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院裁决罗马尼亚对中车采购限制违法
3月13日,欧洲法院就中车四方与罗马尼亚铁路改革局ARF的列车采购纠纷案做出重大裁决,认定罗马尼亚政府基于紧急法令第25/2021号所采取的做法,即排除未签署互惠市场准入协议的第三国企业参与公共采购,违反了欧盟法律。该裁决不仅使中车四方得以重新参与罗马尼亚轨道交通项目的竞争,也将对中企进入欧洲市场产生影响,同时为整个欧盟内部公共采购市场树立了公平竞争的先例。
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2020年4月3日,罗马尼亚铁路改革局ARF发布公开招标公告,计划采购20列区域间电力动车组及相关维护服务。中车四方与罗马尼亚Astra Vagoane Călători SA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与另一竞标方法国阿尔斯通展开竞争。
案件关键在于罗马尼亚政府于2021年4月5日实施的第25/2021号紧急法令(OUG No 25/2021),该法令修改了“经济运营商”的定义,将其限定为欧盟成员国、欧洲经济区成员国以及与欧盟签订互惠协议的第三国企业。由于中国尚未与欧盟签订此类协议,罗马尼亚招标机构以此为由,于2021年11月2日取消了中车联合体的资格,并将合同授予阿尔斯通。
中车联合体随后向罗马尼亚国家上诉裁决委员会(CNSC)提起诉讼,指控招标方违反法律确定性原则和合法预期保护原则。在上诉至布加勒斯特上诉法院后,案件被提交至欧盟法院,寻求对欧盟法律的解释。
法院裁决要点
1. 根据《欧盟运行条约》(TFEU)第3条第1款(e)项,共同商业政策领域属于欧盟的专属权限,成员国不得在未经欧盟授权的情况下独自立法。
2. 欧盟公共采购指令(2014/24/EU)第25条确实规定,只有与欧盟签订互惠协议(如《政府采购协定》)的第三国企业才享有不低于欧盟企业的待遇,中国目前不在此列。
3. 尽管如此,在欧盟层面没有统一规定的情况下,应由各招标机构依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第三国企业参与投标,成员国政府无权通过国内立法全面排除这些企业。
4. 罗马尼亚政府在欧盟未授权的情况下修改法律排除中国企业,侵犯了欧盟的专属权限,因此该立法不应适用,无论其是在招标公告发布后还是在中车提交投标前生效均不相关。
阿尔斯通为罗马尼亚制造的Coradia Stream电力动车组
影响与展望
首先,这份裁决重申了欧盟市场对中国高端装备制造商的开放性原则。虽然中国与欧盟尚未签订公共采购互惠协议,但中国轨道交通企业仍有机会参与欧盟各成员国的招标项目,其资格不应因成员国单方面立法而被系统性排除。其次,裁决强化了欧盟内部统一市场的原则,有助于消除因各国单边立法而形成的贸易壁垒,从而促进中欧乃至全球轨交领域的国际合作。
专家分析认为,本案裁决体现了欧盟司法系统对内部市场一体化的重视,以及避免成员国各自为政制定贸易壁垒。虽然欧盟整体仍在强化对外部市场的管控,但法院裁决显示,这种管控必须在欧盟层面统一进行,而非由各成员国自行其是。
对中国轨道交通企业而言,在欧洲市场的竞争将从“能否参与”转向“如何赢得”的层面。技术创新、产品可靠性、全生命周期服务能力以及价格竞争力将成为决定成败的关键因素。
从行业发展角度看,这一裁决为中国轨道交通装备“走出去”战略提供了法律保障。近年来,中国高铁、地铁等轨道交通技术不断提升,中车具备全球竞争实力,但在欧美市场常遇到各种壁垒。此次裁决为打破这些壁垒提供了法律依据。
虽然欧盟法院裁定成员国不能通过立法全面排除中国企业,但招标机构仍可根据项目需求设置技术标准、安全要求等条件,这些条件可能对中国企业构成实质性障碍。中国轨道交通企业仍需加强对欧盟技术标准、认证体系的理解,提升产品与欧洲标准的兼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