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相关解读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规则》”),这是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的里程碑事件,标志着电力现货市场已从试点探索过渡到全面统一推进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强调,要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推动形成多元竞争的电力市场格局。现货市场是电力市场体系的核心和关键,是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是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举措。
一、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实践为《基础规则》编写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从市场建设进展看,现货市场建设正由试点探索阶段走向全面建设,亟需出台统一规则指引后续各地区现货市场建设。
2017年8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1453号)确定第一批省级现货试点,如今历时6年,第一批6个试点已实现常态化连续试运行,第二批试点、非试点地区现货市场全覆盖趋势正在逐步形成,亟需出台统一规则指引后续各地区现货市场建设。与此同时,2022年元旦省间电力现货市场启动试运行,我国电力史上首次实现了省间、省内现货市场连续运营,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奠定坚实基础。此时出台《基本规则》恰逢其时。
(二)从市场建设成效看,试点成功探索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现货市场建设之路,在“保供应、促消纳”方面成效斐然,出台基本规则时机成熟。
试点现货市场设计在实践中日臻完善。目前,山西、甘肃等现货市场连续结算试运行已超2年,经历了一次能源供应紧张、新能源极端出力、大范围寒潮高温、重大保电等多场景考验,也经历了对不平衡资金、负电价等“新现象”的短暂争论。在现货市场建设过程中,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已召开100余次电力现货市场周例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市场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进行研究。一方面,试运行持续开展,充分验证了试点现货市场模式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试点市场规则设计不断完善,山西试点已优化完善至第13版规则,“中长期差价合约+现货全电量集中优化”的省级市场模式日趋成熟。为更好推动第一批电力现货试点建设,国家电网公司曾在2020年印发《省级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运行导则》,现如今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基本规则》用于指导全国各地区电力市场现货建设,既体现了现货试点实践经验日趋成熟,也反映了现货市场已从试点探索转入全面推进的新阶段。
试点现货市场“保供应、促消纳”作用日益凸显。现货市场价格信号能够及时精准反映不同时间、不同地区的电力供需,高效充分引导源网荷储协同,在优化资源配置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例如,现货峰时高价有效激励煤电机组顶峰保供,山西、山东、甘肃今年迎峰度夏期间机组非停率降至2%,为历史最好水平;现货谷段低价有效促进新能源消纳,山东在用电量同比增长5.6%的情况下,新能源发电量同比增长29%;现货分时电价有效引导科学用电,甘肃现货市场运行后,日最大负荷出现时间由晚间新能源小发时段移至午峰新能源大发时段,用电曲线更贴近新能源发电特点。各试点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百花齐放,形成了诸多可推广的实践举措,有效发挥了示范效应与引领作用,为《基本规则》编制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二、《基础规则》出台为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提供了科学指引用
《基本规则》编制历时一年,经过多轮次反复讨论修改,最终在遵循市场基本原理、立足我国国情网情、总结试点成功实践、借鉴国际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基本规则》包括总则、总体要求、市场成员、市场构成与价格、市场运营、市场衔接机制、计量、市场结算、风险防控、市场干预、争议出力、技术支持系统、附则,共13章、129条,在现货市场价格机制、衔接机制、风险防控等方面,既提供了可选择的范本,又明确了范本选择的条件,为后续各地区推进市场建设提供了可操作的指引。主要亮点如下:
明确了市场架构和建设路径。《基本规则》提出近期以省间、省/区域市场“统一市场、协同运行”起步,逐步推动省间、省/区域市场融合的市场建设阶段。这既考虑了我国以省为主体的财税价格体制和电力电量平衡现状,也充分考虑了促进能源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的发展方向。
细化了市场衔接机制。在中长期与现货市场衔接方面,提出中长期交易需约定电力曲线、分时价格、结算参考点等关键要素;在辅助服务与现货市场衔接方面,提出原则上不再设置与现货市场并行的调峰辅助服务品种,以加强调峰辅助服务与现货市场相互融合。
健全了市场价格限价机制。针对欧洲一次能源供应紧张导致欧洲电力市场价格大幅波动情况,《基本规则》充分借鉴国际经验教训,引入二级限价设计,当市场价格连续处于价格限值超过一定时长后触发,避免特殊情况下价格剧烈波动影响市场稳定运行。
《实践论》指出:“通过实践而发现真理,又通过实践而证实真理和发展真理。”电力现货市场建设也正经历着这样从实践到理论再到实践的过程。一方面,要学好用好《基本规则》,全力推进电力市场现货“全覆盖”。另一方面,《基本规则》从实践中来,要到实践中去,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和运行的实践再去检验和完善基本规则。通过持续迭代,不断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三、统一标准提纲挈领,纲举目张 过去的8年里,我国现货市场建设分批次、分阶段开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但各地市场建设方案及进展各异,成效参差不齐。《基本规则》的出台对各省市/地区如何进一步完善现货市场规则体系进行统一指导,从国家层面到地方在现货市场建设认知标准上形成统一。《基本规则》结合我国电力现货市场改革现状,对当前现货市场建设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细致的梳理,一方面提纲挈领,提出了我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的目标、方式及路径,另一方面纲举目张,对市场成员构成、价格形成方式、市场衔接机制、计量和结算要求、风险防控分类及处置、信息披露、市场干预、争议处理及技术支持系统建设标准等多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明确。
四、协同规划明确目标,完善路径 现货市场的建设目标是通过市场反映电力商品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供需关系、引导发用电资源响应市场价格波动、提高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效率作用,在保障电力安全可靠的同时,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基本规则》中协同规划了现货市场的主要构成,包括日前市场、日内市场和实时市场,并明确各省(区/市)/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实际构成。《基本规则》在明确建设目标的前提下,系统、全面规范了我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路径及运行条件。一是目标明确,对我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路径的近期及中远期建设目标作了明确规划。近期目标以推进省间、省(区、市)/区域市场“统一市场、协同运行”起步,逐步推动省间、省(区、市)/区域市场融合。中远期目标以进一步完善现货市场机制,扩大新型经营主体参与交易范围,同时加强市场间的相互耦合及有序衔接;二是路径清晰,细化现货市场建设运行要求,电力现货市场建设需循序渐进,应先开展模拟试运行、结算试运行,符合条件后进入正式运行,并对开展模拟试运行、结算试运行和正式运行的启动条件进行明确。
五、加强衔接、市场协同,唇辅相连 成熟完善的电力市场是一个多元的电力价值体系,应体现电力商品的电量、平衡、调节和有效容量等多元价值。新一轮电力市场化改革以来,我国逐步形成了电力中长期交易、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并存的新格局。《基本规则》对于强调在不同市场品种之间进行有效衔接,一是明确了在现货市场运行地区中长期与现货市场的衔接方式,要求经营主体确定中长期交易合同曲线或曲线形成方式,约定分时电量、分时价格,结算参考点等以做好中长期与现货衔接工作;二是理顺省间与省内市场的衔接方式,以省间交易成交的买方和卖方分别参与省内出清结算;三是明确代理购电与现货市场衔接方式及保障居民、农业价格稳定而产生的新增损益分摊方式;四是明确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衔接中,原则上不再设置与现货市场并行的调峰辅助服务品种要求;五是明确了要结合实际需要探索建立市场化容量补偿机制及建立容量市场要求。
六、全面参与、共建共治,臻于至善
《基本规则》对市场成员及相关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现货市场共治共建的和谐生态。一是明确市场经营主体范围,除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外,推动储能、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及分布式发电等新型主体参与交易,进一步扩展市场交易范围,提升市场活跃度,拓展各行业的盈利空间;二是明确了电网企业在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供应的基础上,单独预测居民、农业用户的用电量规模及典型用电曲线,为推动全电量进行现货结算,进一步厘清市场参与主体经济责任打下坚实基础;三是明确了市场管委会在规则制修订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作用的要求,为经营主体共治共建,形成民主、公开、透明的良好市场建设氛围筑牢根基;四是明确了相关政府机构分工和职能,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电力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市场风险防控和市场异常情况下的市场干预及相关争议处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和市场平稳运行,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规则》对我国电力现货市场交易中的诸多关键问题作了规范,有助于进一步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更大程度发挥市场的作用,也是践行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具体举措。期待《基本规则》出台后,各地结合《基本规则》具体要求,进一步完善、细化本地现货市场相关实施细则,推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更加规范有序,运营更加科学高效。 七、对正在开展试运行的南方区域电力现货市场及全国其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提供了指引
01指明了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中现货市场建设的方向 电力现货市场是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部署,也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发现电力分时分地区价值、实现电力资源优化和电网经济调度、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本规则》立足于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建设的实践经验,在国家层面首次出台电力现货市场规则性文件,不仅明确了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目标、路径、任务和运行要求,还对参与市场成员、市场运营、市场衔接及配套机制等作出明确要求。对于后续在全国范围内加快推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提供基本指引,推动电力现货市场从试点走向全国。 02提出了市场设计架构和实施路径 现货市场是电力的商品属性与物理属性相结合的市场,《基本规则》是对电力现货市场的顶层设计和规范性文件,提出了现货市场的建设目标,为电力现货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和实际操作路径。《基本规则》明确了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的目标是形成体现时间和空间特性、反映市场供需变化的电能量价格信号,强调推动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透明度和效率提升。这一目标不仅与党中央能源政策的要求相一致,也体现了电力市场改革的方向。通过强化整体设计,各地电力市场的发展将在相同的目标指引下前进,促进市场在全国范围内的协调与融合。提出了近期推进省间、省/区域市场建设,以省间、省/区域市场“统一市场、协同运行”起步,逐步推动省间、省/区域市场融合的建设路径,并细化了近期和远期阶段下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的主要任务。此外,《基本规则》首次明确了电力现货市场从模拟试运行、结算试运行最终进入正式运行的建设路径,并逐一明确了各环节的启动条件和工作内容。 03设计了市场建设典型方案 《基本规则》着重强调了市场建设的典型方案,这为推动非试点省份电力现货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实质性的指导。一是对现货市场交易规则中共性的内容进行了明确。例如,明确了参与电力市场的主体范围,包括各类型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售电企业和储能、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和新能源微电网等其他市场成员,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二是考虑到各省不同的电力结构和产业特性,提供了现货市场建设多个可选方案,包括市场可由日前市场、日内市场和实时市场的全部或部分构成,价格机制可选择节点边际电价、分区边际电价和系统边际电价等;三是从交易原则、参数管理与数据准备、市场申报、日前市场、日内市场、实时市场、市场出清和结果发布、发电成本调查八个方面阐述了现货市场运营的具体方式;四是明确了中长期、代理购电、辅助服务市场和容量补偿机制与现货市场衔接机制,为各地现货市场与其他市场衔接提供了可行方案。 04明确了支持市场正常运转的配套要求 《基本规则》对计量、市场结算、信用管理、信息披露、风险防控、市场监管、市场干预、争议处理、技术支持系统等也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性要求。各市场成员对照配套要求不断完善,为加快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基本规则》的出台是我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在当前第一批电力现货市场试点进入连续结算试运行,全国现货市场正加速铺开的关键时刻,《基本规则》将对全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提供重要的指引,为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实现双碳目标打下坚实基础。我们将按照《基本规则》及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南方区域电力现货市场进入结算运行。 八、行而不辍 未来可期 以基本规则促市场建设
01《基本规则》出台背景意义 2015年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启动以来,我国电力市场建设持续推进,多元竞争主体格局初步形成。2017年和2021年,我国分别启动第一批8个和第二批6个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建设工作。经持续探索完善,我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已进入全面推开、稳步推进阶段,多个现货试点已开启长周期结算试运行,市场建设成效显著,以市场方式实现了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了电力安全保供能力,促进了新能源消纳。同时,电力现货市场还存在体系不完整、功能不完善、交易规则不统一等问题。基于对现货市场试点经验的总结,《基本规则》旨在确立各省、区域电力现货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框架,为在全国范围推进现货市场建设提供规则依据。 《基本规则》围绕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的目标,在市场成员、市场构成与价格、市场运营、市场衔接机制、计量、结算机制等方面设置了基本规则。《基本规则》的出台,将规范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和管理,全面深化落实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基本规则》的全面实施,将发挥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引导电力长期规划和投资,促进电力系统向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转型。 02《基本规则》主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实施路径,助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 《基本规则》明确了电力现货市场近期和中远期的建设路径。近期按照“统一市场、协同运行”的框架,构建省间、省(区、市)/区域现货市场,建立健全日前、日内、实时市场,加强中长期市场、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的衔接,稳妥有序推动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中远期持续完善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电力市场机制,加强国家市场、省(区、市)/区域电力市场间的相互耦合、有序衔接。 (二)提出运行要求,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常态运转 《基本规则》提出了电力现货市场运行要求,明确了电力现货市场模拟试运行、结算试运行和正式运行的启动条件和工作内容。电力现货市场应先开展模拟试运行和结算试运行,符合条件后进入正式运行,启动相关试运行和正式运行前按各省(区、市)/区域电力现货市场规则规定的程序开展相关市场运行工作,确保电力现货市场平稳进入常态运转。 (三)健全价格机制,形成反映系统供需价格信号 《基本规则》进一步明确了电力现货市场价格机制。现货市场构成一般包括日前市场、日内市场和实时市场,价格机制包括节点边际电价、分区边际电价和系统边际电价等机制,各省(区、市)/区域可根据电网结构和阻塞等实际情况选择市场构成和价格机制。市场限价设定应考虑经济社会承受能力,有利于市场发现价格,激励投资,引导用户侧削峰填谷,提高电力保供能力,防范市场运行风险。 (四)强化衔接机制,完善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功能 《基本规则》强化了电力现货市场与中长期市场、代理购电、辅助服务市场、容量补偿的衔接机制。中长期市场应不断优化与现货市场运营衔接,开展中长期分时段带曲线交易,增加交易频次。代理购电应定期预测工商业用户典型负荷曲线和分时段用电量,通过参与场内集中交易方式形成分时合同。调频、备用辅助服务市场在具备条件时应与现货市场联合出清,对于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已通过电能量市场机制完全实现系统调峰功能的,原则上不再设置调峰辅助服务品种。容量补偿机制和现货市场在限价、结算等方面需有效衔接。 (五)细化结算方式,维护市场成员收益公开透明 《基本规则》细化了电力现货市场结算方式。现货市场可采用“日清月结”的结算模式。电力市场结算不得设置不平衡资金池,每项结算项目均需独立记录,分类明确疏导。所有结算项目的分摊(返还)应根据“谁产生、谁负责,谁受益、谁承担”原则事先商定分摊(返还)方式,明确各方合理的权利与义务。 (六)建立风控机制,保障电力市场安全平稳运行 《基本规则》建立了电力现货市场风控机制。电力市场风险涵盖电力供需、市场价格、系统安全、技术支持系统、网络安全、履约等方面。市场运营机构和市场成员应共同遵守并按规定落实电力市场风险防控职责,在风险发生事中、事后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尽可能减小风险造成的后果,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和市场平稳运行,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规范市场干预,提高电力市场运行应急能力 《基本规则》明确了电力现货市场干预机制。市场干预分为政府干预和市场运营机构干预。市场运营机构须按要求记录干预的原因、措施,分析存在的问题,形成方案建议,并尽快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价格等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政府和市场运营机构须结合市场干预触发条件、异常情况、补救措施等情况适时开展市场中止和恢复操作。 电力现货市场建设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未来可期。《基本规则》的发布,将对市场建设先行省份给予适度前瞻性指导,同时将成熟经验尽快向各地推广,减少试错成本。在《基本规则》的指导和推动下,我国电力市场运营水平将进一步提升,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多层次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将逐渐形成。 九、现货交易迎来“基本法” 市场发展开启新篇章
01《基本规则》的重要意义 发挥纲领性、指导性作用,落实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要求。总结电力现货试点建设中的经验教训,指导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凝聚现货市场建设共识。规范各地现货市场规则的基本框架、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从市场准入退出、交易品种、交易时序、交易执行结算、交易技术标准等方面一体化设计基础性规则,推动各层次电力市场融合,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促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构建适合新能源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助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设计适应新能源特性的市场机制,发挥现货市场分时价格信号作用,鼓励火电机组提升运行灵活性,促进源网荷储协同互动,充分释放系统整体调节能力。有序推动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以市场方式促进变动成本更低的新能源优先消纳,实现新能源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和协同消纳。 全面推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有力支撑国家能源安全。长期来看,市场化改革将是长期保证能源安全的有效手段,而现货市场是市场化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的核心举措。电力现货市场构建了“能涨能降”的市场价格机制,市场价格反映了市场供需形势及一次能源价格变化趋势。通过价格信号可有效激励火电、燃气机组顶峰发电,引导电力用户移峰填谷,显著提升电力保供能力,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02《基本规则》主要政策方向 (一)明确电力现货市场发展方向 明确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路径。《基本规则》明确了电力现货市场分阶段的主要建设任务,近期重点推进省间、省(区、市)/区域市场建设,按照“统一市场、协同运行”的思路推动省间、省(区、市)/区域市场融合,逐步放开各类发电企业、用户、售电公司等参与交易。中远期不断健全跨省跨区市场交易机制,推动制订统一的市场规则体系和技术标准,推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全面建成。 明确了建立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现货市场机制。现货市场的时空价格信号对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意义重大,《基本规则》提出设计适应新能源特性的现货市场机制。通过日内市场滚动优化快速启停机组等灵活调节资源,鼓励调频、备用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联合出清,鼓励探索建立市场化容量补偿机制,从系统灵活性、可靠性等多个维度实现支撑新型电力系统的电力市场建设。 (二)规范各地电力现货市场建设 规范市场规则框架。《基本规则》给出了地方制定实施细则的参考范本,各地可以在《基本规则》的基础上深化、细化规则。但《基本规则》涵盖的市场运营要求、市场衔接机制、风险防控、市场干预和争议处理等内容则成为“必备动作”,保障了各地电力市场规则的完备性和一致性。 规范市场运行要求。《基本规则》明确了现货市场应依序开展模拟试运行、结算试运行和正式运行,从规则体系、信息披露、技术支持系统、人员培训等方面规范了各阶段的启动条件和工作内容,各省(区、市)/区域启动相关试运行和正式运行前应按程序开展相关市场运行工作,保障市场建设平稳起步。 规范市场准入范围。《基本规则》扩展了电力现货参与主体,将储能、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和新能源微电网等新业态纳入参与主体范畴,充分激发和释放用户侧灵活调节能力。明确了代理购电用户应平等参与现货交易,公平承担责任义务,其偏差电量按照现货价格结算。 规范市场限价规则。价格限值政策本质上是围绕可靠性而制定的价格规制政策,科学地制定价格上限政策对于实现电力市场的长期均衡具有关键作用。《基本规则》明确了价格限值制定的事权,管制价格规则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明确制定原则。市场限价既要考虑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又要考虑机组固定成本回收,以此保障电源投资积极性,满足电力系统可靠性要求。 规范市场结算方式。结算是市场规则的核心,关系到每个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基本规则》针对不同主体分别明确了结算账单内容,给出了市场结算的详细计算公式,尽可能减少或避免各方自由裁量空间。电力市场结算不得设置不平衡资金池,每项结算项目均需独立记录,分类明确疏导,真正做到“算细账、算清账”。 规范风险防控机制。电力价格波动可能会引发履约风险,影响其他经营主体利益格局,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基本规则》从电力供需风险、市场价格异常风险、系统安全运行风险等方面全面梳理了市场风险类型,按照“事前为主,动态监测”的原则,要求市场运营机构做好风险预警及风险处置预案编制,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和市场平稳运行。 规范市场干预流程。现代电力市场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有为政府”,合理的市场干预是市场运行的兜底保障。《基本规则》限定了市场干预触发条件和干预规则,一旦出现市场干预,市场运营机构须按要求记录干预的原因、措施,更加尊重市场经济一般规律,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规范专业术语语义。在电力现货试点探索过程中,各地结合地方实际,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规则体系和专业术语。为解决各地专业术语中存在的消除一义多词或一词多义、含义不清的现象,《基本规则》对专业术语进行了规范定义。以阻塞费用为例,《基本规则》将其明确为两节点之间的节点价格价差乘以连接两节点线路的潮流,保证专业领域内明确无误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