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吉克斯坦作为“一带一路”上的重要国家,鼓励吸引外资参与国家建设,由于其薄弱的经济基础,政府出资和其他国家的援助有限,BOT项目逐渐得到重视。丹格拉220kV输变电项目是中国企业在塔的首个BOT项目。2016年12月,陕西煤化集团与塔吉克斯坦能源部、电力总公司、丹格拉经济特区签署了国营和私营伙伴关系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

投资协议约定了优惠政策、风险分担机制、投资额确定办法、成本回收、利润及其他项目融资、建设、运营和移交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现将协议主要内容和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实际经验介绍如下,期望为其他企业在塔开展BOT项目提供借鉴和参考。

协议对象

指通过组建属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统一电力系统资产的方式,使用私营伙伴的电力基础设施,保证为“丹格拉经济特区”用户主体供电,在变电站及线路的建设、运营和移交过程中,调节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项目协议的批准,各种许可证的取得、协议有效期、项目财务模型、投资额和利润,项目审计要求,供电、售电、利润分配、账户管理,项目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

根据财务模型测算,项目运营周期较长,为了应对运营初期用户较少,售电收入未达预定值的风险和项目投资额难以收回的问题,协议中约定运营期收回项目投资获得利润后移交,不再限定运营年限,避免出现在规定年限无法收回投资和利润情况。

同时为了保证项目国内审批、银行贷款、承包商的选择等准备工作顺利开展,协议中约定项目开工日期为设计图纸通过审核的日期,为各项准备工作预留时间,有效控制项目运作周期,节省开支,同时可减小来自政府各方的开工压力。

为了确保运营期售电风险可控,规定售电资金存入私营伙伴账户,该账户由私营伙伴和塔吉克斯坦电力总公司共管。

协议各方权利和责任

由于签署协议成员较多,为了避免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管理和执行混乱情况,规定各方权利和责任,理清各方工作界面显得尤为重要。协议规定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能源部作为签订本协议的全权代表,负责协议谈判和后续合同相关工作。电力总公司负责就项目建设提出技术条件,以保证建成满足要求的变电站和输电线路、并按照规定对项目进行运营,保证丹格拉经济特区用户主体的电力需求。丹格拉经济特区负责为私营伙伴提供丹格拉经济特区内的注册便利,保证建设用地及变电站到用户的线路连接和其他相关设施的建设。各方权利和职责的划分有助于相关工作的对接,提高了工作效率,为项目按计划工期完工提供了保障。

由于我方变电站和线路建设完成后,上游需要接入供电线路,下游需要接入主体用户,为保证由建设期顺利转入运营期,在协议中明确了线路的连接点及配套设施建设工作界面问题,否则容易出现纠纷和争议导致项目运营工作滞后,如果变电站“试车”后在规定期限不能投入运营,重新试验会导致项目费用的增加。

我方的职责,根据投资额度可能会增加的问题,需要就实际情况与各方进行沟通,尤其在项目由建设期转为投运期过程中,在各方线路连接,特别是经济特区内用户线路的连接,以及上游供电方的连接需要与整个项目计划匹配。

项目投资测算

项目投资测算指为了完成本项目而产生的所有建设期相关费用。协议中规定在项目由建设期转为运营期前,由塔吉克斯坦政府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投资进行审计,从而认定项目最终投资额。确认项目投资额达到预期要求后私营伙伴按照协议规定收回投资,获得利润并移交项目。项目测算是确认投资费用的主要依据,所以在进行投资测算时要尽可能包括建设期所有费用。

投资费用包括工程建设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流动资金和其他费用。

项目融资

协议规定私营伙伴负责按照项目预算筹措本项目实施所有资金。本项目资金筹措80%来自国家开发银行贷款,20%来自企业。根据《塔吉克斯坦税法法典》第127条规定,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获得收入时,常驻人员或非常驻人员固定场所或以该固定场所名义支付的利息应按照应缴税额的12%的利率纳税,所以在投资协议的财务模型中,贷款利息需纳入投资预算,利用《中塔税收协定》第11条规定,如果利息收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8%,可以按照塔吉克斯坦税务局的要求准备支持文件,按照8%税率计算支付利息税,做好过程资料的保存,以备项目投资审计查验。同时需要注意利息条款中涉及的中国境内银行及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对外投资需要在国内审批,进行审批的相关部委包括国资委、发改委、商务厅和中信保。先前海外投资涉及的外管局审批已经取消,改由贷款银行代企业在外管局进行备案登记。所有审批流程顺利完成,并获得贷款大致需要3-6个月,为了不影响项目实施,需要提前谋划,并做好银行贷款与项目计划资金的匹配。

税费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协议法》,投资协议的批准是为了加固给予投资者和投资项目的税收和其他优惠,赋予投资协议的稳定条款以法律效力。尽可能地在法律给予的优惠条件下,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和条件,同时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经济特区法》,给予经济特区内从事供水、供电项目的企业特殊优惠政策。

为了保障项目建设和运营期利益,在协议中明确投资方为经济特区内唯一供电商。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税法》,在项目建设期,在经济体特区内开展的项目建设活动,免征关税,除社会税和自然人所得税外,免征《塔吉克斯坦税法法典》规定的所有税费。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协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已经签订的投资协议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送往议会按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定程序批准,批准之日,协议生效”。为了使协议中所有的优惠政策发挥效力,在协议签订后需要得到塔吉克斯坦议会的批准。

雇佣工作人员

协议规定为了进行项目施工、保证运营活动的开展,私营伙伴将使用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以及其他具有必要技能、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并尽可能利用当地资源。由于塔吉克斯坦变电站基本为苏联时期所建,智能变电站的建设和运营技术人员匮乏。加之2016年,由于塔吉克斯坦在俄罗斯打工的人员回流,造成塔吉克斯坦就业形势日趋紧张,塔吉克斯坦政府进一步严格了签证和劳务配额制度,除高科技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外,严格限制外劳入境,并实行签证加劳动卡的“双卡”制度,要求外国企业外雇人员和当地员工比例为1:9。

为了保证项目建设,在签订协议并完成经济特区会员企业注册后,通过项目建设高科技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名义,申请一定数额劳务配额以满足项目需要。

损失和赔偿

损失和赔偿条款指协议有效期内,当发生违约情况时,一方受到损失,另一方予以赔偿,用于调节双方责任和权利的有关规定。

在各方权利和责任确定后,除了对双方未履行保证、未按照协议执行而引起的损失和赔偿做基本规定外,还需就其他主要风险做特殊规定。由于境外投资面临的风险较为复杂、项目实施周期长,如果对项目中各种未履约、未按照协议执行的行为都进行追究,显然和项目管理的精细化程度不相匹配,所以需要根据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进行定性风险分析,特殊条款主要用于应对项目中的重大损失。

为了使特殊条款能更加地符合实际情况,在项目实施前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可能会带来项目费用增加,损失和赔偿的风险为设备采购运输。

在设备采购运输阶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缔约一方主管机关需给在本国领土行驶的缔约另一方的运输车辆发放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在实施执行过程中,塔吉克斯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存在法律意识淡薄,执行随意情况,普遍存在强行要求使用塔吉克斯坦车辆、不予办理许可证等诸多行为,换车后车辆运输货物保险失效,加之在塔吉克斯坦境内道路条件差,运输需要加固桥梁,修筑便道,造成项目工期延误和巨额损失。注意收集设备采购运输过程中,因塔方政府部门违反相关规定、其他签约方协助不力而对我方造成损失的证据。

不可抗力

协议中的不可抗力指在商定协议时,一种双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社会现象的客观情况。为了在协议有效期内尽可能不因不可抗力对项目造成影响,同时考虑到BOT项目的复杂性,结合本项目运营周期较长的实际特点,首先根据项目签订各方(四方)的合同身份,建立项目风险分配方式。按照项目阶段和项目发生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不可抗力全周期风险分配划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项目设计前风险

由于塔吉克斯坦勘探技术较为落后,相关资料皆为苏联时期相关数据,无法保证数据准确性,将勘探工作纳入设计前风险。

二、宏观经济风险和财务风险

由于塔吉克斯坦经济状况、货币政策和通货膨胀存在不确定性,需要考虑的主要风险因素主要包括:通货膨胀发生变化或剧烈波动、利率发生变化或剧烈波动、投资者在资本市场的差额发生变化或者剧烈波动、外汇浮动、汇率大幅变化、特区内用户的大量减少、履行协议职责必须的外汇无障碍买卖的可能性。

三、政治风险

塔吉克斯坦政局稳定,政治风险较小,但考虑到协议与政府各方签订,存在的一些不公平性,同时政治风险作为不可抗力的惯用准则,也必须纳入风险分配中。涉及的相关因素主要包括:国家政策的变化、没收财产或其他方式的强制征用、发包单位由于伙伴关系优先权的变化而拒绝履行合同条款、标准法规不一致等。

四、经济风险

主要包括:不遵守政府、自然保护机构或者其他调节单位制定的对本项目有效规章制度和标准、对人员生命和周围自然环境造成危害、技术规程事故等。

根据以上风险分类、威胁程度和风险发生概率及各方责任分配制定风险矩阵表。在风险分类中要注意不可抗力的定义要准确,要具有实际意义,要能够指导项目风险应对措施的制定;同时,需要关注项目由建设期转入运营期及整个运营期的不可抗力的转化和重新识别及应对。

法律调解和争议解决

由于BOT项目的专业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在投资协议中制定可行的法律调解和争议解决条款是非常必要的。由于协议双方具有长期的合作关系,争议解决的首选应是协议双方的友好协商,然后是诉讼,最后才是仲裁程序。

为了避免引起国际投资纠纷,在项目中标后,由中标人与政府进行草签,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注册项目公司,再由项目公司与政府签订正式的投资协议,以确定项目实施主体,从而实现项目由发起人到项目公司的承接,在国营与私营伙伴之间建立塔吉克斯坦国内契约。由于投资协议使用的是塔吉克斯坦国内法,协议另一方又为塔吉克斯坦政府部门,如我方诉讼纠纷,可能面临当地法院的不公平对待,因此,在协议中明确如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对纠纷进行审理,如果乙方对法院判决不满意,则索赔方有权直接请求新加坡(第三方)国际仲裁中心进行处理,保证塔吉克斯坦国内契约性质,不影响项目实际的仲裁。

由于每个BOT项目都是独一无二的,所面临的环境也不尽相同,投资协议也仅能做到对主要和大部分风险进行管控,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还有很多风险需要及时识别和采取相应措施,任何协议的达成都是双方或多方风险和利益平衡的结果。因此,合理管控投资协议的风险点和关键问题,可以在项目实施前做好预防措施,在项目实施中做好有效应对,维护和保障各方利益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