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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0日,秘鲁颁布《公共工程停工项目重启法》,旨在为重启本国停工的公共工程项目构建法律框架,从而激活经济活力,保障资源充分利用。该法律从适用范围、停工项目清单、重启流程、项目管理、资金等方面为停工项目的重启提供了可操作性指引。但应引起在秘经营企业重视的是本法律对于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公共工程项目规定了保全措施申请的相关限制,具体要求如下:

01

将递交银行保函作为申请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

在本法律颁布以前,秘鲁《仲裁法》第48条规定可视情况要求申请保全措施的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担保,但本次颁布的法律强制要求申请人递交银行保函,将银行保函作为申请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保函的性质为无条件、连带责任、不可撤销和见索即付,受益人为招标人或业主。保函有效期不低于6个月,可根据诉讼或仲裁程序的时间对保函延期。另外,在本法律颁布以前,申请人递交宣誓声明(Caución Juratoria)也可代替银行保函申请保全措施,但本法律明确规定如用宣誓声明替代银行保函,则保全措施的申请无效。

02

强调银行保函的金额应符合法律要求

本法律规定由负责签发保全措施的法官、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决定担保金额,该金额不得低于合同履约保函的金额(秘鲁公共工程合同履约保函比例为合同金额的10%)。如果申请保全的金额低于履约保函金额,则银行保函金额和保全措施保全的金额保持一致即可。

03

要求开立银行保函的机构应在国家授权名单内

本法要求开立银行保函的金融机构应是在银监会(SBS)名录内的金融机构,风险等级分类为B级及以上,并且有开立保函的权限;或在秘鲁中央储备银行颁布的外国银行一级评级清单内。案件审理法官、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负责审核所递交的银行保函是否符合本法律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却又被法官或仲裁员受理的,视为保全措施无效。

04

强调保全措施签发的审慎性

法律规定法官或仲裁员应审慎衡量保全措施的不可逆性,以及可能给公众利益带来的损害。

在秘鲁,企业考虑申请保全措施的目的多为防止项目保函被执行,或防止争议解决过程中业主单方面终止合同。该法律对和秘鲁公共部门订立公共工程合同的企业产生一定影响,这就要求企业在申请保全措施时应综合评估提出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和法律风险,同时兼顾保全措施较强的对抗性,审慎提出保全申请,防止对自身利益带来损害。

END

作者:何丽君(中铁国际川铁公司),Y.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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