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可再生能源拍卖机制
政府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及再生能源配额,进行再生能源拍卖项目,以提高再生能源设置,加速再生能源市场发展,并将国外资金导入本国再生能源产业,是一种可达到多推动项目的再生能源措施。而再生能源拍卖机制已成为许多国家发展再生能源的首选政策。利用拍卖机制可以控制再生能源设置 类别与数量,并能在有限的预算下,达成再生能源设置最大化的目标。再生能源拍卖机制又可称为再生能源竞标机制,此措施采用逆拍卖的方式进行,由政府设定拍卖价格上限,再由投资者依据其开发技术及成本,相互竞争以最低的拍卖价格取得标的开发权利。
英国牛津能源研究所(Oxford Institute for Energy Studies)在2018年3月发布Renewable Auction Design in Theory and Practice: Lessons from the Experien- ces of Brazil and Mexico报告,在报告中指出, 再生能源拍卖机制已成为全球再生能源推动重要策略,截至2015年止已有超过60余国采用此机制。全球之再生能源拍卖机制普遍采用荷式拍卖及第一价格拍卖之混合型进行,但各国的再生能源拍卖机制仍为依据国情差异而有所变化。整体而言, 拍卖机制可归纳为以单位电量、装置容量或发电类型等拍卖标的,依前述的拍卖类型可用2*2的矩阵表示[图1],按其拍卖的类型可分为采单一发电类型与额定之发电量作为拍卖的产品,或是采单一发电量搭配装置容量配合;也有部分竞标采用复合式拍卖机制,同时拍卖不同发电量、不同发电类型与装置容量配额。
另外,拍卖机制除了设定电量、容量及类型外,因应政策制定,会配合考量整体国家目标,在拍卖规范中设定其投标者资格或特定类型之发电技术,用以鼓励新兴的技术发展。如巴西在2008年与2009年进行生质能与风能 再生能源拍卖项目,此项目即为了鼓励生质能与风力发电,改善巴西再生能 源结构比例。另外在报告中指出,拍卖机制虽可促进再生能源设置,如要发展拍卖机制,须设定国家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创造一个稳定需求信号,让投资者对市场具有投资信心。并采取定期举办(建议一年至少一次),让投资者能预期该市场有稳定周期的再生能源需求,有助于促进投资意愿增加。此外, 在拍卖制度建构方面,也需留意拍卖公告时程不可过短,造成投资者无法有充足的准备时间,而决标后的建置期程不可过长也不可过短,建置期程过长时,投资者会预期市场建置成本持续下滑,因而消极的建置得标项目;建置期程过短时,投资者会因无法如期完成标的建置,降低拍卖项目投标意愿。
巴西再生能源拍卖机制介绍
拉丁美洲地区的国家许多皆采用再生能源拍卖机制作为再生能源发展的措施,目前共有13个拉美国家实行拍卖制,但形式各有不同,如乌拉圭是装机容量竞标,秘鲁是发电量竞标,危地马拉则是二者都有。拉美各国的拍卖制也在不断完善,如秘鲁、乌拉圭、巴西、哥斯达黎加、危地马拉、尼加拉瓜和巴拿马等国实行了保证金制度,降低了拍卖制开发商为中标而过度压低价格可能造成项目建设无法完成或者延期的风险。巴西在2004年导入电力竞标措施,并于2007年导入再生能源拍卖机制,是拉丁美洲第一个导入此机制的国家。在2004年前巴西的电力交易主要透过电力批发市场(MAE),电力业者可在市场上自由的竞价及交易。但在2004年后巴西政府推出新的交易制度, 其电力交易模式[图2]可分为ACL(管制市场模式)及ACR(自由市场模式),在ACL模式中发电业者及售电业者可与特定的消费者自由的交易,而在ACR模式中电力配销公司必须承接来自政府竞标的电力来源,来提供给辖下签约的用电户。
巴西拍卖机制为两阶段拍卖,第一阶段投标人需要先提供相关文件,如电网并联证明、环境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及公司财务净值证明(净值需高于竞标项目成本10%以上),并提供投资项目成本1%的保证金(或等值债券),才能进入第二阶段拍卖。而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者须要追加保证金(合计保证金额须达投资项目成本5%),方可参与拍卖竞标。进入第二阶段拍卖,巴西拍卖制度采用混合式拍卖设计(荷式拍卖与第一价格拍卖),在一开始由投标人按可供应电量(GWh/year)提供希望投标最高价格(价格上限由矿产能源部-MME于投标前发布),并进行密封投标。
拍卖商依据投标人一开始提供竞标内容来进行拍卖,拍卖起标价也依投标人提供的最高价格展开,每轮的竞标量依据MME规划拍卖供应目标来决定,只要达到前一轮的供应量后,下一轮会以前一轮最低的得标价格为这一轮之起标价格来进行拍卖竞标,直到额定的拍卖配额全数拍出为止。透过此拍卖机制确保每次拍卖项目有足够供给量(电量),创造出一定的供需比例(供需比通常设定为1.3倍),让投标人在拍卖过程中积极竞争。另外,透过事先得知投标人的预计参与的拍卖量与类型,有助在拍卖过程中调整各类型再生能源的拍卖量,使各类再生能源能平均发展。
为提供投标人参与竞标的诱因,除了提供融资贷款协助,针对不同类型的再生能源也给予输配电的优惠折扣,如生物质能、小水力发电及风力能给予50%的输配电优惠,而太阳光电则给予80%的输配电优惠。
得标人取得售电合约后,每年度的生产电量则依决标售电合同来进行,每年度生产的电量不得高于或低于决标售电合约之10%,若发生超额或不足时则会由罚款。但针对间歇性再生能源,考量易受天候变化影响,采每四年为一期进行评估是否有超额或不足的违约行为。另外,如果得标人延迟履行决标合约,将以决标项目成本的5%进行裁罚; 若得标者无法履行决标合约(延期超过一年),则取消决标资格并没收竞标的保证金。
近几年拉丁美洲再生能源发展迅速,巴西更是拉丁美洲中再生能源成长 最快速的国家, 而巴西也是拉丁美洲中最早推行可再生能源拍卖制度的国家,其再生能源拍卖机制也较其他国家复杂,投标人需要符合条件方能参与投标,如须备齐电网并联证明、环境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及公司财务净值证明(净值需高于竞标项目成本10%以上)。另外,巴西再生能源拍卖价格是由参与投标的厂商而定,因此投标人无法预期初始的拍卖价格,再者每一轮拍卖量是由MME决定,而且考量参与招标的条件,投标人在准备投标前就需要展开再生能源开发项目,故投标的厂商会有不能流标的压力,各家厂商应会积极参与每一轮的竞标,并且提供最具竞争优势拍卖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