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建筑合同法及FIDIC合同范本的使用
凭借其地理位置和区域联盟,土耳其拥有极具竞争力且充满活力的建筑市场、提供材料和服务的成功承包商,以及国内外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这一竞争性行业和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对土耳其经济的影响日益增强。
随着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立,国际贸易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土耳其也随之对相关贸易服务进行立法,特别是与货物和服务等领域相关的公共采购的立法。并力争与欧盟的立法体系保持趋同。2002年颁布了第4734号《公共采购法典》(PPC)和第4735号《公共采购合同法典》(PPCC)。PPC是土耳其根据1994年4月14日在马拉喀什签署的WTO多边贸易协定附件4(b)中《政府采购诸边协定》规定的规则而制定的国家立法。9
一、土耳其建筑合同法
原则上,土耳其建筑合同受私法条款约束;但是,如果合同是由公共实体或机构在招标中提供的,则也可能受公法条款的约束。私人实体/法人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受其之间合同条款及2011年第6098号《土耳其债法典》(TCO)的强制性规定的约束。TCO是一般法。一般建筑合同是工程合同的一个子类别,受TCO第470-486条规范的约束。此类合同中的业主/雇主可能是受公共采购法规约束的公共实体或机构,但这并不影响此类合同受TCO条款的约束。
根据《土耳其债法典》(TCO),承包商的主要义务是无延误、无缺陷地完成其承担的工程。TCO还要求承包商忠诚、谨慎地履行其合同义务(TCO第471(1)条)。如果承包商未能按时交付,则适用TCO的违约条款(第119条等)。根据TCO第473(1)条,如果承包商未能按时开工或违反合同,或者由于不可归责于业主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在约定的期限内完工,业主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2011年《土耳其商法典》第6102号第5条,土耳其初审民事法院对建筑合同拥有管辖权,前提是合同中未包含关于仲裁、适用法律或管辖权的条款。值得注意的是,在土耳其的私人建筑合同中,国内和国际仲裁条款被频繁使用。
二、公共采购法和公共采购合同
土耳其的法律体系基于大陆法体系。由于土耳其是欧盟候选国,其有义务调整其国内法律、规则和程序(用欧盟的术语来说,即与欧盟法律趋同),以落实共同体法律。为此,土耳其的公共采购立法已根据最新的国际发展进行了改革。
目前,土耳其实施两种采购法规:公共采购法典(PPC)和1983年第2886号国家采购法典(SPC)。两套法规的区别在于,公共采购法典规范国家机构和实体的费用采购,而国家采购法典则同时规范其费用采购和收入采购。公共采购法典的规定适用于公共机构和实体招标的货物、服务、咨询服务和建筑工程的公共采购,前提是这些公共机构和实体的招标门槛、规模和限额高于PPC规定的门槛(PPC第8条)。至于公共机构和实体的创收性招标,例如货物和服务销售、租赁、交换以及与物权创设相关的工程,以及低于PPC规定门槛的建筑和维修工程,SPC仍然适用。这意味着,PPC可能并未废除SPC,但已显著缩小了其适用范围。
PPC 设立了一个公共法人实体,即行政和财政自主的公共采购局(局),负责评估招标投标和编制建筑工程标准合同。
为了使法律更具时代性,公共采购法(PPC)经过多次修订。其中一项修订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通过电子通知和电子公共采购平台(Elektronik Kamu Alimlar Platformu,简称EKAP)进行注册成为强制性规定。2017年2月25日,第27857号官方公报公布了《电子招标实施条例》,该条例对通过EKAKAP进行的电子招标流程的规则和程序进行了全部或部分规定。
土耳其的公共采购合同是以2002年第4735号《公共采购合同法典》(PPCC)和《建筑工程通用规范》为基础而制定的;后者基本上由采购合同条款的标准形式组成。根据其第1条,通用规范旨在确定建筑工程中适用的一般条件;根据第2条,通用规范涵盖根据PPCC签订的合同的工程范围。
PPC 是大型建筑工程中使用最广泛的规范,一些主要特点如下:
1、设计责任
根据《通用规范》第 11 条第 (1)、(2)、(4) 和 (6) 款规定,如果合同为总价合同,则招标公共机构和实体以及招标授权机构(行政部门)应向承包商交付设计项目和施工图纸;如果合同为单价合同,则设计项目交付给承包商,承包商应提供施工图纸。但是,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承包商同时提供设计项目。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对设计项目和相关图纸负有全部和加重的责任。另一方面,除非具体合同另有约定,行政部门有义务在一个月内审查并批准设计和/或图纸。如果审批阶段出现延误,承包商有权获得延期。即使项目和/或图纸已获得行政部门批准,承包商仍对其负责。如果合同有特别规定,主管部门要求承包商提供的工程服务(即岩土工程勘察、钻探工程)可以按单价支付给承包商。
2、开工
根据单价合同通用规范第12(2)条规定,承包商在图纸经主管机关批准前不得开工。未经批准开工的,承包商应对图纸的符合性及其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3、变更
公共采购合同变更的主要依据是《公共采购法》第24条,该条是关于合同范围内的附加工程、工程量减少和清算的规定(2003年7月30日修订)。该条款对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分别作出规定。根据该条款,对于以交钥匙总价方式招标的建设工程,最高可变更10%的比例,对于以单价方式招标的产品或服务采购工程和建设工程,最高可变更20%的比例,但前提是:
a) 此类附加工程仍在作为合同基础的项目范围内;
b)对于以单价合同为基础的建设工程,部长会议有权将该比例提高到40%,具体比例将根据每份具体合同确定。根据《公共工程合同法》(PPCL),并根据《通用规范》第21条,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变更。如果合同为总价合同,主管部门可要求追加工程,但追加工程量不得超过合同总工程量的10%。如果合同为单价合同,主管部门可要求追加工程,但追加工程量不得超过合同总工程量的40%。
4、承包商的错误、违约或遗漏
根据《通用规范》第25条,承包商对最终验收之日前提供的工程和/或材料中的任何错误、违约或遗漏负全部责任。承包商对其提供的任何有缺陷的工程和/或材料,自工程最终验收之日起15年内承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15年责任期的规定在实践中很少被提及。
5、人员和设备
根据《通用规范》第19条,承包商有责任在现场提供所需数量的人员和设备。实际上,如果承包商未能在现场提供所需数量的人员和/或设备,合同中会包含具体的违约金。
6、行政部门的义务
根据第45条规定,行政部门有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合同相关的义务。如果未能履行,投标人可在期限结束后最多五日内,通过公证机构发出通知,在十日内放弃其承诺,并要求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合同签订后,行政部门有责任根据《通用规范》第7条的规定,按照合同及其附录将场地移交给承包商。如果移交出现延误,且延误程度达到部分或全部工程竣工的程度,行政部门将为承包商提供相应工期的延期。但是,承包商不得要求支付与延期相关的额外费用。
7、工程师
《通用规范》第5条(定义)规定了建筑工程的第三部分,即建筑验收员或工程师,其职责可以是自然人、委员会或由主管部门任命的法人,负责对工程进行验收。根据《通用规范》第15条,建筑验收员的职责包括:
(a) 监督承包商实施的工程;
(b) 监督承包商提供的材料;
(c) 对已实施的工程和提供的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批;或
(d) 要求纠正和/或修正承包商实施或提供的任何未按时完成的材料和/或工程。
因此,建筑验收员可被视为与FIDIC合同中的工程师。
8、分包商
《通用规范》第20(3)条禁止将工程全部分包。根据第20条,合同应包含具体条款,明确主管部门是否允许分包;如果允许,则应包含分包条件。分包商应经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可随时要求解雇。即使分包商已获得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商仍应对其工程和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9、付款结构
根据《通用规范》第39(4)(a)-(g)条,除非各具体合同另有约定,中期付款申请应按月发出,并应于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付款应于批准之日起15日内完成。最终付款证书需经工程师确定。根据《通用规范》第40(4)条,如承包商有任何异议,应于工程师确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主管机关应于6个月内审核批准最终付款证书。
10、接收
根据《通用规范》第42条,除非具体合同另有规定,工程从临时验收到最终验收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第45条第3款规定,承包商应提交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证明,说明该机构不存在任何与承包商雇员相关的未付款项。如有未付款项,可从保留金中抵扣,保留金在正常情况下会随最终验收证书转交给承包商。
11、不可抗力事件终止
《通用规范》第47条第9款将不可抗力事件列为自然灾害、罢工、流行病、动员以及公共采购机构定义的任何其他事件。若因不可抗力事件终止合同,且该事件的发生并非由承包商的过错造成,则承包商应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20日内通知行政当局,且该事件应为不可预测且不可避免的事件。
12、赔偿
《通用规范》的各项规定(例如第29、41、44条)均规定,对于每份具体合同中指明的延误工程,适用违约金。延误违约金在实践中非常常见,主要有两种情况:
(a) 未能按工程进度表履行合同义务;
(b) 未能按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义务。
此外,还存在因未能按规定在现场提供所需数量的人员和设备而产生的违约金。
13、争议解决
在公共采购合同中,由于合同的私法性质,原则上双方可以约定通过国际仲裁解决争议。但是,由于《通用规范》第51条的强制性规定,工程师与承包商之间的争议将由主管部门解决,这就要求合同中必须包含针对主管部门与承包商之间争议的具体争议解决条款。
三、土耳其法律体系中的公私合作计划(PPP)
土耳其通过其法律法规鼓励在交通运输(机场、桥梁、高铁、地铁)、医疗保健(医院)和能源领域(水坝、风力发电站、太阳能发电厂和核电站)开展公私合作(PPP) 项目,例如卫生部颁布的《关于通过公私合作模式建设和改造房屋及获取服务的法律》以及2013年第6428号《各类法律和法定法令修正案》;1997 年第4283 号《发电厂的建立和运营以及电力分配管理法》(经2006 年第5539 号法律修订)。在城市转型计划下,住宅区也可在2012 年第6306 号《灾害风险地区改造法》规定下进行重建。
第6428号法律第2条规定了PPP项目的预期结构。卫生部必须获得高级计划委员会的批准和授权才能进行招标。该方案下存在三种不同类型的PPP项目:
a) 建设项目;
b) 翻新项目;
c) 研究、咨询、开发和项目服务。
根据第6428号法律第3条,PPP合同可采用三种方式:
a) 公开招标程序;
b) 限制性招标程序;
c) 协商招标程序。
根据第6428号法律第5条,承包商在工程终止前无权获得任何报酬,但经行政部门批准的部分终止合同和部分服务提供除外。第6428号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如果合同因承包商的原因终止,承包商的履约保证金将作为收入登记入国库,且该履约保证金不得从承包商的负债中扣除。承包商不得就该履约保证金主张任何权利、报酬或赔偿。
在与PPP立法相关的合同纳入了当地仲裁条款,这为PPP相关争议提交仲裁迈出了积极的一步。
四、FIDIC合同范本的使用
土耳其建筑行业的国内外承包商有时都倾向于使用FIDIC标准合同范本,因为其高水平的标准能够提供共识,帮助从业者克服合同难题。最常用的范本是FIDIC《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FIDIC《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银皮书)以及FIDIC《工厂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黄皮书)。
土耳其基于FIDIC合同条件的一些主要建设项目包括:
•巴库-第比利斯-杰伊汉管道项目,这是一条长1768公里的原油管道,连接阿塞拜疆首都巴库,途经格鲁吉亚首都巴库,并连接土耳其杰伊汉港。
•马尔马拉铁路隧道及通勤轨道交通系统项目合同CR3,这是一个重大交通项目,包括在博斯普鲁斯海峡下方修建一条铁路隧道,以及对伊斯坦布尔海峡欧洲段和亚洲段之间现有城郊铁路线进行现代化改造。该合同项下的工程按照FIDIC银皮书执行。
•伊斯坦布尔卡尔塔尔培训与研究医院重建工程,该合同项下的工程按照FIDIC红皮书执行。
•第三座博斯普鲁斯海峡大桥和北马尔马拉高速公路项目,建造了世界上最宽的悬索桥。
•欧亚隧道项目,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正式投入使用。这条 5 公里长的隧道连接欧洲段的库姆卡皮和亚洲段的科苏约卢,路线长 14.6 公里(9.1 英里)(2017 年)。
·伊尔马克-卡拉布尔克-宗古尔达克铁路线修复及信号改造项目,包括重建现有415公里单线铁路线,维持线路走向不变,优化轨道布局,并在铁路线上安装新的信号系统。合同项下工程按照FIDIC黄皮书执行。
·安卡拉-伊斯坦布尔高速列车项目/科塞科伊-盖布泽段修复重建项目,涵盖约56公里双轨铁路线的修复重建,该段铁路线是安卡拉-伊斯坦布尔高速铁路走廊科塞科伊至盖布泽最繁忙的路段之一。工程内容包括铁路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土方工程、农用地下管线和通风口、各类构筑物、排水工程、环线工程;铁路上部结构建设,包括道碴和轨道铺设;以及机电工程,包括铁路线路的电气化、信号和电信,最高设计时速为160公里/小时。合同项下工程按照菲迪克(FIDIC)红皮书执行。
五、土耳其建筑承包商
虽然土耳其境内有超过20万家承包商,但土耳其承包商在海外承接的约90%的建筑工程都由土耳其承包商协会(TCA)和/或土耳其建筑业雇主联合会(INTES)的成员承接,这些成员公司数量仅为约250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土耳其承包商凭借其地理优势、合理的价格、高质量的工程、对当地文化和商业环境的熟悉以及比竞争对手更大的风险承担能力,活跃于中东国家、俄罗斯、乌克兰、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和北非国家。
根据TCA 2017年3月的数据,土耳其承包商于1972年首次在国外开展服务,当时是在利比亚。从此,土耳其承包商在1970年至1979年间在沙特阿拉伯、伊拉克、科威特和伊朗等中东国家大力开展业务。服务主要集中在住房、港口、工业设施、道路、桥梁、隧道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1980年至1989年间,土耳其承包商向新兴国家以及转型中的俄罗斯联邦扩展,在20世纪90年代,这些国家几乎覆盖了土耳其承包商项目的60%。在此期间,除了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巴基斯坦、乌兹别克斯坦、阿塞拜疆、保加利亚、美国和克罗地亚也成为土耳其承包商的新市场。 2000年至2009年间,土耳其承包商的海外业务主要集中在俄罗斯联邦,其次是利比亚、哈萨克斯坦和伊拉克。尽管30%的承包服务集中在住房领域,但道路/桥梁/隧道建设、商业中心、工业设施和管道项目等项目均大幅增加。2010年至2016年期间,土耳其承包商的海外业务主要集中在土库曼斯坦、俄罗斯联邦和伊拉克,其中,道路/桥梁/隧道(16.1%)、住房(11.4%)、机场(8.3%)、商业中心(8.1%)和发电厂(7.2%)等领域的承包服务占比最高。
综上所述,从数据中可以看出,土耳其承包商承接的大多数项目都位于地理位置相近且具有战略意义的国家,考虑到特定国家的风险,大多数情况下与目标国家的发展和转型水平成正比。
根据毕马威(KPMG)的一项调查,土耳其承包商选择这些国家的主要原因是能够接触到新的客户,其次是税收制度,再次是该国的法律体系、交通、基础设施以及政治体系的稳定性。调查得出的结论是,土耳其承包商或许并不认为政治稳定是一个问题,因为他们自身也难以免受政治不稳定的影响。
《工程新闻报道》将 46 家土耳其公司列入 250 强承包商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