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 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亚洲篇续)

外汇管理局   2023-08-31 22:44:03

孟加拉国

一、 基本情况

( 一) 外汇管理部门

孟加拉银行是孟加拉国的中央银行, 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 负责管理外汇储备、 监督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 授权部分银行及经销商办理外汇业务。

( 二) 主要法规

《外汇管理法》(1947年)、《外国私人投资(促进和保护)法》(1980 年)。

( 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孟加拉国的法定货币为塔卡,法定实行浮动汇率制。孟加拉银行干预外汇市场,以遏制汇率的过度波动。从2020年2月开始,孟加拉塔卡兑美元汇率已稳定在2%的区间内,实际汇率制度从类爬行盯住被重新归类为稳定化安排。塔卡官方汇率主要考虑上一日纽约市场各主要货币兑美元的汇率收盘价,及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的美元兑塔卡汇率。授权的外汇交易商可以自行决定外汇零售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汇率价格。

二、 外汇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孟加拉国的跨境交易通常以可兑换货币进行结算,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通过非居民的塔卡账户进行结算。除美元之外,亚洲清算联盟 ( 孟加拉国、 不丹、印度等九国于1974年成立的区域性多边贸易清算机构) 理事会还允许成员国之间使用欧元进行交易。孟加拉国与成员国的结算必须通过亚洲清算联盟,并以亚洲清算联盟货币单位进行计算。此外,日元也是亚洲清算联盟机制中的一种结算货币。境内居民之间的交易不允许使用外币计价结算。

( 二) 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 居民可开立居民外汇存款账户,以存放出国旅行带回的外汇, 账户余额可汇出境外支付境外旅行费用,但不可存放出口货物或服务的收入等。 商品和服务出口商可将一定比例的出口收入,以美元、 英镑、 欧元或日元的形式存入授权银行的出口商保留配额账户。出口商保留配额账户中的外汇不能用于出口商的海外投资,可用于实需交易、进口清算和偿还关联公司贷款等,可提前支付不超过等值25000美元的进口预付款。居民返回孟加拉国后可以保留在国外居住时在国外开立的账户。海外工程承包企业及其海外项目常驻企业可与非居民合作伙伴在境外开立银行账户,以收取工程款项以及取得短期贷款收益。

非居民账户: 授权银行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居民开立外汇账户。应付给外国股东的股息可记入其境内外汇账户。在国外工作和赚取收入的孟加拉国公民, 包括在国外自营的孟加拉国移民,即使没有初始存款, 也可以用英镑、 美元、欧元或日元开设外汇账户。所有非居民孟加拉国国民和孟加拉国裔人士, 包括具有双重国籍且通常居住在国外的人,均可在授权银行保留 “ 非居民外汇存款账户” 的计息定期存款账户。

( 三)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 出口方面,一般情况下,出口收入须在装运后 4 个月内汇回。对出口设定强制结汇比例,相应外汇须出售给授权银行, 出口收汇留存率分 15%、75%、80% 和100% 四档。进口方面,采用负面清单管理,进口商须在商务部登记,进口付汇一般须开具信用证,并由授权经销商签发信用证授权表。进口有配额管理要求。超限额的进口预付货款,须出具预付货款保函。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 国际贸易项下运费支出一般不受限制,但对技术服务、计算机及信息服务、佣金、利润、广告费等交易存在真实性审核要求,境外培训、咨询、出口企业佣金、 期刊费用存在指导性限额管理。对服务贸易收入设置强制结汇比例,除通信技术相关服务以外的服务贸易留存率为 60%。超出等值1万美元额度的医疗费用支出须获得孟加拉银行批准,并提交证明文件。对外提供的小额服务收款的限额为每笔等值1万美元。产业政策范围内的服务业可以将上一年销售总额的1%或10万美元用于支付审计费、委托费、测试费、估计费等合法项目支出。

( 四) 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方面,除工业部门外的外商直接投资都须批准。保障外商直接投资受到保护和公平待遇,投资不设额度。当非居民向居民投资者转让股权, 并进行投资清算时,必须通过资产净值法、市场价值法、现金流量折现法计算汇回收入的基准。居民不得汇款用于出国购买房产,允许非居民用国外资金购买孟加拉国境内房产。非居民境内房地产销售收入汇出, 须经孟加拉银行批准(一般情况下不批准)。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居民向境外直接投资均须批准,对于居民自有资本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批准。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 允许非居民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交易股票、债券及共同基金等。不允许非居民购买境内货币市场工具,不允许非居民在境内发行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不允许居民在境外交易和发行股票、 债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 经孟加拉银行批准,授权银行可通过交易所交易商品期货、 期权及场外衍生品,对冲客户的交易风险。不允许相关机构使用衍生品进行投机交易。不允许非居民在境内交易、发行衍生品其他工具, 不允许居民在境外发行衍生品和其他工具。

信贷业务: 授权银行可直接向居民发放期限 180 天的工业原料进口商业贷款, 以及期限不超过 360 天的资本设备进口商业贷款。进口商可通过授权银行从境外获得期限不超过 1 年的买方信贷。企业超过 360 天的借款或进口延期付款须经投资局批准, 出口延期收款超过 120 天须经孟加拉银行批准。银行可为居民向非居民经常项下的付款提供担保或保证。借款人根据投资局批准的外债合同签发担保, 无须孟加拉银行批准。居民从境外收到担保或保证时, 需要全面披露基础交易。除非孟加拉银行批准并在特定情况下, 居民不得向非居民提供金融信贷。

( 五) 个人

一般情况下,居民个人须在1个月内向授权银行出售所有收到的外汇。

个人经常项目: 对部分个人经常项目支出实施额度管理, 须提交证明材料获取标准额度。孟加拉国居民出国私人旅行, 指导性限额为每人每年等值 12000美元。对于政府批准的服务合同,

非居民个人可以自由汇出净薪酬的75%。除孟加拉国公民境外工资收入外, 居民须对境外汇入款进行申报。一般情况下,超出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旅游支票或现钞出入境需要申报。携带本币现钞出境不可超过10000塔卡。根据与印度签署的谅解备忘录,个人在两国之间的边贸区交易商品每天不得超过等值100美元。

个人资本项目: 居民与非居民个人之间开展贷款业务是不允许的。 移民财产境外转移不允许超过标准限额。移民汇入超过等值 5000 美元须申报, 须遵守海关税收和商务部入境资格的规定。通过继承方式将所有权转移给非居民不受限制,但继承财产须在孟加拉银行授权下才能转移至境外。境外财产继承须向孟加拉银行报告,净货币收入须汇回。

( 六) 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 授权银行境外分行和代理行可获得不超过 7 天的短期和透支贷款。未经孟加拉银行批准,银行不允许向非居民提供贷款。发放国内外汇贷款和购买以外币计价的境内证券须经孟加拉银行批准。银行必须将外汇存款利率维持在与国际市场利率一致的水平。银行购买以外币计价的境内发行证券须经孟加拉银行批准。允许授权银行为在孟加拉国从事制造或服务产出活动三年及以上的外资控股公司发放定期贷款,须遵守适用的信贷规范和审慎参数,包括单一借款人风险敞口限额、 债务权益比率等。孟加拉国的外资工业企业无须批准,可获得一年内的无息贷款用于商业运营,不包括从外国母公司或者股东的采购。银行本外币存款账户的准备金要求和流动资产要求一致。授权银行外汇头寸限额为其资本的 20%。截至 2020年12月31日,孟加拉国所有银行的外汇头寸净敞口上限为22.6亿美元。孟加拉银行不参与外汇衍生品市场。

基金公司: 孟加拉国养老基金公司未经孟加拉银行批准不得进行境外投资, 在境内投资不受限制。居民投资公司和集合投资基金一般不得投资境外。

货币兑换机构: 截至 2020年12月31日,孟加拉银行授权235家货币兑换商和 114 家受限货币兑换商开展跨境旅行货币兑换。货币兑换机构不允许直接与孟加拉银行交易,也不允许在境外开立账户,但允许在境内开立外币账户。孟加拉银行授权1040家银行分支机构从事与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开展外汇交易, 61 家商业银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即期、掉期和远期外汇买卖。

三、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缅甸

一、 基本情况

( 一) 外汇管理部门

缅甸中央银行是其外汇管理部门。

( 二) 主要法规

《外汇管理法》 《缅甸投资法》 《缅甸保险法》 《外商投资法》, 以及缅甸中央银行其他法规。

( 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缅甸的法定货币为缅甸元,法定实行浮动汇率制。缅甸中央银行未对缅甸元汇率水平设定预期目标,主张汇率随市场供需波动,但仍保留干预外汇市场过度波动的权力。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其他有管理的安排。缅甸中央银行根据外汇市场上的交易量计算和发布每日参考汇率,参考汇率的计算方法是将授权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执行的银行间外汇交易的平均汇率以及授权经营外  汇业务的银行与其客户交易的平均汇率进行加权。参考汇率是一种指示性汇率,外汇市场参与者不需要在其交易中使用。

二、 外汇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缅甸是亚洲清算联盟成员国,成员国之间的结算通过亚洲清算联盟进行。  居民外汇账户持有人可以从其账户中转移外汇资金结算居民之间的交易。缅甸是东盟成员国。与周边国家签署了双边贸易协定,这些协定中未规定信贷展期内容。

( 二) 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 允许居民在国内开立外汇账户,外汇账户外汇可以用于所有支付,包括进口支付。外汇余额可以提取现金, 每周最多可提取 1 万美元。允许账户之间的资金转移。允许居民在国外开立外汇账户。在国外开立账户须获得批准, 银行必须在一周内向缅甸中央银行报告在国外开立外汇账户的情况。居民不允许在国外开立缅甸元账户。本币账户余额在支付公务费用时才允许兑换成外币,且须获得经济发展规划部批准。

非居民账户: 允许非居民在授权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无须缅甸中央银行批准。外汇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所有支付,包括进口支付。外汇账户余额可以现金提取,每周最多可提取1万美元。允许账户之间的资金转移, 允许非居民在国内开立本币账户, 但所有收支都需要经过授权。本币账户内资金须经过审批后才可兑换成外币。一般情况下不冻结账户。

( 三)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 进口方面,公共部门的进口计划每年编制一次,并作为经济发展规划部制定的外汇预算的一部分。进口交易必须通过授权银行进行,并提供业务证明材料。进口商购汇后经授权存入外汇账户,可凭商务部签发的许可证, 以信用证或电汇方式支付进口货款。进口预付款需要押金。进口某些货物须获得许可证。政府经济企业可以从事自营对外贸易,但对于负面清单中的某些物品必须向商务部申请进口许可证。私人进口商也需要为负面清单中的某些物品申请进口许可证或执照。出口方面,出口收入须在出口 6 个月内通过中央银行授权银行全部汇回。银行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缅甸中央银行提交超过 6 个月未汇回出口收入的企业名单。国有企业、协会和私营公司出口某些物品须申请出口许可证或执照,被豁免的物品除外。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 在授权银行汇出保险费无须经缅甸中央银行批准。外国航空公司支付的空运费和盈余收入可以自由汇出。净收入、贷款摊销和利息的对外支付,须经经济发展规划部批准, 同时须提交缴税证明。居民国外旅行出示护照、 签证和机票,可汇出不超过等值 1 万美元的外汇。非居民因发生事故 ( 如空难) 获得的补偿金或非居民养老金可以自由汇出。境外医疗、教育、会议费用以及家庭成员在国外的生活费用申请外汇金额不超过 1 万美元或等值外汇,超过 1 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 则须经缅甸中央银行批准。工资和合法赚取的收入在缴税后可以通过授权银行转移到国外,  无须经缅甸中央银行批准。服务贸易和经常转移收入应在确认交易日期 6 个月内汇回境内授权银行账户。

( 四) 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外国投资者须进行资金申报, 每笔资金交易须提供证明材料。资金汇入时无证明材料的外国投资者, 不得将资金汇出境外。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居民对外直接投资须经缅甸中央银行批准。 直接投资清算方面,外国投资者可将其投资资金汇回本国或第三国。

房地产投资: 居民境外购买房产需要得到缅甸中央银行的批准。外国人不得拥有土地, 但收到缅甸投资委员会的许可证或批准后, 外国投资者可租赁土地或建筑物, 租期可达 50 年。期满后, 经缅甸投资委员会批准, 可续租。

资本和货币市场交易: 居民须经缅甸中央银行批准方可购汇用于资本项目交易。居民可在合法持有的外汇收入存入期限届满后结汇,也可将其保留在外汇账户中。居民在境外以及非居民在境内购买、 销售或发行股票,须获缅甸中央银行批准。禁止居民在境外以及非居民在境内进行债券和其他债务证券的资本交易。禁止居民在境外以及非居民在境内购买、销售或发行货币市场工具和集合投资证券。

信贷业务: 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商业信贷、 金融信贷、 跨境担保须经缅甸中央银行批准。

( 五) 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 居民收到不超过等值1万美元外币后, 最多可持有6个月。居民出境旅游须出示护照、签证和机票, 可携带不超过等值1 万美元的外币现钞,非居民可携带不超过1万美元或等值外币入境,无须申报。

个人资本项目: 居民向非居民贷款和借款须审批。未经缅甸中央银行事先批准,居民不得从国外贷款或在国外进行其他类型的借贷或签署可能是贷款的文件。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发生礼物、捐赠、 遗产和遗赠的交易, 如果不超过等值1万美元,可以由授权银行批准和办理。任何超过 1 万美元的交易需要获得缅甸中央银行的批准。

( 六) 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 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借用外债须经缅甸中央银行批准。自2020年3月26日起,为了提高和保持系统内充足的流动性水平以应对新冠疫情的影响,缅甸中央银行暂时将银行最低准备金率从客户缅甸元存款的5%下调至3.5%。基于未平仓头寸(NOP) 的最大限额应不超过核心资本的±20%,该指令适用于居民和非居民的资产和负债。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 缅甸保险公司经经济发展规划部批准, 可在国内和国外投资。目前缅甸保险公司投资标的没有外国或当地的投资资产组合,只有缅甸中央银行出售的政府证券。在本地持有的投资组合没有最低限制。缅甸保险公司可以接受从保险中获得的缅甸元或外汇作为保险费,并允许以缅甸元或外汇支付损失赔偿。缅甸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和支付赔偿金的币种必须相同。养老基金没有投资限制。

三、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即期外汇市场包括零售柜台(总共22个)和授权交易批发市场, 包括缅甸中央银行组织的外汇拍卖。截至2020年6月30日,有24 家私人银行和 369 家非银行公司获准开展货币兑换业务,其中 19 家私人银行也获得了非现金批发交易的授权。此外,3家国有银行和13家外国银行分行被授权经营外汇业务。客户可在零售市场自由出售或购买最多 1 万美元或等值的新加坡元、欧元、泰铢和马来西亚林吉特。经授权从事外汇交易的私人批发银行可以通过国外外汇账户相互结算外汇交易。授权银行被允许向客户提供更大额的非现金外汇服务, 并在授权交易市场上相互直接交易。银行间外汇批发市场所报的实际汇率为现行市场汇率。目前,已有34家银行参与了银行间市场活动,成交额显著提高。缅甸中央银行不干预银行间市场的参与者。允许授权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可参与远期外汇市场。

尼泊尔

一、 基本情况

( 一) 外汇管理部门

尼泊尔中央银行是尼泊尔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汇率政策,对外汇储备进行管理。

( 二) 主要法规

《尼泊尔中央银行法案》 (2002 年)。

( 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尼泊尔的法定货币为尼泊尔卢比,实行传统盯住汇率制度, 与印度卢比挂钩。自1993年2月起,尼泊尔卢比与印度卢比兑换比率固定为1.61。尼泊尔中央银行发布的美元参考汇率依据印度外汇市场上特定时间美元兑印度卢比的汇率中间价确定。官方汇率由尼泊尔中央银行确定,用于尼泊尔中央银行以及政府部门交易相关的会计和估值项目。其他货币的买入和卖出价根据每日境外市场的美元买入和卖出报价确定。

二、 外汇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尼泊尔卢比和印度卢比之间的兑换不受限制。除非尼泊尔中央银行批准,否则与不丹和印度的交易必须以印度卢比结算。经常账户跨境交易不得使用本币。除个别从印度进口商品可使用美元结算外,对印度的其他进出口收入必须以印度卢比结算。对其他国家的出口收入必须以可兑换货币收取。商业银行可以与中国游客、赴中国的尼泊尔游客和在中国学习的尼泊尔学生进行人民币交易。除印度外,与亚洲清算联盟成员国的交易必须通过亚洲清算联盟进行。资本交易结算不得使用本国货币。居民之间(包括注册实体) 使用外汇交易须获得尼泊尔中央银行的许可。居民个人可以购买印度卢比或将其出售给尼泊尔中央银行或授权兑换机构。

( 二) 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允许符合条件的居民在国内开立外汇账户。出口商可以将全部出口收入存入外汇账户,以支付与贸易相关的费用。在国外 ( 不丹和印度除外) 赚取外汇的尼泊尔居民个人或公司也可以开立外汇账户。居民外汇账户可直接向境外支付相关活动费用,如展位预订、注册费和服务费。经授权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劳工部门和货币兑换机构也可以开立外汇账户。监护人父母和留学生可开立美元账户,以支付留学费用。居民个人和机构开立的外汇账户单次转账不得超过1 万美元,支付服务费一年不超过2万美元,支付外交人员现金不超过500美元。居民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须获得批准,但对账户的转账和操作没有限制。商业银行获得批准后可以在国外开立外汇账户,以便利电子商务支付。居民不得在国外开立本币账户。

非居民账户: 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居民开立外币账户,账户可存放所有指定的可兑换货币,账户余额可自由转出。国际组织可以开立外币账户。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居民开立本币账户。持有商务签证或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士可开立尼泊尔本币银行账户,其75%的工资、全部的公积金和携带入境的外币可自由转出。

( 三)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 出口方面,禁止部分物品出口。出口收入须在货物出口后 6 个月内调回国内。出口商可将其全部出口收入存入境内银行的外汇账户, 用于与贸易有关的开支,无强制结汇要求。在收取出口货物离岸价格 1%的保证金或其他可接受抵押品的条件下,银行可授权办理一次性不超过等值 50 万美元的出口贸易。出口超过等值50万美元的商品须经尼泊尔中央银行出具商业信誉信息报告。进口方面,注册实体须提交相关文件才能开立信用证进口货物。银行开立 5 万美元信用证之前,须获得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进口商以汇票或电汇方式付款的最高限额为3.5万美元。部分物品进口受限。禁止非尼泊尔本土货物进口后再出口至印度,以及进口自印度的货物再出口至任何其他地区。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 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保留在外汇账户中, 其他经常转移, 如通过授权汇款公司从国外收取的劳务收入,也可保留在外汇账户中,但不得超过15天。机构和个人存入外汇账户的所得,可凭真实性材料自由使用。单笔服务贸易进口支付不得超过等值1万美元,超过部分须经尼泊尔中央银行批准。旅游津贴最高限额为1500美元。与医疗费用相关的服务贸易支出须经医务委员会批准,单笔金额不超过1万美元,超过部分须经尼泊尔中央银行批准。外国投资者将其投资收益汇回须经尼泊尔中央银行批准。

( 四) 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方面,所有投资须经工业部批准, 不允许投资家庭手工业、小规模产业和国防相关产业。外国投资者可在大中型企业持有 100% 的股权比例。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尼泊尔公民不论是否在尼泊尔居住, 均禁止在外国开展任何形式的投资,除非政府明确允许。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 非居民在尼泊尔发行或出售股票、证券须得到政府监管部门和尼泊尔中央银行的批准。在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非居民可以投资境内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禁止在当地出售或发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不可购买国外股票和其他证券。尼泊尔籍非居民可购买特定公共债券或政府债券, 其他非居民不可买入公共债券或政府债券。只有发电和输电公司才能在本地发行不超过项目成本60%的外币债券。居民在国外出售或发行股票、 证券须得到尼泊尔中央银行批准。居民禁止在境外买入或卖出货币市场工具。境外尼泊尔公民若将在境外获取的收益投资境外基金, 在向尼泊尔中央银行报备后, 返回尼泊尔后仍可持有。

信贷业务: 不允许境内居民向非居民发放商业信贷和金融信贷。 非居民向居民发放的商业信贷若以任何形式的国内资产或担保提供委托和质押,则须经尼泊尔中央银行批准。商业银行可向符合条件的居民个人和机构,发放最高可达货物出口价值70%的出口贸易信贷,信贷最长3个月,在不可抗力情况下期限可以延长而免受处罚。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担保根据具体情况须经尼泊尔中央银行批准。

( 五) 个人

尼泊尔居民出入境可携带不超过5000尼泊尔卢比现钞。居民未经许可禁止携带除印度卢比以外的外币出境,非居民可携带等值5000美元的外币出境。居民和非居民可自由携带外币入境,但金额超过5000美元须申报,尼泊尔居民和印度居民携带印度卢比入境则不受限制。自2020年4月1日起,商业银行可根据规定向尼泊尔学生提供外汇便利, 以支付生活费,而无须教育部证明文件。支付境外医疗费用须尼泊尔注册医生的推荐。个人支付超过等值 1 万美元限额须经尼泊尔中央银行批准。禁止兑换面值超过100的印度卢比,禁止携带面值超过100的印度卢比入境。居民个人可以零利率从境外借入50万美元,借款时间至少 5年。

( 六) 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 经尼泊尔中央银行批准,B类金融机构无须抵押即可从境外借入资金,上限不超过核心资本净额,期限为1 ~ 5 年,利率或费用最高上限为6个月期 LIBOR 上浮4个百分点。商业银行可向参与外汇交易的机构提供远期合同, 与外国银行和其他金融实体签订利率互换协议, 无须事前获得尼泊尔中央银行批准。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各自银行和金融机构董事会批准下,可进行衍生品和其他工具交易,如远期、 掉期、 期权和期货,可将其可兑换外汇投资于任何期限的金融工具。商业银行不得持有远期外汇头寸。银行境外资产负债总额的净未平仓不应超过核心资本的30%。27家A 银行和 18 家B类金融机构可以自行决定与客户进行可兑换外币交易的汇率,印度卢比除外。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不能以外汇向境外投资, 不得投资非居民发行的证券, 不得在境外购买股票或其他证券。

三、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尼泊尔的外汇市场组成包括尼泊尔中央银行、授权银行和金融机构、 汇款公司、旅行社、货币兑换机构、出口商、进口商和酒店。机构须获得尼泊尔中央银行许可才能进行外汇交易。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共有27家A类银行、18 家B 类金融机构、3383 家机构获准对外经营外汇业务。国家A类银行可以与尼泊尔中央银行进行外汇交易,以维持其外币头寸。B类金融机构可以代客买卖外汇,在境外开设往来账户,并代表客户进行外币支付和转移,但限制性交易和资本交易除外。尼泊尔中央银行不参与远期交易。

沙特阿拉伯

一、 基本情况

( 一) 外汇管理部门

沙特中央银行是沙特阿拉伯的外汇管理部门。

( 二) 主要法规

《外国投资法》 (2020 年修订)、 《银行业控制法》 ( 1966 年)、 《合格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规定》 (2016 年修订)、 《进口许可原则》、 《资本市场法》 (2003 年修订) 等。

( 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沙特阿拉伯的法定货币为沙特里亚尔,实行盯住美元的固定汇率制。沙特里亚尔兑美元的汇率由沙特中央银行决定,中间价为1 美元兑 3.75 沙特里亚尔,自1986年6月以来一直保持稳定。官方汇率用于会计和估值。

二、 外汇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沙特阿拉伯禁止与以色列进行交易和使用以色列货币。参与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国家间的外汇互换协议。

( 二) 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 允许居民在境内外开立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 可在符合反洗钱规定和当地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账户管理,包括余额转移。境外本币账户可自由兑换外币。

非居民账户: 非沙特阿拉伯和非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公民、   在沙特阿拉伯没有合同或项目的非居民企业、非居民投资公司、国际共同基金和其他金融机构,须经批准才能开立境内外汇账户。境内非居民开设外汇账户无须批准。非居民账户可以自由存取款,也可以向境外转账,但沙特里亚尔需要兑换成外币才能自由转账到境外,本币可以自由兑换为外币。

( 三)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 进口方面,实行公开一般许可证制度,对少数商品的进口仍有限制。进口金币必须从原产国或认可的银行购买。对于大多数应税商品最高适用 5% 的关税, 少数商品适用 12% 和20%的关税,烟草产品关税为100%。从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成员国进口可免除关税。出口方面,出口收入无强制汇回和强制结汇要求。禁止政府补贴进口项目再出口。禁止与以色列的贸易。

服务贸易、 收益和经常转移: 无限制。

( 四) 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方面, 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与国内资本享受相同权利, 外商投资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允许外商投资者在境内大部分经济领域进行直接投资。除天然气和石油行业之外,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 20%的利润税。境内非居民境内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管理部门会定期公布并更新负面清单。 非居民投资银行的上限为资本金的60%,还须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没有总体限制,但要收购境内银行 50%以上的资本,必须得到沙特中央银行的批准。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沙特阿拉伯的银行收购外国公司的股份须得到沙特中央银行的批准。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 允许居民和非居民直接投资上市和非上市债务工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在沙特阿拉伯上市的股票,申请条件、要求由资本市场管理局制定。金融机构所管理的资产规模最低要求为5亿美元。非居民可以在二级证券市场上直接进行投资,也可以通过协议互换等形式间接投资股票、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通过互换协议参与资本市场的外资,对单只股票或可转换债务工具的持有上限为发行份额的10%。互换协议持有者允许在开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账户的同时保留互换账户1 年。外国投资者无须遵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相关规定,但必须遵守 2 年禁售期及其他与公司持股相关的规定。证券的发行或销售均须在资本市场管理局的批准和监管下进行,非居民发行者须遵守交易所上市规则和资本市场管理局的外国发行者上市细则。居民和非居民的证券发行和销售适用相同规则,除非该上市公司适用 “ 交叉上市” 规则。居民境外购买、销售或发行资本市场证券不受限制, 但保险公司对外国证券的投资不得超过20%。

房地产投资: 外国投资者可根据业务需要购买境内房产。除此之外, 外国投资者须获得许可才能在除麦加和麦地那外的城市购买投资性房产, 且投资金额至少为3000万沙特里亚尔。对房地产的总处置价值征收5%的税。

信贷业务: 金融信贷业务须经沙特中央银行批准。 境内银行和金融机构办理跨境借款、非居民贷款、 国内外汇贷款须经沙特中央银行批准。

( 五) 个人

居民个人向非居民个人发放贷款须经批准。非居民个人可通过协议互换形式间接投资沙特阿拉伯股票。这种方式只涉及收益交换,并不涉及法律上的股权变更。

( 六) 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 沙特阿拉伯有 32 家持牌银行 (11家国内银行、2 家数字银行、19 家外国银行分支机构) 可从事银行间外汇业务。外汇市场上, 银行可自由决定与客户之间的买卖价差和佣金, 但美元除外。远期外汇市场上, 商业银行可锁定长达 36 个月的外汇风险。银行持有的外汇头寸无限制, 但须通过审慎报告进行监管。在沙特中央银行的管理规则下, 在境内经营的银行允许分销集合投资项目。

保险公司:  除经沙特中央银行批准外,保险公司投资外国股票、债券不得超过20%,投资外币证券不得超过 10%,投资外国政府和外国公司债券不得超过5%。外国保险和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必须确保其负债 ( 不包括再保险份额) 与其在沙特阿拉伯的资产相等,除符合偿付能力保证金要求且经沙特中央银行批准外,不得将资金从分支机构转移到外国。

货币兑换机构: 货币兑换机构不能直接与沙特中央银行交易。A 类兑换商可为客户在国内外市场上兑换外汇, 也可以在境外拥有账户。B 类兑换商只能进行即期交易。

三、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斯里兰卡

一、 基本情况

( 一) 外汇管理部门

斯里兰卡中央银行下设的外汇管理局是其外汇管理部门。

( 二) 主要法规

《外汇交易法》。

( 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斯里兰卡的法定货币是斯里兰卡卢比,实行浮动汇率制。官方汇率由斯里兰卡中央银行根据前一个工作日在银行间市场上执行的美元/  斯里兰卡卢比即期交易,计算每日交易量加权平均银行间汇率形成。其他外币的官方汇率根据上述汇率和每个工作日上午 8 点从路透社交易平台获得的交叉汇率计算确定。

二、 外汇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居民之间的交易必须以斯里兰卡卢比进行。在外汇交易法允许范围内,   可使用外汇进行经常项目交易和资本项目交易。外汇汇兑须根据斯里兰卡相关法规,通过银行外汇交易平台和指定交易商进行。亚洲清算联盟成员国 ( 伊朗除外) 之间贸易及与贸易相关交易的跨境收付,以及该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参与者在净多边的基础上相互商定的款项,均以美元结算。

( 二) 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 允许居民开立外汇账户,包括个人外币账户(PFCA)、商业外币账户(BFCA)、外部投资账户(OIA)、特别存款账户(SDA) 和外部商业借款账户(ECBA)等,斯里兰卡对不同类型居民账户的开户主体、借贷记范围等实行差异化管理。商业外币账户(BFCA) 不允许将斯里兰卡卢比兑换成外币。斯里兰卡卢比账户中的资金可通过外部投资账户兑换为外币,用于支付经常性和允许的资本交易。特别存款账户资金可以在定期存款到期自由兑换外币或汇出境外。

非居民账户: 允许非居民在境内开立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包括便于非居民在斯里兰卡进行资本项目交易的内部投资账户(IIA)、便于移民和继承财产转移的资本项目交易卢比账户(CTRA)、外交团体和外交人员开立的外交卢比账户 (DRA)、以储蓄或活期账户的形式开立和持有移民的可偿还收入账户(ERIA)、非居民卢比账户(NRRA) 等,斯里兰卡对不同类型非居民账户实施差异化管理。非居民账户本币可兑换为外币,但需要根据法规获得一般许可或根据

《外汇交易法》 获得特别许可。

( 三)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 出口方面,货物出口180天内须将出口收入汇回斯里兰卡。从2021年5月28日起,出口商须在收到出口收入后 30天内将出口收入的 25% 兑换成斯里兰卡卢比,且兑换日期不得迟于装运之日起的180天。约183 种商品出口受配额管理。自2021年5月28日起,所有授权银行须每周将出口收入 ( 以美元计价) 的10%出售给斯里兰卡中央银行。进口方面,从斯里兰卡卢比账户支付进口预付款的限额为50000美元( 适用于从外币账户支付的款项)。进口商品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约1500种商品因国家安全等原因进口受限。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 一般保险和再保险的保费汇款可汇出, 但须符合文件要求和斯里兰卡的其他规定。非居民合伙人的利润和对公司非居民股东的股息汇出须相关证明文件。境外旅行支出限额为5000美元。外籍员工可以将其工资和其他收入在支付税费后汇出。自2021年5月28日起,所有授权银行须每周将外来工人汇款的10%出售给斯里兰卡中央银行。允许在斯里兰卡旅游发展局 (SLTDA) 注册的酒店向住客提供服务后接受外币收入,限额为15000美元。

( 四) 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方面,非居民可未经批准投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100% 的股权资本 (普通股和优先股),但部分行业除外。受国际配额限制的出口产品生产等部分行业, 外商直接投资最高比例为 40%。投资资金须通过以非居民名义开立的内部投资账户进行,股权转让或清算所得收入和资本增值部分资金可通过非居民内部投资账户全额汇出。对外直接投资方面,  居民对外直接投资有金额限制。如居民购买境外上市公司股份每年最高限额为 200 万美元, 购买非上市公司股份每年最高限额为50万美元, 购买合伙公司股份终身最高限额为30 万美元,购买个人公司股份终身最高限额为 20 万美元等。资金汇出须通过外部投资账户, 超过限额的对外投资须获经斯里兰卡中央银行货币委员会的特别批准。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 居民可投资股票, 优先股,公司债券,在国外注册公司的债券 ( 以前是债务证券),信托或共同基金份额, 外国政府主权债等。此类投资必须通过外部投资账户进行。对外投资的任何收入和处置收益须在 3 个月内通过原外部投资账户汇回境内。除经允许的资本投资外,所有资本市场证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都有一定的限制措施。居民在境外出售或发行证券须经批准, 收入须进入外部投资账户。非居民包括外国基金、 区域基金、 共同基金、境外注册的实体和外国公民,可以通过内部投资账户投资任何法规允许的不动产或金融资产。非居民所投资资产经许可后可在斯里兰卡出售。非居民不得在境内发行证券。非居民可投资以斯里兰卡卢比计价的政府国库券和债券市场。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 授权银行可以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包括掉期、 期权、 远期利率协议、远期合约和以指定外币进行的掉期。

信贷业务: 借款人 ( 出口商) 须在装运之日起的 180 天内通过出口收入,结清出口信贷,但对于非居民供应商向居民进口商提供商业信贷没有时间限制。居民公司,包括在斯里兰卡注册的非居民控制的公司,可以在没有任何特别批准的情况下获得斯里兰卡卢比借款。离岸银行分支机构可以向斯里兰卡中央银行批准的非居民和居民公司提供外币贷款。

( 五) 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 个人出入境时, 可携带价值不超过 2 万斯里兰卡卢比的物品以及任意金额的外币现钞、 银行汇票、 本票、 旅行卡。个人携带超过等值1.5万美元的外汇或1万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须向海关申报。

个人资本项目: 居民可以向国外的银行、金融机构、大学或教育机构借款, 以支付学费和生活费,境内授权银行须核实真实性后偿还此类贷款。除此之外,不允许居民与非居民之间个人贷款。居民及非居民个人均允许购买和持有任何海外资产或投资(包括根据员工获得的股份、继承或赠与个人投资者等方式)。斯里兰卡居民个人可以通过持有的个人外币账户进行最多 2 万美元的资本项目交易汇款。移民财产可以转移, 但存在一定的金额限制。

( 六) 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 经斯里兰卡中央银行批准的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可自由借入外债。授权银行可以向境内居民和非居民公司发放外汇贷款。经斯里兰卡中央银行批准的银行可购买境内发行的外汇债券。外汇存款账户法定流动资产比率为20%,无须缴纳存款准备金。银行投资境外上市公司最高限额为 200 万美元/年, 投资境外非上市公司最高限额为50万美元/年。商业银行与外汇平衡相关的每日总净额未平仓头寸的正上限为1.99亿美元,负上限为3.08 亿美元。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 对国外证券投资组合的投资额不超过保险公司资产总价值的20%。受斯里兰卡保险监管委员会监管或授权的实体可投资于普通股、 优先股、 公司债券、 风险债券和最高50万美元的主权债券, 超过 50 万美元的投资将须获得货币委员会批准的特别许可。公积金( 包括养老金) 可通过外汇账户进行境外投资,最高50万美元。

货币兑换机构: 截至2021年6月30日,财政部批准持有外汇交易许可证的 24 家商业银行和2 家专业银行成立外汇交易平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78 家交易商,可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外汇交易。所有授权银行可与客户签订远期合同, 以对冲汇率风险敞口,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标的交易期限。

三、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塔吉克斯坦

一、 基本情况

( 一) 外汇管理部门

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是塔吉克斯坦的中央银行,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 承担发布法律法规、发放或收回外汇经营许可证、 确定外汇业务限额、 确定本币汇率等职能。

( 二) 主要法规

《外汇管理与监督法》 《银行法》 等。

( 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塔吉克斯坦的主权货币为索莫尼,法定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不设定市场汇率波动区间,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稳定化安排。索莫尼兑美元的官方汇率,根据截至当天下午4点银行间和银行内外汇市场上外汇买卖价格加权平均计算所得。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有权对计算的加权平均汇率在1.5%的范围内进行调整。索莫尼兑其他货币的汇率由索莫尼兑美元官方汇率与国际市场汇率交叉计算而得。由于官方汇率和平行市场汇率差异超过 2%, 因此汇率管理框架被认定为多重汇率制。

二、 外汇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居民及非居民可使用索莫尼进行所有交易的结算,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国际结算可使用任何一种外币。索莫尼可用于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交易国际结算。

( 二) 账户管理

居民及非居民必须通过授权银行的银行账户进行外汇交易结算,依法提供相关报告、数据以及文件。授权银行须要求居民及非居民说明外汇交易中支付及转账的目的以及去向。

居民账户: 居民在境内银行开立和经营外汇账户不受限制 账户余额可自由在国内银行转账或转出境外。居民可在境外银行开立外汇账户,余额可以不受限制地转入境内。居民在境外银行开立外币账户后10天内通知所在登记的税务部门以及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文件。居民在境外银行外币账户内的资金可以自由支配。

非居民账户: 非居民可在任何贷款机构开设外汇账户。非居民境内账户余额可自由跨境转移,本币可自由兑换成外币。

( 三)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  授权银行必须要求居民根据出口或进口货物、劳务和服务的外汇合同说明收付汇的截止日期。如果收付汇期限变化或发生其他情况导致未在截止日期内收付汇,居民须通知授权银行并提供证明文件。除部分情况外,  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的外汇收入须存入居民在授权银行的账户或其国外账户。法人实体和个人在外汇市场兑换外币不受限制, 向国外付款时须出示合同、 协议或装运单据。所有进口商品的价值必须与支付的金额相等。若进口货物未实际交付,进口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收回之前支付的货款。出口收入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足额收取。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 居民对非居民的服务贸易交易和经常转移付款须提供证明材料。与商业活动无关的服务贸易交易和经常转移付款,居民和非居民可以不开立银行账户。个人或法人机构支付进口货物、 工程和服务费用只能通过银行账户进行。

( 四) 资本和金融项目

塔吉克斯坦按居民与非居民对资本项下交易进行管理。居民在办理对外直接投资、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 参与投资其他衍生证券、 收到或展期超过一年的商业信用、 居民在外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以及其他按照国际标准被视为资本流动的外汇经营活动时,须在交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并向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报告。居民在外资银行开设银行账户的, 应当自开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报告。非居民购买国库券、一年期以内的存单没有限制, 但直接或间接取得贷款机构的控股权, 须向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提出书面申请。非居民在国内发行或销售股票须向财政部登记,并由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批准。 非居民购买非金融公司股票不受限制。

( 五) 个人

除特殊规定外,禁止居民之间进行外汇交易。个人携带外币出境实行限额申报许可制度。个人携带超过等值3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入境需要书面申报, 携带超过等值3000美元外币现钞入境须征收一定的关税。居民个人携带超过等值 1 万美元外币现钞出境须书面申报并出具证明文件,非居民个人携带超过等值 3000 美元外币现钞出境须书面申报并出具证明文件。个人将外币存放于银行账户中不受金额限制,也无须提供证明资金来源的文件。

( 六) 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 金融机构法定资本须以本币计价。金融机构向国外借款、 向非居民发放贷款、购买国内发行的以外币计价的债券不受限制。本外币存款准备金率实行差异化管理,银行的本币存款准备金率为3%,外币存款准备金率为9%。金融机构及贷款机构通过银行进行境外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其法定资本的10%,投资限于国有股份、在境外经营贸易、销售和长期投资的国内企业。未经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许可,银行不能投资外国法人机构 ( 非居民) 证券及股票。各类外汇敞口头寸不得超过金融机构法定资本的8%,外汇敞口总头寸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10%。

三、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泰国

一、 基本情况

( 一) 外汇管理部门

泰国财政部授权泰国中央银行对外汇买卖和兑换履行监管职责,由泰国中央银行下设的外汇管理与政策部具体实施。

( 二) 主要法规

《外汇管理法》 (1942 年)、《出口和进口商品法》 (2015年修订)。

( 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泰国的法定货币为泰铢, 实行浮动汇率制, 汇率由外汇市场供求决定。当泰铢波动较大且偏离基本面时, 泰国中央银行可进行汇率干预, 干预的数据不公开。有关国际储备总额的每周和每月数据公布在泰国中央银行的网站上。

二、 外汇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对本币用于跨境支付结算没有限制。一般情况下允许居民外汇账户间的外汇划转。 泰国中央银行一直在与东盟国家的其他中央银行合作建立快速支付结算的跨境联系。泰国已经与包括印度尼西亚、 马来西亚、 菲律宾、 韩国和越南 5 个亚洲支付联盟成员国建立了跨境自动柜员机提现和查询服务的联系。

( 二) 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 居民可以不受限制地开立境内外汇账户,可使用外汇存款账户分散投资于外币资产, 如外国股票和美元计价的黄金。机构投资者可自由开立境外外汇账户。 居民可开立境外本币账户,在泰国中央银行允许的情况下, 可在境外账户存入泰铢。居民可以将泰铢兑换成外币,用于偿还境外债务或实现其他支付目的。

非居民账户: 非居民开立外汇账户不受限制, 账户资金可以自由存入和支出。非居民可开立证券类非居民泰铢账户和一般用途非居民泰铢账户两类本币账户。不同类型的账户之间不允许转账。非居民的本币账户可存放余额上限是 2 亿泰铢, 非居民合格公司计划下的注册非居民公司除外。非居民可将其本币账户余额兑换为外币, 并将资金转移到国外。

( 三)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 进口方面, 大部分货物可以自由进口,但某些货物需要进口许可证,部分商品被禁止进口。出口方面, 等值 100 万美元以上收入需在出口后 360 天内汇回。超过限额的出口收入也可以用来抵消外汇支出, 无须经泰国中央银行的批准。大部分商品都可以自由出口, 部分商品受到许可证和数量限制。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 等值 100 万美元以上收入需在收款后360天内汇回。

( 四) 资本项目

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外商投资企业用于投资的资本金需在签订合同后360天内存入指定银行外汇账户。外资投资持股不得超过本地注册银行、 财务公司和信贷融资公司股本的25%。非居民个人合计持股不得超过单家银行总股本的5%,不得超过财务公司、地产银行总股本的 10%。外资参股其他泰资企业的股本上限额为49%。更大规模的持股须经过泰国中央银行批准。证券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允许外国投资全额持股。对外直接投资方面, 泰国企业投资境外机构, 股权占比不得低于10%。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 非居民可以购买股票,但持股比例存在限制,超过投资限额的部分可通过持有无投票权的存托凭证持有。 境内居民和非居民机构投资者限额内可自由投资境外的外国证券。个人投资者,不通过当地中介机构投资外国证券者每年最多可投资 500 万美元, 通过当地中介机构投资海外证券不受限制。在泰国注册的公司要想在其他国家公开发行股票、 非居民企业在泰国发行股票、 居民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均须通过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非居民可以购买债券或境内发行的泰铢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投资泰国发行的债务证券须通过泰国中央银行认证的独立证券账户。单家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1000万泰铢。国内金融机构不得向非居民发行或出售泰铢汇票。仅金融公司可向境外公众发行一年期以上的外币可转让存单,  或出售给有权进行外汇交易的机构。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 除美元—泰铢期货外,非居民可在泰国期货交易所进行金融衍生产品工具交易。非居民在当地市场发行认股权证须经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在非居民合格公司计划下注册的非居民公司可以更自由地与在岸金融机构进行衍生品交易。此外,非居民合格公司可以更灵活地管理泰铢流动性, 而不受非居民本币账户2亿泰铢的限制。衍生品交易结算后的资金汇款, 须经泰国中央银行批准。个人投资者每年可从事衍生品交易的总投资限额为 500 万美元,通过当地中介机构投资海外衍生品没有限制。

信贷业务: 泰国法人每年向境外非关联公司提供借款不得超过等值 5000 万美元, 非居民可以向国内金融机构以外的居民发放泰铢贷款。 国内金融机构可向在泰国工作的非居民个人贷款用于消费, 贷款总额不能超过等值 500 万泰铢。除了用于贸易和投资外, 非居民团体从国内金融机构借入流动性资金总额不得超过等值2亿泰铢。

( 五) 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 个人因私旅游项下现钞支取限额为5万泰铢,前往越南、 中国 ( 仅云南省) 等与泰国接壤国家的游客, 现钞支取限额为200万泰铢。游客携带超过45万泰铢现钞出入境须向海关申报,携带超过等值1.5万美元外币现钞出入境须向海关申报。

个人资本项目: 泰国个人可以无限制地以直接投资的形式进行海外投资。  居民个人向非居民个人提供贷款, 须获得泰国中央银行批准。

( 六) 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  国内金融机构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向非居民提供泰铢直接贷款。国内金融机构可以为非居民交易提供担保,  但须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得备用信用证作为抵押。金融机构开展对外直接或间接投资, 持股占比存在限制。开展对外直接或间接投资, 其投资金额不得超过所有公司股本总和的 20%。商业银行、 地产银行、金融公司和信贷融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可接受境外投资, 非居民对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国股权持股比例上限为本地注册银行、 金融公司和信贷融资公司总股本的25%。国内商业银行单一货币外汇敞口头寸与资本额之比不得高于15%或等值500万美元(以金额较高者为准),外汇敞口总头寸与资本总额之比不得高于20% 或等值1000 万美元 ( 以金额较高者为准)。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投资非居民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自身总资产的30%。投资已获财政部担保的政府债券、国库券、泰国中央银行债券和国有企业债券无限额要求。投资公司投资债务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总投资额的60%,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总投资额的30%。投资外国证券时,保险公司必须控制外汇风险敞口。

三、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土耳其

一、 基本情况

( 一) 外汇管理部门

土耳其中央银行是土耳其的外汇管理部门,承担外汇管理职能。财政部和土耳其中央银行对外汇交易进行管理。

( 二) 主要法规

《土耳其货币价值保障法令》 《资本市场法》 《外汇立法修正案》 《土耳其共和国中央银行法》 等。

( 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土耳其的主权货币为土耳其里拉,法定汇率制度为自由浮动汇率制。土耳其中央银行密切监测外汇供需,当汇率出现脱离经济基本面的过度波动时, 通过外汇买卖进行干预。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土耳其中央银行不设官方汇率,但设立指导汇率,由土耳其中央银行在上午10:00至下午3:00,每隔1个小时获得一个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汇率均值,计算6个观察值的算术平均数得出。指导汇率用于会计交易和土耳其中央银行的部分交易,不强制个人或法人实体使用。

二、 外汇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居民之间可按法律规定进行外汇交易和签订外币结算合同。

( 二) 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 居民可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账户使用不受限制。居民可在境外持有本外币账户。除涉及保险公司技术储备的存款外,对境外存款没有任何限制。居民本币账户不可兑换外币。

非居民账户: 非居民可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账户使用不受限制。允许非居民开立本币账户,本币账户可兑换外币。

( 三)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 土耳其居民出口收入须在进口商付款后立即汇入中介银行。除少数情况外, 出口收入须在实际出口之日起 180 天内调回国内。除法律、 法令或国际协定禁止出口的货物外,所有的货物都可在出口制度法律框架内自由出口。土耳其对货物进口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对限制性货物颁发进口许可证。非标准未加工的贵金属如由伊斯坦布尔证券交易所的成员进口,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贵金属交付至伊斯坦布尔证券交易所。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 信用卡境外使用累计限额为等值5万美元, 超过部分须在30天内结清。

( 四) 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方面,限制非居民境内直接投资的范围。主要包括: 采矿投资、 勘探和开采石油、媒体 ( 电视、 广播业)、 会计和审计、 海上运输、电力、 教育、 航空、 港口、 捕鱼、 咨询服务、 健康、 药品和银行业等。媒体 ( 电视、 广播业) 以及航空业外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 49%;  外资参股银行必须获得银行监管和监督委员会的许可。 外资利润汇出不受限制,但须向土耳其中央银行报告。居民不得使用保险公司的技术储备资产进行证券投资、 购买金融产品、 发放贷款、 投资房地产等。对外直接投资方面, 居民对外直接投资没有限制。

房地产投资: 外商实际购买的房地产总面积不得超过该城市私有土地面积的10%,且每人不超过30公顷; 经相关部门批准,每人可增加30公顷,但不得超过2倍。外商或者法人获得空地时,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2年内进行项目开发。军事敏感区的土地并购须得到土耳其军事当局和当地政府部门的许可。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 证券交易须通过资本市场立法授权的银行和中介机构进行, 所有相关资金的转让须通过银行(包括参与银行) 进行。从事投资服务和投资活动的非居民须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进行资金的收付和转移。非居民在土耳其销售或发行股票和其他证券,其资产净值至少为等值1000万欧元,投资期限至少为3 年。非居民和居民须在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其他衍生工具等金融产品前向资本市场委员会申请批准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开发行、私募或者向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需符合资本市场相关法律规定。

信贷业务: 除特殊情况外,没有外汇收入的土耳其居民不得从境内外获得商业和金融外汇信贷。有外汇收入且外汇负债低于1500万美元的居民,可按不超过最近三个财政年度外汇收入总额的限额借入外汇。居民向非居民提供商业信贷方面,仅对2年以上非耐用品出口贸易信贷和 5 年以上其他货物出口贸易信贷业务进行限制。本地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保理公司、金融公司以及经政府批准的个人可向非居民提供金融信贷。金融机构可向境外非居民发放贷款,居民实体可向其母公司、集团公司等关联公司发放贷款, 但须通过银行进行交易。

( 五) 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 旅客携带本外币现钞或支付工具出入境, 须在海关部门全面、 准确报告,否则将被扣押所携带货币(含支付工具) 并罚款。因私旅游项下可自由支取2.5万里拉现钞或者等值1万欧元外币出境,超过上述限额须凭贸易部签发的现金申报表向海关当局申报。

个人资本项目: 个人现金形式的资本可通过银行渠道自由跨境流动。根据海关和外汇法规, 个人资本进出境可以实物形式转移。

( 六) 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 本地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和金融公司可自由使用从境外借入的外汇信贷。银行须保持外汇资产和负债的平衡, 并保持与自有资金相符的外汇头寸,外汇净头寸与自有资金每日比率的周算术平均值的绝对值须低于20%,超出部分须向银行监管机构报告。

保险公司: 对于保险公司投资非居民发行的证券、海外投资组合没有限制,但技术储备相关投资除外。保险公司持有单家企业的证券不得超过其资本的10%,持有单个集团的证券不得超过其资本的20%。

三、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文莱

一、 基本情况

(一) 外汇管理部门

文莱中央银行,负责执行该国的货币政策,发行文莱货币,监督和管理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不直接干预银行间外汇业务,但对银行的外汇头寸进行监管。

(二) 主要法规

《货币与金融法令》 (2010 年修正案)。

(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文莱的主权货币是文莱元,新加坡元也作为常规性流通货币。文莱元实行盯住新加坡元的货币局制度,与新加坡元等价兑换。文莱中央银行以官方汇率买卖新加坡元和文莱元,不收取买卖价差或佣金。文莱中央银行只以新加坡元进行交易,不提供其他货币的汇率报价。文莱中央银行代表政府执行文莱和新加坡之间的货币互换协议。文莱银行协会根据15种其他货币兑新加坡元的银行间报价, 向其成员提供每日用于转账/ 汇款的指示性买卖汇率。

二、 外汇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经常和资本项下的跨境支付可以自由使用本币, 居民间交易可以自由使用外汇。文莱自 2000年废除 《外汇管制法》 后, 不存在正式的外汇管制。

( 二) 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 居民可开立境内、 境外外汇账户, 余额可以自由转移到国外, 但境内银行将收取汇款费。居民可以在国外开立本币账户。

非居民账户: 非居民和居民在账户管理方面没有区别。

( 三)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 出口方面,银行自行设定出口贸易融资、 出口收汇的文件要求。一般无配额限制、无出口关税。限制性货物(如废金属、爆炸物和弹药) 出口需要出口许可证。进口方面,银行自行设定进口融资、进口付汇的文件要求, 进口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 基本无限制。为了帮助受新冠疫情影响的企业, 文莱中央银行发布临时监管措施,自2020年4月1日起免除符合条件行业的贸易和支付交易费,包括旅游、酒店等行业,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0日。

( 四) 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方面,根据行业类型和具体情况, 确定外商投资持有比例,与国家粮食安全有关的行业和涉及当地资源的行业不允许外资独资持有。服务于当地市场且不涉及国家粮食安全的行业和出口产品的行业可以由外资独资所有。鼓励外资企业与当地公司建立合资企业。 如果一家公司有两名董事, 必须至少有一名董事为居民; 如有两名以上董事, 则最少须有两名为居民。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 无限制性措施。

房地产投资: 限制非居民房地产投资, 可长期租赁工业和农业用地和场地。

( 五) 个人

对个人外汇账户资金划转及携带现钞出入境方面均无限制。 博彩和奖金的资产转移受限,受文莱皇家警察部队的管理。

( 六) 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 禁止银行收购或持有股本或以其他方式在金融、 商业、 农业、工业或其他类型的公司中拥有超过银行资本金 10%或当局规定的任何其他百分比的权益。未经文莱中央银行事先批准, 银行不得收购或持有任何其他公司20%以上的资本。在文莱注册成立的任何银行中担任间接控制人 (10%、20%和33%) 或多数控制人,必须事先获得央行的批准。上述规定适用于居民和非居民。

保险公司: 对保险公司持有境外投资组合设置最高限额, 经信誉良好的投资信用评级机构认可的保险基金, 投资限额不得超过其核准外币资产总值的 20%。对保险公司持有境内投资组合设置最低限额,投资国际著名信用评级机构评定为B级以上的公司,不得低于其全部缴足普通股投资总额的40%,任何一家公司的上市股份的15%、任何单一单位信托的10%、有担保的公司债券为 25%、不动产投资总额的25%。

投资公司和基金公司: 投资公司和集体投资基金受2013年《证券市场法令》和2015年《证券市场条例》 (SMR) 的监管。如其他集体投资计划的单位价值不得超过总价值的 20%,公共集体投资计划对衍生工具的总敞口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价值,公共投资计划的经营者确保股票借贷安排的任何抵押品价值在任何时候都至少等于所转让证券的价值。除财产集体投资计划的情况外, 公共集体投资计划的借款不得超过其资产净值的 20%。

三、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乌兹别克斯坦

一、 基本情况

( 一) 外汇管理部门

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银行是乌兹别克斯坦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汇率政策, 对外汇储备进行管理。此外,财政部、税务委员会、海关等部门也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责。

( 二) 主要法规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法》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汇管理法》 《进出口交易的外汇管制规定》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汇交易执行规则》。

( 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乌兹别克斯坦的法定货币为乌兹别克斯坦苏姆,法定实行浮动汇率制度。苏姆汇率根据外汇供求确定, 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银行可以干预外汇市场, 以缓和短期的不适当波动,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类爬行盯住。乌兹别克斯坦绝大多数的贸易由美元计价,苏姆兑美元汇率是基准汇率。从 2021 年 2月15日起,苏姆兑美元的官方汇率由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银行根据前一天货币交易的加权平均汇率确定, 有效期为一天。苏姆兑其他货币的汇率是以路孚特系统或彭博每日下午3 时公布的平均汇率为基础, 通过对与美元的交叉汇率计算所得。

二、 外汇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乌兹别克斯坦国际交易中本币和外币均可使用。 除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外,境内禁止使用外币进行结算和支付。禁止乌兹别克斯坦境内企业、组织和其他实体通过外国银行的账户进行贸易业务结算。

( 二) 账户管理

乌兹别克斯坦居民和非居民企业及个人均可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开立本外币账户。

居民账户: 居民可在乌兹别克斯坦国内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居民法人实体开立的外汇账户可存入在国内和国际外汇交易中收到的外汇资金,  可用于经常项目对外支付、国内外汇划转以及合法的资本交易支付, 也可以提取现钞支付差旅费用。 居民个人有权在境外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允许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外交机构或其他从事商业活动的组织在国外停留或活动期间开立本、外币账户, 但结束境外活动时须销户并将余额转回国内。居民法人实体可不经批准开立境外本、外币账户,但有义务在每季度结束后25日内, 通过其经办银行向税务机关和中央银行报告开、关户,账户余额变化等情况。法人本币账户里的资金可向银行申请兑换外币, 须提供申请书以及外汇交易证明材料。居民个人可凭身份证明, 向银行申请购汇或提取外币现钞。

非居民账户: 非居民法人实体仅在国内开展贸易活动时方可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外汇账户应按照 2020年9月1日起实施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在明确的收支范围内使用。非居民法人实体在国内开展贸易活动时可在国内开立和使用本币账户, 可将合法获得的收入存入本币账户, 并依法独立使用本币账户内的资金。非居民本币账户中的资金可兑换为外币。

( 三)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  境内进口企业购汇时必须提交申请和相关合同。 进口货物的企业必须从乌兹别克斯坦国内的银行账户支付。本着自愿原则, 对进口到乌兹别克斯坦的货物进行装运前检验。跟单信用证可用于进口结算。进口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部分商品进口须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出口货物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收汇。自2020年5月15日起,出口收入汇回期限不得超过 180 天,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可延长收汇期限,否则超期将缴纳罚款。 企业在出口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外汇资金,必须汇入境内银行的外汇账户。部分商品出口须政府部门许可或额度限制。

服务贸易、 收益和经常转移: 贸易相关费用支出不受限制, 法律规定与投资相关的利息和收益等可自由汇出。根据旅行目的国家的不同, 每日商务旅行津贴和住宿补助费用为 25 ~ 100 美元不等。私营公司可以独立批准增加商务差旅费比例。

( 四) 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境外投资者在司法部及其地方办事处登记后, 可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办事处。达到资本、 投资金额比例和参与者身份等要求的可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否则只能作为办事处。具体条件包括: 至少有等值5万美元的资本金,必须有一名参与经营者是外国法人实体或个人, 资本金中的外商投资比例至少达到15%。外商直接投资撤资和利润汇出无限制。对外直接接投资方面,境内投资者经管理当局批准,可在境外设立企业。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 非居民可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进行证券投资, 非居民购买本地银行的股份占比超过 5%,必须事先取得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银行许可。 非居民个人和法人实体(国际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除外) 持有本地银行股份总额不得超过银行授权资本的50%。非居民法人实体在乌兹别克斯坦的投资活动获得的股息红利和其他收入可以存入本币账户,并可购汇转移至境外。非居民在境内发行证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同类证券总额的 25%。居民机构投资者可在规定限额内投资境外证券,居民在境外发行证券金额同样不得超过同类证券总额的 25%,法律规定的除外。经政府担保的非居民提供的外汇贷款, 须在财政部登记备案。其他外汇贷款须向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银行申报并登记许可。国有控股 50%及以上的公司以及国有企业,发行债券须获得财政部批准。

( 五) 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 2020年9月1日起,居民和非居民个人携带超过等值 7000 万苏姆现钞出入境须向海关申报。居民个人购汇提取现钞在100 美元及以下, 无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个人资金存入外币账户不受限制,并可转账到个人海外账户, 每次转账金额不超过等值 1 亿苏姆。非居民工资中的外汇部分可以直接支付到其国外的账户上,工资转账须向银行提交证明文件。

个人资本项目: 允许居民以信贷、 现金、 货物 ( 服务) 或租赁经营等形式向非居民提供贷款。非政府担保的非居民向居民提供的贷款, 须在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银行进行登记。

( 六) 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 银行每年支付超过 1 万美元的款项必须通知税务当局。2021年8月1日,银行2年期以上定期存款、1 年期至2 年期定期存款和1年期以下活期及其他存款的外币存款准备金率从 14%提高至 18%。2019年8月24 日起,每个交易日结束时银行每一类型的外汇未平仓头寸不得超过银行监管资本的10%,所有外汇未平仓头寸不得超过银行监管资本的 15%。商业银行凭银行业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银行与客户自由确定外汇买卖差价和外汇佣金。

货币兑换机构: 货币兑换机构负责经营外币现钞业务, 业务范围仅限于外币现钞买卖,且必须在商业银行监管下运作。

三、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新加坡

一、 基本情况

( 一) 外汇管理部门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作为新加坡的中央银行,履行中央银行的相关职能, 包括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干预外汇市场等。

( 二) 主要法规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案》 《货币兑换和汇款业务法》 《银行法》 《金融公司法》, 以及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相关公告。

( 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新加坡的法定货币为新加坡元,法定实行其他有管理的汇率制度。 金融管理局把汇率作为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进行管理, 政策目标是维持价格稳定以促进经济增长。金融管理局允许新加坡元汇率在一个目标政策区间内浮动,并以按照主要贸易伙伴和竞争对手贸易权重进行组合的一篮子货币为参考。金融管理局每半年公布一次汇率政策, 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 政策参数也可能在常规的半年调整周期外再调整。2020 年 2 月以来, 相对于名义有效汇率, 实际汇率稳定在 2% 区间内, 实际汇率制度由类爬行盯住被重新归类为稳定化安排。金融管理局通过代理机构干预汇率, 并公布其外汇干预操作的数据。银行在与客户的交易中自由设置汇率和交易佣金。 外汇市场一般通过外汇经纪人交易, 没有买卖价差或佣金的限制。

二、 外汇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新加坡在跨境收付方面没有外汇管制。新加坡元和文莱元现钞可以在两国境内等值、  自由兑换。

( 二) 账户管理

居民和非居民均可在境内开立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 账户内余额可自由汇出入, 账户内资金可自由兑换,以及任何形式的支付或资本转让都不需要办理外汇管制手续或批准。

( 三)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 没有国际收支限制,进出口不设押金、预付资金等资金限制。出口方面,出口收入没有强制结汇要求。未设置出口税,特定商品出口须出口许可证。禁止向受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禁止和制裁的国家或地区出口某些货物。进口方面,进口购汇不要求提供信用证等证明文件。未设置进口配额以管理或限制进口, 基于世贸组织设置进口许可证清单。

服务贸易、 收益和经常转移: 无限制。

( 四) 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方面, 非居民投资银行业须符合审慎性监管要求并经过批准。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 居民在境外以及非居民在境内购买和发售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不受限制。非居民金融机构在境内通过贷款、 股票上市和债券发行等方式募集超过 500 万新加坡元且拟在境外使用, 须先兑换为外币。向新加坡投资者提供 《证券和期货法》 ( 第 289 章) 规定的资本市场产品 ( 包括股票、债券和集合投资计划) 需要招股说明书, 除非获得豁免。如果证券发行是在12个月期限内且不超过500万新加坡元(或等值外币), 或在 12 个月期限内向不超过50人的定向增发法人,或者是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 则可获豁免遵守招股章程规定。

房地产投资: 非居民购买土地须获得新加坡土地管理局批准。对境内房地产交易按照购买套数、购买人的国籍以及房产出售时持有年限收取不同比例的额外交易印花税。

( 五) 个人

出于反洗钱、 反恐怖融资的目的,要求任何人携带超过等值 2 万新加坡元的现钞或无记名票据出入境须向有关部门申报,从境外收到超过 2 万新加坡元现钞和无记名票据还须在 5 个工作日内申报,以监测现钞和无记名票据的跨境流动。

( 六) 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 新加坡银行的外币存款无准备金要求, 但银行在金融管理局的最低现金余额至少为平均新加坡元负债的 3%。金融管理局未对银行外汇头寸敞口进行限制,但会审查银行的内控制度,以确保银行对自身资金交易活动建立适当的控制。银行可通过远期外汇交易对冲汇率风险, 并自行管理其远期汇率敞口。金融管理局也参与外汇衍生产品市场, 并完全抵补其远期外汇敞口。银行可向非居民金融机构提供总信用额度不超过 500 万新加坡元的贷款,500万新加坡元以上信贷须执行以下要求: 一是若所融资金不在新加坡境内使用, 汇出时须兑换成外币; 二是银行可提高任何非居民金融机构的临时透支额以确保清算成功, 但银行须在 2 个工作日内平盘透支额; 三是银行不得向涉嫌将所得资金用于新加坡货币投机的非居民金融机构发放新加坡元信贷。银行须每月向金融管理局报告其向非居民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余额。银行流动资产要求须既要满足流动性覆盖比率要求,又要符合最低流动资产要求。 在新加坡成立或总部在新加坡的银行必须始终维持至少100%的新加坡元流动性覆盖率和至少 100%的全币种流动性覆盖率。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须持有足够的资金资源以满足每个保险基金和公司的总体风险控制要求,其中包括外币错配风险控制。总风险要求包括外币错配风险的 12%的风险要求,外币错配风险计算方法为保险公司外汇头寸净敞口总额减去其保险资产总额的 10%或 20%,与外币负债匹配的外币资产,不计入外币错配风险。 如果外币不匹配超过总资产的40%,保险公司必须满足集中风险要求。

货币兑换机构: 货币兑换和汇款业务由金融管理局授权, 均须申领相关许可证。货币兑换机构不直接与金融管理局交易, 境外账户的持有不受管制。

三、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遵照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要求,新加坡对刚果民主共和国、 朝鲜等10个国家以及恐怖组织和个体实施外汇管制措施。包括冻结有关组织与个人的资金和资产, 禁止与指定组织、个人以及与恐怖主义有关的组织、 个人进行资产或财产交易, 或向其提供服务等。

叙利亚

一、 基本情况

( 一) 外汇管理部门

叙利亚中央银行是叙利亚的外汇管理部门,行使外汇管理职能, 为资本交易颁发许可。

( 二) 主要法规

《总统决议 4 号法案》 (2007 年)、《总统决议3424号法案》 (2007 年)、 《叙利亚中央银行476 号令》 (2009 年)、《信用和货币委员会决议 538 号》 (2009 年)、《第 8 号投资法》。

( 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叙利亚的主权货币为叙利亚镑,法定实行水平区间盯住汇率制。每个工作日上午 9: 30,叙利亚中央银行外汇管理小组开会确定叙利亚镑兑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的官方汇率, 叙利亚中央银行行长对美元兑叙利亚镑的汇率作出最终决定。 央行根据当地市场每日的外汇买卖和需求的信息, 发布每日公报, 公布与持牌银行交易的外汇报价,通过与商业银行、 金融机构进行外汇交易来干预市场。鉴于官方汇率的发展、 平行市场的出现和汇率干预, 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其他有管理的安排。

二、 外汇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任何可兑换货币都可以用于出口交易的结算。对外付款没有币种要求。 叙利亚中央银行可能出于流动性管理目的对本币跨境使用施加限制。禁止向以色列付款和从以色列收款。除少数例外情况外, 非叙利亚人在叙利亚旅游时可以用外汇支付一等、 二等国际酒店的费用。非居民通常需要用可兑换货币支付机票费用。叙利亚、 阿拉伯和外国投资者完成他们在叙利亚的业务后, 可以将他们的所有投资股份转移到国外。居民之间允许通过授权银行、 货币兑换机构、 外汇公司使用外汇。

( 二) 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 居民可在境内和境外开立外汇账户,无须批准。居民可将境外资金存入境内外汇账户; 账户内资金可转存至居民其他账户或汇出境外, 不受限制; 账户内资金可提取纸币现钞; 居民最多可购汇等值 12 万美元的外汇, 但须将其存入境内外汇账户至少6个月。

非居民账户: 非居民可以在经批准的银行开立可兑换外汇账户,用于存入境外资金,账户的余额可结汇,也可不受限制地转移到国外或用于支付已授权的进口。临时居住在叙利亚的非居民可开立临时非居民账户。非居民可以开立本币账户, 无须批准。

( 三)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 出口方面,任何可兑换货币均可用于出口交易结算。不再要求出口商将出口收入汇回国内。小麦、大麦、棉花、棉纱及其衍生物的出口由政府谷物和棉花贸易组织负责。石油产品出口由国家石油销售办公室负责。其他商品的出口仅限于政府机构、 国家贸易机构和特定公司。禁止出口部分货物, 禁止向以色列出口货物。进口方面, 叙利亚对与安全、 健康、 宗教有关产品进口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由公共部门垄断进口权的产品实行限制清单管理。禁止进口原产于以色列的商品。除政府和必要采购外, 其他进口均收取 1%的附加费。进口附加税的税率为 6% ~ 35%,进口关税最高达100%。私营进口商可在授权银行开立信用证, 银行须根据进口商的偿付能力要求支付保证金。无息预付进口款项比例为75%,公共部门则为100%,需要缴纳产品价值一定比例的押金。

服务贸易、 收益和经常转移: 居民每月可凭所需文件支付最高达等值1 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外汇支出。

( 四) 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 对外直接投资方面,不允许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 外商直接投资须获得许可。投资者可持有外汇账户,可涵盖所有外汇收益。直接投资利润可以自由汇出。

资本证券市场: 允许非居民购买在大马士革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其他证券。非居民出售、 转让叙利亚国内股票所得收益须经许可才能汇出。居民在国外销售或发行,须得到叙利亚金融市场和证券委员会的批准。授权银行可在国外进行不超过 30%自有资金的组合投资。居民不允许在境外购买债券, 非居民无法或不允许在本地购买、 出售或发行国债。

信贷业务:  居民不允许向非居民发放商业和金融信贷。非居民向居民发放贷款仅可用于为投资项目融资。

( 五) 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 居民个人每月最多可购汇等值 1 万美元。每年最多可向亲属汇出等值 5000 美元作为经济援助; 汇出等值 2000 美元的报纸订阅及相关会员费; 参加交易活动时, 每年可购汇 2 次,合计金额不超过 1 万美元; 居民每次出国旅行可凭护照、签证和机票购汇3000美元。前往约旦和黎巴嫩的旅客每次过境可在边境兑换1000美元。利润汇出须提前提交申请。除前往约旦或黎巴嫩外,出国旅游的居民每次旅行可携带最多 2000 叙利亚镑。如果无资格获取外汇额度,可每次随身携带 7500 叙利亚镑。如前往阿拉伯国家, 每人须支付 800 叙利亚镑的出境税; 如前往其他地区, 每人须支付 1500 叙利亚镑出境税, 另加机场印花税 200 叙利亚镑。非居民出境时可不限额携带其入境时申报过的外汇数额, 若未申报则只能携带等值 5000 美元。出境时最高可兑换等值 25000 叙利亚镑的外汇, 但应低于入境后 2 个月内的换汇金额; 每月最多兑换 1000 美元、每年最多 5000 美元转给居住在境外的叙利亚人。在叙利亚雇用的外国技术人员和专家的工资中, 最高有 50%可以汇出国外。与外商直接投资有关的外籍员工可汇出 100%。

个人资本项目: 不允许在境内出售、  购买和发行衍生品和其他工具。居民禁止在国外购买债券, 在国外出售或发行股票须经金融市场和证券委员会批准。非居民禁止在国内购买、 出售国债, 可以购买国内房产, 两年内不可转售, 出售房地产的收入须存至境内账户中, 该账户每年可汇出 18 万叙利亚镑或等值外币。

( 六) 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 居民本外币存款的准备金率为 5%, 本外币存款的流动性比率相同。

非居民存款账户存款准备金率为 10%,生产部门为 5%。 商业银行对不同行业发放本币信贷有限制。依法取得投资许可的银行可以借外债。银行向非居民发放贷款须经许可。银行可为私营部门进口提供资金,可对有许可证的进口产品延期支付 6 个月, 对用于出口生产或再出口的进口产品提供一年期的外币贷款。银行可向居民发放外汇贷款, 为投资项目提供资金。所有投资者都可以借入外币为投资项目提供资金。授权银行境外组合投资不超过其资本的 75%。非居民可投资私人银行, 最高总持股可达 60%。传统银行和伊斯兰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分别是 100 亿叙利亚镑和150 亿叙利亚镑。银行可以建立高达其资本 65%的外汇头寸。外汇净未平仓头寸为每日计算的外汇资产与负债之差加上掉期交易净额。

三、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亚美尼亚

一、 基本情况

( 一) 外汇管理部门

亚美尼亚中央银行是亚美尼亚的外汇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和执行汇率政策, 颁布外汇管理条例。亚美尼亚中央银行与财政部密切合作, 负责外汇管理工作, 亚美尼亚中央银行负责对商业银行、 信贷机构、 外汇部门及其他金融实体的监管, 财政部负责对其他机构进行监管。

( 二) 主要法规

《亚美尼亚民法典》 (1998 年)、《亚美尼亚外国投资法》 (1994 年)、 《亚美尼亚中央银行法》 (1996 年)、《亚美尼亚货币管理和货币管制法》 (2020 年)、 《亚美尼亚银行法》 (1996 年)、《外汇调节与外汇监管法》 (2004 年)。

( 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亚美尼亚的法定货币为亚美尼亚德拉姆, 法定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度, 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浮动汇率制度。亚美尼亚中央银行适时干预外汇市场只是为缓和由投机活动等非宏观经济因素所引起的短期、 高频的汇率波动。亚美尼亚实行汇率双轨制,亚美尼亚财政部与中央银行达成共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发生的某些预算交易使用双方协商的汇率。亚美尼亚中央银行每日公布官方汇率, 德拉姆兑美元的官方汇率是外汇市场上买卖汇率的加权平均值, 兑其他货币的官方汇率依据该货币和美元的汇率交叉计算得出。

二、 外汇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在跨境交易中支付机构可使用德拉姆和外币转账。居民之间商品、 服务、 工资、 消费信贷、利息等大多的报价和支付只能以德拉姆计价, 仅慈善、 捐赠、 继承活动, 以及与贸易活动无关的非现金支付、 企业法人之间的非现金支付、以外币计价的金融产品支付等特定情形可使用外币计价和交易。非居民个人和居民在亚美尼亚不得使用外汇作为支付手段。亚美尼亚中央银行加入了欧亚经济联盟国家间银行支付系统, 该系统负责处理成员国间商业票据的结算。

( 二) 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 允许居民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账户余额可以汇到境外。允许居民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 账户余额可以汇到境内。允许居民在境外开立本币账户, 账户余额可以汇到境内。本币账户余额可自由兑换为外币。出于防止洗钱、  恐怖主义和其他非法活动的目的,须对客户身份进行确认。

非居民账户: 允许非居民在境内开立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 账户余额可汇到境外,出于防止洗钱、 恐怖主义和其他非法活动的目的, 须对客户身份进行确认。本币账户余额可自由兑换为外币。

( 三)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 出口方面,向非欧亚联盟国家出口贵金属、宝石等相关产品须经济部颁发出口许

可证, 出口药品、 野生动物和植物也须许可证。此外,核技术和废物、 相关非核产品和直接与军事应用技术相关的出口以及战略物资的出口和运输须政府特别许可。对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的出口、外国产品的转出口设定最低门槛价格。进口方面, 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从非欧亚经济联盟国家进口白糖须经济部的进口许可证。进口药品和农药则须农业部和卫生部开具进口许可证。进口武器、 军事装备和零部件以及爆炸物须经政府授权。进口烟花材料、 天然或人造宝石 (除镶嵌宝石外) 须获得财政部颁发的许可证。战略物资的进口和运输须政府授权机构的许可证。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 没有限制。

( 四) 资本和金融项目

为保障金融体系稳定, 防范洗钱、 恐怖融资活动并出于统计考虑, 亚美尼亚中央银行保留实施资本项目管制的权力。

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方面, 非居民不得购买本国土地, 其他资本交易无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 除货币市场工具外, 非居民在境内公开出售证券 ( 包括股票、 债券、投资组合证券、衍生品及其他工具) 须通过当地的投资服务代理机构操作, 目的是保护本国投资者利益,同时也将非居民证券发行或销售纳入亚美尼亚中央银行监管。非居民在当地购买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不受限制, 居民在境外购买、 发行、 销售资本和市场工具也不受限制。 非居民证券发行或销售之前, 须将招股书以及其他发行文件提交亚美尼亚中央银行审批。

( 五) 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 个人不得在亚美尼亚使用外汇付款。在欧亚经济联盟内, 个人携带本外币现钞出入境没有金额限制。个人携带不超过等值 1 万美元现钞、 旅行支票或其他现金凭证出入境非欧亚经济联盟国家须提前申报, 超过该限额的须向海关申报。

个人资本项目: 没有限制。

( 六) 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 亚美尼亚中央银行针对银行和信贷机构设置了审慎标准和比例要求。商业银行、 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和信贷机构均可从境外借款, 也可向非居民发放贷款, 但不得发放外汇消费贷款。商业银行、 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和信贷机构可在境外开立代理账户,可以购买本国发行的外汇计价证券。本币、外币最低准备金率分别为4%和18%,居民和非居民存款准备金不计息。货币的总流动比率 ( 流动性资产和总资产的比率) 和流动性比率 ( 流动性资产和流动性负债的比率) 分别不得低于15% 和60%。在即期外汇市场,外汇交易机构须取得亚美尼亚中央银行许可。持有单一外币的头寸限额为资本总额的7%,所有外币的总头寸限额为资本总额的10%。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 保险公司投资非居民发行的证券及在境内外持有基金没有特别限制。养老基金投资非居民发行的证券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 40%,  单次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20%。强制性养老基金在境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 40%,自愿性养老基金不得超过50%,投资于不可自由兑换外汇基金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 3%。

三、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也门

一、 基本情况

( 一) 外汇管理部门

也门中央银行是也门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货币政策、稳定本国货币汇率、  促进投资和经济发展。

( 二) 主要法规

《也门共和国投资法》 (2002 年第 22 号法)、 《也门中央银行法》 (2000 年第 14 号法)、 《也门商业银行法》 (1998 年第 38 号法)、 《也门存款保险法》 (2008 年第 21 号法)。

( 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也门的主权货币是里亚尔,法定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度。根据自 2018 年 9 月以来的每日市场汇率数据,自 2018 年 9 月 3 日起, 实际汇率制度由稳定化安排被重新归类为浮动汇率制度。也门中央银行根据每个工作日银行及货币兑换机构兑美元报价来决定也门里亚尔兑美元的官方汇  率。也门中央银行对预算内的外汇交易实行非市场汇率制度, 包括石油 ( 1 美元兑 400 里亚尔) 和海关收入 (1美元兑 500 里亚尔)。对外汇支出也适用 1 美元兑 400 里亚尔的非市场汇率。也门中央银行偶尔会通过信用证将外汇按实时非市场官方汇率分配给食品进口商。 市场汇率已远高于官方汇率。也门中央银行的大部分外汇收入来源于石油出口收入、 从西方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获取的援助和优惠贷款。

二、 外汇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对于经常项目、 资本项目交易使用本币跨境结算无限制。外币不得用于居民之间的交易结算。

( 二) 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 允许居民经批准后在国内开立并持有的外汇账户, 账户余额可以自由转移到国外。允许居民经批准后在国外开立并持有的外汇账户, 账户余额可以自由转移到国内。

非居民账户: 允许非居民开立境内外汇账户,无须批准; 允许非居民开立境内本币账户,无须批准。本币账户内资金可兑换成外币。

( 三)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 进口方面, 实行基本商品 (小麦、大米、糖、牛奶、 食用油) 进口信用证签发机制。出于安全、 健康和宗教原因, 也门禁止进口部分产品, 禁止从以色列进口。出口方面, 限制较少。没有融资和担保要求, 没有出口配额限制, 不征收出口税, 无须开立信用证, 但禁止向以色列出口。此外, 出于统计目的,出口须进行登记。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 无限制。

( 四) 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方面,须在投资总局办理申请、 注册和项目审批等手续。除石油勘探与开采、 银行及货币兑换机构活动外,  允许各种形式的外商直接投资。被批准和注册的项目直接投资清算无限制。《也门共和国投资法》 不适用于进口、批发和零售贸易。

资本与货币市场工具: 无限制。

信贷业务: 也门允许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互相提供商业贷款。禁止公共部门借短期外债。公共部门借中长期外债须经部长会议审批。对担保抵押没有要求。

房地产投资: 非居民和居民在房地产交易方面无限制。

( 五) 个人

个人外汇交易基本没有限制。 注册的货币兑换机构可以接受来自也门或者境外银行的转账和银行汇票。非居民出入境时,可自由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时携带超过等值 1 万美元的外币现钞须申报。

( 六) 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 商业银行可以自由设定与客户交易的汇率。即期外汇市场方面,也门共有 17 家商业银行, 包括 4 家在也门经营的外资子公司。其中只有2 家银行总部位于亚丁的银行由也门中央银行直接监管, 其余银行总部设在前首都萨那, 但萨那目前不在政府控制之下。银行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是 10%。银行须遵守有关货币敞口的审慎规定, 并报告其头寸。银行资本和储备中单一币种外汇不能超过 15%,全部外汇不能超过 25%。当地没有正式的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主要从也门中央银行以外的来源获得外汇,如汇款和外国援助的流入。

货币兑换机构:  货币兑换机构可以自由设定与客户交易的汇率。有数百家持有也门中央银行颁发执照的货币兑换机构, 它们可以在国外开设账户。货币兑换机构主要从也门中央银行以外的来源获得外汇,如汇款和外国援助的流入。

基金公司: 养老基金可以投资国债和国库券, 但禁止投资非居民发行的证券, 也不允许进行境外投资。

三、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1996—2001 年巴黎俱乐部协定之后, 官方债权人不得不重新谈判向也门提供贷款的条件, 以符合巴黎俱乐部的条款, 几乎所有债权人都签署了延期协议。随着 2014 年冲突的开始, 双边外部债权人又积累了新的欠款。 也门及时履行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开发协会的义务,  同时也是 “ 灾难遏制与救援信托基金” 和二十国集团 “ 暂停偿债倡议” 的受益者。

伊拉克

一、 基本情况

( 一) 外汇管理部门

伊拉克中央银行是伊拉克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汇率政策并进行外汇监管, 具体监管工作由反洗钱部门执行。

( 二) 主要法规

《中央银行法》 ( 2004 年)、 《反洗钱法》 ( 2015 年)、 《投资法》 ( 2006 年)、《银行法》(2004 年) 等。

( 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伊拉克的主权货币为伊拉克第纳尔,实行传统盯住汇率制度。 伊拉克汇率安排属于双重汇率架构, 即伊拉克中央银行的官方汇率和市场汇率 ( 商业银行和货币兑换机构的零售汇率)。自2020年12月20日起, 官方汇率设定为 1 美元兑 1460 伊拉克第纳尔 (包括10第纳尔手续费)。银行交易的汇率上限为 1 美元兑 1470 伊拉克第纳尔。

二、 外汇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伊拉克对本币用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国际结算无限制,不允许居民在境内使用外币划转结算。伊拉克与博斯公司 (Booz & Company) 合作, 研究启动建立阿拉伯清算和支付结算区域安排项目, 以连接拥有此类系统的阿拉伯国家中央银行, 目前已进入编制法律和监管框架文件的阶段。

( 二) 账户管理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在开户或转账方面不区分居民和非居民,  涉及反洗钱的除外。居民和非居民均无须批准即可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提交交易证明材料后进行境内外支付和转账。  居民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 非居民在境内开立本币账户均无须批准。

( 三)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 伊拉克进口采用许可制度, 除军火和毒品等禁止进口物品清单货物外, 货物均可进口, 进口税率因商品而异。出口没有特殊限制, 出口融资须审查信用证、 保函等。银行可为许可内货物的进出口开立和接受信用证,但货物必须尽可能在伊拉克投保,提单必须以伊拉克银行的名义签发, 信用证总额不能超过银行资本金的 100%。伊拉克银行须在汇款日期 15 日内递交客户汇款金额说明,每月以固定格式向信贷和银行监管部门报送详细的外汇汇款报表。在伊拉克境内运营的公司购汇并向境外支付超过等值 5 万美元, 须提交完税证明。

服务贸易、 收益和经常转移: 投资收益汇出前须先清偿相关债务, 并确保符合反洗钱的相关规定。投资利润汇出须向银行提供确认应得利润的文件、 投资许可证、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董事会核实的已分配利润的税费缴纳情况。向外国专家支付工资款项须提交证明文件, 非伊拉克

雇员的工资和其他补偿款汇出境外之前须先清偿政府的债务。 对于未明确授权银行办理的付款和转账, 必须获得伊拉克中央银行的批准并遵守 《反洗钱法》。对服务贸易、 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收入无限制。

( 四) 资本和金融项目

伊拉克未对资本项下交易实施限制,但仍保留提供交易背景文件和报告的要求。不得以竞拍方式购汇用于资本项下交易。

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方面,  除直接或间接拥有从事开采和初始加工权利的自然资源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之外, 其他所有经济部门都允许外商直接投资,投资收入汇出前须清偿政府债务。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  在境外居住的伊拉克居民或外国卖家出售所持证券或股份的有关资金( 含利润) 转移境外,须出具卖方所有权证明、 出售日期以及伊拉克证券市场交易记录的合同等。商业银行如果计划在境外存放外汇或购买股票, 必须获得伊拉克中央银行的批准。银行证券投资额超过其资本 20%的, 必须获得伊拉克中央银行的批准。

房地产投资: 除外资银行外,外国投资者可持有不动产的长期和可续期的租赁权, 但不可获得所有权。

( 五) 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 伊拉克成年人居民携带本币现钞出入境的上限为 20 万伊拉克第纳尔, 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上限为等值 1 万美元。进行金额申报后, 游客携带包括外币现钞在内的外汇入境无限额规定。非居民可将入境申报之日起一年内的外币现钞携带出境。允许个人凭护照、 机票等证明在旅游项下单月最高购汇 3000 美元。学费支出须提供当前入学证明,医疗支出须提供主管医疗机构认证的医疗报告。每月可向长期居住在境外的伊拉克人支付不超过 5000 美元的生活费, 须提供居留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和资金来源证明。非居民向境外汇出金额超过 1500 万伊拉克第纳尔的, 须先清偿对政府的债务并提供完税证明。

个人资本项目: 非居民可以出售住宅性质的房地产, 永久居住在国外的伊拉克人出售伊拉克注册、经过房地产注册中心认证的房地产,资金划转须官方核实房屋产权人在永久移居国外前就已经拥有该房产。

( 六) 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 正常在伊拉克经营的银行可互相进行外汇交易, 但银行间交易无具体的法律框架,  也没有官方组织的银行间外汇买卖市场。商业银行可以从外国金融市场借款或从代理行获得透支便利, 上述业务须反映在每月的资产负债表上。在确保信息披露的前提下,银行可与境外代理行签订协议, 保留 20%的资本用于境外投资。境内外汇贷款不受限制。针对不同类型的外汇存款账户即对活期存款、 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 设置不同的存款利率。商业银行从即期外汇市场伊拉克中央银行购买外币现钞的配额由每周 12 万美元降至10万美元。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须获得财政部许可, 伊拉克中央银行仅在投资组合和贷款这两个被认为是银行活动的领域对保险公司进行审计。

三、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伊朗

一、 基本情况

( 一) 外汇管理部门

伊朗中央银行是伊朗的外汇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 并经营外汇交易中心。

( 二) 主要法规

《伊朗货币和银行法》 ( 1960 年)、《外国投资促进及保护法案》 ( 2002 年)、 《海关法》(1998 年)、《进出口法》 (1996 年) 等。

( 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伊朗的主权货币是伊朗里亚尔,法定实行盯住一篮子货币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由于兑美元汇率在 2020 年稳定在 2%的区间内, 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稳定化安排。伊朗现行的汇率机制为双轨制。伊朗中央银行每日公布官方汇率, 并以该汇率在国内银行间市场出售外汇, 官方汇率适用于石油产品的出口和优先货物的进口。同时, 还为二级市场(NIMA) 上的贸易融资活动提供市场汇率, 用于除石油以外的所有货物的出口、 非优先货物和服务的进口, 以及由非石油收入提供资金的货物和服务的结算。对于进口石油收益及某些医疗货物等优先货物和服务,以1 美元兑42000 里亚尔的固定汇率折算。

二、 外汇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居民之间不允许使用外汇进行国内交易结算,但经中央银行批准的国际关联交易除外。  伊朗作为亚洲货币清算联盟的成员之一, 每 2 个月以可兑换货币进行经常项目交易结算一次。

( 二) 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 居民可以在国内、 国外自由开立外汇账户,账户余额可以自由汇回国内。但公共事业单位在国外开立外币账户须经中央银行批准。

非居民账户: 非居民经批准可以在伊朗国内开立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  非居民可将其本币账户内的资金按市场汇率兑换成外汇, 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纳税凭证后,可将其合法收入汇回本国。

( 三)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 出口收入须在根据中央银行条款和细则签发出口许可后的4个月内汇回国内,但对结汇不作强制性要求。从2020年7月 12日起,在 2020—2021 财政年度, 包括石化公司在内的所有出口商必须将其在二级市场(NIMA) 至少 80%的出口收入汇回国内。进口方面, 伊朗鼓励进口涉及国计民生的优先商品。进口商须取得进口许可证,进口的商品须缴纳至少 4% 的进口关税,同时按产品类别征收不同的商业收益税。进口要求提供装运前检验、 信用证、 进口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特定情况下还须提供保险单据 ( 只有伊朗的保险公司可以为进口货物开具保险单)。部分负面清单上的商品须经特殊许可才能进口。伊朗禁止从以色列进口货物。

服务贸易、 收益和经常转移: 通过信用证和汇票收付运费不受任何限制, 若采用现金支付,则最多不超过等值1万美元。缴纳参加科研项目的注册费, 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经伊朗法律服务局批准,允许向境外支付咨询和法律费用。

( 四) 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方面①, 允许外国投资者在经许可的伊朗私人经营的领域开展投资, 伊朗经济事务财政部对其投资活动实施控制。 伊朗经济事务财政部牵头外交部和中央银行组建外国投资委员会。外国投资者资本金进入、使用及撤出等应向外国投资委员会递交相关材料,由经济事务财政部部长认可并签字即可发放。投资资本金、剩余资金及利润在履行所有义务和支付法律费用并经董事会批准后,须经经济事务财政部部长确认,方可汇出境外,汇出申请须提前3个月提出。对外直接投资受到严格管制。非居民可在伊朗国内进行房地产投资。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 非居民须持有交易许可证并获得授权才能在证券市场或场外市场进行股票或债券投资,未经证券交易所高级理事会批准, 外国投资者不得出售两年内购买的股票。出售股票须遵守交易所或场外市场的大宗交易规则。非居民在境内发行或出售货币市场工具、集合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须经批准。居民投资境外资本市场不受限制。

信贷业务: 境内居民对非居民所有信贷、担保等业务均受到严格管制, 非居民对境内居民的商业信贷和金融信贷不受限制。

( 五) 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 到邻国旅行购汇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等值 500 欧元, 到伊拉克旅行的购汇限额为每人每年 25 万伊拉克第纳尔, 到其他国家旅行每人每年可购汇等值 1000 欧元,超过限额须提供合理证明材料并经过伊朗中央银行批准。个人出境携带里亚尔现钞最高限额为500万,通过飞机旅行可携带 5000欧元或等值货币, 通过其他方式旅行可携带等值2000欧元或等值货币, 包括现金、 支票、旅行支票、 担保支票和其他形式的合法发行的证券等, 超出限额需提供曾携带现钞入境并已申报的证明材料。携带超过等值 10000 欧元外币现钞须要向海关申报。获得奖学金的留学生月度津贴须经伊朗科学研究技术部或健康医疗部批准,其他留学生的生活费用支出汇兑须提供证明材料。赴国外就医的伊朗居民,通过本国医生提供的诊断书,可以获得最高等值1万美元的外汇额度,超过该额度的换汇需求,须出示其他证明文件, 并经医务委员会签署确认。拥有伊朗工作许可证的外国居民在雇主确认后可将工资收入汇出境外, 无限额规定。

个人资本项目: 非居民在具备支持文件、 所得税证明并获得批准的情况下, 可采用市场汇率

将本币账户的资金兑换为外汇, 并将其合法收入汇出伊朗。

( 六) 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共有744 家持牌机构经伊朗中央银行批准参与外汇市场业务,可以在国外开设账户、交易货币,并代表客户进行外币支付和转账。中央银行、 8家国有银行和17家私人银行共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中央银行不直接与持牌机构进行外汇交易,而是通过外汇交易监测系统(SANA) 监测机构交易。存款准备金要求不适用于伊朗外汇存款账户。

三、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印度尼西亚

一、 基本情况

( 一) 外汇管理部门

印度尼西亚银行是印度尼西亚的中央银行,负责执行汇率政策, 对外汇储备进行管理。

( 二) 主要法规

《监管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交易流量法》 《印尼卢比与外汇交易限制法》 《银行和客户外汇流动监测条例》 《货币法》 等。

( 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印度尼西亚的法定货币为印尼卢比,纪念金币也是法定货币但流通性不高。印度尼西亚法定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度, 汇率由市场供需决定。为实现特定通胀目标、 维持宏观经济稳定,印度尼西亚银行可通过提供流动性进行干预,但不披露其干预措施的数据,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浮动汇率制度。印度尼西亚卢比官方参考价为雅加达银行间美元即期汇率。

二、 外汇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印尼卢比不可向境外划转或在境外使用。除部分特定项目外,印度尼西亚境内不允许外汇结算。印度尼西亚是东盟成员国,遵从区域协定。

( 二) 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 允许居民开立境内外汇账户。因境内所有交易都必须使用印尼卢比,外汇账户不能开支票,但其资金可自由汇出境外。允许居民开立境外外汇账户,开立在境外的外汇账户结余可自由汇回境内。因印尼卢比非国际货币,不允许在境外开立本币账户。

非居民账户: 允许非居民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和外汇定期存款账户等, 但外汇账户不能开支票。非居民可以在境内开立本币账户。印尼卢比汇出至外方账户的规定为,每日交易额少于或等于等值 100 万美元或者同名印尼卢比账户之间转账时,将印尼卢比转至外方境内印尼卢比账户无须基础文件; 超过等值 100 万美元的非衍生品交易须提供基础贸易往来或投资单据。

( 三)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 进口方面, 无外汇预算。无进口融资需求限制, 由商业银行自行评估确定。进口购汇要提供进口交易基础文件。出口方面, 所有出口收入必须通过印度尼西亚银行系统接收,自然资源出口收入必须通过一个专用账户接收。 这些资金不需要存入国内银行,也没有将外汇兑换成国内货币的限制。对于矿产、 煤炭、 粗棕榈油、 粗棕榈仁油、石油和天然气的出口, 必须通过信用证支付出口货款。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 对服务贸易交易和经常性转移无限制。

( 四) 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方面,根据 《2021 年总统第 10 号投资部门条例》 ( 新投资清单), 除明确禁止以及只能由中央政府执行、分配给合作社和中小微企业或需要与之建立伙伴关系外,清单上的所有业务领域均对外商投资开放。对外直接投资方面, 居民对外投资无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 外国投资者在印度尼西亚资本市场购买本国企业发行的股票不受限制。国外企业可以通过托管银行在印度尼西亚发行 “印尼信托凭证”。养老基金不得投资境外股票或债券, 集合投资计划共同基金在国外投资规模不能超过其净资产的15%。受保护的共同基金和担保共同基金在境外投资不能超过其净资产的 30%。境内非居民不得在一级市场购买专门为零售投资者和个人发行的国债; 境内非居民购买的集体投资证券不能超过基金份额的 1%。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 银行只能使用外汇或利率衍生工具进行衍生交易。银行不得因衍生品交易产生超过其资本金10%的损失,不得从事外币兑印尼卢比的保证金交易, 也不得对其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保持衍生品敞口。非居民购买或出售超过 100万美元的衍生产品须提供原始单据。计划发行外国存托凭证的发行人或上市公司须提交发行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从2020年3月19日起外国投资者在等待市场企稳的同时可以继续通过国内无本金交割远期进行对冲。 银行从外国购买远期交易或无本金交割远期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须有标的单据。

信贷业务: 除离岸银团贷款、信用卡和境内使用的个人贷款外, 境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向非居民发放贷款。借入外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通过境内银行对冲 25% 的离岸净负债, 流动性比率最低为 70%且必须满足一定的信用评级标准。仅满足用于境内投资、境外银行提供反担保且 100%的现金存款保证金条件时, 银行才可向非居民企业提供担保和保证。

房地产投资: 允许持有相关许可证的外国公民、 在印度尼西亚设有代表处的外国法人实体、外国代表以及国际机构拥有住宅单元产权证。其他非居民不能购买房地产。

( 五) 个人

旅客可携带最高等值 1 亿印尼卢比 ( 含) 的本币或外币现钞和硬币出入境, 超出限额须向海关申报。本币现钞和硬币出境如超出 1 亿印尼卢比须由印度尼西亚银行批准。外币现钞和硬币出入境如超出等值 10 亿印尼卢比须由印度尼西亚银行批准。旅客每人可以自由兑换1970年8 月发行的印度尼西亚纪念金银硬币,上限为6.5万卢比, 1974年10月发行的金银硬币上限为 13 万卢比; 超出限额须经印度尼西亚银行批准。

( 六) 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  商业银行可以自由设定其与客户交易的汇率和佣金。一年以上的银行境外借款须得到印度尼西亚银行批准; 银行短期外债日余额须占资本的 30%以下。经印度尼西亚银行批准后, 银行可在本地发放外汇贷款, 但须遵守外汇头寸敞口管理相关规定。获得印度尼西亚银行外汇交易许可的银行可购买本地发行的外汇债券, 银行不得购买 “可疑”或 “损失” 类不良贷款企业发行的外币证券。为应对新冠疫情,2020 年存款准备金率进行了几次调整,其中2020年3月16日下调了外汇存款准备金率至 4%。自 2021 年10月31 日起,放宽了银行境外投资限制, 只要银行被印度尼西亚金融服务监管局评估为有能力进行此类活动即可。非居民银行机构在合资银行中最高持股比例为99%,且须提供原籍国货币当局的信誉证明。银行日净外汇头寸最高占资本的 20%,外汇风险资本金须占总净外汇头寸的8%以上。居民银行不得向非居民发放信贷 ( 包括透支), 但在境内使用的个人贷款除外。

保险公司: 保险及再保险公司可以持有非居民发行的证券, 但境外投资不得超过总投资的20%。保险及再保险公司对证券交易所单个发行人的投资不得超过总投资的 10%,所有投资总和不得超过总投资的 40%;对单一债券的投资不得超过总投资的20%,所有投资总和不得超过总投

资的50%; 对他国发行的证券,单个发行人的投资不得超过总投资的 10%; 对单一共同基金投资不得超过总投资的10%,所有投资不得超过总投资的 20%; 有限参与或私募股权基金集合投资合同形式的共同基金,单个投资经理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总投资的 10%,所有投资经理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总投资的 20%;  定向增发和直接投资的全部投资总和不得超过总投资的10%。

养老基金: 养老基金不允许投资非居民发行的证券, 也不允许在海外进行私募投资, 且对有限投资共同基金、 中期票据和回购协议等有比例限制。集合投资计划共同基金在国外投资规模不能超过其净资产的 15%。受保护的共同基金和担保共同基金在境外投资不能超过其净资产的 30%。

三、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越南

一、 基本情况

( 一) 外汇管理部门

越南国家银行是越南的中央银行,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

( 二) 主要法规

《越南外汇管理条例》 (2005 年)。

( 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越南的主权货币为越南盾,法定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官方汇率根据与越南有贸易、金融和投资关系的国家的一篮子货币进行计算确定。 越南国家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干预外汇市场进行汇率调节,以实现各时期的宏观经济目标。越南盾兑美元汇率在每日交易区间内围绕银行间外汇市场平均汇率±3%内波动。实际汇率安排被归类为类爬行盯住。

二、 外汇管理政策

( 一) 跨境收付安排

越南境内限制使用外汇,17类情形可在越南境内使用外汇。越南与白俄罗斯、 柬埔寨、 中国、 老挝和俄罗斯保持双边结算关系。

( 二) 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 居民可在授权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办理受许可的信贷业务。符合规定的常驻机构可以在境外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在境外开设越南盾账户的规定。

非居民账户: 非居民可在授权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办理受许可的信贷业务。非居民投资者须在授权银行开立间接投资越南盾账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外国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开立间接投资资本账户,以接收外国投资者资金, 此类间接投资资本账户记在越南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名下。非居民可以通过开立本币账户进行信贷交易。本币账户内资金可兑换外币。

( 三)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 出口方面, 出口收入须立即汇回。禁止出口武器、 有毒化学品等商品。进口方面, 与进口有关的支付不受限制, 但进口商须向商业银行提交相关进口支付文件以购买外汇。越南进口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禁止进口武器、 有毒化学品等商品。进口预算是指示性的, 没有约束力。 部分产品进口须工业贸易部等部委的进口许可证,工业贸易部可能实施临时进口数量管制。

服务贸易、 收益和经常转移: 贷款利息支付没有限制, 但需按照贷款合同的条款进行。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交易收益须立即调回,利润和收益回流方面没有期限限制。对经常转移未实行管制。

( 四) 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方面,授予外国投资许可证的权限取决于投资的范围和领域。外商投资项目须经政府、工业部或省人民委员会批准, 外商投资的种类受《投资法》限制,商业银行必须遵守 《投资法》 和适用于离岸直接投资活动的外汇管理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须开设一个专门的资本账户,  直接投资有关的收付款都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外国投资者在特定业务条件和行业上市公司最高持股比例为50%。适用于外国个人投资者及其关联人的最高限额为49%。外国投资者关闭投资项目时,须通知授权银行, 并遵循清算程序。清算必须在决定关闭项目的6个月内完成,对可能转移至国外的资金没有金额限制。对外直接投资方面,须获得越南投资与计划部许可, 并在授权银行开立账户。所有对外投资资金流向须在越南国家银行的分支机构登记。在天然气和石油领域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须获得投资许可证, 在越南国家银行登记后方可将资金汇出境外。投资者必须将所有利润以及从海外投资获得的其他收入,自税务确定报告或其他同等文件发布之日起 6 个月内汇回。

房地产投资: 目前没有任何关于限制居民在境外购买不动产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不能拥有土地,须向政府租赁。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 除银行外的居民在获得离岸间接投资许可证后, 可在授权银行开立账户后, 投资境外资本市场, 间接投资的合法资本、 利润和收益可汇回境内。驻外居民机构在境外销售或发行股票,须在经授权银行开立以外币计价的证券发行账户, 通过该账户进行收付款, 企业和国有银行需得到相关监管部门或越南国家银行的批准。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外市场调动资金,设立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公司境外机构和个人要在股票交易所出售或者上市发行股票, 必须开立以越南盾计价的证券交易账户, 所有证券交易资金的收付必须通过这些账户进行。以越南盾计价的股票只能在越南发行。允许外国投资者投资政府、 政府担保、  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有价证券。允许境外机构和个人在越南出售或发行越南盾证券,  但须开设越南盾账户。允许外国投资者投资政府、 政府担保、 地方政府和企业债券,外国投资者须通过越南证券存托机构注册, 开立投资专用账户并以越南盾出售或购买证券。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 居民在国外购买、在境外销售或发行相关产品均须获得越南国家银行批准。非居民在本地购买衍生品和工具不受限制。非居民在本地销售或发行衍生品及其他工具须获得越南国家银行批准,在投资活动前须通过存托机构会员在越南证券存托机构注册交易代码。外国投资者必须在交易所开立衍生品交易账户,并在指定的结算所开设存款账户, 以便能够进行衍生产品交易。

信贷业务: 居民信贷机构可向非居民发放商业信贷。除信贷机构外, 经越南总理批准后,居民经济实体可向非居民提供贷款。越南国家银行就账户开立和使用、向外资金转移、 海外债务催收、 海外债务的借贷和催收登记以及经济实体海外借贷和债务催收的其他资金转移提供指导。越南企业 ( 包括信贷机构) 在没有政府担保的情况下从国外借款,须遵守关于离岸借款的规定。没有政府担保的中长期离岸借款 ( 进口商品延期付款除外), 须在越南国家银行注册, 且须在签署借款合同后的 30 天内登记借款和还款时间表。企业的对外借款必须在政府批准的年度限额内,并满足越南国家银行的要求。国有控股 50% 以上的企业,在没有政府担保的情况下接受境外贷款,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管。国有经济团体和普通法人须得到直属部门和财政部的批准才能从国外借款。进口货物延期付款不受外债条例登记要求的限制。借款人应在能够合法有效提供越南账户服务的银行开立借款账户和还款账户,账户只限于提取资金、 偿还外国贷款和其他与借款、还款和海外担保借款有关的资金交易。境内银行可按照规定向非居民提供担保。除信贷机构外的经济实体获得总理批准后,可以向非居民提供担保。担保人履约后,非居民被担保人未在 30 天内偿还债务,担保人须登记其担保债务回收计划。

( 五) 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 个人携带超过1500万越南盾现钞或等值5000美元以上外币现钞出入境时须向海关申报,且出境时须出具由授权银行发出或越南国家银行批准的现金携带证明。

个人资本项目: 越南对个人捐赠、 遗产继承、 慈善、 博彩奖金收入无限制措施。越南对个人资本交易实施管制, 不允许居民个人向非居民贷款, 但获得越南国家银行准许的居民个人可以向非居民借款。越南对个人境外债务清算、 移民资产转移无限制措施。

( 六) 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 信贷机构可以向在国外设立和经营的越南企业以对外直接投资的形式出资提供贷款。信贷机构的外部贷款须经越南国家银行登记。越南国家银行根据每个时期的货币政策目标,确定每种类型信贷机构和每种存款的准备金率。民间信贷机构和小微型金融机构无须缴纳外汇存款准备金, 政策性银行由政府决定。离岸外汇存款准备金率按 1% 计算。外国个人投资者在银行投资的最高持股比例为注册资本的5%,外国机构投资者为 15%,战略投资者为 20%,累计最大占比为30%。银行外汇头寸敞口上限为 20%,特殊情况豁免。远期、期权和现货头寸包括在未平仓头寸限额的计算中。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 允许机构投资者购买或持有非居民及境外发行的养老基金。允许保险机构通过外汇进行保险交易。保险公司投资不得超过境外机构证券流通总额的5%。寿险和医疗保险公司以及外国寿险和医疗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可以无限期地投资国债和票据。

货币兑换机构: 货币兑换机构充当信贷机构代理人,截至2020年12月31 日,由越南国家银行各省市分支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外币兑换机构共有657 个, 外币兑换机构不直接与越南国家银行进行外汇交易, 可以用越南盾向个人购买外汇, 但不得向个人出售外汇以兑换越南盾 (地处偏僻地区的国际边境关口的办事处除外)。

三、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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