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房产制度

新法解读(三)

《老挝土地法》(2019)颁布之前,老挝只有土地制度,没有房产制度,新法颁布之后,对老挝房产制度做了基础性的规定,本文对此做介绍:

《老挝土地法》(2019)关于商品楼的规定:

一. 商品楼建设用地

1.  老挝公民以自有土地建设商品楼

2.  租赁老挝公民个人土地建设商品楼

-  老挝公民及其组织之间租赁土地建设商品楼的,土地使用条件由双方协商办理

-  外国公民及其组织向老挝公民租赁土地建设商品楼的,租赁期限不超过30年,经政府批准可续期

3.  租赁国有土地建设商品楼

-  外国公民及其组织,或老挝公民及其组织租赁国有土地建设商品楼,租赁期限不超过50年,经政府批准可续期

4.  购买经政府规划的土地建设商品楼

- 外国公民及其组织,或老挝公民及其组织购买经政府规划的土地建设商品楼,购买土地后,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经政府批准可续期

5.  老挝公民以个人所有土地入股或经政府批准的以国有土地入股与他人共同开发建设商品楼

二. 商品楼建设主体及程序

建设主体:外国公民及其公司,或老挝公民及其组织

建设程序:

- 按投资法规定申请营业证照

- 工程运输部门申请建筑许可证

- 自然资源环境部门申请商品房用地登记

- 购房者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商品房权权属证明登记

三. 购买商品房人对商品房的权属性质

商品房购买人购买商品房后,对商品房享有所有权,对商品房有占有、使用、交易转让、抵押、租赁、继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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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土地法》(2019)规定的房产制度简析

《老挝土地法》(2019)颁布之前,老挝只有土地制度,没有房产制度,这当然与其土地私有(土地所有权虽属国家,但法律并没有规定老挝公民对土地的使用期限,且私人土地可自由交易)及房产这种经济形态在老挝的发展程度有关,与土地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构成了土地制度体系,同时,主管机构与土地制度相配套的一系列执行程序,如土地确权、土地证发放、交易转让、土地性质变更、变更登记、土地评估、抵押、租赁登记等,以及相关的司法措施,即稳定了人们对与土地相关活动的预期,也保障了土地权属人的权益,同时也使得土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价值属性得以实现。

《老挝土地法》(2019)颁布后,对房产制度做了基础性的规定,如建设用地、建设主体、申请程序、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及购房人对房屋的权属性质等,但是,与房产相关规定的执行细则还没有出台,主管部门也还没有建立房屋权属发放,交易转让、变更登记、抵押租赁登记等配套程序,这些都会影响房产行业在老挝的发展,也会影响房产这一新型经济形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价值属性的体现,当然,任何一种制度的确立、发展及完善有一个过程,老挝的房产制度是随着房产的产生需求而创立的,也要随着房产的发展而发展,是一个不断探索、借鉴、调整及完善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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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 | 老挝法律研究微信公众号(作者刘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