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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黑全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由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2个实体和布尔奇科特区组成,是欧洲能源共同体成员之一,并于2016年申请加入欧盟。在欧盟的碳中和目标要求下,波黑积极推动能源转型,并于2019年、2022年陆续通过了《2035年前可再生能源战略》和《塞族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吸引外资发展可再生能源。本文通过分析波黑可再生能源市场现状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中国企业投资波黑可再生能源市场提供参考。

波黑可再生资源技术潜力分析

波黑可再生能源潜力巨大,主要存在于水电、风电以及光伏发电方面。

一、水能资源

波黑在水力发电方面的理论潜力为8000MW,而技术潜力为6800MW,经济潜力为5800MW,目前的装机容量为2513MW,波黑的水电潜力集中在8个河基上,总长度为9012km,2021年水电占波黑发电总量37%,仍是波黑重要及潜在投资机会之一。

二、光照资源

波黑年日照时长自东南部向西北部递增,南部地区、中部山区和北部的年日照时间分别为1900h—2300h、1700h—1900h以及1800h—2000h,全年太阳总辐射量为7050万MWh。2021年波黑全年光伏发电总量为73.89GWh,较上一年度增长约62%。目前波黑尚未建成大规模光伏电站,国际可再生能源署(IRENA)预计,到2030年波黑将具备3GW光伏发电潜力。

三、风能资源

波黑多山地且受地中海气候影响,常年盛行南风、西南风,高海拔地区特别是西南山地高原地区较适宜建风电场。波黑有1500MW的风力发电潜力,目前已建成的3座风电站装机总量为134.6MW,2021年并网发电量为382GWh,比上年增加120GWh,波黑风电开发潜力巨大。

波黑能源结构

波黑是电力净输出国,根据波黑国家电力调节委员会公布的2021年度工作报告,波黑发电总装机容量为4608.24MW,其中大型水电站2076.6MW,火电站2065MW,风电站134.6MW,小型水电、太阳能、沼气和生物质能以及工业电厂装机容量分别为180.18MW、56.51MW、92.85MW。水电和火电在波黑国内发电总量中占据了绝大部分份额。

从电力消纳的角度而言,波黑存在明显的电力生产过剩,以2020年为例,电力过剩达到4061GWh,在东南欧区域中处于最高水平。波黑大部分南斯拉夫时代的燃煤电厂将在未来5—10年内超过其使用寿命,相较而言,波黑风电、光伏等新型可再生能源开发程度较低,波黑正在寻找机会升级并新建电力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水电、风电及光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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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新能源项目所涉及的

主管部门及其主要职能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波黑目前由波黑联邦(FBiH)和塞族共和国(RS)2个实体和布尔奇科特区(BD)组成,波黑一级政府负责向投资方颁发特许经营权许可和并网许可,除此一级政府审批外,城市规划许可(FBiH)/位置条件(RS)、建设施工许可(FBiH/RS)以及使用许可(FBiH/RS)等其他类型的文件还需向州政府或市政府申请。由于波黑各实体间的项目开发流程稍有不同,本文仅以在波黑联邦(FBiH)开发可再生能源项目涉及的部门和流程为例。

一、波黑联邦自然规划部

其主要职能是在波黑联邦管辖范围内制定和实施与环境、自然资源和城市规划相关的政策。在可再生能源项目中,自然规划部负责颁发城市规划许可(UrbanPermit)。投资商应向自然规划部提供初步设计图纸、环境许可、初步用水许可、预并网许可等前置性许可作为申请材料,自然规划部一般在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城市规划许可的决定,该许可的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的1年内有效,经批准可延长1年。由自然规划部直接受理的项目类型如下:

(1)横跨2个州以上电力工程和设施;(2)装机量超过30MW的电站;(3)大型风电场(4台及以上风机);(4)自由贸易区的项目;(5)其他。若项目仅属横跨2个市以上的电力工程设施或预装机少于30MW的电站,则投资商仅需向项目所在地的州或市自然规划局申请,经其批准后,即可取得城市规划许可。城市规划许可自发证之日起的2年内有效,经批准可延长2年。

在获得城市规划许可后,投资商应向同一部门申请施工许可(Construction Permit),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已取得的城市规划许可、主要设计方案、建筑物合法使用证明(土地登记册中的土地所有权人、特许经营权合同中政府授予开发商进行开发建设的权利等)。在获得施工许可并经过公示后,项目才可正式开工。施工许可的有效期为1年,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以延长1年。

承包商按照要求城市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规定完成项目建设后,投资商应向许可授予部门申请使用许可(Use Permit)。申请材料包括施工许可复印件、承包商的完工声明书、用水许可等。提交上述材料后,主管部门会对该项目进行技术验收,若发现该项目在施工期间未按照施工许可的规定,对项目的结构进行了重大修改的,或该项目存在重大缺陷且无法消除的,主管部门可能拒绝向投资商颁发使用许可。若只是一般瑕疵,可以要求投资商在一定期限内对其消缺整改,消缺整改完毕后,应向投资商授予使用许可,使用许可没有时间限制。

二、波黑联邦农业、水资源管理和林业部

其主要职能是在农业、水资源管理和野生动植物领域执行波黑联邦法律中所规定的职权,其下属的机构和部门负责授予可再生能源投资商施工用水方面的许可。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者应按顺序分别在项目的可研阶段、开发阶段和建设阶段取得初步用水同意书(Preliminary Water Consent)、用水同意书(Water Consent)以及用水许可(Water Permit)。投资商应在正式施工前取得用水同意书,有效期为2年,作为建设期用水的依据。在项目完工前,投资商应取得用水许可,作为项目运营阶段用水的依据,并作为申请使用许可的必要材料,该许可的有效期为15年。

三、波黑联邦环境与旅游部

其主要职能是制定环境相关的政策,并对波黑联邦范围内的土地、空气及水资源进行生态保护监管工作。根据项目类型的不同,环境与旅游部及其在各州的下级部门,有权对符合要求的可再生能源投资商授予环境许可。由环境与旅游部颁发环境许可的项目类型如下:(1)核电站;(2)装机量超过1MW的水电站;(3)装机量超过10MW的火电站;(4)装机量超过2MW或有4个变压器的风电站;(5)其他。由环境与旅游部在各州的下级部门颁发环境许可证的项目类型则为:(1)装机量低于1MW的水电站;(2)装机量为1—10MW的火电站;(3)装机量低于2MW的水电站;(4)其他。投资商应当提交计划施工区域的规划文件摘要及图纸、建设电站及其设施所需的自然资源和能源、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评估、废弃物处理方案等材料。在提交申请后,环境和旅游部应决定是否有必要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投资者也可以直接向环境和旅游部提交环评报告。若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环境和旅游部向公众进行公示,并公开收集公众意见,无异议便可向投资商颁发环境许可,该许可有效期不超过5年。

四、波黑电力公司

波黑的三大电力公司分为波黑公共电力公司(Elek troprivreda  BiH)、波黑克族共同体电力公司(JP  Elektroprivreda  HZHB)和波黑塞族共和国电力公司( Elektroprivreda  Republike Srpske),其中 波黑公共电力公司、波黑克族共同体电力公司属于波黑联邦境内的电力公司,而波黑塞族共和国电力公司则属于塞族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公司,三者均为波黑官方授权的配电系统运营商(DSO)。

以波黑联邦为例,投资商须在申请城市规划许可和使用许可前,分别向波黑公共电力公司或波黑克族共同体电力公司申请取得初步电力许可证和电力许可证。此外,投资商还应与该配电系统运营商达成双务合同、融资合同以及并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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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的相应法规及政策

在波黑提交了入盟申请后,欧盟对其一系列的入盟要求,其中就包括要求波黑在未来CO2排放量的减少上做出努力。为了加快入盟进程,波黑对本国已有的能源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并通过了一系列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律政策,使得其本国的法律框架和内容能够符合欧盟法的标准。

一、《2035波黑框架能源战略》

波黑于2019年通过并颁布了《2035波黑框架能源战略》,从宏观层面明确了波黑能源转型的主要目标是有效利用资源,稳定能源供应、提高能源效率、实现能源转型,并设定了2035年波黑风力发电占13.5%(860MW),水电占37.9%(2394MW),天然气占6.1%(385MW),煤炭占42.5%(2700MW)的总体目标。

波黑于2020年11月签署了西巴尔干国家索非亚《绿色议程宣言》,该宣言设定了2050年波黑要实现碳达峰的总目标,明确提出成员国应尽快确立碳定价工具以及通过可行的可再生能源支持计划,逐步取消煤炭补贴,并通过立法征收碳排放税。

此外,波黑于2018年颁布了具有全国效力的《可再生能源法》,并于2020年修订《可再生能源行动方案》。相关法规为风电、光伏在内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给予了1665MW上网配额(其中风电840MW,光伏825MW),同时,在不超过允许配额的情况下,所有风电、光伏项目均可享受到基于参考电价的长期PPA。

二、《波黑对外贸易政策法》和《波黑海关政策法》

这2部法规对波黑进出口产品的关税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了向欧盟税则目录看齐,根据产品类型的不同,波黑已将关税税率下调为先前税率的90%、75%或50%,对于外国投资项目中所进口的设备、固定资产、因商业活动从海外转入波黑而进口的工业库存和设备、用于制造出口商品的中间材料产品等则完全免关税。以风电机组吊装设备为例,如果采取直接进口的方式,该产品的关税和增值税分别为产品价格的5%和17%,若属于外国投资项目,则免征该类吊装设备5%的进口关税,前提是该设备的已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0年。

三、《波黑外国投资法》

该法明确规定了波黑政府可向外国投资者提供投资优惠,并对特定行业的投资者授予投资许可,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1)税收和关税的减免;(2)提供相应的行业补贴;(3)在公共采购中给予外国投资者优惠待遇;(4)其他。波黑两实体针对外商投资有不同的优惠政策,塞族共和国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波黑联邦则规定纳税者如果连续5年投资营业额达到2000万波黑马克以上可从投资的第1年开始5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但第1年投资额必须达到400万波黑马克。除此以外,波黑地方政府的鼓励外资政策主要体现为免费或优惠提供土地,适度减免地方税等。

结语

近年来,为能够尽快符合加入欧盟的标准及实现本国能源结构的转型,波黑政府通过吸引外资和出售特许经营权等一系列优惠措施,启动了一批风电及光伏项目,以满足国内经济发展需要和作为弃火电替代能源,同时向欧盟显示其在入欧进程上的对内改革诚意。中资企业可抓住波黑政府发展风电、光伏等新能源电站的窗口机遇期,加大对波黑的投资力度,通过在波黑开发一批示范性项目,进入欧洲中高端国别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