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带来了哪些变化?

四川路桥 道行天下   2026-09-01 14: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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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日,《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正式发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对外投资领域第一部纲领性行政法规,标志着中国企业出海正式迈入法治化新阶段。

过去我国对外投资管理多依靠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较低、制度分散,面对复杂地缘环境、企业深度出海的现实需求,制度供给存在短板。新规搭建起“服务—管理—保护”三位一体制度框架,既支持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出海,也划定清晰合规红线,同时为出海主体提供制度层面的权益保护,做到约束与保护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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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重大升级:全主体、全要素、全生命周期闭环监管

新规最核心的变化,是打破过去只盯企业、只盯资金出境、只管投资“入口”的传统模式,实现全维度闭环监管。

居民个人正式纳入对外投资监管范围

在此之前,对外投资监管主要面向企业,居民个人境外购房、跨境理财、海外创业等投资行为长期处于制度灰色地带,缺少明确合规路径。

新规在行政法规层面,将“境内居民个人与企业、其他组织一并列为对外投资者”,结束个人境外投资“无法可依”的局面。这不等于限制个人境外投资,而是把相关活动纳入法治轨道:个人开展合规境外投资有制度依据,遭遇海外投资壁垒也可申请官方调查,获得领事保护;反过来,个人通过灰色渠道跨境转移资金开展境外投资,也将受到监管约束。

从“管资本”升级为全要素监管,人员技术流动纳入管控

如今企业出海早已不只是资金、产品输出,电池、光伏、电动车、AI等行业出海,往往伴随技术授权、数据跨境、核心技术人员派驻等行为。过去监管容易出现“管物不管人”的漏洞,部分主体通过派遣工程师、境外培训、技术指导等方式,变相把管制技术转移海外,规避出口管制。

新规明确划定红线:“不得以跨境派遣技术人员、境外工作、技术指导、跨境培训等方式,向境外转移国家禁止出口,或未经许可转移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数据。”简单来说,不光纸质文件、源代码不能随便出境,工程师“头脑里的技术”,也不能借对外投资变相输出。

穿透监管,覆盖投资从进入、持有到退出全周期

新规确立“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监管原则:只要境内主体通过资产、权益、融资、担保,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境外资产、股权、经营管理权,无论搭建多少层SPV壳公司、境外再投资架构,都属于对外投资监管范围,不能靠复杂架构规避合规义务。

尤为关键的是,监管不再只盯着投资设立、并购环节,把资产转让、股权处置等退出环节也纳入安全审查。这就堵住了“退出时变相转移核心资源”的漏洞。对企业而言,合规不再是办完ODI备案就万事大吉,交易架构、投后管理、资产处置全流程都要合规。

02

约束与保护双向并行:罚则升级,同时筑牢出海维权后盾

新规一方面压实投资者合规责任,大幅提高违规成本;另一方面建立安全审查、投资壁垒调查反制机制,给出海企业装上“法律护盾”。

建立对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借鉴国际通行监管实践,新规正式设立境外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对外投资,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安全审查,审查范围延伸到境外资产、权益的转让处分,防范AI、半导体、生物医药等领域战略技术、数据资源非正常外流。企业开展涉及核心技术、重要产能、关键数据出境的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必须前置,不能等到交易落地之后再补救。

处罚力度显著加大,责任穿透到个人

旧有监管模式下,违规境外投资多以约谈、责令改正为主,企业违规成本低,很少追究个人责任。新规彻底改变这一现状,如: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信息等方式申请有关核准备案的,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处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资壁垒调查+反制机制,企业不再单打独斗

现实中不少中国企业出海,会遭遇他国不合理审查、歧视性限制,过去企业大多只能自行应对。新规确立投资壁垒调查制度:投资者遭遇海外不公平投资障碍,可申请商务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同时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建立分层反制体系,可针对相关国家、机构、个人采取对应反制措施。

这意味着企业面对海外不公待遇,除了在当地走东道国法律救济渠道外,还可以启用国内法定救济渠道,拥有制度层面的对等反制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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