将逐渐放开此类限制。

迄今为止,越南已签署了80多个双边投资条约,其中47份条约仍在生效。

2.  保险限制在越南成立的项目公司,其外国股东权益少于企业注册资本49%的,只能从在越南具有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获得保险单。其外国股东权益超过企业注册资本49%的,可以从本地或外国保险公司获得保险单。

为了在越南提供跨境保险服务,外国保险公司必须满足某些条件,例如信用等级、总资产和所需的存款;总部设在与越南签订了国际贸易条约的国家/地区,则可以在越南提供跨境保险服务。

3. 对雇主、雇员、设备的限制要求如果越南雇员不符合拟议职位的要求,国内雇主只能招聘外国雇员。境内外用人单位必须确定各岗位所需外籍人员的数量,并向主管机关提出报告。外国雇员人数如有变动,应向主管机关申报。雇主必须定期向主管当局报告雇用外国雇员的情况。

除《劳动法》和第11号法令规定的某些情况外,外国雇员必须持有主管当局签发的工作许可证。

如果不要求外国雇员获得工作许可,则雇主必须寻求主管当局的确认。二手设备的进口必须遵守某些条件;例如,此类设备必须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安全、节能和环保要求。设备的进口必须遵守《海关法》。

4. 国有化法律《2014年投资法》是管理国有化或征收的主要法律,其中明确规定:投资者的合法资产不得国有化或者被行政措施没收。国家因国防安全、国家利益、紧急状态、预防和恢复自然灾害等原因收购、征用资产的,依照《财产征用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投资者予以补偿或者补偿。

四 外国投资的财政待遇

某些领域和地理区域的项目,例如高科技研究和开发领域,可享受以下激励措施:较低的公司税率或免征公司税;进行投资项目的设备和物品免征进口税;以及减免土地使用费。

每个项目的激励措施将记录在相关的投资登记证(IRC)中。如果该项目不具有IRC,投资者应当向主管当局证明这一点,以依法享受每项激励措施。

五 政府当局

典型项目领域中有权管理项目的相关政府机构包括政府部委和省级人民委员会。在中央一级,政府部委将负责其国家管理部门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计划、长期和五年计划以及国家计划和项目,然后在获得总理批准后执行。

包括颁布决定、指令、通函和其他法律文书,以促进投资项目在其国家管理范围内的执行。

过去,电力、矿产开采(包括油气勘探和生产)和运输基础设施等许多业务领域完全由政府所有。

继1986年的整修政策和1987年颁布的《外国投资法》之后,这些业务领域从国有生产和经营转向国家管理。

从那时起,各部委保留监管职能,而不是在其管理的业务部门中运营的项目公司的国家所有权。

六 自然资源管制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订立合同或获得相关许可和批准来取得进行勘探和生产的权利。

越南的特许权使用费制度以税收为基础,根据2014年《特许权税法》规定的自然资源商业生产的实际数量、单位应税价值和适用的特许权使用费税率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税主要适用于自然资源的开采,此外,投资者还需要支付环境保护费。

七 其他问题

1. 政府批准:根据基础建设项目的类型和规模,可能需要国民议会,首相或相关省级人民委员会原则上批准基础设施项目。外国投资者通常会从当地计划和投资部门或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或经济区的管理委员会获得IRC,然后获得企业注册证书以建立项目公司。

2. 外国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外国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在SBV中注册外国贷款。

3. 汇款:外国投资者可能需要以外币或本币开立资本账户,以便将股权转让至越南,以进行经营投资项目和海外汇款。如果借款人是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则外国贷款及其任何汇款必须通过直接投资资本账户进行;否则,借款人必须在获得借款许可的越南银行开立贷款账户。

4. 土地:外国投资者必须通过项目公司申请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开发、建设和运营的租赁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适用的土地法律法规,在投资期限内免征或减少PPP项目租赁土地面积的土地租金。

5. 仲裁裁决:如果外国仲裁和外国仲裁裁决是根据与越南签订法律互助条约的国家的法律作出的,或者是在相互的基础上作出的,当地法院可以考虑承认和执行关于外国仲裁和外国仲裁裁决的实际规定。越南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但越南只承认和执行根据越南法律具有商业特征的争端中的外国仲裁裁决。

6. 提交外国司法管辖区:《2014年投资法》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或项目公司与政府机构之间的争端可以申请国际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