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印尼联合体的核算方式

问:
客户A为了在印尼承接建筑业务,其先在印尼设立了建筑代表处,然后由A的建筑代表处与印尼一当地企业B成立了契约型紧密型联合体C(印尼2010年颁布的总统令,建筑代表处不能单独投标承接项目,需要与当地建筑公司组成联合体进行竞标建设,并以联合体的形式经营)去承接建筑业务。
联合体协议相关内容:①联合体协议是以A的名义与当地企业B签署的;②A持有联合体70%的份额;③A是联合体的牵头方;④A负责实施联合体项目管理,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业务要求的标准;A有权批准和签署与联合体项目相关的任何文件或协议;由A的原因造成的第三方任何形式的诉讼,一切法律责任由A承担;⑤因当地企业B的原因造成的第三方任何形式的诉讼,一切法律责任由B承担;⑥B不参与联合体管理,但配合签署联合体运营过程中所需要的相关文件。
已了解的情况:①作为紧密型联合体,联合体C要以联合体名义负责申报纳税,还需要单独记账,所有的业务活动也要以联合体的名义进行,收入与费用都属于联合体名下;②来自联合体成员的业务资金不会被记录为注册资本(Capital),而是被记录为非限定性收入(Unrestricted Net Assets),也就是说,如果联合体从成员处获得资金,则该资金将被记录为非限定性收入(Unrestricted Net Assets),并在资金归还时相应减少(根据印尼当地法律规定,A和B均要按照比例投入资金,但实际经营中,A、B可能都不投入,因为业主方有预付,不需要双方投入资金,所以总结而言,如确实需要资金投入,从法律层面,双方应根据比例投入资金);③联合体可以向第三方申请贷款,需要注意的是:联合体并非法人实体,这意味着联合体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没有法律权利和义务。因此,联合体成员对联合体的债务延迟或破产违约负有全部责任;④联合体剩余的净资产必须按照联合体合作协议中已列明的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如联合体是亏损的,则双方也是按比例分担。在正常经营中,联合体对外承担的责任,是先以联合体的名义解决,后续A、B双方协商确定最终责任承担方;所以净负债也是双方共担)。
问题:
A如何核算联合体C的财务数据?已考虑三种处理方式:一是将C视同控股分公司,将C的财务报表并入A的单体报表,这种方式下,归属于当地企业B的30%的净利润应如何反映需要斟酌。二是将该合同视同总分包合同,即C的财务数据并入A的单体报表,同时将归属于当地企业B的30%的净利润计提在成本项下。三是将联合体作为A的子公司,并入合并报表,计算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答:
从主帖信息来看,设立联合体很可能仅是为了满足印尼2010年总统令中的形式要求,即外国建筑公司必须与本国建筑公司组成联合体才能承接印尼国内的建筑项目。该联合体完全由中国公司A控制,应作为其控制的主体纳入A公司报表。鉴于联合体无法人资格,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母子公司关系,故联合体财务数据直接视同A的分公司并入A的个别报表。
由于印尼B公司不出资,因此初始的少数股东权益为零。按约定分配给B公司的收益在合并报表中确认为成本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