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更新增值税执行条例

普华永道中东   2024-10-16 09:04:47

2024年10月2日,阿联酋联邦税务总局根据2024年第100号内阁决定,针对2017年第8号联邦法令《增值税执行条例》发布了修订版,并明确修订版正式生效日期为2024年11月15日。

主要条款修订解析

  • 第30条 - 货物出口

修订调整了货物出口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文件条件要求,出口商现在需要保留以下任何一项文件即可:

    • 海关申报单和证明出口的商业证据;

    • 证明出口的装运证书和官方证明文件;或

    • 在货物被海关暂停的情况下,证明关税暂停安排的海关申报单。

同时,本条款中第四段对官方证明文件、商业证据和装运证书的定义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条款与2017年联邦法令第7号《消费税法执行条例》第14条(消费税商品出口免税)保持了一致。

  • 第31条 - 服务出口

修订对31.1款增加了一项对零税率服务出口的额外要求,即:条例第30条第3-8款和第31条中规定的服务,不被视为在阿联酋或保税区内进行的服务。

条例第30条第3-8款和第31条中规定的服务主要为房地产相关服务、电子服务和电信服务等服务的特殊供应地规则。此次修订可能会缩小零税率出口的范围,例如,如果这些服务的供应地在阿联酋(由于使用/享受服务地、房地产位置等),将适用标准增值税税率。此外,本条3-b款中的反避税规定也在此次进行了修订。

  • 第42条 - 金融服务的税收处理

此次修订扩大了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新增的金融服务包括三类,其中后两类豁免生效日期追溯到2018年1月1日起生效:

    • 投资基金管理:即“基金经理独立向国家主管部门许可的基金提供的有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基金的运营、为基金或代表基金管理投资、监测和改善基金的业绩”。基金经理应分析其服务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增值税豁免条件,以及对其增值税回收状况(以及成本基础)的影响。从基金经理处购买服务的基金还应分析所采购的基金管理服务是否符合豁免条件,尤其是当这些服务是从阿联酋境外采购时。

    • 转让虚拟资产所有权,包括加密货币

    • 转换虚拟资产:虚拟资产是可以进行数字交易或转换并可用于投资目的的价值的数字表示,不包括法定货币或金融证券的数字表示。处理虚拟资产的企业应分析豁免对其(追溯性)增值税状况的影响,尤其是对其进项税追回的影响。可能需要自愿披露以更正历史回报。

  • 第46条 - 多个组成部分供应的征税

修订对该条第1(b) 款的情况进行了扩充,增加没有主要组件的单一复合供应的情形,并明确此类供应的增值税处理需要考虑整个供应的性质。

其他修订

此次修订还包括以下条款的修订:

  • 第1条:对定义进行了扩充,包括FTA对“虚拟资产”和“通知”的定义进行了明确。通知的范围扩展到任何人,不仅限于相关人员、其税务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

  • 第2条:房地产供应不仅限于销售和租赁合同,还包括导致所有权从一个人转移到另一个人的任何形式的处置。

  • 第3条:政府实体之间转让政府建筑物和房地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被视为增值税应税供应。

  • 第5条:增值税纳税人在12个月内向每个客户提供的商品(不限于样品或商业礼品)的价值不超过500迪拉姆,则不属于视同供应。政府实体或慈善机构视同供应的销项增值税门槛为12个月内不超过25万迪拉姆。

  • 第8条:企业只有在向税务局提供证明,表明其已经在阿联酋开展业务或打算提供应税供应的情况下,才可以自愿注册。

  • 第14、14(bis)、15和16条:对税务注销进行修订。

  • 第38条:删除了“相关慈善活动”的定义。

  • 第53条:免费为员工及其家属(最多一名配偶和三名子女)提供的健康保险(包括增强型健康保险)产生的进项税可抵扣。

  • 第55条:纳税人可以向税务局申请批准纳税人根据上一纳税年度的进项抵扣百分比计算任何纳税期间的进项税抵扣比率。

  • 第59(5)条:补充例外情况,即反向收费机制下不能开具简化的税务发票。

  • 第60条:增值税纳税人的代理人可以代表委托人开具货物和服务贷记票据,但代理人必须保存记录,包括委托人的姓名、地址和税务登记号等。

阿联酋企业和增值税纳税人需要仔细分析此次修订对企业增值税合规的影响。此次修订范围广泛,涉及所有行业部门的业务,特别是进出口、金融类企业,如基金、虚拟资产处置和交易等。相关企业也需要尽快分析是否满足新增的增值税豁免范围,并分析企业进项抵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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