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桑尼亚矿业委员会及矿权申请简介
矿业委员会是根据2017年第7号法律(其他修正案)设立的机构,隶属于矿物部。它负责根据《矿业法》第123章及其相关法规,监管勘探、开采、加工、矿物交易以及各种矿产权和许可证的发放。
矿业委员会颁发多种类型的矿产权,包括勘探许可证(PL)、经过内阁批准的特别采矿许可证(SML)、采矿许可证(ML)和主要采矿许可证(PML)。其他许可证包括加工许可证(PCL)、冶炼许可证(SL)、炼油许可证(RFL)以及处理矿产的许可证(经纪人和交易商许可证)。
根据《矿业法》第123章第28(1)条,勘探许可证可以授予六类矿物:金属矿物、宝石、工业矿物、能源矿物、建筑矿物和金伯利岩钻石。
根据《矿业法》第123章第39条,SML和ML的申请可以由PL持有人或符合资格的申请人提出。然而,ML的申请也可以源自合并和转换的PML。
PML、PCL、SL、RFL、BL、DL和LS的发放取决于申请人申请的矿物类型。
许可证发放程序根据《矿业法》第123章及其法规,许可证可以颁发给个人、公司或合作社。
1 个人申请矿权的资格要求
(i)年满18岁。
(ii)不能破产。
(iii)不能是已到期或被取消的现有矿权的拖欠人。
(iv)在过去十年中,不能因涉及不诚实行为被判犯有刑罚或罚款不超过两千万先令的罪行。
(v)外国人必须在该国居住至少4年。
2 公司申请矿权的资格要求
(i)必须有邮政地址和实际地址。
(ii)必须在该国注册并遵守公司法。
(iii)在申请过程中必须提交审计财务报表。
(iv)除非作为持有人重建或合并计划的一部分,否则不能处于清算状态。
(v)其董事或股东中,不能有人违反2.1(ii)、(iii)和(iv)款所规定的资格要求。
2.1 PL颁发的条件和程序
PL最初颁发给在申请区域内的个人、公司或合作社,有效期为4年。可以在到期前续期3年和2年,否则将归还给政府,或者可以在到期前申请ML或SML。
PL颁发的程序和条件如下(见表1):
表1. PL颁发的条件和程序
2.2 PML颁发的条件和程序
PML颁发给具有坦桑尼亚公民身份的个人、公司或合作社,用于申请区域内的勘探和采矿活动,有效期为7年。
PML颁发的程序和条件如下(见表2):
表2. PML颁发的条件和程序
2.3 SML和ML颁发的条件和程序
MLs发放给个人、公司或合作社,期限为10年,适用于申请人所申请的采矿区域。
对于SMLs,发放期限取决于可行性研究中所示矿体的预计寿命,或根据《采矿法案,第123章》第43条申请人要求的期限。
具体的程序和条件如下表3所示:
表3. SML和ML颁发的条件和程序
2.4 颁发已转换PML至ML的条件和程序
PML转换为ML取决于资本投资的增长、矿石储量和技术。
具体的程序和条件如下表4所示:
表4. 颁发已转换PML至ML的条件和程序
2.5 颁发PCL的条件和程序
PCL颁发给在申请地区从事加工活动的个人、公司或合作社,有效期为10年。
具体的程序和条件如下表5所示:
表5. 颁发PCL的条件和程序
2.6 颁发SL的条件和程序
SL(熔炼许可证)的发放期限为25年,适用于个人、公司或合作组织在申请的区域从事熔炼活动。
发放SL的程序和条件如下表6所示:
表6. 颁发SL的条件和程序
2.7 PL或ML内授予PML的条件和程序
矿产法(第123章)允许在PL或ML内授予PML,前提是满足以下条件:
PL或ML持有人提供书面同意;
PML与PL或ML内的矿物不同(矿产法第7(2)条,第123章)。
2.8 BL的条件和程序
(i)授予给年满18岁的坦桑尼亚人;
(ii)申请人提交最近的两张护照照片;
(iii)申请人应为坦桑尼亚公民;
(iv)从未破产过;
(v)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包括姓名、邮寄地址和实际地址;并附带申请费用和身份证复印件;
(vi)申请人需指定矿物类型;
(vii)允许从许可证规定的购买站购买矿物,并向矿产和宝石公司的持牌经销商销售;
(viii)不允许出口矿物;以及
(ix)有效期为从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的12个月。
2.9 DL的条件和程序
发给坦桑尼亚人或坦桑尼亚人和外国人的DL,其中坦桑尼亚人必须持有至少25%的许可证份额。
(i)申请人提交最近的两张护照照片;
(ii)从未破产过;
(iii)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包括姓名、邮寄地址和实际地址;并附带申请费用;
(iv)申请人需指定矿物类型;
(v)允许从矿产和宝石公司购买/获取/处置矿物;
(vi)允许出口矿物;以及
(vii)有效期为从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的12个月。
(viii)办公室和工具经RMO检查和核实;
(ix)申请人必须拥有宝石切割机,并经RMO检查和核实;
3.矿权的续展
矿产法(第123章)允许矿权续展。不同许可证的续展条件和程序如下:
3.1 PLs
矿产法第32(1)(b)条允许续展勘探许可证。根据该条款,PLs的初始期限为4年。如果许可证持有人希望续展,将首先续展3年,然后再续展2年,如果持有人决定这样做。当勘探许可证持有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决定不申请ML或SML(即当第二次续展期限用尽时),该勘探许可证将归还给政府,并经过内阁批准后由矿产部长提供给当地公司。矿产部长将在内阁批准后将该区域提供给当地公司。
PLs续展的条件和程序如下表7所示:
表7. PLs续展的条件和程序
3.2 初级采矿许可证-PML
PML根据矿产法(第123章)第56(2)条进行续展。PML分为特别采矿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SML和ML)
SML和ML分别根据矿产法(第123章)第45(2)条和第53(2)条进行续展。
4.许可证的取消
许可权机构可能因以下原因取消或暂停许可证:
未遵守矿产法(第123章)及其规定;
未遵守许可证的条件。
注:文中如有不妥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