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及诉讼程序

英国中国商会   2024-11-22 11: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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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专利体系

专利的类型

由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授权的英国专利(专利号以GB开头)和欧洲专利局(EPO)授权并指定英国保护的欧洲专利(专利号以EP开头)均可在英国生效。

欧洲专利由欧洲专利局统一受理、审查、授权,后经指定进入特定的成员国,并受到指定成员国的国家保护。但是,针对指定英国保护的欧洲专利的撤销,其无效结果仅对英国生效。

以下的介绍和讨论不涉及统一专利(Unitary Patent)。

专利纠纷管辖

在英国,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机构包括英国高等法院专利法庭、知识产权企业法庭和英国专利局。

位于伦敦的英国高等法院专利法庭(以下简称“专利法庭”)是英国专利诉讼的主战场,最为适合审理相对复杂或重要的专利案件。专利法庭配置了专门的法官,并且允许较为复杂的证据开示程序,接受更为广泛的证据。专利法庭的审理周期一般为12-18个月,当事人可通过加速或简化流程来实现审理周期的缩短。专利法庭可采用短审制度(Shorter Trial Scheme),在案件管理会议后的8个月内安排庭审。短审制度不适合于需要大量证据开示、证人、专家证据的案件。其庭审时间一般不超过4天,可诉请的赔偿金额在50万英镑以下。

相较于专利法庭,知识产权企业法庭则更加适用于复杂程度相对较低的案件,并且仅受理诉请损害赔偿在50万英镑以下的专利案件。知识产权企业法庭主要依赖于更加详实的案件陈词,对于证据开示有所限制,其庭审时间一般不超过2天。

英国专利局同样可以进行相关的专利维权和专利无效工作,但实践中比较少见。

专利纠纷代理人

英国律师分为事务律师(solicitor)和大律师(barrister)。在多数专利案件中,采用传统的代理模式,即事务律师负责配合当事人准备呈堂的论点和证据,而大律师则代表委托人出庭进行指控或辩护。

可采取的法律行动

在英国,专利侵权诉讼可由专利权人或专利独占被许可人提起。而专利无效程序则不对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具体要求,即任何人可基于专利缺乏新颖性、创造性、公开不充分等理由提出专利无效请求。英国法院对专利侵权和专利有效性问题同时进行审查,而非分案处理(与德国的处理方式不同)。

英国法院对宣告性救济具有较大的裁量权。宣告性救济包括确认不侵权宣告(Declaration of Non-Infringement)、非必要性技术宣告(Declaration of Non-Essentiality)、箭头宣告(Arrow Declaration)等。英国法院还可以对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许可的条款(包括价格条款和其他条款)进行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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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专利诉讼程序

提交起诉书

原告提交的起诉书需要列明其诉讼请求及其指控的侵权情节,即原告需要阐明其诉讼的权利基础、被告基本信息、被侵犯的专利权利要求、指控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等。

针对送达问题,向涉案中国企业送达起诉书通常耗时较长,所以原告一般会选择向中国企业在英国的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实体进行送达。送达后,受送达主体需提交确认送达文件,表明是否针对指控进行答辩,是否承认原告的指控以及是否提起管辖权异议等。

提交答辩书或反诉

如果被告确认针对被控行为进行答辩,其需针对原告的指控逐一进行回应。被告方可提出多种抗辩理由,如存在合法许可来源、专利权利用尽以及其他法定抗辩等。如果被告针对涉案专利的有效性提起反诉,法庭将同时审理专利侵权和专利有效性问题。针对被告的答辩或反诉,原告也应进行答复或答辩。

证据开示

在英国专利诉讼中,当事人具有证据开示的义务,这意味着原告和被告需要相互开示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证据。证据开示有助于确保诉讼双方了解对方的诉讼主张,调整自己的立场,并有机会准备反驳证据。其中,前期的证据开示还包括各方披露已知的对己方不利的证据文件(比如,有悖于己方的证据或有利于对方的证据)。此外,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均负有妥善保存开示文件的义务。

如果需要开示的证据文件由在其他法域的第三方所持有,英国法院可请求域外法院的司法协助,指明所需的具体文件并证明该第三方掌握的文件与案件直接相关。如果涉及美国,可以《美国法典》第1782条为依据,请求美国法院协助获取证据文件。美国法院有权强制美国境内的主体向其他法域的案件提供案件相关的证词和证据。

专家证人与事实证人

专家证人在专利诉讼中起着关键作用,他们的专业见解和证言将影响法官对于案件的理解和判断,从而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英国法院希望专家证人证据的准备工作遵循以下特定顺序:首先,考量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随后,审查现有技术;最后,对涉案专利以及其与现有技术之间相同和不同部分进行审查,从而对案件做出更准确的判断。在庭审中,对方大律师会对专家进行交叉质询,法官也会进行提问。

除专家证人外,还存在事实证人。在专利案件中,事实证人可能会就公开日、在先使用、侵权细节等问题在法庭上接受交叉盘问。

程序协调

如果原被告在其他法域内或欧洲统一专利法院还存在平行进行的其他程序,专利法庭在安排诉讼时间和进程时会将其纳入考虑范围。

如果原告在英国发起专利侵权诉讼,而被告在英国应诉的同时向欧洲专利局针对涉案专利提出异议(opposition),由于英国专利法院和欧洲专利局的审理周期或审理安排存在差异,可能出现英国专利法院在先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而后欧洲专利局宣告专利无效的情况。为解决前述判决结果的矛盾问题,英国在这种情况会要求原告承诺如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将返还被告已支付的赔偿金额。

诉讼庭审

庭审程序包括开场陈词、专家证人和事实证人的陈述以及交叉询问、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

庭审结束后、判决书公开发布前,原被告双方会收到一份需要保密的判决书初稿。双方需对其内容进行审查,并就其中的明显错误、重要遗漏等提出意见。正式判决会通过听证公开。

此后,法院会出具一个最终裁定,以使得判决书生效。诉讼各方会尝试就最终裁定达成一致,但通常需要进行听证以解决争议。最终裁定的内容包括救济措施(如损害赔偿、禁令、宣告等)、上诉许可、诉讼费用承担等。

上诉

如果原告或被告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上诉至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实践中,专利案件极少自上诉法院再上诉至英国最高法院。上诉法院的合议庭通常由3名法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1位专门审理专利上诉案件的法官。

在英国,上诉程序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判决的复审(review),而不是一次重审(retrial)。当事人的上诉理由通常包括法律适用错误、严重的程序错误等。当事人也可以基于法院的自由裁量问题或事实认定问题进行上诉。但通常情况下,上诉法院较少因这两点理由推翻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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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专利诉讼优势

首先,英国的专利诉讼程序相对灵活,且注重商业层面的考量和处理。

其次,英国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于提起诉讼的侵权证据的证明标准要求相对较低。

再次,英国专利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比较灵活。

最后,当事人还可请求相关宣告性救济,例如前述的确认不侵权宣告等。

实践中,由于英国法院已确立对于FRAND条款进行评估和宣告的管辖权,英国目前已经成为了解决标准必要专利(SEP)案件的热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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