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直贷方式

优惠贷款的直贷方式是指经受援国政府同意, 根据两国政府间框架协议中国进出口银行与最终用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并将优惠贷款直接贷给最终用款人,用于经双方政府同意,并经中国进出口银行评审通过的项目,由最终用款人向中国进出口银行还本付息的优惠贷款借贷方式。

为保证优惠贷款的顺利收回,在直贷方式下,最终用款人需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其认可的还款担保,担保机构可由受援国政府部门或其指定金融机构承担。直贷方式下,虽然不需要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受援国转贷机构签订贷款协议,但为了保证贷款项目的顺利进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常与受援国政府签订谅解协议,与受援国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受援国银行作为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代理行监督贷款项目的实施。

直贷方式下的最终用款人也包括三类,即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企业或外方企业。与转贷方式相比, 直贷方式下优惠贷款的借贷行为与商业贷款的借贷行为更为接近,都是银行与借款人(也是最终用款人)的直接交易。

与商业贷款不同的是, 优惠贷款直贷方式下由受援国政府或其指定金融机构承担或有偿付义务, 属于主权借贷范畴。

(四)管理体系

优惠贷款作为中国援外方式改革的重点之一, 在优惠贷款实施之初就设立了较完善的管理体系。

1.管理机构

优惠贷款的政府归口管理部门为商务部,商务部会同外交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有关部门制定优惠贷款政策和年度计划, 上报国务院批准。

商务部负责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新签援款年度计划内对外签订优惠贷款政府间框架协议,对优惠贷款的额度、利率、期限、使用范围等给予原则性规定, 并抄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年度对外新签援款计划包括对外提供优惠贷款的总金额、国别额度、年利率幅度、贷款期限等。商务部下设对外援助司,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对外援助的政策和方案; 组织对外援助谈判并签署协议,处理政府间援助事务;编制对外援助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对外援助项目的实施。

商务部各驻外商务参赞处协助援外司进行优惠贷款项目的审核,为中国企业外出考察项目提供必要服务。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为优惠贷款业务提供促进、服务和保障工作。

2.执行机构

优惠贷款的执行机构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方企业两部分组成, 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优惠贷款的唯一承贷行, 中方企业是优惠贷款项目的主要施工单位。

(1)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优惠贷款的唯一承贷行, 成立于1994 年,是专门支持国际经济合作的政策性银行,自1995 年起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 在优惠贷款援助方式中起着关键性作用。

除承贷优惠贷款外, 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援外项目选择上拥有决定权。作为优惠贷款的执行机构,中国进出口银行负责对外与借款人(转贷方式下的借款人为转贷机构, 直贷方式下的借款人为最终用款人)签订贷款协议,以中外政府间框架协议规定的贷款条件对外贷款, 监督贷款项目的实施与本息收回。

中国进出口银行负责项目评估审查、放款、贷款管理、本息回收等, 银行内具体负责办理优惠贷款的部门是优惠贷款部。

(2)中方企业

中国企业在优惠贷款项目实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尤其在优惠贷款援助方式实施初期, 受受援方国内条件及中方企业资金短缺等因素的限制, 优惠贷款常直接贷给中方企业实施项目。

优惠贷款援助方式实施初期, 中方企业出外考察项目需向当时的外经贸部提出考察申请, 目前为鼓励有能力的中方企业申请使用优惠贷款, 其只需经我驻外使馆经商机构同意后, 即可赴受援国考察拟使用优惠贷款项目。

完成项目考察后, 中方企业将拟承建项目的有关申请材料提交商务部及中国进出口银行, 经商务部正式推荐后,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项目可行性及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进行审查, 经评审批准后, 中方企业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贷款协议, 贷款条件参照中国政府与受援国政府签订的政府间框架协议的规定。

由于优惠贷款利率低于商业贷款,企业可以利用低成本资金从事海外投资活动, 还可为该企业进一步进入受援国市场创造条件, 所承担的援建项目可以为企业树立良好形象。

3.项目管理

优惠贷款主要用于帮助受援国建设有经济效益的生产性项目,或支持有偿还能力的受援国用于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及社会福利项目,也可用于提供成套设备或机电产品等。

推行优惠贷款援助方式要以项目为中心,项目管理是优惠贷款的具体实施过程, 是整个优惠贷款业务的核心。

为提高优惠贷款项目质量,需双方企业共同探讨项目, 若项目确有经济效益, 可由中方企业向所在省级外经贸部门(即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或厅、局)提出申请,省级外经贸部门对项目和企业资质审核通过后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优惠贷款部申报,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中国进出口银行优贷部申报。

受援国政府可向我商务部提出优惠贷款项目申请, 再由商务部推荐给中国进出口银行。理论上说, 优惠贷款项目应在双方政府签订框架协议后再由双方企业考察,为使项目较快落实,双方可先行探讨项目, 经中国进出口银行评估认为可行后, 中国政府再对外商签政府间框架协议。

中国进出口银行负责优惠贷款项目的评估, 具体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目的和必要性;项目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可行性; 借款国宏观经济情况和债务偿还能力;项目执行机构的管理能力和财务实力; 以及中方机构的资质和业绩等。进出口银行将评估结果上报商务部批准。

不同借款人的项目采用不同的组织实施方式。如受援国政府或金融机构作为借款人, 使用优惠贷款进行政府采购或建设基础设施及社会福利项目, 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如系受援国提出招标的项目, 由其在中国企业范围内进行招标。最终用款人作为借款人的项目,则由借贷协议双方商定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借款人应向中国出口银行报告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并为实地检查提供协助。为保证资金有效使用, 中国进出口银行按照项目进度发放贷款, 并监督项目实施。借款人按贷款协议规定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交有关单据,申请提款,银行审核同意后将贷款拨付至中方执行机构账户。

项目完工,借款人提交完工报告。中国企业向银行及时提供项目执行情况, 协助业主完成完工报告。

项目执行机构负责项目运营, 中国进出口银行可监督项目运营并在必要时提供建议。借款人根据贷款协议规定支付利息和费用,并偿还本金。运营一段时间后, 中国进出口银行会选择项目进行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