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评论|中国海关发布对美加征关税执行公告
美国政府2025年4月2日宣布对中国输美商品征收“对等关税”,并后续数次上调关税税率。中国也公布了相关反制措施,决定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加征关税税率由最初的34%1,调整至84%2,并自4月12日起提升至125%3。同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有关公告中明确“鉴于在目前关税水平下,美国输华商品已无市场接受可能性,如果美方后续对中国输美商品继续加征关税,中方将不予理会”,意味着下一步即使美国政府继续加大对华关税税率,中国政府将不再对加征关税税率进行调整。
为配合加征关税的落实,海关总署于2025年4月9日公布《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执行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以下简称58号公告)。本期税务评论将结合58号公告的具体内容,就进出口企业对此轮美国商品加征关税较为关注的若干焦点问题进行解读。
一
美国商品进口至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是否也会加征关税?
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是单独的关税区域,并不执行此次中国对美加征关税的措施。但需要注意的是,美国商品进入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后转运进入中国内地,由于货物原产地并未发生变化,仍然将适用此次的加征关税措施。
二
本次加征关税的适用商品范围如何?是否有商品可以豁免?
中国此次反制“对等关税”所加征的关税适用于所有美国原产货物。虽然有关公告没有明确说明,基于公告精神以及此前海关执行对美加征关税的口径理解,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货物可能不纳入本次加征关税范围。
关于此次反制“对等关税”对美国商品加征的关税,中国尚未提供商品豁免。与此相比,美国“对等关税”规定了部分豁免情形及“豁免清单”商品。
三
本次加征关税后,美国商品进口至中国的关税税率如何计算?
本次加征关税是在现行的税率基础上(即在现行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或暂定税率与已对美加征关税税率之和的基础上)叠加征收。以美国原产的液化天然气(海关编码2711.1100)为例,其关税税率可达165%(即最惠国税率0% + 2019年对美加征25% + 2025年2月10日起加征15%关税 + 此次对等关税125%)。在特朗普第一任期内,中国对美国商品加征的关税给予的“税号排除”和“市场化排除”,符合条件的依然适用。
四
“在途货物”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需特别关注哪些时间节点?
非保税加工货物:装载有关货物的运输工具已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从启运地启运,应在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申报进口,申报时间不得晚于2025年5月13日24时。
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出区内销和区外加工贸易内销等贸易方式下的进口货物,以及其他无实际进出境货物(例如“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监管方式代码为9500)的进口货物等):装载有关货物的运输工具已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从启运地启运,在2025年5月13日24时前申报内销进口。
针对“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9500”,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58号中曾明确“海关按照接受纳税义务人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之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由于大部分情况下,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和海关申报纳税会晚于货物进口,可能出现5月14日或以后纳税义务人才申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但其对应的美国原产货物申报进口时点并不属于此次加征关税的适用期间。此类情形下是否需要按上述公告口径,对后续申报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加征关税,目前尚未具体明确,建议有关进口人及时咨询主管海关意见。以“提前申报”方式4进口的货物:装载有关货物的运输工具已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从启运地启运,且该运输工具于2025年5月13日24时之前申报进境。
此外,有关“在途货物”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还需注意满足58号公告规定的申报程序性要求。
五
本次加征关税是否适用减免及保税政策?
根据税委会发布的有关公告,现行减免税及保税政策不变,本次加征关税不予减免税。
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在符合有关保税条件的情况下,进口人可享受暂缓缴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保税待遇,不加征对美关税。
六
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保税加工项下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管理要求有何主要变化?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和区域外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其加工后的成品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不得保税流转,包括以深加工结转、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等未实际离境的情形。这一变化可能对企业的保税管理带来较大影响,以下我们将通过两则典型场景举例说明。
场景一
区外深加工结转
两家加工贸易企业A、B属于上下游关系。A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为成品1,通过深加工结转,成品1结转至B企业进一步加工为成品2,企业B再将成品2出口销售至境外客户(参见下方图示)。A、B企业都可以享受保税加工政策,无需就进口料件1、加工成品1缴纳关税。
在此轮对美加征关税的场景下,对于美国原产料件,A企业仍可在保税状态下进口料件,并将其加工为成品1。但成品1禁止再保税流转至企业B。
为了继续完成A、B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的加工链路,A企业可以选择申请将成品1内销至B企业,或者选择出口,供应链将面临重新调整。例如,A企业在保税状态下进口料件加工为成品1,将成品1出口至境外后,由B企业复进口成品1后继续加工为成品2再出口(参见下方图示)。由此可能造成运输等相关成本的增加,降低整体效率。
场景二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一日游”模式
基于出口退税、贸易方式差异等综合因素考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一日游”是很多加工贸易企业采取的交易安排。例如,在下方图示场景中,中国境内区外加工贸易企业B以保税进口方式从境外企业A取得料件,将其生产为成品,完成与境外企业之间的成品交付,再由境外企业将该成品销售给国内客户;在物流安排上,则先将成品通过保税流转方式运送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再将成品运出区交付给国内客户。
在此轮对美加征的场景下,对于美国原产料件,区外加工企业B仍可在保税状态下进口料件加工为成品,但成品禁止保税流转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为了继续完成交易链路,供应链将面临重新调整,例如,B企业如果不希望采取内销方式在国内进行交付,那么B企业可以将成品出口至境外(即货物需实际离境),再由国内客户从境外企业进口(参见下方图示)。上述调整可能造成运输、税收等成本的增加。
在禁止保税流转后,对于保税进口的美国原产料件加工后的成品(不含副产品),内销时应按对应的保税料件申报,适用对美加征关税的有关措施。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现行规定申报计征。
我国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推出“内销选择性征税”政策试点。通过该政策,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生产、加工并内销货物时,可提前进行测算,并选择按实际报验状态和按对应进口料件两种方式中税款缴纳较少的方式计征关税,从而合理降低企业实际税负。然而,在本轮对美加征的场景下,用有关的美国原产保税料件进行加工生产的成品内销时,只能按对应的保税料件申报计税。
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保税料件和相关成品,可启用备注“[M]”的专用加工贸易手(账)册;或在其商品项的商品名称首位注明“[M]”以示区分。
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物流账册涉及原产于美国的货物的,不得开展改变商品编码或原产地的简单加工业务。
建议
对于受此次加征关税影响的企业,我们建议持续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并积极采取五方面行动:
1. 加强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
本次加征关税针对美国原产货物,因此原产地将成为海关监管的一项重点。例如,58号公告明确禁止了保税物流账册下可能改变商品编码或原产地的简单加工;另一方面,在一般贸易渠道,通过第三方国家中转或多国家(包含美国)加工后发往中国的货物,其原产地归属很可能引发海关关注。企业需要综合评估优惠原产地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适用,并以后者为重点考虑,针对不同业务场景(包含如本文所讨论的部分保税业务场景及其成品出口海外复进口的情形),根据税则归类改变、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规则分析、研判相关产品是否符合实质性改变条件,以准确确定货物原产地。同时,企业应建立适合自身需求的供应商原产地确认流程和日常相关文件管理,如有需要还可以考虑申请原产地预裁定以提升确定性。
2. 利用窗口期申请“在途货物”不加征关税
企业可以考虑灵活运用“提前申报”等机制,抓紧在窗口期内对已发货的有关商品作进口申报。若进口商品需要经过检验、贴标才能进口,更需尽早妥善安排,避免错过窗口期。值得注意的是,“在途货物”还需满足58号公告规定的申报程序性要求,方可有效申请不加征关税,因此建议企业尽快按照规定收集和准备有关证明材料。目前海关并未对证明材料的形式、要求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企业可以优先准备好海运提单、空运单、铁路运单、到港通知等一般情况下可以证明运输信息的文件,同时留存商业发票、装箱单、合同、发票、商事证明书、原产地证书等其他文件备查。由于海关可能会要求先缴纳相应保证金,因此企业还需考虑提前做好资金安排。
3. 评估调整美国料件相关的保税业务安排
根据58号公告,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进口美国原产料件仍可适用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暂缓缴纳的保税待遇,因此,若确需使用美国原产料件且大部分制成品返销海外的企业,可以继续考虑运用加工贸易方式降低关税成本。
但由于美国原产的进口保税料件制成品在加工贸易境内保税流转方面受到限制,因此有关企业需要针对涉及美国原产料件的保税业务复杂场景展开分析,考虑相关限制可能对货物交付、销售模式及其税收成本、营运效率等方面的影响,并及时制定必要的调整计划,与上下游的供应商、客户进行与新模式相关的沟通。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虽然公告并未提及,但在进行模式调整决策的过程中,有关企业应考虑相关调整是否可能触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五十四条的反规避措施(即“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减少应纳税额的行为,国家可以采取调整关税等反规避措施”),尤其针对涉及加工贸易的业务规划,应充分考量其商业目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在必要时与主管海关进行事前的咨询确认。
4. 完善美国原产料件的保税管理
58号公告对于保税进口的美国原产料件提出了较为严格的管理要求,例如其加工形成的产品不允许保税流转,该产品内销环节只能按照进口料件补税;同时,对于物流账册下可能改变商品编码或原产地的简单加工业务也被禁止。公告也明确要求企业对美国原产货物实施专用账册,或按要求进行备注。我们观察到,部分地方海关已要求加工贸易企业对原产于美国的料件进行手册变更以加强管理。对加工贸易企业而言,在此背景下应当做好涉美原材料的备案及日常管理,尤其在物料的溯源管理以及内销控制方面应加以强化,防止出现由于料件串换等造成的擅自内销等问题。
5. 协商国际贸易合同条款
为应对未来的潜在政策风险,我们建议企业考虑在合同条款谈签中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关税变化”乃至其他区域性贸易冲突可能带来的潜在事件影响,例如航道封锁、货物扣押等,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如何明确细化双方责任,例如在合同中明确各方在关税政策变动时的成本分担方式,以及明确在某些场景中(例如供应链其他成员提供虚假原产地证明导致中国企业承受关税、行政处罚等)的损失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