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DCS合同谈判实践

国际工程与劳务杂志   2024-06-15 15: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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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核电站神经中枢,数字化控制系统(DigitalControlSystem,以下简称“DCS”)控制着数百个系统、上万个设备的运行和各类工况处理过程,是核电站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由于DCS技术难度高、专业性强,在核电项目建设中,通常作为独立的采购包进行单独采购。本文基于DCS项目特点,从DCS供应商角度分析总结境内外核电项目DCS合同谈判要点,供同行参考借鉴。

建立谈判组织

DCS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涉及众多专业领域。想要做好DCS合同谈判,首先需要强化公司内部资源配给,成立跨部门、矩阵式的DCS合同谈判专项工作组,提高合同谈判质量和效率。

建议将谈判工作组分为领导组和工作组两个层级。领导组把握总体的谈判布局、策略、节奏及问题的解决,下设商务和技术两个工作组,向下负责本组相关谈判任务的统筹、分配、管理,向上负责将本组相关问题向领导组汇报请示。在商务和技术工作组下,再根据细分专业分设专业小组,各组设立负责人。商务和技术两大专业组需保证信息同步共享,各专业小组也需加强交流互动,保证协 同性与一致性。

为保证谈判效率,应采用前后台联动的工作方式,即谈判时既有在现场直接谈判的人员,同时又配置在后台进行远程支持的人员,这样既能避免因涉及现场谈判人员不能解决的专业问题而影响谈判进度,又能节省在现场谈判的人力投入。

做好谈判准备工作

DCS合同文本通常由采购方准备,采购方会将合同文本提前发给DCS供应方,谈判工作组需在谈判前认真研读合同文本,根据专业分类将合同内容分解到各专业小组进行识别、分析、记录异议项和风险点,分类分层提出应对方案,以便谈判时与采购方进行澄清和沟通。在对合同内容进行分解时,一方面要确保所有的内容都有专人负责,另一方面要安排专人对各专业小组工作进行总体把握,确保合同谈判达到局部与整体统一、局部服从于整体的效果。

为了进一步提升合同谈判工作效率,供应方可在谈判前整理出针对采购方提供的文本的异议项,列名异议的内容、理由、建议方案等,并在谈判前提交采购方,使采购方对谈判内容有预期和准备。

谈判中的特别关注点

一、合同文件的组成及关联性

核电DCS合同文本通常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附件(商务+技术)、合同变更等部分构成。在合同谈判中应确立合同组成文件的解释顺序原则,用于在合同文件组成不一致或存在冲突时确定合同解释的优先顺序。

核电DCS合同除了体量大、内容多之外,条款之间还存在关联关系。如某合同通用条款规定,供应方应按《附件A-3现场技术支持服务人员待遇和现场管理规定》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在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阶段进行现场技术支持服务。该条款内容实际上涉及了合同附件中关于现场技术支持人员的资质要求、需遵守的现场管理规定以及技术支持工作量认定等商务和技术的相关内容,需要商务和技术团队共同对其中的内容进行分析、确认。再如某合同质量保证章节中关于质保期的条款规定,质保期为临时验收证书签发之后24个月,或各机组最终交货日期之后58个月(如果上述证书因购买方的原因被推迟签发),以较早者为准。此条款由质保期的约定引发临时验收证书的签发条件,临时验收证书的签发条件不仅对其自身有意义,还涉及到供应商承担的质保期的长短,所以在对该条款进行谈判时,必须与临时验收证书签发条件进行联动。可见,DCS合同谈判应关注合同文件的组成及其内在的关联性,特别是条款间的相互引用。

二、支付条件

核电DCS合同里程碑款比例大,所以对于里程碑节点、成就条件的谈判与约定应当做到明确、无歧义,且与项目进展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安排相匹配。里程碑款通常有以下两种设置方式。

1.一个里程碑节点对应一个里程碑事件,里程碑事件达成即具备支付条件。此类设置方式的合同谈判关键是清晰约定里程碑事件的成就条件,避免合同执行阶段双方对里程碑成就条件产生歧义。

2.一个里程碑节点对应数个里程碑事件。此类设置方式在实际合同执行中可能会存在由于个别里程碑事件不能如期完成而影响整个里程碑节点款支付的问题,建议合同双方细化每个里程碑节点中各里程碑事件所占支付比例,到节点后支付已完成里程碑事件相应的款项,余款待相应里程碑事件完成后支付。双方商定后还需用准确的语言在合同条款中进行固化表述,避免合同执行阶段产生异议。

三、侵权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任主体是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即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核设施提供设备、工程及服务的单位则需要承担与其所提供设备、工程及服务相对应的责任。国际上对核设施的侵权责任也采用类似的处理规则,要准确理解当地法律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并将其不夸大、不缩小地体现在核电DCS合同中。

四、合同变更

核电项目存在边设计边施工的特点,所以会发生在合同签订后设计变化的情况,因此对合同变更原则的确定是核电DCS合同谈判的重要议题。结合多台机组的实践经验,建议遵循以下的设定原则:在合同范围、职责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前提下,只有当采购方设计变更导致所供系统设备硬件发生的变化达到一定量时,才触发合同变更;对于什么样的硬件变化纳入合同变更,双方可以参考历史数据、核电堆型、技术路线等确定基准。这种方式既能平衡采购设计方和供应方在未来合同执行期间的未知因素,又能调整供应方由于采购方设计变化而致设备供应变化的经济利益,还能避免因一些非实质变化触发合同变更程序而对项目执行所产生的不必要干扰,从而使合同各方将精力专注于项目实施。

五 、知识产权

核电项目高科技的属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条款在合同谈判中的重要性。组成DCS的除了硬件设备还有软件,软件是以硬件设备为载体的,没有软件的DCS硬件设备根本无法发挥DCS的监视、控制功能。下面分两个方面介绍在合同谈判时,知识产权相关内容应关注的重点。

1.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转移

《民法典》第600条的买卖合同知识产权保留条款也明确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在谈判中需要注意的是,获得了DCS设备并不等于享有DCS软件的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转让DCS设备,并不等于同时转让了DCS软件的知识产权。DCS设备由供应方交付采购方后,DCS的所有权根据物权的转移规则发生转移,但是以DCS硬件设备为载体的DCS软件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如同A买了一本B享有著作权的书,A只是买到了这本书,而不是买到了这本书的著作权,著作权依然在B手中。知识产权的这种非物质性特征在全球是通用的,所以在DCS合同谈判时,一定要清楚软件和硬件之间不同的权属规则。如果根据具体项目实际需要,采购方需要软件的某些权利,需在合同谈判时与供应方协商,并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这一点在国际项目上尤其重要。《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各缔约国对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水平,但并未创造出所谓的“世界知识产权”。比如在中国的发明创造并不会自动地在法国受到保护,只有中国的权利人被授予法国专利权等权利后,其发明创造才能在法国受到保护。所以,在涉外合同谈判时对于DCS在目标国家是否有权利负担必须有清晰的把握,避免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抓好谈判过程管理

鉴于DCS项目的复杂性,DCS合同谈判往往需要商务、技术团队合力经过多个轮次才能完成,每个轮次之间根据上轮谈判遗留问题及谈判进度的安排会有期限不等的间歇,每个轮次由于谈判内容的差异也可能会涉及不同的谈判人员,因此对谈判的过程管理至关重要。为了清晰反映每个轮次谈判的内容、进展和问题所在等,使用适当的管理工具,将谈判内容、遇到问题等在各方间共享、确认是帮助各方动态化掌控谈判情况、解决谈判中存在问题的有效办法。通过管理工具既能快速梳理出谈判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进展,也便于就某些谈判重点、难点分别提请各方领导层的关注和帮助。不仅如此,好的动态管理工具在后续的合同执行中还便于项目执行团队对相关事项背景和演化过程的了解,有助于某些执行中问题的解决。

结论

核电DCS合同谈判是个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规划、分步推进。首先,要建立谈判组织,为谈判的顺利进行提供组织保障。其次,要做好谈判开启前的准备工作,仔细研读合同文本,有效识别谈判项、对谈判项分类分层、确定谈判策略和应对方案。再次,严慎细实履行谈判职责,在谈好通常合同必备内容的同时,协商好因核电DCS特殊性而涉及的相关条款。最后,做好合同谈判全过程动态管理,如实还原谈判过程,助力项目执行。

契约精神是商业文明的基石,做好合同谈判工作,将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谈判阶段谈清写明,将风险化解在合同谈判阶段既是保证诸如核电等重大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的必然要求,也是参与国际竞争、融入世界经济的必经途径。

(作者单位:北京广利核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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