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业务便利化政策汇总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措施,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本文对便利化相关政策进行整理归纳,系统地介绍这些便利化的具体举措。
本文纲要
一、经常项目便利化
(一)贸易收支便利化
(二)贸易新业态发展便利化
(三)个人外汇便利化
二、资本项目外汇便利化
三、跨境人民币便利化
一、经常项目便利化
(一)贸易收支便利化
2022年以来,多地更新发布了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意见》,进一步简化了银行和企业办理流程和时效,与2021年相比主要的变化有:
将原来银行开展试点业务具备的要求“近三年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原则上均在B+(含)以上且至少一年为A。”改成“近三年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原则上均在B+(含)以上”。
企业向试点银行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企业原则上在试点银行持续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三年以上,具备真实的试点业务需求”改成“企业原则上在试点银行持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以上,具备真实的试点业务需求。”(部分地区仍是三年)
“申请试点的集团内其他成员企业应纳入集团内部的财务集中管理但可不在试点银行持续办理外汇收支业务三年以上”改成“申请试点的集团内其他成员企业应纳入集团内部的财务集中管理但可不在试点银行持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以上。”
01
具体便利化举措有:
1.优化单证审核。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和相关外汇政策要求,为试点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单证。对于需审核《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事后审核税务备案表。
2.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A类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业务,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银行按展业原则审核相关交易单证后可直接办理。
3.物贸易对外付汇时免于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
4.服务贸易项下非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间发生的代垫或分摊,或超12个月的代垫或分摊业务,由试点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
02
试点银行/企业要求:
03
其他: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中对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的政策还包括:
1.大幅度简化名录登记资料
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求的企业,凭《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名录登记。
2.取消待核查账户
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3.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
取消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业务的要求。企业贸易信贷报告、贸易融资报告等,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网上办理,无需现场报告。
4.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
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在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时,可按照谨慎展业原则办理购汇偿还。
5.服务贸易付汇电子税务备案
服务贸易付汇电子税务备案表查验全面落地。
(二)贸易新业态发展便利化
近年国内外贸领域的新业态层出不穷,和传统贸易相比,小额、海量、电子化是外贸新业态的突出特点,以往外贸市场主体的主力军大多是各大国企及国企中的上市公司,但现在私营企业主遍布长三角、珠三角、大湾区等各个经济开发区。外贸新业态主要包括以下模式:
1.跨境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商品或者服务贸易进出口的经营活动。
2.市场采购贸易,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3.外贸综合服务,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的企业,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
01
具体便利化举措:
02
具体细则分析:
(一)外汇局2020年下发《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主要优化了贸易新业态外汇政策,为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市场采购等提供外汇结算便利。
1.提高结算时效,为企业提供更多的结算渠道。
银行和支付机构可凭线上电子订单、物流等交易电子信息,即为企业办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这样有效缩减了结算周期,基本可实现境外资金实时到账。
在结汇方面,企业可以通过线上自助办理,也省去了不少时间。企业通过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向银行申请开通“联网自助结汇”功能,线上即可办理结汇业务。
2021年全年,有21家支付机构和12家银行共办理跨境电商外汇收支19.3亿笔。而通过支持联网信息平台在线自助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收结汇,2021年惠及中小微及个体商户8万余家,收汇金额同比上升86%,自助结汇率超七成,有效提升了资金结算效率。
2.降低结算成本。新的政策为企业节省了不少资金成本。
举个例子,现在跨境电商企业全球合作越来越多,衍生出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收支的实际需求。新政策出台后,支持国际寄递、物流等企业为客户跨境代垫仓储、物流、税费等费用;海外仓企业可将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把多笔业务缩减为一笔办理,有助于提升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资金结算成本。
3.支持个人从事新业态贸易结算。
具体来说,支持从事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的境内外个人,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贸易新业态外汇结算,无需多次对外付汇,无需开立专门的结算账户,同时个人跨境电商或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结售汇,能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4.吸引更多小微企业加入新业态。
允许年度贸易收汇或付汇低于等值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简化了小微跨境电商企业的收支手续。
(二)今年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具体提出了15条措施助力外贸发展,进一步扩大开放,做好跨周期调节。其中“新培育一批外贸创新发展试点”中,重点提及“增设一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培育一批离岸贸易中心城市(地区),支持创新发展离岸贸易”。
1.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在近两年疫情冲击之下,为全力以赴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国家出台了一揽子举措,其中增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尤为引人瞩目。至今全国已有132个综试区,形成覆盖各级省、自治区,地级市以上覆盖面达到45%的全面联动发展格局。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是我国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性质的先行先试的城市区域,旨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物流、通关、退税、结汇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破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难题,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链,逐步形成一套适应和引领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为推动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2. 新型离岸国际贸易
近年来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已成为衡量各国自贸港(区)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其发达与否,与该区域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营商环境息息相关。发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不仅有利于聚集全球资金和大宗商品交易,吸引境内外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的入驻,提升区域竞争力;从实践上看,也是建设国际性资金结算中心与金融中心的重要路径。目前,山东、广东、海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等省市的自贸港(区)已获批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
2021年12月24日,人民银行、外汇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2年1月24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1) 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需要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对相关跨境资金结算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
(2)鼓励银行完善内部管理,实施客户分类,优化自主审核,提升服务水平,为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
(3)强化风险监测管理,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
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
对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在服务贸易项下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应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新型离岸”。
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可申请开展含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银行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
(三)个人外汇便利化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1年4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进一步提升个人用汇便利化水平。
1.优化留学学费购付汇手续,对于境内个人留学期间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留学学费购付汇,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购汇资金直接汇入原学校账户。银行应在购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留学购汇”字样。
2.优化境外工作的境内个人薪酬结汇手续,对于境外工作的境内个人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薪酬结汇,银行在确认薪酬真实合法的情况下,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并在结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薪酬结汇”字样。
3.优化在华工作境外个人薪酬购汇手续,对于在华工作境外个人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到同一银行再次办理合法薪酬收入购汇,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并在购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薪酬购汇”字样。
4.银行应建立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对于个人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银行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原则, 按照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予以办理,并在购/结汇备注栏标注“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字样。
二、资本项下外汇便利化
(一)具体便利化举措
1.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2.放宽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使用限制。取消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使用限制。外商投资项下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对价款时,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资产变现账户开立、资金汇入和结汇使用手续。外国投资者在从境外汇入或从境内划入的保证金,在交易达成后,可直接用于其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等。取消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的限制,允许交易达成或违约扣款时将保证金直接结汇支付。
3.改革企业外债登记管理。非银行债务人可到其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外债注销登记,取消外债注销时间限制。
4.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取消“每笔外债最多可以开立3个外债专用账户”“每个开户主体原则上只能开立1个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每笔股权转让交易的股权出让方仅可开立1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等限制,相关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立多个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但相关账户开户数量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5.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下放银行。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可到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非金融机构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本息的,可到其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6.外债跨币种提款。企业借用外债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可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7.金融机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调整。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25下调至1,将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外币存款、境外同业外币存放、外币拆借、联行及附属机构外币往来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8.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0.3上调至0.5。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9.银行类金融机构跨境融资杠杆率调整。资本小于1000亿人民币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含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的跨境融资杠杆率从0.8上调至2,并给予其中每家银行100亿元人民币的初始融资额度,
即其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00。
10.银行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开展境外贷款业务。境内银行应按照宏观审慎原则,综合考虑资产负债情况和币种结构等方面因素,统筹境内、境外业务发展,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按规定自主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鼓励对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1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且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外债业务便利化
01
一次性外债登记
对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海南、成渝等地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改革企业外债登记管理,例如取消非金融企业外债借入逐笔登记要求。
相比于逐笔外债逐笔登记,企业单笔外债偿还后就无法重新借入,也就是一笔外债的借入额度是额定的,必须重新签订新的外债协议并属地经外汇局备案。
而外债一次性登记业务允许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在额度内自由借入,不仅简化了企业外债登记、注销次数,而且使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在外债额度内灵活借还。同时,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售汇等手续也可以大幅降低企业外债融资和使用成本,同时还能主动规避汇率风险,有效减少外债多次登记形成的“脚底”成本,提供了更为便利的跨境融资通道。
说白了,其实就是企业到属地外汇局办理一次性登记!利用上一年度净资产额度2倍足额登记!
注意点:
试点企业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不得超过其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试点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跨境融资杠杆率初始值设定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初始值设定为1。
试点企业已发生跨境融资的,外汇局应在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中扣减已逐笔登记的外债签约金额;逐笔登记的外债偿清后,试点企业可向外汇局申请调增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
试点企业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以外债形式调回境内、在境外发行债券、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的,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逐笔外债签约登记。外汇局按逐笔登记的签约额相应扣减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
试点企业按本指引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后一年内未实际发生外债提款的,外汇局有权将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调为零。试点企业当年净资产较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上下浮动超过20%(含)的,应主动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申请调整一次性登记外债金额。
02
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
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主要是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工艺先进、市场前景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囿于净资产规模在一定额度范围内借入外债。外债便利化额度目前已经从前期9个省(市)的特定区域推广至17个省(市)的所有区域。主要是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工艺先进、市场前景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囿于净资产规模在一定额度范围内借入外债。
5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并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汇发〔2022〕16号),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范围,提高试点外债额度等。
主要变化:
一是扩大试点地区范围,从前期9个省(市)的特定区域推广至17个省(市)的所有区域;
二是扩展试点主体类型,在高新技术企业试点的基础上新增“专精特新”企业;
三是提高试点额度,已开展试点的9个省(市)区域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另外8个省市试点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属于国家重点支持行业和领域的试点企业,实际融资需求如果需要超出额度上限的,报所在地外汇局集体审议。
以上海自贸区为例(其他地区略有差异),申请条件:
(一)注册在中国(上海)自贸区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成立时间满一年(含)以上且有实际经营业务活动。
(二)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取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资格的企业。试点企业如为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三)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且拥有知识产权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
1、拥有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I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件;
2、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等Ⅱ类知识产权不少于3件。
(四)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60%(含)以上,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的60%(含)以上。
(五)近两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
提交材料:
(一)申请书(含企业基本情况、自身资产负债情况、拟申请的外债便利化额度、外债资金使用计划、近两年(成立不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的承诺、风险防控措施等)。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高新技术证书处于换领期的试点企业可凭相关证书延期证明材料办理外债签约登记业务。证书延期手续办理完成后,试点企业应及时补交换领后的高新技术证书。
(三)借款意向书或借款合同正本和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四)营业执照。如为2020年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
(五)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需注意的是,外债一次性登记试点不同于外债额度便利化试点:
外债额度便利化试点已开展试点的9个省(市)区域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另外8个省市试点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属于国家重点支持行业和领域的试点企业,实际融资需求如果需要超出额度上限的,报所在地外汇局集体审议。
而外债一次性登记的主要作用是更方便具备外债额度的企业借外债,只需初始一次性登记额度,后续不用再至外汇局,不用按照外债合同一一对应逐笔外债登记等。
(三)其他外债业务便利化:
1.改革企业外债注销登记管理
取消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管理要求,非银行债务人可到银行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外债注销登记。取消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的时间限定。
2.取消账户数要求
取消“每笔外债最多可以开立3个外债专用账户”等限制,相关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立多个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3.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支持非金融企业多笔外债共用一个账户。支持企业以线上方式申请外债登记。
三、跨境人民币业务便利化
2021年2月4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正式实施,政策主要变化在于:
包含十五条便利化措施;
提升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水平;
六次使用"无需"二字;
取消了之前九个文件中共十九条规定。
主要便利化措施在于:
1.支持银行通过审核电子化单证为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政策实施前∶企业需提供纸质相关材料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政策实施后∶企业还可凭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以及电子单证办理业务,简化了业务办理流程,降低了企业交易成本
2.优化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安排
政策实施前∶仅允许在注册地开户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政策实施后∶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作为主办企业的境内成员企业可在异地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扩大政 策适用范围。
3.两个放宽:放宽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适用限制;放宽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限额管理
放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向关联企业发放委托贷款的限制,可用于除负面清单外的其他用途;
提前还款额不计入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调整为0.5,表明使用外币放款会多占用"放款余额",人民币境外放款将在额度上更有优势;同时明确了人民币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
4.两个优化∶优化境内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业务管理;优化跨国企业集团设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
借款企业可自主选择人民币外债户个数,根据需求在异地开户且无需备 案,自主选择银行办理还本付息,签约币种还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提款和 偿还币种不一致,显著增加了企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
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一经备案,无需办理跨境融资与对外放款的相应归集, 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可以灵活拆借人民币资金,包括成员间的跨境融资与对外放款。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之间实现资金跨境无因、自由调拨, 不占用全口径融资额度,无需提前计划、 安排与报备,根据使用需要及时拨付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