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修订常设机构定义和确认规则
根据沙特双边税收协定文本,沙特税务局于近日更新了常设机构定义并发布最新指南。该指引主要涵盖了以下常设机构类型:
1、固定场所型常设机构
2、代理型常设机构
3、服务型机构
同时,该指南也包括了对虚拟常设机构(“Virtual PE”)概念的最新解读。虚构常设机构是近年来非常热门的话题之一,沙特税务局此次对于该定义的解读以及税务处理将对从沙特取得服务收入的非居民纳税人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指南摘要
此前,沙特通常在大多数双边税收协定中将常设机构条款中“提供服务”一词的解释应用到虚拟常设机构的概念中,即只要在任何12个月内提供服务的时间超过形成常设机构的时间上限(一般为183天),沙特税务局即有权对该来自沙特的服务收入征税。同时,若相关服务是由非居民纳税人远程提供的或非居民纳税人派遣雇员在沙特境内的停留时间未超过前述时间上限,则非居民纳税人在沙特即使有物理存在也不是构成其在沙特形成常设机构的必要条件。
沙特税务局此次对于虚拟常设机构的解读将给与沙特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的税收居民企业在未来向沙特提供服务带来挑战。根据2030年愿景,沙特税务局对“提供服务”一词重新作出解释,并阐明沙特的税收协定缔约国的非居民服务提供方构成常设机构的标准。
沙特税务局在指南中明确说明,非沙特居民纳税人的雇员在沙特境内滞留一段时间,或者在任何12个月内在沙特境内滞留的时间超过双边协定规定的常设机构形成的上限均视为该非居民纳税人形成常设机构的必要条件。
对于与沙特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的缔约国,该缔约国居民企业作为沙特的非居民企业向沙特企业提供服务时,其雇员在任意12个月内在沙特境内的时间未超过常设机构门槛的情况下,即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而不构成虚拟常设机构。希望享受双边税收协定中关于避免双重征税优惠待遇的非沙特税务居民企业需要对此次构成常设机构必要条件的规则更新给予特别重视。
根据最新的指南,新的虚拟常设机构定义将从沙特税务局网站发布修订公告之日起适用。截至目前,该修正公告尚未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