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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EPC模式的“交钥匙”属性,技术风险的辨识是尽职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电力系统发电输电同步运行的工程特点,工程的交付运营与当地电网密不可分,电网对电站并网往往有很多的技术要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EPC承包商与当地电网的沟通并不是主要的工作,因此在技术尽调的过程中,电网的要求往往容易忽视,可能产生一些技术风险。本文通过巴基斯坦某水电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遇到的两个较为隐蔽的技术方面的具体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风险以及应对措施和建议。

巴基斯坦某水电项目概况

该水电站位于坝址位于巴基斯坦旁遮普省境内,工程为单一发电任务的水电枢纽,多年平均年发电量32亿kWh,年利用小时数4452h。枢纽工程由挡水、泄水、冲沙及引水发电系统等主体建筑物组成,拦河大坝为沥青混凝土心墙土石坝,该项目总投资大约17亿美元,计划于2021年投入商业运营。该项目以建设、拥有、运营、移交为投资模式,30年运营期满后将无偿装让给巴基斯坦政府。

建设过程中的技术相关问题

一、总体要求

在巴基斯坦电力项目在建设之前,由项目业主与中央电力采购局CPPAG(Central Power Purchasing Agency Guarantee)签署购电协议PPA(Power Purchase Agreement),该协议除商务法律相关要求外,还对电站的建设、安装调试、运行调度和检修维护,主要涉网设备的入网要求等作了详细的规定。而实际在执行过程中,对于这些具体的技术问题,CPPAG一般按巴基斯坦国家输电调度公司NTDC(National Transmission and Despatch Company)和巴基斯坦国家电力控制中心NPCC(National Power Control Centre)的要求执行。

二、设备型式认证问题

在该水电项目的PPA中对电站和电网的分界点,以及发电机组和重要设备的设计技术参数进行了确认,并要求部分具体技术参数在项目融资关闭8个月后进一步明确,这为技术问题埋下了一个风险因素。

在后续设计及设备采购过程中,涉网设备的厂家按要求提交了相关技术参数以及型式试验报告,在审核技术参数的过程中,NTDC提出两个典型问题,一是提供的型式试验报告中的试验样品型号并非采购合同中规定的设备型号;二是不认可出具型式试验报告的机构。

首先第一个问题,型式报告中试验样品型号与订货设备型号不完全一致的问题,这在国内招投标阶段中时有发生,比如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投标文件提供的报告中出现设备电压等级与应标设备一致,但容量或者电流却不一致的情况,导致产生实质性技术偏差。在巴基斯坦NTDC对型式试验样品与订购设备的一致性检查更为严格。

第二个问题对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认证机构的资质提出了疑问。本项目涉及的部分设备如高压断路器、隔离开关、CVT由西安高压研究院、武汉高压研究院、电气设备质检测试中心等机构认证,虽然上述型式试验机构在国内已通过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双重认证。

根据NTDC的要求,设备型式试验应满足NTDC的型式试验政策(type test policy)和相关 IEC标准,据进一步了解,NTDC通常要求主要涉网设备应完成国际短路试验联盟STL(Short-circuit TestingLiaison)的型式认证。根据STL官方网站信息显示,其试验标准,以 IEC标准为依据,而国内认证机构则多采用国内标准。此问题的焦点其实在于认证的采用标准,以国内的西安高压研究院为例,对常见的高压交流断路器,其采用的主要认证标准为GB/T1984高压交流断路器,虽然此标准是修改采用IEC62271,但部分试验标准有实质性改动,因此仍然不被认可。

此类问题直接导致了设备无法入网的后果,若严格按照NTDC的要求,势必增加生产试验产品、型式试验和运输费用的一大笔费用,同时严重影响现场设备的安装进度,难以按期完成商业运行目标,这对购电协议双方均是难以接受的风险。

三、用户习惯的问题

在该项目涉网保护装置的采购制造过程中,原设计采用国内某主流品牌装置,但NTDC以从未使用过不熟悉,需与电网现有装置一致为由,要求该装置采用巴基斯坦电网现有设备厂家产品。

此问题将直接引起设备换型,对设备生产厂家而言,前期资金和技术的投入将白白浪费,同时造成产品交货时间滞后;对EPC承包商而言,将造成合同实质性变更,引起审计风险和资金的损失;对项目公司和购电方而言,将影响项目的进度,影响机组按期商业运行,造成融资风险和电量的损失。

解决方案

对于型式试验报告的问题,由于此问题在PPA中没有进行约定,因此双方对此进行了多轮沟通,STL联盟成员机构主要在欧美和日本印度韩国,中国目前没有一家STL机构,当下生产产品送检做试验已然来不及,因此多次与NTDC协商,以设备厂家出具补做STL型式认证承诺函的形式免除设备投运前的限制条件。

对于用户习惯的问题,由于NTDC处于电网的强势地位,只能按其要求更换产品,这导致设备采购合同变更,增加了一笔费用支出,耽误了设备出厂时间。

总结与建议

“一带一路”海外项目投资前的尽职调查,有助于防范海外投资风险,但往往注重政治社会、经营市场、财务、法律的风险,而对技术层面的风险尤其是对运营相关方的技术要求调查不够深入,这对于电力系统这种电能生产与消费同步进行的特殊项目而言,对产业链的下游相关方的技术尽职调查要求更高。

与承包单项工程的单一承包商不同的是,总承包商还承担起工程总体设计、设备采购、进度质量控制等统筹性工作,对工程的设计科学性、技术合规性、施工质量总负责。而购电协议与EPC合同的传导关系是双向的,一方面在合同签订阶段, 购电协议中建设期间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其他具体约定会传导给EPC合同;另一方面在合同履约阶段,EPC合同的履约出现问题会影响到购电协议的履行。因此购电协议对EPC同样非常重要,为做好海外电力工程 EPC项目的技术风险管控,还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EPC承包商及其分包单位,如设计院、施工和机电安装单位除了需要对项目所在国的电力系统法律法规和工程方面的技术要求,还应对交付运营涉及到的相关方技术要求做好详尽地调研。对设备制造阶段、安装调试和并网的技术标准,对用户需要经常维护的产品使用习惯等进行有针对性地调查,将相关内容列入尽职调查范围。

2.随着“一带一路”建设规模不断壮大和参与的国家越来越多,中资电力装备制造企业也应越来越认识到海外技术认证的重要性,应提前做好相应设备的海外认证工作,取得海外市场的技术认证通行证。

3.鉴于国内型式试验机构无IEC认证相关资质,为解决国内众多企业的需求,可采取与国际试验机构合作,采取国外专家见证的方式,联合认证;有条件和有影响力的国内型式试验机构应积极申请加入相应国际组织,取得认证资质。这既拓展了自身的核心业务,又节省了企业巨额的运输、试验成本,进一步完善“一带一路”产业链,服务更多的“走出去”企业。

(周平工作单位: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叶华松工作单位:中国三峡国际电力运营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