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诉讼 | 建设项目压覆部分矿区但导致矿山整体无法开采的,建设单位应赔偿全部矿权损失

陕西地矿科技产业   2024-09-19 1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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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语

压覆矿产资源纠纷中,确定压覆范围是认定压覆事实的重要环节,是认定压覆补偿金额的基础。压覆范围包括直接压覆范围和压覆影响范围,实务中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的争议往往在于压覆影响范围的确定。本案中,建设项目直接压覆矿产资源范围虽然不大,但项目选址穿越矿产资源赋存的核心区域,导致矿区全部无法开发利用,此时建设项目压覆导致整个矿业权丧失价值,建设单位应向矿业权人赔偿全部矿业权损失。

一、案情概要

2007年9月21日,甲矿业公司取得某铅锌矿探矿权,勘查面积为4.65平方公里。后该探矿权经过多次延续,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在此期间,甲矿业公司先后完成了探矿权的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等实际投入。2013年11月10日,甲矿业公司委托勘查单位出具的探矿权勘查投入及找矿成果表上载明:1、2号矿体332加334级矿石资源量57.9万吨,铅、锌金属资源量2.98万吨。

由于拟建设的A市至B市高速公路从甲矿业公司探矿权勘查区域内经过,2010年10月,省交通设计研究院委托专业机构作出《A市至B市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认定拟建公路隧洞横穿了普查区范围,重叠地段长约2.7公里,由于目前未取得实质性勘查成果,认定不作压覆处理。

2013年6月5日,甲矿业公司向县交通局上报《关于拟建A市至B市高速公路是否确定压覆我司矿产资源、具体何时压覆矿产资源的函》,提出:一、拟建高速公路,是否确定要压覆我司矿产资源。二、如果要压覆,压覆的面有多大。三、如果要压覆,何时压覆。省交通投资集团要求高速公路设计单位结合高速公路初步设计路线方案组织核查后予以及时回复。2013年7月15日,设计单位函告甲矿业公司:一、高速公路初步设计路线方案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推荐路线基本一致,按来函提供的矿产范围,存在压覆矿产情况。二、根据来函提供的矿产范围,高速公路初步设计路线方案穿越长度2.51公里,压覆矿产影响区平面范围按照拟建线路两侧各350米计算,压覆矿产面积约1.84平方公里。三、何时压覆矿产与工程批准建设相关,应由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确定。同年,县国土资源局出具书面文件载明,由于甲矿业公司探矿权已查明的1、2号矿体均在高速公路红线范围内,造成矿山无法开采,必须关闭。

2014年12月5日,乙高速公司注册成立,成为A市至B市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建设管理主体。2014年6月17日,乙高速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载明高速公路的隧道穿越了甲矿业公司铅锌矿探矿权勘查区域。

自2015年以来,甲矿业公司多次向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书面函,要求其组织乙高速公司召开“三方”协调会,处理对甲矿业公司的压覆赔偿问题。

由于乙高速公司一直未对甲矿业公司实施赔偿,甲矿业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乙高速公司赔偿甲矿业公司探矿权损失1806.06万元;2、乙高速公司赔偿甲矿业公司矿山建筑、构筑物、设备等有形资产、土地租赁费用、矿权维护费用共计2297151.27元。

乙高速公司答辩称:高速公司公路建设并未压覆甲矿业公司的矿业权。即使有压覆,应按照压覆区域进行赔偿,未影响部分,不应纳入损失赔偿范围。

二、争议焦点

A市至B市高速公路是否对甲矿业公司探矿权构成压覆;如果构成压覆,属于部分压覆还是全部压覆?

三、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定,甲矿业公司所属的1、2号矿体均在高速公路红线范围内,造成该矿山无法开采,必须予以关闭。甲矿业公司依法享有探矿权,其取得找矿成果后无法申办采矿权证的原因系乙高速公司修建高速公路所致,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规定,乙高速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矿业公司的财产权利,构成了对甲矿业公司的侵权。

本案证据可以证明,虽A市至B市高速公路只穿越了甲矿业公司的部分探矿区域,但按照国土矿产资源部门的要求是矿山必须全部关闭,致甲矿业公司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过期失效,甲矿业公司事实上已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探矿权证的延续、对已经探明的矿产资源行使申办采矿权、或依法转让探矿权的权利,故乙高速公司修建高速公路是造成甲矿业公司探矿权价值灭失及其他财产损失的唯一原因。虽乙高速公司辩称,即使存在有压覆,应按照压覆区域进行赔偿,未影响部分,不应纳入损失赔偿范围。但按照国土矿产资源部门的要求是矿山必须全部关闭,造成甲矿业公司享有的探矿权价值及其他财产的全部损失,故乙高速公司认为即使有压覆,应按照实际压覆区域进行赔偿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甲矿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乙高速公司赔偿甲矿业公司全部探矿权损失,以及矿山建筑、构筑物、设备等有形资产、土地租赁费用、矿权维护费用。

四、法律评析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在进行铁路、公路、大型建筑物等工程建设时,压覆一定规模的矿产资源,并导致其无法开发而失去利用价值。压覆范围是指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时,为保障建设项目安全施工和运营确定的矿产资源不能继续勘查开采的范围。压覆范围包括直接压覆范围和压覆影响范围,实务中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的争议往往在于压覆影响范围的确定。确定压覆范围是认定压覆事实的重要环节,是认定压覆补偿金额的基础。在压覆矿产资源纠纷中,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确定压覆范围。

第一,参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确定压覆范围。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经评审备案的评估报告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依据。一般来讲,压覆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协商确定压覆范围的参考依据。本案中,由于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开展时间远早于高速公路立项和开工建设时间,当时案涉探矿权尚属于勘查过程中,未探明资源储量,评估报告认定不作压覆处理。这一评估结论与实际压覆情况,以及建设单位确认的压覆事实明显不一致,无法作为双方确定压覆范围的依据。

第二,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共同协商确定压覆范围。鉴于矿产资源压覆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合理确定压覆范围往往需要专业机构科学、严格地进行论证。实践中,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可以共同委托专业评估机构确定压覆范围。本案中,高速公路设计单位书面确认压覆矿产面积约1.84平方公里,但县国土资源局出具书面文件载明高速公路压覆造成矿山无法开采须整体关闭,甲矿业公司就压覆问题试图和建设单位沟通,但乙高速公司未与其开展协商,因此双方无法通过协商方式确定压覆范围。

第三,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审理确定压覆范围。实践中,如果项目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无法通过协商确定压覆范围,导致无法协商解决压覆赔偿事宜的,矿业权人须通过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审理认定压覆范围。有的案件中,法院通过参考评估鉴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最终认定压覆范围。也有的案件中,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考相关行政管理政策,基于案件事实情况,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基础上,行使自由裁量权,审理认定压覆范围。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案涉探矿权所属的1、2号矿体均在高速公路红线范围内,造成该矿山无法开采,必须予以关闭,进而认定乙高速公司修建高速公路造成甲矿业公司探矿权灭失,即压覆范围为全部探矿权区域。

本案在压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即建设项目直接压覆矿产资源范围虽然不大,但项目选址穿越矿产资源赋存的核心区域,导致矿区全部无法开发利用,此时建设项目压覆导致整个矿业权丧失价值,建设单位应向矿业权人赔偿全部矿业权损失。

五、实务建议

压覆范围是评估确定压覆赔偿金额的前提,压覆范围的确定对于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在压覆矿产资源纠纷中,围绕如何确定压覆范围,矿业权人应重点从以下方面做好应对工作。

第一,关注建设项目进展。要提前了解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情况,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做出分析和预判。积极参与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过程,促使建设单位在确定压覆范围时从经济、技术、安全等角度综合全面论证。

第二,充分开展沟通协商。矿业权人对建设单位委托评估形成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结果予以认可的,双方可直接根据压覆评估结果确定压覆范围。矿业权人对压覆评估结果不予认可的,应积极和建设单位就压覆范围开展协商,特别是要争取在项目开工前协商确定压覆范围,以掌握压覆赔偿工作的主动权。

第三,全面收集证据材料。矿业权人应重点从以下方面准备和收集证据:一是建设项目压覆审批有关材料,二是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材料,三是矿山储量和开采设计文件,四是矿业权人和建设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五是专业机构出具的关于压覆范围的评估论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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