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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纳新集装箱码头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了一起工程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咨工”)不公正对待承包商事件。如何应对咨工方的偏见,妥善化解危机,维护承包商的正当权益与合法地位,成为承包商现场项目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回顾了该事件的经过,通过详解案例探讨承包商危机管理的过程与办法,同时验证了“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的普遍原则同样适用于国际工程承包场景。

分析问题研究国际规则

随着“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的落实,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进一步深化,通过对外工程承包、对外投资等方式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了国际市场竞争与合作中去。

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背景下,作为承包商的中国企业需要与所在国的业主、政府机构、咨工等多方开展合作。在这陌生而复杂的环境、不同的法律体系制度下,面对新形势和新问题,承包商应当客观看待问题,分析矛盾的主次,做出合理判断,善于学习并研究国际规则并以此作为解决问题的武器,通过协商谈判等手段以最小的代价、在小范围内管制并解决危机,实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标。

一、商务纠纷的识别与分析

1.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概况

2016年7月开工、2020年8月完工的加纳新集装箱码头工程是一项特大型国际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地址在加纳特马港。项目由世界货币组织( IFC)贷款,业主是由加纳港务局与另外两家国际物流巨头组建的合资公司,咨工是某知名美国工程咨询公司,总承包商是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疏浚吹填分包单位是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总承包合同按FIDIC合同条款(1999年黄皮书)。

按合同约定,承包商需要对疏浚吹填、水工作业区及周边可能受到的环境影响做全方位、全周期的跟踪监测,并定期提交监测分析报告,对环境影响做出评估并提出减缓措施,具体环保工作主要由承包商现场项目部承担。

2.环境保护工作纠纷起因

在环保工作进行中,某日承包商收到咨工方环保主管工程师的信函,信函对承包商环保进度滞后表示不满,在信末咨工用不友好的措辞指责承包商,译文如下。

为促进环保报告审查工作,承包商最好由一名具有良好环境背景的内部员工来协助审查您的报告,因为您目前的环保管理团队均不具备从事环境保护工程的专业背景。

咨工不仅指责承包商,同时威胁暗示撤换承包商人员。这封信令双方的平等合作关系失衡。如果听任咨工的无理与偏见,事件势必发酵,后续的环保工作将难以顺利开展,承包商的合法地位岌岌可危。承包商判断这是一起较严重的商务危机,妥善管理危机是当务之急。

3.剖析问题,锁定主要矛盾

承包商项目部对咨工指责环保工作的信件高度重视。经调查,由于 IFC对本项目环境保护有更严格的要求,承包商提交的环境监测报告屡屡被咨工退回重做,环境工作因此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咨工的上述信函是在不满意承包商进度的背景下发出的。据此,承包商首先自查原因,确信自身环保管理工作并无过错,且承包商一直在积极配合咨工加紧完善相关环境报告。

随后,经分析,承包商将重点落在了这封信的发信人,咨工方环保主管工程师、外籍环保专家安德森先生(化名),他曾经受雇于承包商在本项目服务 2年,在2个月前从承包商环保团队跳槽做了咨工方的环保主管。近期他向承包商发起劳资争议,要求承包商补偿其过去 2年雇佣期的遣散费。依照当地相关法律,承包商认为该雇员系主动辞职,因此无权获得遣散费补偿,在向其充分说明解释后承包商拒绝了对方的无理要求。安德森表示不能接受承包商的主张。同时,承包商注意到和咨工有关环保工作的合作从此变得较为难以推进。

4.推断本案适用当事人“回避制度”

综合分析案情,承包商认为找到了问题的突破口。在中国,“回避制度”是社会关系中普遍适用的原则,是为了保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从业人员公平、公正履行其职责,避免因亲属关系、利益冲突等影响其正常工作而设计的规则,其目的在于预防出现裙带关系、公私不分、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等负面后果。

承包商认为咨工安德森与承包商在本案中存在利益冲突(劳资争议),他是劳资争议的当事一方,咨工方任用他来管理当事另一方显然违背当事人“回避制度”。

二、研读国际惯例,找准对应法律概念

那么,“回避制度”在国际上是否行得通?在加纳是否适用本案?

带着这个问题,承包商查阅了相关FIDIC合同条款。遗憾的是,虽然在有关咨工的责任条款里有对咨工职业道德进行约束,但是相关定义与约束过于宽泛,对咨工违反职业道德的界定与处理没有明确条文。同时,如果咨工或业主对承包商人员不满意,对方有自由裁量权要求承包商更换其人员,因此单凭合同条款承包商很难扭转局势,若处理不好影响扩大后可能升级成“争议”而将问题复杂化,所以仅仅依据合同条款不是最好的发力点。

于是承包商把视野投向了更大的背景,即英美法系,鉴于本项目的管辖法律是英格兰威尔士法,承包商找到了“回避制度”的法律概念,即 “Conflict ofInterest(利益冲突) ”,概括来讲, “利益冲突 ”是指任何可能妨碍公正或造成个人偏见的情况。在商业环境中,如果发现公司职员的自身利益与其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或工作对象存在利益冲突,则相关人员的行为可能会因为其满足私利的愿望而变得不可靠(unreliable)、或带有偏见(bias),其行为的后果与其雇主的利益有可能相违背。因此,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无论在法律实践或职业道德规范层面,通常的解决方案是更换这位造成利益冲突的人,或采取其他适当的处理措施,即所谓的当事人“回避制度(Recusal)”。

在找到合理论据支撑之后,坚定了承包商化解危机、扭转局势的信心,也为后续对策指引了方向。

抓住主要矛盾讲究策略化解危机

经过上述分析,问题的主要矛盾集中在咨工方环保主管安德森。由于他与承包商存在尚未解决的劳资纠纷(即 “利益冲突 ”),因此涉嫌利用其工作便利不公正对待承包商,以上由他发出的带有偏见的信函就是实证。承包商相应地采取了如下对策。

一、反驳当事咨工无理指责

承包商对安德森做出了回应,回函译文如下。

我们不同意您所说的:承包商最好有一名具有良好环境背景的内部员工来协助审查您的报告,因为您目前的环保管理团队均不具备从事环境保护工程的专业背景。以您的位置,您不应做出上述判断,因为您自己无权评判承包商。请收回您不负责任的话。

这封短信直接向对方表明:承包商不能容忍对方的无理指责,同时要求对方道歉。之后,安德森保持了沉默,可以推测对方自知理亏。第一次出招,初步达到了预想,矛盾没有进一步激化,危机得到了管控。

二、向咨工方提出当事人回避制度

下一步,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承包商随即发出了第二封信,这封信是单独写给安德森的上司 ——咨工方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威廉先生(化名),信的译文如下。

亲爱的威廉先生,请关注以下历史邮件(注:随信附上我方和安德森先生的来往信函)。

我们对安德森先生使用的语言感到失望。我们要求安德森先生撤回他不负责任的言论并向我们道歉。

此外,安德森先生曾经受雇于我方。后来他辞去了工作,同时他与我方存在尚未解决的劳资纠纷。如果安德森先生拒绝做出真诚道歉,我们保留权利要求他“回避”。

我们无意激化矛盾,所以我们此时低调地向您报告。

我们期待您的反馈。感谢您的理解!

之所以向咨工负责人威廉发信,是因为考虑他才是解决本案的关键推手,承包商需要探明他对本案的观点与态度,希望尽可能把矛盾限定在小范围内解决。

这封给咨工负责人威廉的信,表明其下属安德森的行为构成了利益冲突,对方要么停止其无理行为,要么按照回避制度将其撤换掉。

三、双方达成谅解

案情反转,第二天咨工经理威廉先生来电邀请承包商当面处理此事,会上对方为其职员的不当行为向承包商道歉并请求谅解,同时保证类似事件将不再发生,希望双方继续保持紧密合作。随后承包商收到了咨工正式回信为此事件画上了圆满句号,回信内容译文如下。

亲爱的莫瑞斯先生,

感谢您的邮件,我很高兴您同意并与我会面以解决这一分歧。正如我们所解释的,我们咨工的决心是继续作为 “一个团队”与您一起工作,以应对环保工作的按期交付给我们所有人带来的挑战。因此,我很高兴当出现此类问题时,我们会继续以“一个团队”的方式来解决它。

再次感谢您参与会议讨论。

事实证明,此案的解决起到了举一反三的收效,一方面安德森放弃了之前关于遣散费的诉求;更重要的是双方从此摒弃前嫌、携手合作,滞后的环保工作迅速得到了改善,项目后续的环保工作得以稳步推进。另一方面,咨工环保主管安德森也解除了自身危机,平安落地保全了现在的工作。显然,安德森继续留任对承包商有利无害,确保了后续环保工作承包商占据主动。

总 结

当面对危机时,承包商应首先判明问题的性质,然后对问题展开调查,分析找准主要矛盾,识别出危机事件中隐藏的“利益冲突”。当发现合同条件难以为解决矛盾找到突破口时,承包商则需开拓思维,以更开阔的国际视角来审视问题,灵活运用国际规则“回避制度”化解危机,用对手的规则回击对手。

本案以实践证明“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同样适用于国际工程承包合同背景。“利益冲突”具有广泛的内涵,当承包商在实践中面对来自各方面的不公正,偏见,腐败,侵权时,应辨识是否存在“利益冲突”,进而主张“回避制度”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