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一带一路” 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亚洲篇)

外汇管理局   2023-08-31 22:40:02

阿富汗

一、 基本情况

(一) 外汇管理部门

阿富汗银行为阿富汗的中央银行,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

(二) 主要法规

《阿富汗中央银行法》 《阿富汗银行业法》 《外汇交易管理条例》 等。

(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阿富汗的主权法定货币为阿富汗尼,法定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自2020年3月2日起,阿富汗尼兑美元在 2%的区间呈贬值趋势,实际汇率制度被重新归类为类爬行盯住。阿富汗银行通过拍卖方式每周三次定期介入外汇市场,从而调节储备货币与流通货币的数量,减少汇率波动。阿富汗银行每天公布阿富汗尼兑10种主要货币的官方汇率,以每种货币的市场汇率平均值作为当日的官方参考汇率,从而为商业银行、私营机构和政府机构交易提供基准参照。

二、 外汇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阿富汗居民可以在交易中使用经任何双方同意的货币, 若没有商定货币, 合同被视作以阿富汗尼计价。阿富汗对于使用本币有激励措施, 但没有强制要求。

(二) 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 阿富汗对境内开立外汇账户没有限制。商业银行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不受限制。阿富汗对境外持有阿富汗尼账户没有限制。本外币兑换不受限制。

非居民账户:对于持有外汇账户和持有阿富汗尼账户的非居民,没有优惠待遇, 也没有限制。本外币兑换不受限制。

(三)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 出口方面,出口收入无强制汇回要求,也无强制结汇要求。阿富汗对绝大部分商品出口没有限制。出口实施许可证管理, 交易商须取得阿富汗主管贸易的商业和工业部颁发的许可证, 才能经营出口业务。进口方面,进口付汇无限制, 但存在如进口贸易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允许黄金进出口,但须符合矿物和海关相关法规。

服务贸易、 收益和经常转移: 未实施服务贸易和经常转移限制。在符合 《反洗钱法》 的前提下,贸易款项、投资款项、旅游支出、外籍劳工收入、在国外使用信用卡等可以通过商业银行、货币兑换服务提供商、信用卡、借记卡和非正式渠道自由进行支付,未设定预先核准、额度限制或真实性审核等要求。

( 四) 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 对外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和直接投资清算等没有管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 非居民在境内买卖由阿富汗银行发行的资本票据只能通过商业银行和持牌货币兑换商交易, 目前没有资本市场证券交易。

房地产投资: 本国居民投资境外地产不受限制。根据阿富汗 《宪法》 第 41 条规定, 非阿富汗居民不得在阿富汗进行房地产投资, 暂居境外的阿富汗居民可以在阿富汗投资房地产。

( 五) 个人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出入境时携带外币现钞限额为等值2万美元,超过 2 万美元的现金转移须通过银行系统进行。任何人出入阿富汗, 或通过邮件、 快递等其他方式进出口超过 100 万阿富汗尼现金或可转让的无记名票据, 须提前向有关当局报告。若没有先行向有关当局报告,将被罚款等值金额的现金, 或实际金额与申报金额之间的差额。

( 六) 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 阿富汗对国内商业银行借入外债、 持有境外账户无限制, 可以向国内的非居民发放贷款。商业银行本币存款准备金率为 8%,  外币存款准备金率为 10%。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抵押品不在阿富汗境内的商业或其他贷款, 若贷款投资于政府债券则不受该限制。单一可兑换货币的外汇敞口头寸限额为监管资本的± 20%,单一不可兑换货币的外汇敞口头寸限额为监管资本的±5%。可兑换货币总的外汇敞口头寸限额为监管资本的±40%,不可兑换货币总的外汇敞口头寸限额为监管资本的±10%。

三、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阿联酋

一、 基本情况

(一) 外汇管理部门

阿联酋中央银行是阿联酋的外汇管理部门。

(二) 主要法规

《现金和无记名票据申报条例》 《外国公司股票上市条例》 《伊斯兰保险公司财务条例》。

(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阿联酋的主权货币为阿联酋迪拉姆,实行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官方汇率为1 美元兑 3.6725迪拉姆。阿联酋迪拉姆可自由兑换。阿联酋改变汇率制度的权力属于联邦政府。

二、 外汇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符合反洗钱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外汇自由汇出汇入,且跨境收支无币种限制。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阿联酋冻结涉嫌恐怖主义活动的个人或机构账户。银行须对超过等值3500迪拉姆的汇款核验身份信息; 货币兑换机构则不论金额大小,均须确认交易主体身份。2020年8月29日起,取消与以色列之间资金清算的禁令。

( 二) 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 居民个人和机构可根据自身需要在境内银行以任何币种开立账户, 余额可以自由转移。

非居民账户:  非居民可以开立外汇账户。非居民个人和机构可在境内银行以任何币种开立活期存款、储蓄和定期存款账户。余额可以自由转移,但不能签发支票。

( 三)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 出口方面,出口收结汇无限制。进口方面,阿联酋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从事进口的贸易商须获得进口许可证,且只能进口许可证上列出的货物种类。因健康、安全或道德原因,部分产品禁止进口。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 无限制。

( 四) 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外国公民可在国内拥有商业公司最多 100% 的股权,但在部分有战略性影响的行业有一些限制。外国投资者可持有2020年16号内阁决议中确定的正面清单行业的所有权。外国投资者投资其他的行业,则仍要求阿联酋国民持有50%以上多数股权。在自由贸易区,外资所有权允许达到100%。居民对外直接投资无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 居民购买国外股票没有限制。允许非居民发行资本市场证券,但须符合阿联酋证券和商品管理局 《外国公司股票上市条例》 ( 经修订)的要求。为要约而发行的股份不得超过发行公司资本的30%。

房地产投资: 允许非居民购售当地房地产。居民购买境外房地产没有限制。

( 五) 个人

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跨境交易和汇兑无限制。

( 六) 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 阿联酋银行向外国银行发放 1 年期以内的贷款, 须向阿联酋中央银行缴纳 30%的存款准备金, 该存款为无息存款。非居民持股阿联酋银行达到一定比例后,须获得阿联酋中央银行批准。

货币兑换机构: 截至 2020年12月底, 阿联酋共有 58 家商业银行以及 97 家授权的外汇兑换机构,可以在阿联酋中央银行开立账户并进行外汇交易。 所有银行均可在银行间市场上进行外汇交易。

保险公司: 《伊斯兰保险公司财务条例》 对股票、 证券、 人寿保单担保贷款、衍生品和复杂金融工具、 房地产投资等投资资产风险敞口都有具体规定。对国外投资和国内投资的累计风险敞口的限制有所区别。境外投资资产不得超过其投资资产总额的 50%或在阿联酋政策要求的技术性准备金的 100%。

基金公司: 阿联酋对投资公司的投资没有限制, 但对公众开放式基金、 公众封闭式基金、房地产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现金型投资基金有不同的投资限制。

三、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阿曼

一、 基本情况

( 一) 外汇管理部门

阿曼中央银行是阿曼的外汇管理部门。

( 二) 主要法规

《外商投资法》 《银行法》 (2000 年修订)、《皇家法令》 (2000 年)。

( 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阿曼的主权货币是阿曼里亚尔, 除对以色列货币有兑换限制, 阿曼里亚尔可自由兑换。从1973年2月开始, 阿曼实施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目前,官方汇率是1阿曼里亚尔兑2.6008美元,买入价为2.604167美元,卖出价为2.597403美元。阿曼里亚尔兑其他货币的汇率由美元汇率换算, 其他货币的商业汇率以伦敦的市场汇率为基础。

二、 外汇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阿曼是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实时全额结算系统 (RTGS)成员。

( 二) 账户管理

居民和非居民都可以在境内持有外汇账户, 居民可以在境外持有外汇账户, 居民在境外持有本币账户不受限制。就外汇账户而言,  非居民与本国居民之间没有区别。 非居民可以持有本币账户, 其余额可自由兑换成外币, 并可转移到境外。

( 三)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 出口方面, 出口商须提供出口发票复印件、 装箱单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复 ( 主要针对受限制的货物)。部分商品出口须获得批准。进口方面, 进口商品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进口商在进口受限商品时须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能源与资源进出口受到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限制。只要国内生产被认为足以满足当地需求,在阿曼经营和买卖成品油的公司就被禁止进口特定产品。经常性收付方面不设限制。

( 四) 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方面, 境外投资者在阿曼投资须经指定的政府部门投资许可, 工商部设置禁止外商投资活动的负面清单。一般情况下, 境外投资者在阿曼投资设立公司持股不得超过 70%,但经部长理事会批准,境外投资者可持有公司股本的 100%。2020年1 月1日生效的新

《外商投资法》 取消了关于阿曼国内所有权比例的要求。非居民可将其资金投资于基金, 但其投资在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该基金总投资的49%。这些基金不受 《外商投资法》 的约束。阿曼法律对外国投资者将投资或股息汇出无限制, 外资企业利润所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可自由汇出。出于审慎目的,阿曼所有本地注册成立的银行必须采用公共股份公司的形式,并且必须遵守有关股权限制的规定 (即个人和关联方最高为15%,法人团体最高为25%,股份公司或控股公司及其关联方最高为35%)。这些审慎限制同样适用于本地注册银行的居民和非居民投资者。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 非居民购买证券,持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的 70%。非居民仅能购买、发行、销售与贸易相关的衍生品和其他工具。

信贷业务: 向非居民( 除银行外)发放贷款的上限为银行净资产的 20%,  向非居民个人 ( 除银行外) 发放贷款的上限为2.5%。向包括银行在内的非居民发放贷款的上限为银行净资产的 30%,向包括银行在内的非居民个人发放贷款的上限为5%。除大使馆和外交官外,不允许向非居民发放本币贷款。自2020年6月1日起,银行对非居民的信贷风险敞口限额和银行在境外的资金存放限额从当地资产净值的75%修订为50%。

( 五) 个人

除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GCC) 成员国的公民外,非居民不允许在本地购买和持有房产,但可以在“旅游指定”地区购买和持有不动产, 且在当地销售不动产没有限制。自2020年10月16日起,在阿曼居住满两年的外籍人士可以在马斯喀特及其周边地区拥有公寓和办公楼。

该合同最长期限为50 年,续约合同的总期限最长不超过99年。

( 六) 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 在阿曼设立的银行由阿曼中央银行监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由资本市场管理局监管。具有投资银行牌照的银行出售外国投资产品无须阿曼中央银行批准。在开放外汇头寸限额方面,银行头寸与银行一级资本的比例上限均为 40%。外资银行设立须履行必要的政府审批手续,  且外资银行的启动资本高于内资银行。本地银行与外资银行的外汇余额不得超过本地银行自身净值的 75%。受审慎监管限制, 银行的境外借款最多占其净资产的 300%。经阿曼中央银行授权, 阿曼特许银行可从境外短期借款 (2年以下), 限额为其自身净资产的 100%, 中期借款 (2 年至 5 年) 的限额为净资产的 200%,  长期借款 (5 年以上) 限额为净资产的 300%。非银行金融机构从境外借款须取得阿曼中央银行的批准并报告所有相关信息,限额为其自身净资产的100%。银行可在与客户的货币兑换交易中自由设定佣金。18家商业银行和 16 家货币兑换机构在里亚尔与美元固定联系汇率制下参与货币兑换,并参与即期外汇市场。

保险公司: 自2021年11月28日起,保险公司总投资额中对于境外投资的限制从25%调整为30%。

基金公司:以美元计价的投资占比不得超过 50%。以欧元计价的投资占比不得超过30%,并按欧元区国家划分限额。投资公司和集合投资基金投资以本币为主的证券至少30%。

三、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阿塞拜疆

一、 基本情况

( 一) 外汇管理部门

阿塞拜疆中央银行是阿塞拜疆的外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外汇市场操作以及外汇市场交易。

( 二) 主要法规

《阿塞拜疆共和国外汇管理法》 (1994 年)、《阿塞拜疆共和国中央银行法》 (2016 年)、《银行账户开立、管理和关闭条例》 等。

( 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阿塞拜疆的法定货币为阿塞拜疆马纳特, 法定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度, 马纳特汇率由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阿塞拜疆中央银行有权在必要时干预银行间外汇市场,定期公布干预外汇市场的信息。实际汇率安排被归类为稳定化安排。 商业银行及货币兑换机构能够自由决定买卖价差和佣金。 阿塞拜疆中央银行通过彭博集合竞价平台和银行间交易市场美元兑马纳特汇率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官方汇率。

二、 外汇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阿塞拜疆居民和非居民、法人实体将本币转移到境外不受限制。居民间使用外币不受限制, 但法人实体和个人必须确认外汇来源,才能将其存入银行账户。  马纳特是商品和服务唯一法定的支付结算货币。外币现钞出入境由海关监管。本币现钞出入境不受限制。外币现钞入境不受限制。居民和非居民只要向海关当局书面申报, 便可将任意数额的本币现钞带入或带出阿塞拜疆, 金额不超过 2 万马纳特时向海关当局口头申报即可。

( 二) 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 阿塞拜疆居民开立境内外汇账户不受限制, 但在境外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 或者将境内外汇账户余额转出的,受到阿塞拜疆相关法规的监管。使用境外账户进行商业活动的,还应取得税务机关许可。金融市场的经营主体 ( 证券、 银行从业人员,保险、 投资基金专业经纪人,投资基金经理) 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

非居民账户: 非居民可开立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 用于国内交易。从事商业活动的非居民开立外汇账户,必须出示税务证明副本。阿塞拜疆非居民账户中的外汇可以转出境外, 也可以在银行结汇。

( 三)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 出口方面,居民应当在 180 天内将所有出口收入调回境内, 并在收款后 10 天内将款项划转至阿塞拜疆持牌银行,  经济活动产生的境外支付费用、佣金和税金可以在划转前扣除。进口方面, 预付货款必须向银行提交含有付款目的、 合同条款和金额的文件,在付款后 2 年内, 必须向银行提交确认货物 ( 服务) 进口的报关单,否则须退回预付货款。未进口货物 ( 服务) 或未退回预付货款金额超过 1 万美元的, 银行必须在 5 天内将所有与预付货款相关的单据交付给阿塞拜疆中央银行, 以执行强制性措施。进口商品采取负面清单管理, 进口特定商品须获得特别许可。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 居民向境外转移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个人每日可汇出1000美元等值款项, 并申报资金用途。二是居民每月可向亲属 ( 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养子女) 汇出等值 1 万美元的生活费用。非居民汇出境的工资收入须提供劳务合同、 工资证明等文件材料。

( 四) 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方面, 对外商直接投资设置最低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5000 万马纳特。外国资本投资阿塞拜疆银行的限额由金融市场监督当局确定。单个外国自然人所持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不得超过总资本的10%,全部外国自然人投资者所持总份额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资本的 30%。全部外国法人投资者所占的保险公司的资本份额一般不得超过50%。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 居民购买非居民发行的证券不受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投资者购买居民发行的证券不受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证券在境内流通须接受监督,证券发行准则由金融市场监管局制定。在阿塞拜疆注册成立的公司境外发行股票规模不得超过40%。

( 五) 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 按照阿塞拜疆外汇管理政策规定, 出境者申报后可不携带相关证明文件以自然人身份一次携带等值1万美元现钞出境,或申报后携带相关证明文件以自然人身份一次性携带等值5万美元现钞出境。

个人资本项目: 仅允许非居民将继承遗产或出售继承遗产所得资金转移境外。在关注名单上的非居民进行资本交易须遵守金融市场监管局相关规定。 其他非居民进行资本交易须遵守阿塞拜疆中央银行相关规定。严格限制与恐怖融资及洗钱相关的个人和组织从事金融交易和开立金融账户。

( 六) 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 为了评估银行财务状况, 银行必须向阿塞拜疆中央银行提交审慎和银行统计报告,以及其附属经济实体的统计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外汇头寸敞口限额内,不允许向境外借款。外汇头寸敞口限制方面, 对可自由兑换外币的限制为单一外币持有不超过10%,总量不超过20%;对不可自由兑换外币的限制为单一货币持有不超过 7%,总量不超过14%。银行贵金属头寸总限额为 3%。外币存款准备金率为1%,非居民和国际金融机构的外币存款准备金率为0%。

保险公司: 阿塞拜疆对保险公司投资实行监管。对投向房地产、债券、工薪阶层贷款以及银行存款的资金实行不同管理要求。自2020年3 月 18 日起,保险公司的最低法定资本要求为: 非寿险保险公司500万马纳特,人寿保险公司1000 万马纳特,专营再保险公司2000万马纳特, 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500 万马纳特,农业保险共保代理机构100万马纳特。

基金公司: 允许以合资股份公司的形式设立投资基金, 可以设立开放式和封闭式投资基金,但须得到阿塞拜疆中央银行的许可。 投资基金的资产位于境外的,只能委托在该国具有相关资质并至少有 3 年经验的外国管理人管理。经阿塞拜疆中央银行许可,投资基金可以委托外国管理人管理。

三、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巴基斯坦

一、 基本情况

( 一) 外汇管理部门

巴基斯坦国家银行是其外汇管理部门。

( 二) 主要法规

《外汇管理法案》 《经济改革保护法》 《外汇账户 ( 保护) 法案》 《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条例》 《所得税法》 《公司法》 《证券法》 《金融法》。

( 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巴基斯坦的法定货币为巴基斯坦卢比,法定实施浮动汇率制度, 巴基斯坦国家银行不设置汇率目标或路径。2019年6月以来,巴基斯坦采用了基于市场的灵活汇率调整体系,仅在为积累外汇储备、 维护金融稳定、确保外汇市场顺利运行时, 巴基斯坦国家银行才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从2020年3月9日起, 实际汇率制度从其他有管理的安排重新归类为浮动汇率制度。

二、 外汇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巴基斯坦境内交易均以卢比结算,巴基斯坦卢比不可自由兑换。与其他国家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交易允许以缔约方确定的完全可兑换货币结算。巴基斯坦卢比不能用于结算国际贸易款项,必须兑换为外币结算。投资者可通过特别可兑换卢比账户 (SCRAs)进行衍生品交易。离岸交易的结算不允许使用本币。本国外汇账户持有人可将资金自由转账给其他外汇账户持有人。巴基斯坦是亚洲清算联盟的成员国, 成员国间的往来款项每2个月结算一次。

( 二) 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  允许居民开立国内外汇账户。居民国内外汇账户可存入从国外收到的汇款、境外签发的旅行支票、出售巴基斯坦政府债产生的外汇收入等,巴基斯坦公民外汇账户经申报可存入外币现钞。居民国内外汇账户不可存入外债外汇资金、 出口收汇、向非居民发行或出售证券所得外汇以及从授权银行购汇所得外汇等。居民企业法人的外汇账户可永久保留,使用和汇款不受限制。授权银行可开立美元、 英镑、 欧元、 日元、 加拿大元、 阿联酋迪拉姆、 沙特阿拉伯里亚尔、人民币、瑞士法郎和土耳其里拉等外汇账户并允许发放贸易贷款。货币兑换机构不得在国外开立往来账户,汇款交易必须通过其在巴基斯坦银行的外汇账户进行。未明确允许或限制居民在国外开立外汇账户。被冻结 ( 旧) 的居民外汇账户内资金可购买巴基斯坦政府的特殊美元债券, 或按现行汇率结汇。

非居民账户: 符合条件的非居民可在授权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可通过外汇账户对外汇款,但任何性质的非居民个人外汇账户都不得应用于商业和业务目的。境内支付卢比款项须先将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持有非居民账户的巴基斯坦国民返回巴基斯坦,可以永久保留该类账户。授权银行可为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个人和法人实体开立本币账户。被冻结 ( 旧) 非居民外汇账户内资金可购买巴基斯坦政府的美元债券。

( 三)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 出口方面,出口须在到期日或装运日后6个月内收汇,价值 5000 美元以内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收汇期限为90天。出口收汇须在3个工作日内结汇。出口商可按照离岸价格将2%~15%的出口收入保留于外汇账户用于广告花费、市场研究和出口索赔等对外支付,软件和服务业出口收入可保留 35%,出口收入增长 10%以上的出口商可保留 50%。进口方面,付汇须提供清洁已装运提单和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其他单据。进口自用原材料和零部件,授权银行在无供应商提供信用证或银行担保情形下,最高可预付等值2.5万美元的款项,可使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预付款,金额最高为信用证金额的100%。自2020年3月24日起,进口用于新冠疫情治疗的医疗设备、药品和辅助物品, 授权银行可代表政府、医院、慈善组织根据信用证、合同、发票等单证,100%支付进口预付款。巴基斯坦国家银行规定部分物品进口须交纳100%保证金。禁止从印度或以色列进口货物, 或原产于印度或以色列的货物。

服务贸易、 收益和经常转移: 服务贸易和经常转移项下出口收入须汇回境内, 但无时限要求。汇回的外汇收入须于3个工作日内在银行结汇。

( 四) 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方面, 除银行业外, 制造业、 农业、 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无须审批。除航空、 银行、 农业、 医药等特殊行业外, 其余行业外资股权比例无上限。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居民企业为扩大海外业务的境外投资则需事先获得巴基斯坦国家银行批准。居民个人境外投资、 出口型企业为促进出口在国外设立子公司、居民为筹集资金在境外设立公司三类对外直接投资无须获得巴基斯坦国家银行批准。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 非居民可在巴基斯坦购买股票, 股息、 资本收益和撤资收益可向境外汇出无须巴基斯坦国家银行批准。居民投资非居民发行的股票须获得巴基斯坦国家银行批准,非居民在巴基斯坦向公众发售股票须获得巴基斯坦证券交易所批准。允许居民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购买境外公司股份,  每年对上市证券投资额为2.5万美元且持股比例不超过 1%,对股票期权最高投资额为 5万美元且持股不超过3%。出口企业最多可按过去三年平均出口收入的 10%或 10万美元购买境外公司股份。居民企业为扩大海外业务的购买境外股份须获得巴基斯坦国家银行批准。经巴基斯坦国家银行及巴基斯坦证券交易所批准, 允许国内共同基金在国外投资,最高可达所募集资金总额的 30%或等值1500万美元。居民在境外销售、发行股票须获得巴基斯坦证券交易所批准。非居民在巴基斯坦销售债券须经巴基斯坦国家银行批准。居民在境外购买和销售债券须经巴基斯坦国家银行批准。非居民在境内发行货币市场工具须经巴基斯坦国家银行批准。居民在境外购买货币市场工具须经巴基斯坦国家银行批准,  境外发行货币市场工具须经巴基斯坦证券交易所批准。非居民在巴基斯坦销售或发行集体投资证券须获得巴基斯坦证券交易所批准。居民个人可在规定的限额内在境外购买集体投资证券, 其他情形下则须经巴基斯坦国家银行批准。居民在境外发行集体投资证券须经巴基斯坦国家银行批准。居民在境外发行、 销售衍生工具, 须经巴基斯坦国家银行或巴基斯坦证券交易所批准。

信贷业务: 居民向非居民允许发放最多6个月的出口贸易信贷。居民不得向非居民发放贷款, 但银行可向非居民发放卢比贷款。

( 五) 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 居民和非居民个人最高可携带3000巴基斯坦卢比出入境至印度, 或携带10000 巴基斯坦卢比出入境至印度以外的其他国家。个人单次和年度可携带出境的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须遵循以下规定: 5 岁以下个人限额 1000~6000美元; 5~18 岁个人限额 5000 ~ 30000 美元; 18 岁以上个人限额 10000 ~ 60000美元。居民或非居民携带外币现钞入境不受限制, 但金额

超过 10000 美元须向海关申报。1000 美元以下的非居民个人家庭汇款和其他汇款无须申请。居民每人每天可享有 50 美元的私人旅行兑换限额, 除孟加拉国和阿富汗外, 年度最高限额为2100 美元。2 岁以下儿童享有上述 10%的私人旅行兑换限额,2 ~ 12 岁儿童享有 50% 的私人旅行兑换限额。 授权银行可以代表朝圣组织向沙特阿拉伯服务提供者支付外汇,每位朝圣者汇入朝圣组织账户或直接向沙特阿拉伯服务商汇款的总额度不得超过朝觐价值的80%。朝圣组织单日汇款总额如超过10 万美元,须事前向巴基斯坦国家银行外汇管理部门报批。居民经授权银行最高支付 5 万美元的医疗汇款,巴基斯坦学生每年向海外教育机构最高支付7万美元,超出限额可向巴基斯坦国家银行提交申请, 并附上证明文件。

个人资本项目: 不允许居民个人在境外购房。居民给予非居民的赠与、 遗产须经巴基斯坦国家银行事前批准。移民财产转移须经巴基斯坦国家银行事前批准。 博彩收入不允许跨境汇款转移。

( 六) 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 为满足营运资本需要,允许外资银行在本地借款, 最高可达实收资本、准备金的100%。为满足流动性需要,允许银行向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但须满足特定要求。未经巴基斯坦国家银行批准,除贸易贷款外, 银行不得在境外发放外币贷款。非居民投资银行业持股超过 5%须经过巴基斯坦国家银行批准。 商业银行外币存款准备金率为 5%,外币特别存款准备金率为10%。伊斯兰银行外币存款准备金率为 5%, 特别存款准备金率为 6%。 银行法定流动性要求为总资产的 19%,伊斯兰银行和其分支机构法定流动性要求为14%。经巴基斯坦国家银行许可的银行才能进行外汇交易, 并非所有银行都有资格。截至2020年12月31 日,共29 家银行获得许可。银行对货物贸易的远期交易期限最长为12个月,允许基于出口合同进行远期套保; 如果最低期限为1个月且期限与基础信用证的到期日相匹配,则允许对进口进行远期套保。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 允许巴基斯坦本地保险公司发行名义上以美元计价的保单, 但保险费和赔付仅能用巴基斯坦卢比支付。 在巴基斯坦注册的人寿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可发行养老基金,养老基金可投资于本国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和衍生工具,其他投资(包括海外投资) 须经巴基斯坦国家银行和巴基斯坦证券交易所批准。

货币兑换机构: 货币兑换公司获得外汇交易许可证后, 可经营外币现钞、 硬币、 邮政票据、汇票、 银行汇票、 旅行支票和汇款转账, B 类货币兑换公司只可买卖外币现钞和硬币。三星级及以上的酒店也可向客户购买外汇并将其出售给银行。

三、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巴林

一、 基本情况

( 一) 外汇管理部门

巴林中央银行是巴林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国家货币政策和外汇政策, 管理国家外汇储备。

( 二) 主要法规

《巴林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法》 (2006 年)、《巴林商业公司法》 (2001 年)、 《巴林中央银行规则手册》。

( 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巴林的主权货币为巴林第纳尔,第纳尔为可自由兑换货币,采取盯住美元汇率制度, 汇率保持1 巴林第纳尔兑2.659美元。

二、 外汇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巴林是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关税联盟的成员国。对货币收付款没有附加条件限制。

( 二) 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 居民经批准后允许在国内外自由开立外汇账户, 本外币可自由进行兑换,不允许居民在国外开立本币账户。

非居民账户: 非居民在国内可自由开立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 国内本币账户可自由兑换外币。

( 三)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 出口方面,出口收入无强制汇回要求, 也无强制结汇要求。根据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国家海关协定,出口至其他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国家的商品须提供发货单、 提货单、 运单、发票等相关文件。进口方面, 进口商品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禁止进口危害健康、公共政策或安全的商品。部分商品进口须获得许可证。进口商品须提供发票、 提货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若暂时无法提供, 可先承诺事后提供。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和阿拉伯国家之间没有非关税措施,但对非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国家的进口产品有其他非关税措施。所有进口货物均按税则 2017 版处理。根据巴林—以色列关系正常化协议,从 2020年9月15日起,不再禁止与以色列进行商品贸易。

服务贸易、 收益和经常转移: 贸易、 投资、 旅行、 个人、外国工人工资、 境外信用卡使用等付款无限制条件,但禁止与以色列进行服务贸易收付汇。

( 四) 资本和金融项目

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资本项目收支无外汇管制, 但出于反洗钱的考虑, 货币市场工具的交易须接受监管。禁止与以色列进行资本项目收付汇。

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方面, 非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成员国的外商直接投资, 在大多数行业可拥有国内公司或外国公司国内分支机构股份的 100%,少数行业投资比例限制为49%。非居民只能在部长理事会规定的地点投资房地产, 包括大部分的高端地区和旅游区。但商业、 旅游、 工业企业以及获准在巴林经营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房地产投资不受限制。对外直接投资方面, 居民对外直接投资不受管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 外国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无最低持有期限要求, 购买、 销售和拥有股份须遵守反洗钱法的规定。非居民在巴林发行股票、债券须遵守巴林证券交易所法律和巴林中央银行的规定。居民在境外发行或出售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工具须得到巴林中央银行的批准。居民及非居民货币市场工具交易不受限制, 但须遵守反洗钱法的规定。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 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在巴林持牌交易所内进行, 遵守交易所规则并接受巴林中央银行的监管。非居民不允许购买、 销售或发行金融衍生产品等工具。

( 五) 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 对出入境携带本币和外币现钞无具体金额限制, 但须填写申报表向海关申报备案, 并说明资金来源。通过直达货物形式出境的本币和外币现钞, 应当向海关提供申报表和发票。通过直达货物形式入境的本币和外币现钞, 将由海关确认信息后通知巴林中央银行。

个人资本项目: 不对居民和非居民个人之间的贷款、 遗产和赠与进行管制, 对移民、博彩和奖金的资产转移无限制, 但禁止与以色列进行外汇收付。

( 六) 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 得到许可的离岸银行与非居民交易自由, 但不允许与居民交易。巴林中央银行对非银行部门和零售银行本币存款征收 5% 的存款准备金, 但未对外币存款准备金作出要求。 受新冠疫情影响,  从 2020 年 3 月 17 日起,  存款准备金率从 5%降至 3%,  为期 6 个月,  并延长至 2021 年 12 月。巴林中央银行未对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外汇头寸设置限制, 银行可自主设置居民和非居民资产与负债的限额。

货币兑换机构: 在即期外汇市场,巴林中央银行允许141家机构 ( 包括 32 家零售银行和 78 家批发银行) 开展交易, 同时允许19家货币兑换机构直接买卖和兑换外汇并代表客户办理跨境收支交易。巴林中央银行通过月度敞口监测商业银行的远期外汇交易, 但不参与外汇衍生品 ( 远期和掉期) 市场交易。

机构投资者: 保险公司、养老基金、投资公司和集合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向非居民发行证券未设置限额, 未对机构投资者、国外投资组合、本地投资组合以及资产负债的货币匹配设置限制。

三、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东帝汶

一、 基本情况

( 一) 外汇管理部门

东帝汶中央银行是其外汇管理部门, 负责监管本币和外币支付结算系统并进行汇兑管理。

( 二) 主要法规

《中央银行法》 《银行许可与监管条例》。

( 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东帝汶实行无独立法定货币的汇率安排, 以美元为法定货币, 美元在东帝汶自由流通, 东帝汶硬币可以同时流通并可以与美元等价兑换。 东帝汶中央银行的首要目标是实现和维持国内物价稳定。

二、 外汇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无。

( 二) 账户管理

居民和非居民在境内外开立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无限制, 账户资金可自由兑换、 划转。

( 三) 经常项目

对货物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和经常项目转移支付无外汇管理限制措施。

( 四) 资本和金融项目

东帝汶尚未发展货币和资本市场, 因此在直接投资、 证券投资、  贸易信贷等方面无特别规定。禁止非居民获得本国土地所有权。

( 五) 个人

携带超过等值 2 万美元现钞出入境须获得东帝汶中央银行批准。

( 六) 金融机构

东帝汶没有集中的国内外汇市场, 也没有银行间外汇市场, 外汇交易受 4 家外资商业银行和3 家获得授权的货币兑换机构影响。金融机构在国内发放外汇贷款以及购买国内发行外币计价证券必须使用美元。保险公司、 投资公司的投资范围也不受限制,可以对养老基金投资,也可以投资集合投资基金。

三、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菲律宾

一、 基本情况

( 一) 外汇管理部门

菲律宾的外汇管理部门是菲律宾中央银行, 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外汇管理政策, 管理外汇交易, 并向有关机构颁发外汇业务经营牌照。授权银行、  获得牌照的非银行机构以及附属外汇交易公司, 辅助菲律宾中央银行开展外汇管理工作。

( 二) 主要法规

《外汇管理条例》 修正案 ( 第 1124 号公告)、 《外汇交易管理手册》 ( 第 1154 号公告)、 《银行外汇头寸管理条例》 ( 第 1120 号公告) 等。

( 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菲律宾的主权货币为菲律宾比索, 法定实行自由浮动的汇率制度。菲律宾中央银行一般遵循汇率由市场决定的原则, 但汇率出现剧烈波动时,  菲律宾中央银行会通过直接参与外汇市场交易进行适当干预, 相关干预数据不公开。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类爬行盯住安排。菲律宾中央银行每日发布的美元兑比索的参考汇率来自前日所有外汇交易价格的加权平均, 其他货币兑美元、  欧元和比索的汇率参考上一日路透 Eikon 系统中纽约外汇市场的收盘价。商业银行与客户交易可自由设定汇率和买卖价差。

二、 外汇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货物贸易的跨境收付可以使用菲律宾中央银行官方网站发布参考汇率的外币。 比索可用于与东盟的成员国之间的进出口贸易,涉及黄金出售以及菲律宾中央银行需参与交易清算的情形除外。一般情况下,金额超过 5 万比索的跨境交易须菲律宾中央银行的授权许可。

( 二) 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 允许居民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 无须批准, 资金来源可以是自有外汇或从境外汇回的收入, 居民还可从授权代理银行和授权代理外汇公司 ( 以下简称授权银行) 购汇, 但须提交相关文件。允许居民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 无须批准, 但资金来源不得是从授权银行购入的外汇。境外外汇账户资金可自由汇回境内。允许在境外开立本币账户, 跨境划转金额超过 5 万比索的, 须事先获得菲律宾中央银行的书面授权。

非居民账户: 允许非居民开立境内外汇账户,无须批准。除存款人与银行签订合同所产生的限制外,非居民外汇账户内资金境内外划转不受限制。允许非居民开立本币账户,无须批准,本币存款账户资金可兑换外币。

( 三)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 进出口贸易商在向银行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后可填写表格办理外汇收付。进口方面,进口预付款须提交证明文件, 允许通过授权银行汇款给境外交易对手的账户,若购汇行与开户行不同,  则购汇行须直接将外汇资金转至开户行后汇出境外。进口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出于公共卫生和安全、 环境考虑、 国家安全、国际承诺或当地工业的发展和合理化等原因,  管制或禁止某些产品的进口。出口方面, 出口收入没有强制汇回和强制结汇要求。少数出口产品由于健康、安全、 国家利益或环境保护等原因受到监管, 须获得有关政府监管机构或办公室的许可证书。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 居民在向银行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后可以办理服务贸易、 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的资金支付。通过授权银行单日购汇达等值 50 万美元 ( 个人)、100 万美元 ( 公司或其他实体) 以上的, 须向银行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如果购汇用于非贸易往来的相关支付, 不论金额多少都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授权银行办理的单笔超过等值 50 万比索的交易, 只能通过支票或直接通过存款账户进行。赌博和奖金收入须遵守跨境资金转移的规定, 金额超过 5 万比索的需提供证明文件。

( 四) 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方面, 菲律宾对外商直接投资实行登记式管理, 经菲律宾中央银行登记注册的外商直接投资可凭相关单证从授权银行、 外汇交易商或货币兑换商购汇。资本项下资金汇出入,须经银行审核后办理。用于注册登记的外汇投资款须以现汇形式汇入,但不必兑换成比索,  但其他的外汇投资款须以现汇形式汇入并结汇。 在授权银行购汇用于直接投资资本汇回与股息、 利润和收益汇出, 须在菲律宾中央银行登记。对外直接投资方面, 居民可以不受限制地开展对外直接投资。 居民每年可通过授权银行购汇进行对外直接投资,购汇额度为每人每年或每家机构每年 ( 仅限合格投资者) 等值 6000 万美元,超限额须经菲律宾中央银行批准。

房地产投资: 居民以自有外汇对外投资房地产没有限制, 居民每年可通过授权银行购汇进行境外房地产投资,该项投资与其他允许的对外投资合计每年不超过 6000 万美元, 超限额须经菲律宾中央银行批准。非居民不允许拥有私人土地, 购买、销售境内房地产受宪法和法律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 居民每年可通过授权银行购汇投资证券、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集合证券以及非居民境内发行的外币计价投资工具等, 年度购汇总额为等值6000万美元,超限额须经菲律宾中央银行批准。 居民还可通过外汇交易商或货币兑换商购汇购买外币计价的菲律宾实体的债券和票据, 没有金额限制。私人部门发行债务类工具、但不得由政府部门担保, 且还款资金不得来自授权银行; 公共部门发行债务类工具须经菲律宾中央银行批准。 非居民可在境内购买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 但须符合证券监管部门规定。 在授权银行购汇汇出资本或投资利润时须进行股权登记。非居民经许可后可在境内发行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可通过授权银行购汇汇出债券投资利润, 购汇资金不得用于赎回其在境内发行的股票或证券。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 居民可在境外发行、购买不涉及本币的外汇衍生品合约。 除经菲律宾中央银行批准注册的境外投资外,非居民不得在境内购买涉及远期购汇的衍生品。所有银行都可以根据菲律宾中央银行的规定,  申请有限用户或特殊经纪人的远期外汇交易权限。涉及本币的非居民衍生品交易须获得菲律宾中央银行的批准。

信贷业务: 授权银行的外汇资金不得用于非居民贷款。  政府部门及其附属机构对外提供担保须经菲律宾中央银行批准。本地及外资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对非居民私营部门举借外债 (外汇贷款除外) 的担保不须注册登记, 但须向菲律宾中央银行报告以获得使用授权银行外汇资金的资格。境外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居民的担保须经菲律宾中央银行批准, 以确保居民债务获批。

( 五) 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 非居民或居民携带超过 5 万比索现钞出入境或办理资金跨境划转, 须取得菲律宾中央银行书面授权许可。非居民或居民携带超过等值 1 万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入境时,须向海关提交外币及其他外币计价货币工具申报表,  并说明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非居民和旅居境外的菲律宾人出境可在机场或其他港口自由兑换等值1万美元以内的外汇。

个人资本项目: 允许银行向海外菲律宾工人、大使馆官员和雇员以及持有菲律宾有关当局签发的有效签证的外国国民发放比索消费贷款。 居民私人地产不得向非居民转让,除非非居民个人或机构在公共领域取得土地持有资格。转让须有适当的证明文件。

( 六) 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 参与外汇交易的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每天都要提供交易对手方的名称和买卖外汇的细节情况。由菲律宾中央银行授权在菲律宾经营的商业银行可以进行比索、 美元以及其他货币的即期交易。全能型银行及商业银行的国内外汇贷款须经菲律宾中央银行批准。银行无外汇存款准备金要求, 银行外币计价的净资产和负债上限分别为合格资本的 25% 和等值

1.5 亿美元。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  保险公司、养老基金以及具有准银行功能的机构投资者每年可以从授权银行购汇等值 6000 万美元进行境外投资; 超过 6000 万美元的须经菲律宾中央银行批准。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具有准银行职能的投资机构对任何海外单一企业的总股权投资或者贷款都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15%。

三、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格鲁吉亚

一、 基本情况

( 一) 外汇管理部门

格鲁吉亚国家银行是格鲁吉亚的外汇管理部门, 负责执行汇率政策, 对外汇储备进行管理。

( 二) 主要法规

《外汇账户开户操作管理指引》 ( 2008 年)、 《保险业监督服务局第 4 号法案》 ( 2013 年)、

《格鲁吉亚商业银行法》 (1998 年)、 《格鲁吉亚国家银行 261 号法案》 (2008 年)、 《投资活动促进和保障法》。

( 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格鲁吉亚的法定货币为格鲁吉亚拉里, 实行浮动汇率制, 拉里兑美元的官方汇率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上的结算价综合确定。拉里兑其他货币的官方汇率是根据国际市场上美元和其他货币的交叉汇率计算的。 格鲁吉亚国家银行通过外汇拍卖干预外汇市场,但不对汇率目标或汇率路径作出任何明确或隐含的承诺。 当发生严重外部冲击时,格鲁吉亚国家银行通过外汇买卖限制外汇市场过度波动。自2019年1月起,格鲁吉亚国家银行推出外汇期权,使用外汇期权的主要目的是充实国家储备。使用外汇期权的条件是拉里汇率高于前 20 天的平均水平。2019 年7月以来, 该外汇期权工具一直未被使用。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格鲁吉亚国家银行引入彭博 BMatch 外汇交易系统。BMatch 平台基于交易自动 “匹配”的原则,市场参与者在 BMatch 平台上提交外汇买卖申请, 如果买卖双方汇率达成一致, 则交易自动完成。当汇率波动超过预定水平时, 格鲁吉亚国家银行在规定范围内对 BMatch 平台实施干预。

二、 外汇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格鲁吉亚境内货物和服务贸易相关交易必须以拉里结算。基于反洗钱要求, 超过等值 3 万拉里的现钞交易须进行申报。

( 二) 账户安排

居民账户: 居民可在境内外开立外汇账户, 外汇可自由汇出境外, 汇出金额超过等值3 万拉里, 须向银行提交汇款用途证明材料。居民可以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外汇可自由汇回境内。

非居民账户: 非居民可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 外汇可自由汇出境外, 汇出金额超过等值 3 万拉里,须向银行提交汇款用途证明材料。非居民可以在境内开立本币账户,余额可自由汇出境外。

( 三)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 格鲁吉亚对货物进出口没有非关税壁垒 ( 如许可证、 配额、 禁止类等), 但对健康、 安全和环保相关贸易实施必需的限制。出口方面, 禁止出口文化遗产保护部所列的具有文化价值的商品。进口方面,交易采取负面清单管理, 任何国家的商品进口都没有垄断限制。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 没有限制。

( 四) 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均无限制。根据 《投资活动促进和保障法》,保证外国投资者在投资设立、 经营和撤资过程中享受到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 对非居民购买、 出售或发行资本市场工具没有限制。允许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自由到境外投资股票、 证券和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方面没有限制。

房地产投资: 非居民可以在境内自由购买房产, 可以根据政府批准的投资计划购买农业用地。

( 五) 个人

个人携带现钞出入境没有限制, 但携带超过等值 3 万格鲁吉亚拉里的现钞出入境须进行申报。

( 六) 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 格鲁吉亚国家银行对商业银行向个人借款人、 团体借款人、内部借款人和所有大型机构借款人发放信贷及无担保贷款有限制要求。外汇贷款的风险权重更高,居民贷款金额在等值 20 万拉里以上银行才可发放外币贷款。商业银行外汇存款准备金率根据存款美元化情况线性调整确定。(1) 存款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为 10% ~ 25%,其中存款美元化程度在 70%及以上的, 存款准备金率为 25%; 存款美元化程度在 40%及以下的,存款准备金率为10%。(2) 存款到期日在1 ~ 2 年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为10% ~ 15%,其中存款美元化程度在70%及以上的,存款准备金率为 15%; 存款美元化程度在 40% 及以下的,存款准备金率为 10%。到期日超过 2 年的外汇存款无须缴纳准备金。自2020年1月1日起,取消了流动性资产要求。格鲁吉亚国家银行规定,总的未平仓外汇敞口限制指所有币种的全部外汇多头头寸或者空头头寸,以高值为准。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 ( 包括表外业务) 项目的外汇敞口头寸不能超过监管资本的 20%。

货币兑换机构: 货币兑换机构必须注册, 且不得直接和格鲁吉亚国家银行进行外汇交易; 可以在境外设立账户, 但不得为客户在境外设立账户或转账。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 对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海外购买具有经营参与权的股份或其他证券实施审慎限额管理,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的资产存放境外比例不能超过20%。

三、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在格鲁吉亚即期外汇市场上,所有金融机构都可以与公众进行外汇交易, 无须获得许可证。截至 2020年12月31日,格鲁吉亚共有15家商业银行、 1 家非银行存款机构、40家小额信贷机构、198 家贷款发放机构、792 家货币兑换机构、2 家股票交易所、 18 家保险公司和 5 家养老金机构。其中银行、小额信贷机构和货币兑换机构可以买卖外币现钞。格鲁吉亚远期外汇市场交易量很少, 格鲁吉亚国家银行不参与远期外汇市场。

哈萨克斯坦

一、 基本情况

( 一) 外汇管理部门

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是哈萨克斯坦的中央银行, 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 并授权代理机构共同实施外汇管理。代理机构指有权开展外汇交易的授权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 二) 主要法规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汇管理和外汇管制法》。

( 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哈萨克斯坦的法定货币为坚戈, 法定汇率制度为自由浮动汇率制度。2020 年受新冠疫情和外围市场影响, 坚戈汇率波动加剧, 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进行了干预, 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坚戈兑美元的市场汇率由每天下午3:30 哈萨克斯坦证券交易所早盘和下午盘坚戈兑美元市场汇率的加权平均价决定; 坚戈兑其他货币的市场汇率则由美元交叉计算确定;  非交易日的汇率以前一个交易日的汇率为准。 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每日公布坚戈兑部分货币的汇率。

二、 外汇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除特别规定外,居民之间的支付和转账均以本币进行。  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支付和转账可以用任何货币进行。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以本币支付或转移资金被视为外汇交易。在哈萨克斯坦纳税的外国常设机构或代表处被归类为居民,不得与其他居民进行外币交易。授权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通过其外汇办事处购买或出售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发行的精炼金条。精炼金条属于外汇资产, 以本币和精炼金条进行交易属于外汇交易, 接受与其他外汇交易相同的监管。

( 二) 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 居民在国内授权银行开立外币账户和使用账户资金不受限制。居民可在国外开立外汇账户。除外国银行及分支机构和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的参与者之外的居民法人实体,需在交易之前将在外国银行开立的账户情况向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报备。居民个人无须向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报备在外国银行持有的账户。所有本币账户均可兑换外汇。居民法人实体 ( 银行除外) 若无履行外汇债务目的, 则单日通过单一银行非现金外汇的购汇限额为等值 5 万美元。购汇的金额、币种和用途不受任何限制。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在授权银行开立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以及使用账户资金不受限制。非居民可将其外汇账户余额自由汇出境外。所有本币账户均可兑换外币。

( 三)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 外汇贸易合同或收支金额超过等值 5 万美元时, 出口商或进口商必须提交出口或进口协议的原件或复印件。  所有出口收入须在交易条款规定的期限内调回国内。

服务贸易、 收益和经常转移: 涉及服务贸易项下收付汇时, 须向银行提交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支付外籍员工工资和境外使用信用卡均无须事前审批, 也无金额限制,但在境外使用信用卡支付超过 1 万美元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服务贸易项下的外汇收入须在交易条款规定的期限内调回国内, 金额超过 5 万美元的收入调回须遵守国内相关要求并接受合规性监测。

( 四) 资本和金融项目

哈萨克斯坦对资本项目外汇收支实行管理,与资本流动有关的外汇业务在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办理登记或许可后方能进行。资本项下的跨境资金流动方面, 只要双方有协议,在办理登记手续后,资金即可自由进出。授权银行须向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提交包括代客在内的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所有外汇交易报告, 并注明账户号码。

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超过 50 万美元或对外直接投资超过 50 万美元, 须向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登记。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 居民购买由居民或非居民发行的超过等值 50 万美元证券, 须向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登记。非居民在境内销售或发行证券须向金融市场监管和发展机构登记。非居民发行债券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境内组织在境外发行或配售证券须获得授权机构的许可。

信贷业务: 自2019年7月1日起,进口延期付款、 出口延期收款及出口预收货款不再被归类为商业信贷, 商业信贷不再要求在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登记。自 2019年7月1日起, 发放金额超过 50 万美元的金融信贷, 不论期限, 均须向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登记。

房地产投资:居民境外购买房地产和非居民购买境内房地产没有限制。  居民在境外购买房地产超过等值 50 万美元或非居民在境内购买或出售房产超过等值 50万美元,须向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登记。

( 五) 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 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可直接在银行、有经营许可证的货币兑换机构进行外币兑换业务, 但在汇出和携带出境存在管制。在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之间,个人携带外币或本币现钞、 旅行支票出入境无须向海关申报。但个人携带来自非联盟成员国的外币或本币现钞、 旅行支票进入联盟成员国, 或携带外币或本币现钞、旅行支票出境至非联盟成员国, 总额超过等值 1 万美元的须向海关申报。银行对符合海关申报要求的本外币兑换无限制。对于超过等值 1 万美元但无法提供交易证明材料的个人付汇, 须提交确认个人性质的证明材料, 并允许授权银行向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和执法部门告知相关交易信息。

个人资本项目: 居民向非居民无偿转移资金或收到非居民无偿转移资金超过等值50万美元,须向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登记。

( 六) 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负责向商业银行发行外汇交易许可证。持证银行可以在境内外自由购买和出售外币。 商业银行可在哈萨克斯坦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开展外汇即期交易, 但外汇远期交易必须在银行间市场进行, 不能在哈萨克斯坦证券交易所进行。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证券交易所参与外汇互换交易。2020年12月16日起,若满足特定条件,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非居民银行可以向授权机构申请获得在哈萨克斯坦开设分支机构的许可。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为银行外汇流动性设置最小值限制,   流动性系数由银行月平均资产与月平均负债的比率计算而来。

货币兑换机构:  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向非银行货币兑换机构发放外汇交易许可证。非银行货币兑换机构可以从事外币现钞兑换业务以及与个人买卖精炼金条,可以向授权银行和公众购买和出售外币, 但不得代客进行外币支付和转账。2018年11月29日,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第 296 号决议取消了公众通过货币兑换机构兑换美元和欧元现钞的买卖差价上限。

保险公司: 除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以外,非居民保险公司和经纪人不得在哈萨克斯坦设立分支机构。自2020年12月16 日起,来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非居民保险公司和经纪人可按法律规定在哈萨克斯坦开设保险 ( 再保险) 公司和保险经纪人分支机构。

三、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韩国

一、 基本情况

( 一) 外汇管理部门

韩国银行是韩国的中央银行,也是韩国的外汇管理部门, 负责实施金融监管, 管理外汇储备,稳定外汇市场。韩国经济财政部负责协调外汇交易和国际金融政策。

( 二) 主要法规

《外汇交易法案》 《外汇交易条例》 《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

( 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韩国的法定货币为韩元,法定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 韩元汇率由外汇市场供求决定。韩国银行在必要时可以使用韩国银行基金和外汇平准基金干预市场, 仅公布季度综合干预净额,不公布其他干预信息。商业银行可自由设定与客户交易的汇率及佣金。

二、 外汇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涉外交易结算无币种限制。居民之间可以使用外汇进行交易,  但须通过授权银行进行。非居民可以使用韩元进行经常项目交易和部分资本项目交易,但须通过非居民自由韩元账户进行。若居民与非居民的涉外收付款涉及韩国所缔结条约和公认的国际法律法规,或出于国际和平与安全需要,则须获得经济财政部审批。

( 二) 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 居民在境内可自由开立外汇账户。居民个人境外外汇账户对外转账每人每笔超过5 万美元时,须事前向韩国银行报备。居民境外外汇账户余额可自由转回境内。居民本币账户余额可兑换为外币。居民可在境外开立本币账户。

非居民账户: 非居民可自由通过外汇账户取款、  向境外汇款、  向其他外汇账户转账或支付经批准的交易。非居民可开立三类本币账户: 非居民本币账户 ( 用于国内结算)、 非居民自由韩元账户 ( 用于国际结算) 和非居民本币投资专用账户 ( 用于股权、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结算)。非居民可自由通过非居民自由韩元账户和非居民本币投资专用账户汇款,但通过非居民本币账户向境外汇款须事前向韩国银行报备。非居民本币账户与非居民自由韩元账户之间、  非居民本币账户与非居民本币投资专用账户之间、 非居民自由韩元账户之间不可进行资金划转。

( 三)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 出口收入可根据相关外汇法规存放境外或进行境外交易。出于环保原因,对11种六位数编码项目实行出口禁令。进口及进口支付方面基本没有限制。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 无限制。

( 四) 资本和金融项目

实行资本项目交易负面清单制度。特定交易须向经济财政部、 韩国银行或外汇银行报备。

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方面,非居民可对韩国进行直接投资, 但对农业、电力、金融、交通、通信、公共基础设施等行业的投资有一定限制。非居民对银行业与保险业的直接投资须在事前进行财务与投资适宜度考核。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居民可自由对外进行直接投资, 但须向授权银行报备。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对外投资须向金融监管委员会报批。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 居民可在境外购买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集合投资证券。非居民可投资购买境内机构发行的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及集合投资证券,但未通过投资专用账户购买的情况,均须向韩国银行或授权银行报备。居民在境外发行或销售外币计价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集合投资证券, 须向授权银行报备,发行或销售额超过等值3000万美元的还须向经济财政部报备。居民在境外发行或销售韩元计价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集合投资证券,须向经济财政部报备。非居民购买未上市或未注册公司的股票, 会受到外商直接投资相关法律的限制。对造成非居民持有指定公共事业部门上市股份比例超过法律允许比例的非居民收购,以及非居民购买未在公认证券市场上市的证券等行为进行限制。非居民在向经济财政部报备后, 可以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可以通过国内分销商销售集合投资证券, 前提是在金融监管委员会登记相关国外投资基金。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通过国内授权银行进行的场外衍生品交易没有限制。 但居民与居民之间、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直接交易须向韩国银行报备。公司衍生品交易(含远期) 最大限额为实际交易(进出口) 的100%。

信贷业务: 除10亿韩元以内的本币信贷或由授权银行担保的外币信贷外, 居民向非居民发放除延收货款和预付货款以外的本外币商业信贷须向韩国银行报备。居民向非居民发放本币金融信贷须向韩国银行报备。非居民向居民发放等值3000万美元以内的商业 ( 进口延付、 分期付款、出口预收和出口首付款等贸易信贷除外) 和金融信贷须向外汇银行报备, 其他超过等值 3000 万美元的信贷须向经济财政部报备。居民对非居民进行担保须向韩国银行或外汇银行报备。

房地产投资: 居民出于商业目的并通过授权银行购买海外房地产无须许可或报备。除出于居住目的以外,居民购买海外房地产须向授权银行报备。 非居民可自由购买境内房地产及相关权益,使用境外汇入资金购买房地产须向指定授权银行报备,否则须向韩国银行报备。若购置的境内房地产符合外汇交易条例, 则非居民境内售出该房地产无外汇限制。

( 五) 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 居民与非居民携带超过等值 1 万美元的本外币现钞出入境须向海关申报, 非居民出境时还可额外携带其入境时手持或在境内停留期间兑换的外币现钞。

个人资本项目: 居民个人在境外购买超过 2 年的居住用房, 须向授权银行报备。居民个人每年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对外捐赠须向韩国银行报备并向授权银行提供捐款证明。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之间的所有借贷均须向韩国银行报备。

( 六) 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 授权银行期限超过一年和金额超过等值 5000 万美元的境外融资,须向经济财政部报备。授权银行向非居民提供外币贷款无须报备。授权银行向非居民发放本币信贷超过300亿韩元,须向韩国银行报备。授权银行向居民发放的外币贷款仅限用于境外交易(中小型制造企业购买国内设备除外)。禁止汇兑机构出于将外币兑换成韩元的目的而投资居民境内发行的外币计价债券。非金融企业经营者对银行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超过须经金融监管委员会批准。居民和非居民储蓄账户的准备金要求没有区别。非居民或移民外汇账户、居民外汇账户的准备金为1%;1个月以上定期存款、6 个月以上分期储蓄存款及30天以上存单的准备金为2%;其他外汇存款(含活期存款) 的准备金为7%。授权银行借入1年期以上的外币资金占1年期以上(含) 外币贷款的比例不低于100%。授权银行每个币种的净头寸总额、短期净头寸总额或长期净头寸总额不得超过该币种上月末权益资本总额的50%。授权银行可以在银行间市场和客户市场自由进行外币之间以及韩元和外币之间的远期交易。国内银行外汇衍生品合约金额占银行资本金的比重上限为50%,外资银行境内分行外汇衍生品合约金额占银行资本金的比重上限为250%。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外汇资产占比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 30%,  外汇净头寸必须低于上一季度末偿付准备金的 20%。对外汇资产占比超限额的保险公司持有的外币储蓄账户进行限制。对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外汇资产占比超限额的证券投资、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和对外房地产投资进行限制。

基金公司: 相关法律对养老金外币资产的构成没有任何限制。

货币兑换机构: 经济财政部和韩国银行指定 11 家银行为银行间外汇市场韩元兑人民币即期交易做市商。货币兑换机构不能直接与韩国银行进行交易,  业务范围仅限于买卖外币现钞、  买入外国发行的旅行支票, 并须向韩国海关备案并报送货币兑换交易信息。

三、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韩国外汇市场由场外交易市场和交易所组成。场外交易市场包括外汇银行与客户(包括进口商、 出口商、旅行者和非居民) 进行交易的客户市场, 以及授权银行之间进行交易的银行间市场。标准化产品在交易所交易。居民可以在国际公认的期货交易所或韩国国内交易所买卖金融期货。金融机构通过经纪商或相互之间直接进行外汇交易。

吉尔吉斯斯坦

一、 基本情况

( 一) 外汇管理部门

吉尔吉斯斯坦国家银行是吉尔吉斯斯坦的外汇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汇率制度和外汇管理政策, 行使外汇管理职能, 进行外汇市场干预, 并对涉汇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 二) 主要法规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法》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外汇交易法》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法》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和非政府债务法》 等。

( 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吉尔吉斯斯坦的法定货币为索姆,法定实行浮动汇率制度。吉尔吉斯斯坦国家银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根据需要干预市场以平滑汇率波动, 并在网站上公布每日的外汇交易信息。自2020年3月起,市场汇率在继续管理的同时增加了灵活性,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其他有管理的安排。自2010年以来,吉尔吉斯斯坦国家银行计算美元兑索姆的官方汇率是取每日汇率的加权平均数。但由于其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价差超过了2%,汇率管理框架属于双重汇率制。

二、 外汇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索姆是吉尔吉斯斯坦全境唯一的法定货币,必须不受限制地进行资金结算和支付。  境内存贷款业务可以使用外币。吉尔吉斯斯坦与中国、  马来西亚和独联体国家已达成有效的双边支付协议。

( 二) 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 居民可开设并持有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及存款账户,每种货币账户操作流程相同,开设外汇账户无须批准。居民在国外持有本币账户没有限制, 但须向吉尔吉斯斯坦国家银行登记在国外的账户及余额情况,  账户余额可自由转入国内。居民在外资银行开设的境内存款账户的余额, 应当进行统计报告。居民本币账户可自由兑换成外币。

非居民账户:  非居民可开设并持有本币账户和外汇银行账户以及存款账户。  非居民与居民个人及法人实体拥有同样的权利及责任。 非居民可以将其本币账户的余额兑换为外币并转移到国外。非居民在国内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余额须进行统计申报。

( 三)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 经常项下外汇收支业务基本开放。对进出口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酒类进出口需要配额,贵金属、活物、武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货物进出口需要许可证。贵金属和含贵金属的原材料出口有数量限制。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 无限制。

( 四) 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 所有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均须向司法部、 统计机构、社会基金和税务监察局登记。收购小额信贷公司超过 20%以上股份的机构或个人,均须从吉尔吉斯斯坦国家银行获得事前许可。非居民收购境内不动产须经司法部批准。不从事金融活动的法人不得持有超过 20%的银行表决权股份。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 非居民可按照现行规定买卖股票、  债券和其他证券。 非居民在国内市场购买政府债券的条件与居民相同。非居民可按规定在国内市场销售债券和其他债务证券。非居民在向负责证券市场监管的部门登记招股说明书后,可在国内证券市场交易或者发行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 非居民禁止交易未在授权政府机构登记的证券。发行人须按规定,在披露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授权的政府机构提交有关重要事实及其披露信息。居民在境外销售或流通的股票,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事前登记。除特定情况外,吉尔吉斯斯坦不得提供政府担保。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 吉尔吉斯斯坦法律规定证券市场包括衍生品证券, 但未制定监管其发行和流通的具体条文。因此, 在相关法律条文出台之前, 不能在国内发行和交易衍生品证券。

信贷业务: 所有非政府机构均须向统计部门报告居民和非居民之间接受和发放的商业信贷情况。吉尔吉斯斯坦国家银行对金融和贷款机构发放许可证并进行审慎监管。财政部负责管理政府债务。向中小企业提供优惠无抵押贷款项目的银行有权要求法人实体和企业家个人 ( 居民) 向银行提交税务机关签发的纳税人登记证明。

( 五) 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 银行、 信用社、专门贷款机构和小额信贷公司经授权可与个人进行交易,携带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外币现钞或旅行支票出入境须书面申报, 若个人兑换的外币超过限额, 需要提供相关身份证明。个人进出口贵金属需要许可证。除旅行支票外,跨越欧洲经济区海关边界的金融票据, 不论其金额多少都必须申报。超过10万美元的现金及金融票据的跨境流动除书面报关外, 还需确认现金或金融票据的来源。

个人资本项目: 国内金融和信贷机构禁止向居民个人提供外币消费和抵押贷款。非居民个人可根据现行规定买卖境内股票。

( 六) 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通过清算交易、旅行支票支付和外币支付的结售汇业务只能在授权银行进行。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和进行外汇交易需要综合授权,且符合伊斯兰金融管理的相关要求。银行单一投资不得超过其监管资本的 15%,全部投资不得超过其监管资本的60%。银行投资政府证券和经标普、 惠誉、穆迪公司长期信用评级达A级或AA级的央行票据互换工具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总额的100%,对非政府债务证券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总额的 50%。银行任一外汇币种的短期或长期头寸敞口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5%,所有币种的整体外汇头寸敞口不得超过总净资产的 20%。为防范国内外汇贷款违约风险,自 2015年5月2 日起,吉尔吉斯斯坦国家银行将本币贷款损失准备金率降至零,并根据客户本外币收入结构将其外汇贷款损失准备金率提高至2.5%、5%或7.5%。借款人外汇收入占比少于 50%时, 外汇贷款损失准备金率由7.5%增加至10%。每月至少分析一次 ( 或在官方汇率变动超过 5% 时立即分析) 汇率变动的影响, 确定汇率波动可能造成的损失及其对借款人偿付能力的影响。银行本币存款准备金率为4%,外汇存款准备金率为12%,亚美尼亚德拉姆、白俄罗斯卢布、  俄罗斯卢布、 哈萨克斯坦坚戈、  中国人民币的存款准备金率为 4%。金融机构向国外借款、 向非居民提供贷款 ( 金融或商业信贷)、  持有海外账户必须向吉尔吉斯斯坦国家银行报告。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 保险机构对外投资不能超过保险准备金的20%。扣除再保险份额后, 投资境内的份额至少为保险公司保险准备金的80%,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离岸法人实体或股东为离岸居民的法人实体、离岸居民等不得作为养老金资产管理公司。除合格投资者的投资基金、政府证券及吉尔吉斯斯坦政府担保的证券外,投资基金对单一发行人的证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投资不得超过该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20%。养老基金购买非居民发行的证券不设上限。养老基金不能为股份有限公司, 不得发行证券。投资公司可以投资外国公司证券 ( 股票、债券)。

货币兑换机构: 必须是法人实体, 只能开展许可证中规定的项目, 不得在境外开立账户。

三、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只有经吉尔吉斯斯坦国家银行授予外汇交易许可证的商业银行、 货币兑换机构、 信用合作机构、专业贷款机构、小额金融和小额信贷机构才能进行外汇交易。截至2020年12月31 日,23家持牌商业银行(包括一家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396 家外汇兑换机构、9 家持牌小额信贷公司获准办理部分外汇业务, 2 家小额信贷公司获准开展自营外汇买卖业务。

柬埔寨

一、 基本情况

( 一) 外汇管理部门

柬埔寨国家银行是柬埔寨的中央银行,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 负责执行汇率政策, 对外汇储备进行管理。

( 二) 主要法规

《外汇法》 (1997 年)、 《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法》 (2008 年)。

( 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柬埔寨的法定货币为柬埔寨瑞尔,法定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柬埔寨国家银行干预外汇市场以维持汇率稳定。柬埔寨国家银行通过买卖美元来干预外汇市场和稳定汇率,主要通过拍卖、与货币兑换机构和银行进行交易以及与政府直接交易三个渠道进行。柬埔寨国家银行每年发布半年度和年度两次干预数据。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稳定化安排。瑞尔汇率由官方汇率和市场汇率两部分组成, 每日这两种汇率之差为±1%。官方汇率以前一天的日平均市场汇率为基础, 根据市场流动性进行调整, 主要用于银行及金融机构会计核算、 海关估值及政府外汇交易。经柬埔寨国家银行批准, 官方汇率委员会于每天早上开会制定每日官方汇率。

二、 外汇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柬埔寨瑞尔跨境收付不受限制,前提是通过经授权银行进行。柬埔寨瑞尔可用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交易结算。柬埔寨国家银行授权商业银行和其他代理商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交易进行监管。若发生外汇危机,柬埔寨国家银行可发布规定对授权银行活动进行临时限制,特别是针对法律指定交易、外汇头寸及对非居民本国货币贷款的限制等,最长实施期限为3月。

( 二) 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 居民可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账户内余额可自由地向境外转账, 或者在境内使用。居民可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并可自由地通过授权银行将账户余额汇回境内。居民境外开立本币账户不受限制,本币账户资金兑换为外币无限制。

非居民账户: 非居民可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 账户余额可自由向境外转账, 非居民可开立境内本币账户,并可购汇汇出境外。涉嫌洗钱及支持恐怖活动的账户会被冻结。

( 三)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 出口方面,出口收入须通过授权银行汇入出口商的境内账户。国有或私营企业出口特定商品必须由商务部门许可。出口特殊木材须获得出口许可证,禁止出口古董和特定类别的原木。未切割的宝石出口受到管制。进口方面, 授权银行申请进口购汇时, 须向柬埔寨国家银行提交进口付款证明, 后续还需要提交书面证明文件。进口采用负面清单管理,出于国家安全、 健康、 环境、 道德因素的考虑, 限制或禁止进口特定商品。进出口金矿原矿和其他贵金属若超过等价1万美元 ( 含),须向柬埔寨国家银行进行申报。

( 四) 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外国投资者在柬埔寨的投资应事前获得柬埔寨发展委员会批准。外商直接投资清算所得收益可以自由转账。对外直接投资方面,超过等值1万美元(含) 的对外直接投资须提前申报。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 非居民在二级资本市场购买证券没有限制。在一级资本市场, 每次股权认购柬埔寨投资者可认购股权的20%,剩下的 80%供柬埔寨居民和非居民投资认购,若以上分配未实现, 柬埔寨证券交易委员会可再分配。非居民也可在本地销售或发行证券, 但发行公司必须是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柬埔寨允许的其他公司形式。居民可通过授权银行自由购汇以购买境外证券。

信贷业务: 贷款和借款(包括贸易信贷)可在居民与非居民间自由进行, 前提是贷款的支付和偿还须通过授权银行。

房地产投资: 非居民不能购买土地,但可以购买公寓; 非居民不能在柬埔寨售卖土地, 但可以卖出或转让公寓所有权。

( 五) 个人

旅客出 (入)境携带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本外币现钞须向海关申报。旅客携带超过限定金额的本币现钞进出境须事先获得柬埔寨国家银行的批准。

( 六) 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发放境外贷款 (包括租赁贷款和所有种类的签约担保),授权银行可在国内发放外汇贷款,但须及时向柬埔寨国家银行提交报告。银行境外获取的存款不得在境内使用,银行借用外债需计提 12.5%的准备金。居民和非居民账户外汇存款、瑞尔存款、借用外债存款准备金率下调至7%。银行须始终为居民和非居民账户保持100%的流动比率。授权银行须定期向柬埔寨国家银行报送跨境转账、结算以及资金的流出入报表。银行必须保持单一币种净头寸和所有币种的总净头寸不超过资本的20%。银行间外汇市场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银行通过柬埔寨国家银行平台进行交易,买卖价差和佣金费用不受限制。银行可自主确定外汇买卖汇率。

货币兑换机构: 货币兑换机构可自主确定买卖纸币及旅行支票的汇率。外汇经纪人可经营外汇业务,在国外开立账户,买入或卖出钞票及旅行支票。持有执照的货币兑换机构可直接与柬埔寨国家银行进行交易, 并代客进行外币支付和转账。截至2020年12月31日,柬埔寨共有持牌货币兑换机构 26 家、授权货币兑换机构 2856 家。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在境外持有投资组合无最高限制。

三、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卡塔尔

一、 基本情况

( 一) 外汇管理部门

卡塔尔中央银行是卡塔尔的金融监管机构,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负责监管授权银行。

( 二) 主要法规

《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法》 ( 2019 年)、 2010 年第 34 号埃米尔令、 财政部 2002年第12号令、卡塔尔中央银行对银行的指引 (2013 年)、 《银行治理原则》 ( 2015 年)、2014年第9号法、 卡塔尔中央银行指引 (2013 年)、 《投资基金法》 (2002 年)、《关于外商投资在经济活动的规定》 (2000 年)。

( 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卡塔尔的法定货币为卡塔尔里亚尔,实行盯住美元的固定汇率制, 官方汇率为1 美元兑3.64 卡塔尔里亚尔,可自由兑换。即期外汇市场受中央银行控制。卡塔尔中央银行每个工作日早上8:00 至下午1:00 向银行以3.6385的固定汇率买入美元、以3.6415的固定汇率卖出美元。

二、 外汇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卡塔尔对本币用于国际结算以及居民间使用外汇无限制。 卡塔尔是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关税联盟的成员国,与其他成员国家签订了清算协议。  根据卡塔尔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达成的谅解备忘录, 允许卡塔尔成为人民币清算和结算中心, 卡塔尔与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可以直接支付人民币。

( 二) 账户管理

非居民在用本币账户兑换外币时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除此之外居民与非居民开立本币账户、外汇账户均无须审批, 账户管理方面也没有区别。

( 三)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 禁止与以色列进行进口贸易。因健康和公共安全, 进口酒精饮料、 枪支、弹药和部分药品须经许可。特定消费者可通过专门的机构进口猪肉及猪肉制品。进口商可通过银行在卡塔尔外汇市场购买外汇远期产品。出口和出口收入方面无限制。

服务贸易、 收益和经常转移: 无限制。

( 四) 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方面,非居民可从事简单的工艺品、 商业、 工业、 农业等。除银行和金融业外,所有行业均允许外资持有经营实体 100% 的股份。外商投资银行业和金融业须经内阁批准。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 经经济和商务管理部门批准,  非居民才可以拥有卡塔尔交易所上市公司 49%以上的股份。非居民在本地发售股票、 债券、 衍生品交易工具须经卡塔尔中央银行批准。

房地产投资:  房地产所有权仅限于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关税联盟成员国国民。其他国家的国民可以在特定地区拥有房地产, 且这种所有权可续期。

( 五) 个人

携带超过10万卡塔尔里亚尔的现钞出境须申报。移民资产转移须获得监管部门批准。

( 六) 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银行境外发行债券须经卡塔尔中央银行批准。从外国银行借款和境外发行债券的总和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从外国银行借款,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一半。自2020年11月4日起,本地银行在国际市场增发的一级 (AT1) 资本或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实收资本和留存收益的 50%,且仅限美元。金融机构提供外币借款,必须遵循银行业务规范,同时考虑客户的实际需求、现金流和偿还能力。银行境外证券组合投资不能超过银行资本和准备金的25%,银行对境外证券的持有额度不能超过银行资本和准备金的15%。其中,对境外非上市公司股票或单个实体的投资份额不能超过 5%。银行美元外汇头寸上限为银行资本和准备金的25%,其他单个货币的头寸上限为银行资本的5%,总上限为30%。

基金公司: 对非上市金融工具、基金和证券的投资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和准备金的50%。投资单只基金或证券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和准备金的10%。

货币兑换机构: 不与卡塔尔中央银行直接交易,但可以持有境外账户, 不仅包括现钞买卖,还可代表客户进行外汇支付与转账。

三、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卡塔尔有远期和即期外汇交易市场,卡塔尔中央银行给17家商业银行与20家货币兑换机构发放牌照,允许其在授权范围内与公众进行外汇交易。

科威特

一、 基本情况

( 一) 外汇管理部门

科威特中央银行是科威特的外汇管理部门, 主要负责设定汇率制度、 规范金融机构业务。

( 二) 主要法规

《科威特中央银行法》 《科威特中央银行指令》 《直接投资促进法》 《贸易公司法》 《商业代理法》 《合营公司法》 《所得税法》 《科威特外国投资法》。

( 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科威特的法定货币为科威特第纳尔,法定实行传统盯住汇率制度。科威特第纳尔的官方汇率与科威特主要贸易金融伙伴国的一篮子货币挂钩。由于无法确认货币篮子权重,实际汇率安排被归类为其他有管理的安排。科威特中央银行每天公布第纳尔兑美元的汇率。 官方汇率用于会计核算和估价, 通过科威特中央银行网站向市场披露。在外汇交易市场上, 商业银行可以自由确定与客户交易的汇率。

二、 外汇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除以色列货币外,在跨境交易中使用科威特第纳尔或在居民之间使用外币计价结算 ( 非破产情形下) 没有限制。科威特第纳尔与外币之间兑换不受限制。禁止与以色列发生贸易, 不得向以色列收付任何款项。

( 二) 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 居民可以在境内外开设外汇账户,余额可以自由转移,无须批准。居民可以在境外开立本币账户,余额可以自由转移。

非居民账户: 非居民个人和机构开设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 余额可以自由转移, 无须批准。本币账户资金可自由兑换为外币。

( 三)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 出口方面, 出口收入结汇、出口融资、相关信用证、担保协议均没有限制。部分出口商品需要出口许可证或者存在限额。进口方面, 没有资金方面的限制,除新鲜水果、蔬菜、小麦和面粉以外的所有商品进口均需进口许可证, 许可证免费发放给已注册的科威特商人和公司。进口方须是科威特公民, 即所有合伙人为科威特公民的公司,或科威特公民持股 51%以上的股份制或有限责任公司。进口采用负面清单管理,烟花、猪肉制品等禁止进口。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 无限制。

( 四) 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外商直接投资外方最高持股比例为49%,符合《科威特外国投资法》 和部长理事会确定的条件,可设立100%持股的外资企业。科威特不允许外资进入以下10类行业,原油开采、天然气开采、焦炭生产、 肥料和氮化合物生产,煤气制造,通过主管道分配气体燃料,房地产, 安全和调查活动,公共管理与国防,强制性社会保障,成员组织和劳动力雇佣。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 居民或非居民自然人或法人实体购买高达 5% 的科威特银行股份,须经科威特中央银行批准。居民在境外购买、 销售或发行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证券没有限制。授权银行在科威特中央银行的监督下对非居民资本交易进行控制。在科威特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国股票和债券等须经相应的资本市场管理局或交易所委员会批准。非居民在境内购买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不受限制。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 伊斯兰银行不允许以投机为目的进行衍生品交易, 衍生品交易只能用于对冲风险敞口。伊斯兰银行的所有头寸管理也应符合伊斯兰金融管理的相关要求。 科威特中央银行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此类头寸征收额外的资本费用。

信贷业务: 商业信贷方面,非居民本币融资范围限于由科威特政府机构颁发的以本币计价的融资合同,信贷发放必须在融资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发放,银行应使信贷工具组合多样化。银行向非居民提供4000万第纳尔以内的融资,只要不超过融资合同总价值的70%,无须事先征得科威特中央银行的批准;对于超出此类限额的其他合同或信贷安排,须事先经科威特中央银行批准。

房地产投资: 只有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居民可在境内购买不超过 3000 平方米的私人住宅。

( 五) 个人

科威特对现钞跨境流动不作限制, 但规定携带等值超过 3000 第纳尔现钞出入境时须进行申报。个人物品的私人进口可以根据个人或特定许可证获批;  经营多种商品的进口商可取得一年有效期的通用许可证, 其他进口商必须取得个别商品的特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 六) 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 科威特中央银行授权 23 家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可进行即期外汇交易。内资银行和外资银行 ( 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 均须获得科威特中央银行的许可。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在境外销售或发行债券以及其他证券须经科威特中央银行批准。科威特中央银行反洗钱要求规定,银行不得与外国空壳银行或允许空壳银行的国外代理机构建立业务关系。银行以自身资本为基础,其单一和全部外汇头寸均有限制。境内银行投资业务须遵循科威特中央银行有关政策。外资银行取得科威特中央银行许可后方可在科威特开展银行业务。不得与以色列发生交易。科威特居民或非居民购买境内银行的股份达5%时,须经科威特中央银行批准。国内外汇贷款方面, 银行需要跟踪评估客户贷款情况,包括客户是否确实需要外币贷款用于经营活动、 外汇贷款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客户是否具备同币种还款来源。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 保险公司、投资公司及集合投资基金不受限制。养老基金方面,养老基金不受任何监管机构的监管。

货币兑换机构: 科威特授权39家货币兑换机构可进行即期外汇交易。经科威特中央银行批准开展外汇交易的公司可直接与中央银行进行外汇交易,也可保有境外账户,现钞买卖,代客进行外币支付和转账。

三、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老挝

一、 基本情况

( 一) 外汇管理部门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 ( 以下简称老挝银行) 是老挝的中央银行, 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

( 二) 主要法规

《外商投资促进和管理法》 《外汇管理法》。

( 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老挝的主权货币为老挝基普,法定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汇率由外汇市场供需决定,但必要时可作为最后手段干预市场,不会公布干预信息。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类爬行盯住汇率。官方汇率由老挝银行根据前一天银行同业买卖汇率和商业银行汇率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得出,并据此设定每日的参考汇率。

二、 外汇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老挝在跨境交易中对收付款币种没有制度要求, 但实际上只提供和接受美元、 欧元、 日元、英镑、瑞士法郎和泰铢。国内货物、 服务、 租金和费用支付, 包括工资和薪金,必须以老挝基普进行,其他情况下国内使用外汇须经老挝银行的批准。国内投资和商业经营活动以及资本市场交易均须以老挝基普支付。经老挝证券委员会批准,公司可以发行本币或外币债券。

( 二) 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 居民可以在境内开立和持有外汇账户, 无须老挝银行批准。居民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则须老挝银行审批, 学生、 外交官、 官员和派驻海外的人员除外。 居民可向老挝银行申请可转换外币的本币账户, 用于跨境交易、 借债和贸易信贷、 境外投资等老挝银行规定的用途。

非居民账户: 非居民可境内开立本币和外汇账户, 无须老挝银行批准。可将本币账户内资金兑换成外币汇出境外, 但银行须确保资金最初是从外币兑换而来, 或者来源于其他合法渠道收入。

( 三)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 进口方面, 进口付汇须提供进口关税缴纳证明。信用证支付必须有存款保证金, 费率由商业银行制定。25 类商品需要进口许可证, 大多数许可证用于质量控制、  安全或动物检疫, 但有些 ( 如水泥) 用于限制总体的进口水平。石油和天然气进口实行配额制。出口方面, 活体动物、 鱼类、 稻米和林业产品 ( 如树脂)、 采矿、 加工及半加工木材产品的出口需要出口许可证, 禁止出口原木和木材。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 运输费、 保险费、 中转仓储费等服务贸易支付无须老挝银行事先批准, 但必须通过商业银行进行。在老挝进行投资的个人和法人实体, 将其核定的利润、 股息、 资本和利息转移到境外, 必须向商业银行提出申请。

( 四) 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方面, 除国家安全、 环境、 公共卫生或民族文化等领域, 所有外资都允许进入。外商投资可采取独资或合资两种形式, 但合资企业要求外国投资者至少出资 10%。通过合同形式进行商业合作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须在老挝设立新的法人实体,但必须至少选择一家当地商业银行作为合资伙伴,并共同持有不少于 30%的股份。对外直接投资方面, 居民向境外投资必须获得政府相关机构以及老挝银行的批准,才能向境外汇出资金。禁止从国内商业银行借入资金用于境外投资。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 非居民购买本地股票、 债券、 基金或其他有价证券应获得老挝银行的批准,同时,外国投资者包括其关联方持有的基金总数不得超过未清偿基金总额的30%。非居民在本地销售或发行股票、 债券、 基金或其他有价证券应获得老挝证券委员会的批准。居民向境外转移资金并购买股票、 债券、 基金或其他有价证券, 应获得政府相关机构以及老挝银行的批准。居民在境外发行股票、 债券、 基金或其他有价证券, 应经过老挝证券委员会批准, 并获得东道国的授权。

信贷业务: 居民对外提供贷款须经老挝银行批准, 并须通过银行系统进行操作且定期向老挝银行报告还本付息情况。居民向境外借用外债须经老挝银行审批, 并由其进行监管。

房地产投资: 居民将资金转移到境外进行房地产投资, 必须获得政府相关机构以及老挝银行的批准。在符合土地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 允许非居民投资、 买卖房地产并从中获益。

( 五) 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 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可以携带不超过等值 1 亿基普的本外币现钞出境或入境。携带超过等值 1 亿基普现钞出境须经老挝银行的批准。携带超过等值1亿基普现钞入境无须老挝银行批准,但须向海关申报。

个人资本项目: 居民个人经老挝银行批准,可以提供境外贷款,也可以借用外债。

( 六) 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经授权的商业银行可以在境外开立账户。 商业银行可以发放国内外汇贷款,外汇贷款不允许以现金提取, 所有交易必须通过银行转账进行。外币存款准备金率调整为5%。如果银行任意一种外币的敞口头寸超过其一级资本的20%,或整体外汇敞口头寸超过其一级资本的 25%,必须在下一个营业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盈余或买入赤字。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在证券交易所投资不得超过其一级资本的 15%。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只能将其闲置资本用于老挝的优先投资领域。目前, 保险公司只能投资政府债券、公司股票和债券, 在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存款, 或用于财政部允许投资的其他领域。

基金公司: 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于基础设施和与社会保障有关的项目, 其他方面投资须经政府批准。

三、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老挝与中国和越南保持着双边贸易安排, 自 2020 年 1 月 6 日起, 老挝与中国签订了双边合作协议, 与越南的双边支付协议正在续签中。

黎巴嫩

一、 基本情况

( 一) 外汇管理部门

黎巴嫩的外汇管理部门是黎巴嫩银行和黎巴嫩资本市场管理局。 黎巴嫩银行是黎巴嫩的中央银行, 负责监管黎巴嫩金融机构和货币兑换机构; 资本市场管理局主要监管资本交易。

( 二) 主要法规

《货币和信贷准则》 (1963 年)、《关于货币跨境运输的声明》 (2015 年)、 《反洗钱与反恐怖主义融资法》 (2015 年修订) 等。

( 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黎巴嫩的法定货币为黎巴嫩镑,法定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度。为保持汇率的基本稳定, 黎巴嫩银行可以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实际上, 黎巴嫩镑的汇率在 1 美元兑 1501 ~ 1514 黎巴嫩镑的狭小区间内浮动, 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稳定化安排。除对以色列货币外, 黎巴嫩镑可自由兑换。

二、 外汇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黎巴嫩镑可用于对外贸易或资本交易结算。黎巴嫩与欧盟签署了联合协定。黎巴嫩是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的成员国,并与埃及、 伊拉克、 约旦、 科威特、 沙特阿拉伯、 叙利亚、 土耳其和阿联酋签署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黎巴嫩与土耳其的自由贸易协定于 2010 年 11 月签署, 但仍在等待批准。

( 二) 账户管理

允许居民和非居民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 账户管理须符合  《反洗钱与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以及黎巴嫩银行的相关规定。

居民账户: 居民持有的外汇账户有限额, 余额可自由跨境划转。允许非金融实体在国外开立本币账户。

非居民账户: 非居民个人、 非金融实体可以在境内自由开立本币账户。除特定用途,非居民银行及金融实体不得在本地银行和金融机构开立本币借记或信用账户 (包括信托账户)。

( 三)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 禁止与阿拉伯国家联合抵制名单中的商业机构进行货物贸易往来。出口方面, 除特定商品出口数量受限外, 不存在任何限制。进口方面, 进口实行负面清单制度以及进口关税限制 ( 所有的进口产品均须缴纳 3% 的税款, 石油衍生品除外)。出于健康、安全、反欺诈原因, 某些动植物制品、 药品、武器、 弹药、爆炸物、 若干电信设备和石油及工业产品等相关的进口需要许可证。禁止从以色列进口。进口融资须进口商在银行存入等值进口信用证金额15%的同币种资金质押。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 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中介机构和 A 类货币兑换机构资金划转金额受限, 为客户向第三方划转资金不得超过 1500 美元。

( 四) 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方面, 非居民投资黎巴嫩房地产有上限要求, 限额以上的投资须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 外资银行分支机构购买黎巴嫩房地产须由其总部以外汇资金支付,并受 《货币和信贷准则》 第153条的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对境外金融机构持股超过20%的,须经黎巴嫩银行批准且满足《货币和信贷准则》 第153条的规定,对集合投资证券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自有资金。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境外销售和发行股票、 债券及集合投资证券需经黎巴嫩银行批准。非居民对境内银行持股超过 5%或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机构持股超过 10%,需经黎巴嫩银行、资本市场管理局批准。未经资本市场管理局批准,非居民不得擅自发行或销售股票、 债券与集合投资证券等金融工具。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 除满足特定条件, 不允许境内金融机构自身或代客与非居民进行衍生品交易,银行自身进行衍生品交易仅用于风险对冲。非居民在当地购买衍生品不受限制,但在当地出售和发行衍生品须资本市场管理局批准。

信贷业务: 银行提供给非居民使用的信贷额度上限为一级资本的20%,对非居民个人境外使用的信贷额度上限为一级资本的10%,境外信贷总额度上限为一级资本的 4 倍,且不同国家及集团评级不同、额度不同。信贷柜台不允许对单一借款者提供超过其权益资产价值 5%或10万美元( 两者取小者) 的贷款, 前提是任何信贷机构发放的所有贷款每月偿还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35%。银行和金融机构不得向非居民金融实体提供以黎巴嫩镑计价的信贷。除商业用途外, 银行不得以外币存款为目的向客户发放本币信贷。

( 五) 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 1. 5 万美元须申报。

个人资本项目: 遵守 《反洗钱与反恐怖主义融资法》 的相关规定即可。

( 六) 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 银行境外发债须经黎巴嫩银行批准,其定期存单发行额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6倍; 投资黎巴嫩主权外汇债、外国主权债及非主权债的金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 50%,且各部分占比有限制; 境内银行与境外附属机构之间的净债务人头寸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25%。银行投资当地发行的外汇证券,对企业债的投资上限为一级资本的20%,对单个非金融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的持有不得超过自身股本的10%。外汇存款账户须缴纳 14%的存款准备金。银行须在规定的范围内投资境外金融机构股票。非居民银行机构对境内银行持股超过 5% 或设立全资分支机构须经黎巴嫩银行批准。银行净外汇头寸、 全部外汇头寸及可持有的固定外汇头寸分别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 1%、 40%、 60%。银行应遵守 《巴塞尔协议Ⅲ》 中要求银行持有的流动资产占净现金流出的100%以上的规定。2021 年6月4日起,除一年及以下的金融机构贷款外, 银行还须将其外币存款、 债券和存单的14%配售给黎巴嫩银行。

货币兑换机构: 黎巴嫩的货币兑换机构开立必须获得黎巴嫩银行的许可。黎巴嫩货币兑换机

构分 A、B 两类,须满足一定的资本金要求。货币兑换机构可以与商业银行进行外汇交易, 但是不能直接与黎巴嫩银行进行交易。只有注册资本在 50 亿或以上黎巴嫩镑的 A 类货币兑换机构才可以跨境转移现钞和贵金属。

三、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马尔代夫

一、 基本情况

( 一) 外汇管理部门

马尔代夫金融管理局是主要外汇管理部门。

( 二) 主要法规

《马尔代夫金融管理局法》、 《马尔代夫银行法》 (2010 年)、 《马尔代夫银行法第一修正案》(2015 年)、 《反洗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 (2014 年) 等。

( 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马尔代夫的主权货币是马尔代夫拉菲亚, 法定实行水平区间盯住汇率制度。美元在官方市场的买卖价格,以及在银行、货币兑换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买卖价格受马尔代夫金融管理局管理, 在1 美元兑 12. 85 拉菲亚±20%的区间内波动。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稳定化安排。由于二级市场上交易汇率与官方汇率偏离超过 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其归类为双重汇率制度。马尔代夫金融管理局每天公布拉菲亚买入价、 卖出价和中间价, 中间价为前两天商业银行与客户交易买卖价的加权平均值。

二、 外汇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经常和资本项下跨境交易没有限制。对本币使用没有限制。除支付税款和租金、货物和服务以及向政府支付罚款外, 禁止在国内使用外币。

( 二) 账户管理

居民与非居民均可在境内和境外开立外汇账户,账户管理政策一致。  对居民在境外开设并持有拉菲亚账户没有限制。非居民可在境内开立本币账户。允许本币账户自己兑换为外币。

( 三)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 出口方面,出口在收结汇方面无限制。私营部门出口商品种类没有限制。渔业和农业部为观赏鱼出口发放配额。进口方面,进口付汇无限制。进口业务须在经济发展部和马尔代夫海关总署登记后进行。进口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消耗臭氧层的物质,如氢氯氟烃气体,实行进口配额限制管理。

服务贸易、 收益和经常转移: 对服务贸易、 收益和经常转移各类收支交易没有管制措施。自2020 年 1 月 1 日起, 在马尔代夫就业的外籍员工从马尔代夫汇出的资金所缴纳的汇款税废除。

( 四) 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方面, 外商直接投资须经经济发展部等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新的外商直接投资政策自 2020 年 2 月 11 日起生效, 该政策的目标是提高外国投资审批流程的透明度、可预测性、 确定性和一致性, 提高审批流程的效率, 并确定了外商直接投资 ( FDI) 关闭或开放的领域。对外直接投资方面, 不存在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 除政府证券外,其他证券可在获得资本市场发展管理局和证券交易所的事先批准后发行。非居民在国内进行证券投资需要得到政府批准。禁止非居民购买马尔代夫运输和承包公司、 旅游发展公司及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公司的股份。外资持有持牌交易公司的股份, 应获得资本市场发展管理局的批准, 方可将利润汇回。

房地产投资: 对居民在国外购房没有限制, 禁止非居民在国内买卖房地产。

( 五) 个人

根据马尔代夫法律,禁止从事博彩活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转让作为礼物或遗产的证券受到限制。进口或出口等值1万美元以上本外币现钞须向海关报告。

( 六) 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 银行的最低存款准备金为本外币活期和定期存款总额的10%。外汇风险敞口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金总额的 40%,  任何一种外汇的风险敞口,多头不得超过银行资本金的 25%,  空头不得超过银行资本金的 15%。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 保险公司投资不受限制。 养老基金只能投资于上市的政府证券、其他证券、开放式工具和银行监管机构许可的存款。

三、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马来西亚

一、 基本情况

( 一) 外汇管理部门

马来西亚国家银行是马来西亚的外汇管理部门。

( 二) 主要法规

《马来西亚中央银行法》 《金融服务法》。

( 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马来西亚的法定货币为马来西亚林吉特。法定和实际汇率制度为浮动汇率制度。官方汇率由外汇市场供求决定,作为所有国际交易的参考值。

二、 外汇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与以色列或使用以色列货币进行的交易须获得马来西亚国家银行的批准。林吉特通过境内授权银行或指定海外办事处用于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国际贸易项下和资本项目下的结算,但实物结算只能在马来西亚境内进行。居民之间的国内商品和服务贸易必须以林吉特结算。马来西亚国家银行已与多国中央银行签订了期限和规模不等的货币互换协议,包括中国人民银行、 韩国银行、 印度尼西亚银行、日本银行等。2021年7月28 日,马来西亚国家银行还获得了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的国外常备回购便利 ( FIMA) 的永久使用权, 将美元流动性引入在岸市场。马来西亚是东盟互换协议成员、 “ 东盟+ 3” 清迈多边化倡议成员和东亚及太平洋地区中央银行行长会议组织( EMEAP) 成员。

( 二) 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 允许居民在境内外开立外汇账户,境外外汇账户资金可自由转移至马来西亚。禁止居民在境外开立本币账户。居民个人与非居民非直系亲属开立和持有共同外汇账户须事前获得马来西亚国家银行的批准。

非居民账户: 允许非居民无须经批准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 账户内资金可自由汇出境外。经马来西亚国家银行批准, 非居民可在境内授权银行开立本币账户, 也可在授权银行海外办事处开立本币账户, 本币账户内资金可兑换外币后自由汇出境外。

( 三)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 进口方面, 进口付汇所需单证由付款银行决定。采用进口许可制度, 马来西亚财政部和皇家海关拥有进口管制权。目前, 马来西亚实施多种非关税措施,如负面清单、进口配额等。出口方面,出口收入必须在 6 个月内汇回, 特殊情况可延长至24个月,因其他原因导致超期汇回的须经马来西亚国家银行批准。居民贸易外币账户可自由留存出口收入,不强制兑换。 采用出口许可制度, 对部分商品出口实施控制, 避免国内市场出现短缺。服务贸易、 收益和经常转移: 无限制。

( 四) 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方面,非居民购买马来西亚金融机构股权不得超过 5%。涉及外国人取得财产(如未开发或已开发的土地) 的外商直接投资, 根据投资金额大小须获得马来西亚经济规划局的批准。对外直接投资方面,  符合马来西亚国家银行关于对外直接投资审慎性要求的居民可以从事对外直接投资。 通过国内借用林吉特贷款投资于境外的居民受到审慎性限制每年投资限额不超过等值 5000 万林吉特, 限制仅适用于通过林吉特兑换、 从外币交易账户转移、 以对外直接投资之外的目的获得授权银行的外汇贷款, 以及金融资产互换方式获得的海外投资资金。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 非居民方面,非居民可以买卖在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可以在境内发售股票,但部分交易须经证券委员会批准。 非居民可以在境内发行外币计价的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但以本币计价的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须经马来西亚国家银行批准。非居民可以购买衍生品或其他工具, 但发行衍生品或其他工具须经马来西亚国家银行批准。居民方面,允许居民投资境外资本和货币市场投资, 投资资金来源于通过林吉特兑换、从外币账户转移、从银行获得的外汇贷款 ( 不包括对外直接投资目的) 以及金融资产互换方式获得的海外资金。没有国内林吉特借款的居民, 兑换外币用于投资外币资产的行为不受限制。有国内林吉特借款的居民, 企业每年度投资限额累计等值5000万林吉特,个人每年度投资限额累计等值 100 万林吉特。居民可直接与非居民进行外汇衍生品 ( 汇率衍生品除外) 交易, 购买汇率衍生品和其他以林吉特为参考的衍生品必须事先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授权银行可在境外向非居民发售以林吉特计价的金融工具, 可在境内向居民和非居民发售以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

信贷业务:允许居民向非居民(金融机构除外)借入外汇或获得外币商业信贷。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出口信贷期限不得超过出口之日起 6 个月。允许居民向非居民(金融机构除外) 提供本币贷款,以资助境内实体经济活动。除个别例外情况,居民可向非居民提供不限额度的财务担保, 居民可以自由地从非居民处获得财务担保。

房地产投资: 居民企业境外购买房地产与对外直接投资管理要求一致, 居民个人以教育、 就业或移民为目的在境外购置房产的不受限制。非居民可自由在马来西亚购买住宅、商业和办公用房产 但交易价格要高于 100 万林吉特。

( 五) 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 居民和非居民可携带不超过等值 1 万美元本外币现钞进出境, 超过上述金额须经马来西亚国家银行批准。

个人资本项目:允许居民个人与境外的直系亲属之间发生借贷资金往来, 但须遵守审慎限制。居民个人向直系亲属以外的非居民借入的外币债务不得超过等值1000万林吉特,其中向非金融机构以外的非居民借入的债务总额不得超过等值100万林吉特。

( 六) 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  授权银行可与客户自主决定买卖价差和外汇佣金。 授权银行可按市场利率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及同业交易。授权银行可以向非居民发放本币贷款,须用于实体经济活动。授权银行可以向居民和非居民发放外币贷款,对居民个人的贷款总额不超过1000万林吉特。

在即期外汇市场,国内银行和货币服务机构经授权后可以开展汇款、货币兑换和批发市场货币业务, 承接与居民和非居民的即期交易。在远期外汇市场, 居民可根据授权银行的合约、 非居民可根据授权银行或海外办事处的合约,对冲经常账户和金融账户交易。居民和非居民机构投资者、企业实体可签订远期合约。所有授权国际结算银行均受以下审慎限制所规限,该限制适用于对居民及非居民的信贷风险: 对单一交易对手或关联交易对手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授权国际结算银行总资本的25%;对于相关银行实体的风险敞口 (不论是在境内或境外运营),马来西亚国家银行批准的上限不得超过银行业总资本的 50%,并受明确标准的约束。这适用于林吉特和外币风险敞口,包括表内和表外交易产生的所有负债、 担保和或有负债。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 养老基金通过证券委员会指定的私人退休计划, 可以进行海外投资。经许可的保险公司可在境外投资, 投资额不得超过个人保险基金或股东基金总资产的10%。

三、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蒙古国

一、 基本情况

( 一) 外汇管理部门

蒙古国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是蒙古国的外汇管理部门。

( 二) 主要法规

《外汇法》 《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法》。

( 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蒙古国的法定货币为蒙古图格里克,法定实行浮动汇率制, 图格里克与美元、欧元及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蒙古国银行为了保证汇率弹性与宏观经济基本面相适应,通过外汇市场拍卖的方式进行干预, 以缓解供需缺口。实际汇率安排被归类为稳定化安排。图格里克兑美元的官方汇率是买入价和卖出价的加权总和, 权重分别为买入量占比和卖出量占比。图格里克兑其他外币的参考汇率计算基于当天下午4:00 至4:30 的国际市场汇率。由于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的差异超过 2%,图格里克汇率被认定为多重汇率架构。官方参考汇率用于财务核算、海关估价和与蒙古国银行的政府交易。每日参考汇率是蒙古国银行前一天的收盘汇率。蒙古国银行每个工作日公布参考汇率。

二、 外汇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本币可用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跨境交易结算。根据蒙古国 《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法》 规定,所有金融机构和特定的非金融机构均须向金融信息部门报告超过等值2000万图格里克的现金和外汇交易。涉嫌犯罪所得、 洗钱或资助恐怖主义的交易,无论数额大小,均必须报告。蒙古国对与塞尔维亚和黑山的某些交易实行限制。居民间所有交易协议、 商品和关税须以本币计价和结算,仅授权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才能在境内交易中使用外汇。

( 二) 账户管理

居民和非居民均可在境内外开立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出口收入和境外汇入外汇均可存入境内外汇账户,境内外汇账户中的资金没有使用限制。非居民外汇账户须纳入登记,金融机构须针对非居民账户和外汇账户做尽职调查。

( 三)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 进出口贸易在跨境资金收付方面无限制。进口方面采用负面清单管理,禁止进口毒品、酒精以及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物品。出口历史文物、 贵金属等需要获得出口许可证。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 无限制。

( 四) 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方面, 不存在限制。对外直接投资方面, 银行不得设立子公司或持有任何公司 20%以上的少数股权, 其他无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 居民和非居民控股股东增加或减少 5% 以上股份须在 5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司网站向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和公众披露相关情况。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非居民法人经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批准, 可在蒙古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须在其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中注明蒙古国与该证券初始发行国之间的监管差异,且发行人须对投资者进行潜在风险提示。非居民证券发行的标准和被接受的外国交易所名单由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决定。居民可以在国外购买股票或其他股份性质的证券。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国公司可在外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和交易其一定比例的证券、 存托凭证, 发行前须向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登记。债券市场方面, 居民可在境外购买、 出售或发行债券、集合投资证券; 非居民在境内购买债券必须通过经纪人和交易商向存托所登记,  禁止非居民在境内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证券。禁止境外注册投资基金境内公开发行或出售其股份和权益; 经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授权批准, 境外注册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封闭式要约出售其股份和权益。允许非居民在境内、居民在境外购买、 销售或发行货币市场工具。

信贷业务: 居民向非居民申请商业和金融信贷须在签订信贷协议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蒙古国银行登记,居民须向蒙古国银行提交贷款登记表。

房地产投资: 居民境外购买房产以及非居民在蒙古国境内购买房产均须登记。

( 五) 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 对携带现钞出入境基本没有限制, 若携带等值 1500 万图格里克以上的本外币现钞出入境,须根据蒙古国 《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法》 的要求进行申报。个人间的礼品、捐赠、遗产交易不受监管, 接受礼品、 捐赠、 遗产的民政官员须向相应的政府机关登记。

个人资本项目: 居民个人向非居民申请商业和金融贷款, 须在签订信贷协议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蒙古国银行登记,居民个人须向蒙古国银行提交一份贷款登记表格。

( 六) 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 截至2021年6月30日,蒙古国共有12 家商业银行、 536 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和39 家货币兑换机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自行制定与客户交易的汇率。12 家商业银行和蒙古国开发银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买卖差价和市场参与者的佣金没有限制。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持有境外账户须得到蒙古国银行的许可。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借入外债无须登记。银行须获得补充外汇结算许可证,才能从事向非居民发放金融或商业信贷、发放境内外汇贷款、境外投资、远期外汇业务等业务。银行本币存款准备金率为6%,外汇存款准备金率为15%。银行在蒙古国银行开立本外币账户中须保持至少50%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对于外汇头寸限制,单一币种净头寸的限额为调整资本的15%,所有币种的总净头寸限额为调整资本的30%。所有居民和非居民都必须获得蒙古国银行的许可后才能成为银行股东。投资境内银行 33% 以上所有权的外国国有法人实体还须事先获得蒙古国政府的许可证。

货币兑换机构: 经批准的货币兑换机构可参与即期外汇市场交易, 代其客户买卖外汇、使用外币支付或转账,但不可以在境外开立账户。

三、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自2021年1月29日起,为降低存款美元化, 除了《国家货币支付法》 规定的情况(包括外汇、存款、贷款、衍生品、经许可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交易和经蒙古国银行许可的交易)外,其他情况下居民和法人之间禁止用外币进行交易。 

3266次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