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建筑业仍未放开外资100%准入

2025年6月5日,印尼政府颁布《2025年第28号政府条例》(GR 28/2025,关于基于风险等级的营业许可),取代并废止了此前适用的《2021年第5号政府条例》(GR 5/2021,关于基于风险等级的营业许可)。
GR 5/2021附件曾规定,非东盟国家外国投资者在建筑服务合资公司中的最高持股比例为67%;而 GR 28/2025未再列明该项限制。因此有观点认为,印尼建筑业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已被取消,外资可100%持股。但该理解并不准确。虽然在政府条例层面,GR 28/2025 未再明确列明建筑业外资持股限制,但主管建筑业的公共工程部(内阁重组前为“公共工程与人民住房部”)仍通过部长条例对外资持股比例作出限制。例如《公共工程与住房部建设总司司长2022年第144/KPTS/DK号决定:关于确定建筑服务企业认证方案标准》以及2025年12月30日起生效的《公共工程部2025年第6号部长条例》均对外资持股比例有明确限制。以下将说明外国投资者进入印尼建筑业的不同路径和条件。
外资从事建筑业的两种主体
外国资本要在印尼从事建筑服务,必须落地为以下两种主体之一:
外资建筑企业(BUJK PMA):在印尼设立的外商投资建筑公司;
外国建筑企业代表处(KPBUJKA):外国建筑企业(BUJKA)在印尼设立的代表机构。
无论哪种主体,在提供建筑服务时都必须持有经营许可(PB)和有效的建筑资质证书(SBU)。
外资合资建筑企业的要求
外资建筑企业要取得建筑资质证书(SBU),必须同时满足外资持股比例和股东要求两方面。
外资持股比例:
来自东盟成员国的外资,最高 70%;
来自东盟以外国家的外资,最高 67%。
股东要求:
外方股东须是其来源国国依法设立的建筑法人企业,需提交公司设立文件,以及来源国的大型建筑资质(或同类资质);
内资股东须是大型资质的印尼建筑企业(BUJKN,应理解为不含任何外资成分的纯印尼本地公司),持有建筑经营许可(PB)和与外方经营范围相同的有效 建筑资质证书(SBU)。
建筑业外资持股比例限制与《关于投资行业的2021年第49号总统条例》项下投资清单中的外资持股限制不同。投资清单中的外资持股限制属于投资准入层面的限制,即在公司设立和投资准入阶段即需符合相关持股比例要求。
而建筑业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体现在建筑资质证书(SBU)申请环节。换言之,外资建筑企业在设立时不会因持股比例问题被直接限制,但在后续申请建筑资质证书(SBU)时,发证机构将审查公司的股东构成、外方股东资质、印尼内资股东资质等是否符合公共工程部关于持股比例、股东资质的要求。
因此,对于拟进入印尼建筑业的外国投资者而言,不能仅以公司设立阶段能否完成登记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在设立公司时提前考虑后续申请建筑资质证书(SBU)的申请要求,提前规划股权比例、股东主体。
外国企业代表处的要求
选择以代表处形式经营的外国建筑企业,须满足:
持有建筑服务经营许可(PB);
与具有大型资质、持有同类建筑业务子分类的印尼本地建筑企业(BUJKN)组建联营(KSO)。
违规处罚
外资合资建筑企业不满足外资持股比例和股东要求将面临行政处罚,包括:
书面警告,企业须在 60 天内整改;
按期整改的,处罚撤销;
逾期未整改的,按不合规期间已执行合同总额的 10% 处以罚款。
外国企业代表处未按要求组建联合体将面临行政处罚,包括:
书面警告并处罚款,金额为全部合同额的 20%;
自处罚之日起 30 天内仍不整改、不缴纳罚款的,暂停其建筑服务,直至履行全部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