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埃两国矿业权许可证的比较

根据埃塞俄比亚1994 年《埃塞俄比亚矿业管理条例》和2010 年《促进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公告》的有关规定,矿业权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根据勘探阶段不同可分为预查许可证、勘查许可证、保留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根据采矿方法和采矿规模采矿许可证又可以分为大规模采矿许可证、小规模采矿许可证和手工采矿许可证。埃塞俄比亚对于宝石矿物或者建筑矿物的砂石的开采,发放手工采矿许可证,并且只发放给本国居民。许可证的具体类别、申请面积和有效期见表1。

我国的矿业权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根据勘查阶段不同,又可以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和和勘探阶段。并且如果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并经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区块范围内的最低勘查投入,并保持该范围内的探矿权继续有效,即保留探矿权。采矿权则根据矿山规模大小确定有效期的长短,矿山规模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具体见表2。

4、两国矿业权对土地准入与保留的比较

埃塞俄比亚和我国对于矿业用地,都给予极大的便利,但为了保护本国的公共利益,政府对一些土地的使用进行保留和限制。埃塞俄比亚矿业和能源部认为为了符合国家的最佳利益,可以通过法律通告的形式,保留土地不得进行采矿作业。并且发展公告还规定在下列区域,不得向任何人签发勘探许可证、保留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 1) 用作墓地和宗教用地的保留土地;

( 2) 含有考古遗址或国家级古迹的保留土地;

( 3) 用作实体基础设施的保留土地;

( 4) 用作自然栖息地或国家公园的保留土地;

( 5) 未经相应部门批准,距离村庄、城市、水库、或水坝500 m 范围内;

( 6) 根据国家其他法律规定的保留土地。

此外发展公告还规定了土地保留的例外,即如果符合本国的国家利益,政府可以在获得适当的补偿之后,将上述规定的保留土地开放用于采矿作业。对此,我国也有类似的规定,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 1) 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 2) 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

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 3) 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 4) 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 5) 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 6) 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由此看来,无论是哪个国家,其公共利益、国民利益是高于一切的,虽然都鼓励矿产勘查开发,但是要在保证国家环境、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尊重人民的信仰、保护国家文物、保卫国家安全的大前提下进行。

5、矿业权其他规定的比较

5.1 许可区域的重叠

根据埃塞俄比亚2010 年发展公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矿权许可证授予部门可对同一区域针对不同矿种授予不同采矿许可证,但应通知本地区现有采矿权证持有者授予重复许可证可能对其采矿作业所产生的影响。

根据我国矿业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我国对于矿业权的申请,坚持“谁申请谁在先的原则”,以及“矿业权排他性原则”,矿业权证的许可区域是不重叠的。但由于探矿权发证机关分属国家和地方级别,导致事实上的矿业权许可区域重叠,尤其是煤炭和煤层气,矿权区域重叠比较突出。为此国土资源部发布文件对煤炭和瓦斯( 煤层气) 的勘探、开发权利和顺序作出了界定; 支持和鼓励煤炭矿业权人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 对于同一区域内的煤炭和煤

层气开采,先气后煤; 同时对煤炭和瓦斯矿权重叠问题作了说明,希望双方进行协商。由此可见,我国还是不允许矿权区域重叠的,这点是与埃塞俄比亚不同的。

5.2 矿业权的流转

埃塞俄比亚对矿业权的流转采取除了特殊普查许可证和保留许可证外,其他矿业权证可以自由转让。根据埃塞俄比亚2010 年发展公告的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任何许可证,除普查许可证和保留许可证以外,其他许可证在征得矿权证授予部门的事先同意后可进行转让。

转让的许可证必须在矿权证授予部门注册后才能正式生效,并且矿权证受让人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且不是禁止授予或持有矿

权证的人员。根据发展公告第第十一条第三款,不得被授予或持有矿权证的人员是指:

(1) 未清偿完债务的破产者,或者处于清偿债务阶段的人。

(2) 处于清算阶段的企业,但不包括企业重组或企业合并的清算。(3) 对于手工采矿许可证,非埃塞俄比亚公民或未根据相关法律以合作社形式登记的团体。

此外,在埃塞俄比亚,采矿权还可以进行抵押和继承。

与埃塞俄比亚略有不同,为了有效地利用矿产资源,我国对矿业权流转采取自由流转原则。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业权可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也可以通过转让等方式取得。矿业权的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矿业权的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此外,根据国土资源部的《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矿业权出让转让

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矿业权人可以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综上所述,中埃两国在矿业权权属、矿业权授予部门和方式、矿业权许可证对土地准入与保留的、许可区域的重叠以及矿业权的流转等方面既有相同相通之处,又有不同之处。通过比较,以更好地了解埃塞俄比亚的矿业制度,尽可能规避风险,尽快融入埃塞俄比亚矿业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