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中资国企对越南提起ISDS仲裁|案件深度复盘与出海基建投资争端全链条应对

GlobalArbitrationReview   2026-07-30 17:2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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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中国—东盟投资协议》启动ICSID附加设施仲裁,深挖上昆嵩水电站争端始末,剖析东南亚投资条约仲裁风险、难点与实操解决方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完整梳理项目背景与争端缘起

国际法律媒体2026年7月刊发报道,披露ICSID Case No. ARB(AF)/22/7案件最新程序进展,引发国际仲裁圈广泛关注。

- 申请人:中国电建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 被申请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 仲裁程序:ICSID附加设施仲裁规则(ICSID Additional Facility Rules)

- 法律依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2009《中国—东盟投资协议》)

项目完整背景补充

本案争端对应的标的项目为越南上昆嵩水电站(Thuong Kon Tum Hydropower Project),项目坐落于越南中部昆嵩省(Kon Tum)公伯陇县Dak Nghe河,属于越南西山河流域梯级开发重点水电基建项目,规划装机容量220MW,设计年均发电量约10.94亿千瓦时。

1.项目启动时间

2009年,越南本土业主Vinh Son-Song Hinh水电股份公司启动项目开发;2010年,业主与中国电建华东院、中铁十八局组成的中方联营体签署工程承包合同,由中方联合体承担项目设计、引水隧道、地下厂房等核心主体工程施工,项目于2011年正式开工建设。项目核心工程包含总长17公里引水隧洞,也是当时中国建筑企业在越南首个大规模应用TBM隧道掘进技术的海外工程。

2.项目履约进程与矛盾爆发

项目施工周期内,双方持续就工程进度、工程价款、现场变更、支付义务产生分歧。中方联合体主张业主长期拖欠工程进度款;业主则反诉中方工期延误。

2014年,中方联营体率先向越南国际仲裁中心(VIAC)提起商事仲裁;2019年4月,VIAC作出裁决,判令越南业主向中方联合体支付工程欠款及赔偿金。

然而裁决生效后,越南业主向河内上诉法院申请撤销裁决,2019年11月河内法院裁定撤销这份商事仲裁裁决。商事裁决被当地法院撤销后,中方企业通过越南国内司法途径追索债权的路径基本受阻。

3.东道国行政监管行为引发投资条约争端(核心争议事实)

中方投资者主张:自项目纠纷发生后,越南相关省级行政机关、能源主管部门持续实施一系列行政监管措施,持续干扰项目后续清算、资产处置、债权实现。

中方提出,越南行政机关通过项目审批管控、工程备案限制、对项目资产处置设置行政障碍等公权力行为,实质性阻碍中方依据承包合同与VIAC裁决实现合法债权。中方认为,该系列持续性监管干预行为,已经超出正常国内监管权限范围,构成《中国—东盟投资协议》项下违反公平公正待遇(FET)、间接征收等条约义务。

在越南国内商事救济途径失效、协商谈判长期无果后,两家中国国有企业作为联合投资者,正式转向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机制。

4.仲裁程序关键时间线

- 2022年11月29日:ICSID秘书处登记仲裁申请,本案正式启动;

- 2023年4月26日:仲裁庭正式组建;

- 2025年:仲裁庭主席发生更替,程序延期;

- 2026年7月6日:双方完成费用相关书面陈述提交;

- 当前案件状态:实体审理推进过程中,尚未作出最终裁决。

本案尤为特殊:先经历本地商事仲裁、裁决被东道国法院撤销,继而启动投资条约仲裁,属于非常典型的“商事救济穷尽后启用ISDS”的中资维权样本。

二、本案折射:东南亚基建投资ISDS仲裁核心争议难点

结合ICSID公开案卷以及国际法律媒体对东南亚同类案件的长期分析,中资投资者在东盟区域提起投资仲裁普遍面临以下共性法律障碍:

1. 管辖权门槛争议:国企是否属于适格投资者

东道国极易提出核心抗辩:国有企业能否作为《中国—东盟投资协议》项下合格投资者。越南大概率会主张,国企承担公共职能,不属于条约保护的私人投资者,挑战仲裁庭管辖权。这也是近年亚洲区域ISDS案件最高发的前置争议。

2. 区分合同违约与东道国条约义务违反

中资企业常混淆两条救济路径:

单纯项目业主商业欠款、履约违约,属于商事仲裁(合同之诉);

政府出台政策、审批停滞、许可调整、司法与行政干预等公权力行为,才有可能构成违反投资条约,触发ISDS仲裁。

本案最关键的法律焦点:区分“私营业主合同不履行”与“越南国家公权力干预行为”,如何切割诉由、避免被仲裁庭认定为纯粹商业纠纷而排除条约管辖权,是本案核心攻防焦点。

3. 间接征收、公平公正待遇(FET)举证难度极高

想要胜诉,中方需要完整证据链证明:东道国一系列监管措施叠加,实质性剥夺投资经济价值、违反公平公正待遇标准。越南等东南亚国家普遍援引“国家监管权”作为抗辩,当前国际仲裁庭对于间接征收认定标准日趋审慎。

4. 裁决后续执行压力不容忽视

即便最终取得胜诉裁决,后续依托《华盛顿公约》查找越南可供执行主权资产难度极大;主权国家拥有多样化程序异议手段,胜诉裁决不等于顺利回款。

5. 联合体共同起诉的程序协调难题

本案由两家国企共同作为申请人。联合体模式出海投资优势明显,但在仲裁阶段极易出现诉求分歧、证据标准不统一、费用分担、授权机制等内部问题,直接拖累仲裁推进节奏。

三、实务解决方案:事前防控、争端应对、裁决执行全路径

结合本案参考意义,针对布局东南亚基建、能源项目的中资国企与涉外律师,分层搭建可落地风险应对方案。

(一)项目投资前期:做好顶层架构,筑牢ISDS救济基础

1.投资架构前置规划

评估条约保护路径,合理搭建投资载体,厘清国有企业投资者适格性相关事实;避免因架构瑕疵直接丧失提起投资仲裁的资格。

2.同步设计双层争议解决机制

投资协议+EPC合同分开设置救济:商事争议优先约定SIAC/HKIAC商事仲裁,谨慎选择东道国本地仲裁机构(本案VIAC裁决被河内法院撤销即是深刻教训);同时提前识别东道国行政干预风险,预留启动投资条约仲裁的评估通道,区分两套程序边界,防止程序冲突。

3.建立常态化证据留存体系

重点归档东道国各类官方通知、审批往来、政策文件、行政函件、司法文书。一旦出现行政干预苗头,系统性固定证据,满足ISDS仲裁高标准证据要求。

(二)争议显现阶段:路径评估与仲裁策略选择

1.先行开展法律可行性评估

委托熟悉东盟投资条约、ICSID判例的跨境律师,评估:管辖权成立可能性、是否构成FET违反/间接征收、预估索赔范围、预判东道国典型抗辩思路。

2.审慎选择“商事仲裁”还是“ISDS投资仲裁”,有序规划救济顺位

参考本案教训:若选择东道国本地商事仲裁,需要充分预判当地法院撤销裁决风险;当商事裁决存在被撤销、无法执行风险时,应当提前评估投资条约仲裁作为后手救济路径,设计递进式维权方案,避免诉求混同。

3.组建跨境一体化律师团队

建议采用“中国涉外仲裁律师+东道国本地公法律师+国际投资仲裁出庭律师”组合;提前研究目标东道国过往ISDS案件抗辩策略,针对性组织专家意见、事实证人。

(三)仲裁程序推进与裁决生效之后

1.仲裁全程保持和解通道

东南亚ISDS案件时间成本、资金成本巨大,在仲裁各个阶段均可评估和解方案,争取具备强制执行力的合意裁决。

2.裁决作出前同步开展资产摸排

梳理被诉主权国家境外资产分布,提前规划后续跨境执行方案;预判东道国提起撤销裁决程序的可能性,提前准备应对撤裁抗辩。

3.区分ICSID裁决与普通商事仲裁裁决执行规则

ICSID裁决依据《华盛顿公约》执行,和《纽约公约》体系规则不同,执行路径、例外事由存在显著差异,不可直接套用商事仲裁执行经验。

四、行业启示

本案是中资联合体国企依托《中国—东盟投资协议》,在本地商事仲裁救济失败后,挑战东南亚东道国行政与司法干预行为的标志性样本。

长期以来,很多出海基建企业只重视商务合同谈判,仅布局商事争议解决条款,忽视投资条约赋予的投资者保护权利,也低估东南亚东道国法院撤销本地仲裁裁决的风险。本案清晰展现一条风险链条:工程欠款纠纷→东道国商事仲裁→裁决被本国法院撤销→投资者丧失国内救济→被迫启动耗时极长的ISDS仲裁。

当商业伙伴违约叠加东道国司法、行政干预时,单一商事仲裁救济往往不足以覆盖全部损失。对于涉外法务、国际仲裁律师而言,应当建立“商事仲裁+投资条约仲裁”双轨思维,在项目尽调阶段就评估ISDS救济可能性,把投资法律风险防控前移。

随着中国与东盟经贸持续深化,未来将会出现更多同类案件。本公众号持续跟进本案后续庭审与裁决走向,相关判例将直接影响后续大量中资东南亚投资项目的维权策略,值得持续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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