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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中履约风险点简介

中国信保   2023-03-21 14:20:03

在出口信用保险理赔实践中,被保险人履行保单约定的各项保险义务是否充分、完整,会对案件的定损核赔结果产生较大影响。为了帮您更好地了解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相关规定,本期编者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保单(4.0版)为例,将和您一起梳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中可能出现的履约风险点,切实保障您的保险权益,帮助您用足用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工具。(具体约定以保险单为准)

一、准确申请信用限额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与买方交易的实际信用限额支付方式/信用期限应覆盖申报支付方式/信用期限,否则中国信保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如《信用限额审批单》中有约定特别条件是信用限额的生效条件或中国信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出口企业务必确保相关特别条件成就,否则中国信保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准确办理投保申报

一是出口企业应按照保单规定的时限及时向中国信保申报保险范围内的出口,否则对于迟申报的出运或交付,出口企业申报前已经发生风险或损失,或者可能引起风险或损失的事件已经发生的,中国信保对相关补申报项下的出运或交付损失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向中国信保申报出运或交付的损失,中国信保对此部分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出口企业应留意买方(或银行)主体、合同(或发票)金额、支付方式、信用期限等基础信息方面的申报与贸易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三、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出口企业应按照保单约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保险费,否则中国信保对被出口企业申报的相关出口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生风险及时报损/索赔

出口企业应重点关注在保单约定风险发生之日起相应期限内(以综合险4.0保单条款为例,相应时限为:拖欠风险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或其他风险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信保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否则中国信保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报损后,出口企业应同步留意案件对应的索赔期限(以综合险4.0保单条款为例,被保险人应在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四个月内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书》),确保及时提交索赔,否则中国信保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或拒绝受理索赔申请。

五、谨防已知风险后出运

自出口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保单约定的风险已经发生,或者由于买方根本违反贸易合同或预期违反贸易合同,应当停止发货。如果被保险人仍然继续发货,因此造成的未收汇损失,即使企业已经向中国信保购买保险,中国信保也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六、纠纷处理方案需与中国信保沟通

已投保的出口业务,出口企业与买方如存在贸易纠纷,就相关纠纷解决方案,出口企业应事先与中国信保沟通,再行确定,避免影响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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