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是指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往往具有案情复杂、项目类别多、案涉金额大、适用法律条款复杂等特点,案件办理不确定因素较多。本文围绕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关于最终结算之争的仲裁案件进行案例分析,期望能够以案促管,提升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水平。

案例简介

2017年10月,宏光公司中标“祥安高速公路3标段”施工总承包工程。根据总承包合同要求,钢箱梁制造、安装施工应依法招标。经招标,德坤钢结构公司中标。2019年3月,宏光公司与德坤公司签订《钢结构施工合同》(下称《合同》),合同价为4.26亿元,工期为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2020年11月,德坤公司完成施工;2020年12月,宏光公司向业主交工验收并通过。双方结算办理过程中对涉案工程总价款认定产生争议,其中对安全生产费、税金、连接板工程量、各项罚款、委托付款的认定均持不同意见。

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德坤公司遂依据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江东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其剩余工程款4703.94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38.34万元及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

本案经过双方答辩、举证、辩论,仲裁庭认定涉案《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关于涉案工程总价款,仲裁庭认定:德坤公司通过顺丰快递向宏光公司递交《最终结算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宏光公司签收,但在14天内未做任何答复。根据《合同》约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最高院司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故,德坤公司提出的工程价款4.86亿元主张被仲裁庭认可。关于宏光公司主张其委托代付德坤公司820余万元是否应在工程款内扣减,仲裁庭认定宏光公司虽提交相关证据拟证明其代德坤公司支付分包单位820余万元,但缺乏委托付款相关手续,且德坤公司提供反证证明其不认可、未出具委托书委托付款。因此,宏光公司主张扣减德坤公司820余万元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关于本次应支付的工程款,仲裁庭根据宏光公司证据,认可其对德坤公司扣款和15次业主罚款的有效性;德坤公司主张宏光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总价款90%的工程款,仲裁庭认为德坤公司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宏光公司本次应支付工程款金额计算方式为涉案工程总价x90%-已付款金额-15次业主罚款-被申请人扣款=4558万元。仲裁庭以此认定宏光公司应支付德坤公司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金额。

风险提示

01

最终结算审核认定的风险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德坤公司与宏光公司最终结算总价款金额的认定。一般情况下,最终结算总价款的认定需要根据往期已计量结算的结算金额、双方认可的变更或调差的相关结算金额、扣款罚款金额、委托代付金额等综合认定。在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若提交《申请单》,总承包单位对该《申请单》的处理尤为关键。

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审核完毕,并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德坤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通过顺丰快递向宏光公司递交了《申请单》,该申请单的金额远高于宏光公司计算的金额,且宏光公司于5月21日签收,但宏光公司收到后未在合同约定的14天内予以书面回复。因此,本案仲裁委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将双方涉案工程价款直接以德坤公司最终结算的申请数额进行认定。

02

委托代付的风险

本案中,德坤公司下属分包单位组织人员多次到项目索要820万元工程欠款,对社会治安造成隐患。经项目业主及政府部门调解,会议纪要记录宏光公司代付德坤公司欠付下属分包单位820余万元工程款,会后德坤公司向宏光公司发函表明不同意代付。宏光公司因迫于项目业主及当地政府压力,便以会议纪要为依据代付该款项,仲裁委因宏光公司缺乏委托付款相关手续为由不予认可。

因此,总承包单位在进行委托付款时,若无分包单位提供的委托付款的委托材料,委托付款很可能构成无效,造成总承包单位经济损失的风险。

管理建议

01

加强分包合同交底,按时回复

分包单位结算申请

局制定的《劳务协议》《专业分包协议》合同范本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权利做了最大保障,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而言,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范本签订分包合同。本案中,德坤公司提交了《申请书封装视频》作为证据证明其投递了结算单,说明其对《合同》条款内容十分熟悉,诉前已提前做好充足准备。因此应定期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合同交底,尤其是结算付款相关条款,避免因签订的合同条款对企业不利或因对合同条款不熟悉而不作为,导致企业利益受损。对于分包单位以快递方式向总承包单位提交的最终结算等相关函件,总承包单位应高度重视,如有不同意见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及时留存可查询记录。

02

提高证据意识,加强文件、

信件收发管理

本案中,德坤公司对《申请单》封装和投寄全过程进行了录像。项目部分管理人员因证据意识不强,尤其是对于通过邮寄送达对方的文件资料不注重保存证据,可能导致在作为证据使用时送达依据无法查找或丢失。

对此,项目管理人员应提高证据意识,在送达重要文件时,应当由对方签字收取;对于合同约定可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的,应通过邮箱送达,并确保邮箱随时可查;如通过信件送达的,应在备注中清晰地注明文件名称。从邮寄信息保存时间、公信力等角度,建议选择邮政EMS作为重要文件邮寄途径。对于重要文件,在对方收到后应及时到相关快递机构获取盖章的发送及签收成功的证据。

03

高度重视委托代付风险,

确保委托代付手续依法合规

在总承包单位欠付分包单位价款范围内,分包单位要求总承包单位代付第三方款项的,总承包单位应当要求分包单位出具委托付款的委托书,并要求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分包单位有效公章。若在付款前分包单位否认委托付款的,总承包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付款,避免造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