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正式发布
注册绿色金融分析师(Certified Green Finance Consultant,简称CGFC认证)是全球金融专业人士协会与全球资产配置专家协会共同发起设立的、面向从事绿色金融领域专业服务相关人士的专业水平鉴定。GIFP协会咨询委员会下设CGFC项目组,旨在对绿色金融领域前沿动态进行专项研究,并通过平台向GIFP参与者传递知识,帮助更多企业和从业者建立可持续发展理念与意识,以及分享可落地的实践方法与经验。
7月31日,欧盟委员会正式通过《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CSRD)的配套准则《欧盟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 Europ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ESRS),细化落地相关企业信息披露标准。ESRS将从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为什么欧盟委员会采用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ESRS)?
欧盟法律要求所有大公司和所有上市公司(小微企业除外)披露他们所认为的社会和环境问题,以及他们的活动对人和环境的影响。这有助于投资者、民间社会组织、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根据欧洲绿色协议来评估公司可持续发展水平。
有证据表明,目前公司可持续发展信息报告并不充分。具体体现在:忽略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认为是重要信息披露,以及很难横向对比公司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甚至无法完全信任这些披露的信息。
可持续性报告的质量问题具有连锁效应。这意味着投资者缺乏公司面临的可持续性相关风险的可靠信息披露。投资者应更多地意识到公司对人和环境的影响,并了解公司今后如何减少这种影响的计划。《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Sustainable Finance Disclosure Regulation,SFDR)可作为企业自身信息披露重要的参考依据。一般来说,绿色投资市场想要被投资者信赖,就必须让投资者能够了解他们所投资的公司在可持续发展中的信息披露。没有这些信息,就无法引导资金流向更可持续的活动。
*SFDR是欧盟可持续金融战略的重要支柱之一,旨在提高金融产品可持续性方面的透明度,杜绝“漂绿”行为,从而帮助投资者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引导投资流向更可持续的活动。2023年1月1日,SFDR下的《监管技术标准》(二级要求)开始实施,要求在欧盟销售基金产品的欧盟及非欧盟金融机构均遵守其规定,披露可持续相关的信息。
基于此,委员会采用了统一标准——《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CSRD)来指引公司进行可持续信息披露,帮助他们更积极有效地进行ESG绩效管理,获得更好的可持续金融发展。
欧盟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 Europ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ESRS)将强制要求公司按照2022年CSRD修订的会计指令进行相关可持续信息披露,以确保欧盟各地公司的可持续报告是可比较且可靠的。
这一通用标准可帮助企业降低中长期编制报告的相关成本,避免使用繁杂的自愿标准,以及由于可持续性报告质量问题而造成的问责差距。企业高质量、可靠的信息披露报告将有助于创造更大的社会公共责任感。
ESRS是否符合全球标准?
欧盟委员会努力确保ESRS和国际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ISSB)、全球报告的标准倡议(GRI)能够保持一致标准。从制定ESRS草案之初,GRI就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ESRS中的许多报告要求都受到GRI标准的启发。ESRS和ISSB在6月发布的两个标准保持一致,同时,欧盟委员会、EFRAG和ISSB也确保了在两组标准在重叠部分保持较高的一致性。
*欧洲财务报告顾问团(European Financial Reporting Advisory Group,EFRAG),是一个私营部门,由一批在欧洲资本市场活跃且关注财务报告的组织建立。其初始目的是给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提供捐助并给欧盟委员会提供有关国际会计准则方面的技术支持,并提供国际会计准则在欧洲的采纳提供解释。
ESRS标准和ISSB标准在气候变化信息披露方面具有很高的重合度,可以复用大部分相同的信息。当然,ISSB主要是以投资者为导向的,ESRS下的气候变化披露则为其它更广泛的利益相关方提供额外关注的信息。
实际上,欧盟委员会在制定ESRS标准时,一直和ISSB保持密切沟通,而另一个国际主流披露标准机构GRI本身就是ESRS草案的共同制定者。此举尽可能确保ESRS最大限度地体现GRI标准的规范内容和关键概念,并且采用ESRS进行信息披露被视为符合ISSB标准要求,这可以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报告负担。
ESRS的发布表明了欧盟在ESG领域的决心,欧盟的工作为确保可持续性信息披露框架的全球可比性做出了重大贡献。事实上,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最近也决定批准ISSB可持续性相关披露标准,确保ISSB和ESRS的兼容性为欧盟的企业合规带来很大的便利。
ESRS本身只是欧盟在可持续金融和欧洲绿色协议方面的一个组成部分。而ESRS包含涵盖所有环境、社会和治理问题的主题标准,相比之下,ISSB迄今为止只发布了一个详细的气候主题标准。此外,根据CSRD的要求,ESRS明确要求报告公司对人员和环境的影响,并报告社会和环境问题如何为公司带来财务风险和机遇。相比之下,ISSB标准更专注于社会和环境问题如何为公司带来财务风险和机遇。因此,两者也存在着一定的视角上和覆盖范围上的差异,这是企业在执行披露标准时需要关注的。
*来源:欧盟委员会官网,'Questions and Answers on the Adoption of Europ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编译。
哪些企业需要关注,何时需要强制披露?
NFRD范围内企业:超过500名员工的欧盟实体企业,例如上市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2025年披露第一份报告。
大型集团:员工人数超过250名、营业额超过4000万欧元或总资产超过2000万欧元(符合两项即可被认定);2026年披露第一份报告。
在欧盟上市的公司(微型企业除外);2027年披露第一份报告。
非欧盟公司,但符合条件:在过去连续两个财年中,每年在欧盟产生的净营业额超过1.5亿欧元;且在欧盟至少拥有一家子公司,或者上一个财年的年净营业额超过4,000万欧元的欧盟分公司,2029年披露第一份报告。
对中国企业ESG信息披露的启示
首先,对于符合CSRD约束范围的中国企业来说,应当严格按照ESRS中的各项标准规范化地进行可持续信息披露,避免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而产生的经营风险,例如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这对企业本身提出了较高的ESG信息收集和披露要求,在强制披露年限之前,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借助第三方力量建立完善的数据采集和量化系统,以便于满足报告中所要求的各项披露标准。
欧盟委员会ESRS的发布对于中国ESG和绿色发展相关标准的建立有一定参考和借鉴意义,因此,对于其他非欧盟或暂无欧盟经营业务的中国企业来说,需要动态关注国际标准的出台,积极将ESG理念融入公司治理架构,前瞻性地构建可持续发展生态,建立相关披露标准信息采集,为企业中长期发展奠定扎实基础,降低未来编制披露报告所产生的成本与各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