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国土面积1709.82万平方公里,占原苏联总面积的76.3%。俄罗斯横跨欧亚大陆,东西长9000公里,南北宽4000公里,领土包括欧洲的东部和亚洲的北部,是世界上国土辽阔的国家,与14个国家接壤。

俄语为主要语言,也是俄罗斯境内的官方语言,属印欧语系的斯拉夫语族,是俄罗斯联邦各族人民进行民族交往常用的语言。

一、矿产资源分布

俄罗斯的主要矿产资源有煤、铁、泥炭、石油、天然气、铜、锰、铅、锌等。

储量居世界前列的有:

天然气已探明蕴藏量为48万亿立方米,占世界探明储量的21%,居世界一位;

石油探明储量252亿吨,占世界探明储量的5%;煤蕴藏量1570亿吨,居世界二位;

铁矿石蕴藏量650亿吨,居世界一位,约占40%;

铝蕴藏量4亿吨,居世界二位;

铀蕴藏量占世界探明储量的14%;黄金储量1.42万吨,居世界第四至第五位;磷灰石占世界探明储量65%;镍蕴藏量1740万吨,占世界探明储量30%;锡占世界探明储量30%;铜9270万吨。

非金属矿藏也极为丰富,石棉、石墨、云母、菱镁矿、刚玉、冰洲石、宝石、金刚石的储量及产量都较大,钾盐储量与加拿大并列世界首位。

近年来,俄罗斯油气和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每年都有新的增加,进一步巩固了其世界资源大国的地位。 

二、涉矿法律体系

俄罗斯的法律体系建立在成文法基础之上。主要包括宪法、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总统法令、政府规章以及俄罗斯联邦83个构成区的法律。

俄罗斯《矿产资源法1992》是指导、规范俄罗斯矿业活动的主要法律。该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矿产资源的管辖由联邦政府和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地区政府共同进行,但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可以归私人实体(公司、组织或个人)所有。矿产资源的使用必须到许可。与普通法管辖不同,俄罗斯法律不为地表权所有者对地下矿产资源提供任何权利。

该法规定,使用矿产资源的权利可依据下列机构的决定获得:1、俄罗斯联邦政府;2、负责矿产资源使用的联邦机构或其区域部门;3、负责矿产资源使用的联邦机构所形成的委员会,包括俄罗斯联邦各组成区域行政当局的代表;4、投标或拍卖委员会;5、在征得负责矿产资源利用的联邦机构或其区域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构成区成员的行政机构;6、依据俄罗斯联邦构成区成员的立法,俄罗斯联邦构成区成员的授权国家机构。

此外,使用矿产资源的权利也可通过矿产资源法和产品分成协议之下的权利转让获得。根据俄罗斯《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可在联邦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置和转移,即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可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转让。

该法也规定了矿产资源使用的有效期,包括:1、地质研究,长达10年;2、矿产开发,其年限长短取决于矿床开发的可行性研究,只要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标准能得到遵守;3、地下水,最长可达25年;4、对于建设和运作与矿产生产无关的地下设施、建立特别保护对象以及其他目的,矿产资源可无期限使用。许可证日期从在国家登记处登记之日起算。

该法同时也规定了矿产资源使用的限制或禁止情况,包括:

1、因国家安全和自然环境保护的缘故;2、矿产资源的使用可能危害民众生命和健康,或损毁工商设施或自然环境等情况。

除《矿产资源法》外,规范俄罗斯矿业活动的法律法规还有《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俄罗斯生态鉴定法》、《俄罗斯贵金属和宝石法》、《俄罗斯产品分成法》、《俄罗斯工业安全法》、《俄罗斯水法典》、《外国在对俄罗斯联邦国防和安全具战略重要性的工商企业中投资程序》(简称《战略投资法》)、《矿产资源使用许可规章》等。

文章节选自《俄罗斯矿产资源分布,矿业政策及投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