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桑尼亚矿业许可证制度的导向与风险

非洲找矿知识分享   2023-08-05 21:37:03

坦桑尼亚矿业许可证制度的导向与风险

《2010矿业法》确立了矿权所有人依法享有勘探、开发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并遵循“先来先办”的原则。坦桑尼亚对大多数矿种开采没有限制(石油、天然气有专门法案),但宝石类不再对外国公司颁发新许可证。坦桑尼亚矿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探或者采矿都需办理相应的许可证。一般来说,许可证分为两大类:勘探许可证(Prospecting License) 和采矿许可证(Mining License) 。

1勘探许可证( Prospecting License, 简称PL)

勘探许可证(Prospecting License,PL)是指对划定的区域(最大面积200km2) 享有4年勘查期,并允许延续2次,每次须放弃一半面积,并给出理由。对于包含踏勘内容的勘探许可证(Preliminary Reconnaissance,相当于国内普查或者资源潜力评价),最大面积 5000km2。除了上述两种,还有一种保留勘探许可证(Retention License,RL),只发放给经过勘探并发现一定资源量,但由于市场或技术原因而暂不开发或转为采矿许可证的矿权地,期限5年,可延续1次。勘探许可证可直接向能源和矿产部申请,只要未被申请或不在限制申请区(国家公园、保护区及预留用地等)内,均可给予办理。

2 采矿许可证(Mining License, 简称 ML)

坦桑尼亚的采矿许可证内涵比较复杂,形式也比较多样。根据不同勘查阶段和资源量情况,大致有采矿许可证(Mining License)、初级采矿许可证(Primary Mining License) 和特殊采矿许可证(Special Mining License)3种类型。

2.1初级采矿许可证(Primary Mining License,简称PML)

这是一种类型比较特殊的许可证,类似“边探边采”。此类型许可证对矿山资源量(储量)没有要求,面积不大于10公顷,期限最长5年,可延续,不需环境管理规划及环境影响评价等报告,并可申请转为采矿许可证(ML)。需要注意的是,初级采矿许可证不能单独颁发给非坦桑尼亚人士或外资公司,除非其董事全部为坦桑尼亚公民或者由坦桑尼亚公民直接或间接行使控制公司的运作;其次,初级采矿许可证规定采矿区域内不得使用工程机械或者炸药进行施工,只允许以人力进行采矿;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同一矿权内, 初采证(PML)和勘探许可证(PL)是可以并存的,也可以属于不同的公司或个人

2.2 采矿许可证(Mining License, 简称 ML)

该许可证内涵与特殊采矿许可证近似,但没有规模要求,时间缩短至10年,同时要求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Feasibility Study)环境管理规划(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PlanEMP)及环境影响评价(EIA)面积不超过10 km2。坦桑尼亚国内发放的采矿许可证大多为此种类型,办理难度中等,办理周期视具体情况数月至数年不等。

2.3特殊采矿许可证(Special Mining License,简称SML)

对于大型矿山,在开发和生产阶段,可以申请年限不超过25年或按储量估算年限的特殊采矿许可证,必须提交项目计划书(Proposal of Mining Operations)环境管理规划(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Plan,简称EMP)、环境影响评价( Environment Impact Assessment,简称EIA) 及坦桑尼亚居民雇佣法(Employment of Citizens of Tanzania)。值得注意的是, 能源和矿产部最后还要咨询矿业顾问委员会(Mining Advisory Committee)以决定是否发放该许可证。此类许可证一般适用于大型或者超大型矿山,此类矿山开发周期长、运营成本高, 对坦桑尼亚经济有较大影响, 并与国际市场联动。SML可有效缩短从勘探至生产的时间, 降低开发成本,从而提高效益,使矿业公司和坦桑尼亚政府双方受益,不失为一个双赢模式。

3矿业许可制度的设计导向与潜在风险

坦桑尼亚的矿业许可证种类复杂,适用面广泛,利益侧重点不同,国内公司需对此有所了解,以避免走弯路。在坦桑尼亚,勘探许可证(PL)的申请难度远较国内为易,一般遵循‘先来先办’的原则,流程清晰,手续简单。但是,探矿权人须承受逐年增加的矿权占用费及最低勘查投入,并提交年度报告的义务,故矿权所有人一般不会长期占有他们认为找矿前景不大的区块而及时退回探矿权,因此促进了探矿权的流动,使投资者有足够的余地选择矿权。因此,在坦桑尼亚,占有多少探矿权及面积并没有实质性意义。鉴于越来越多的外资公司在坦桑尼亚开展地质勘查,矿业主管部门对一些前景较好的热门探矿权采取挂牌招拍的方式进行出让,当场开标,价高者得。这要求矿业公司要熟知矿权的地质情况,了解对手,才有可能以合适价格获得矿权。坦桑尼亚在矿业制度设计中充分考虑了民间从业者的利益, 如初级采矿许可证(PML)制度实施的本意是坦桑尼亚政府为了扶持民间采矿活动免受资本和技术实力雄厚的矿业公司排挤而采取的折中方案。但此举造成矿业公司在勘探与开发过程中不得不面对巨大的协调成本国内有些矿业公司初进坦桑尼亚,尽职调查不彻底,收购了包含PML的矿业权,产生许多问题,甚至付出高昂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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