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可持续分类法的最新进展、借鉴意义及实用方法论研究

国际金融杂志   2023-03-07 19:20:17

摘要

在可持续发展领域,欧盟是全球最先进的司法管辖区之一,以其开拓性的政策框架与前瞻性的实践为各国提供了设计参考。其中,可持续金融分类法作为《欧盟可持续发展融资计划》的主要组成部分与欧盟绿色法规与监管框架的新基准,也将对欧洲及全球可持续金融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与中国分类法不同的是,欧盟分类法蕴含着更为复杂的逻辑内涵,对于银行来说,在实际应用层面更是巨大的挑战。本文结合欧洲的前沿实践,对欧盟分类法最新进展、逻辑内涵以及借鉴意义进行深度洞察,并从银行实务角度出发提出建议。

关键词: 欧盟可持续分类法;最新进展;借鉴意义;实用方法论

中图分类号:F831文献标识码:A

一、背景及立法进展

欧盟一向是绿色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议程的积极推动者,并在《巴黎协定》及《联合国2030 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框架内引领全球可持续发展。2018 年以来,欧盟颁布了多项绿色金融领域的重大举措,奠定了未来可持续金融战略及路线图。2019 年,欧盟可持续金融高级别专家组(TEG ) 发布了《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的技术报告, 并于2020 年3 月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了最终报告(EU Taxonomy: Final Report of the Technical Expert Group on Sustainable Finance),为欧盟绿色金融计划奠定统一的门槛及衡量标准和实施建议。同期, 欧盟立法部门也颁布了《(EU)2020/852 号关于建立促进可持续投资的框架和修订(EU)2019/2088 号条例》(简称《分类法条例》),确立了欧盟分类法的法律基础,也奠定了整个欧盟绿色与可持续监管架构的基石。

《分类法条例》也将与《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法令》(The 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CSRD)、《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The Sustainable Finance Disclosure Regulation,SFDR)等多项欧盟重要法规在未来几年形成交叉,并对整个欧盟乃至全球经济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然而,由于《分类法条例》的立法程序相对复杂,加之相关安排的不确定性,给欧洲金融的从业者带来较大的挑战。

在具体要求方面,根据《分类法条例》及其授权法案规定, 欧盟成员国、金融市场参与者及 NFRD 适用对象都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义务。其中,NFRD 适用范围内的非金融企业需自2022 年起按照分类法披露其营业额、资本支出和运营支出的可持续份额。在银行义务方面,2021 年3 月,欧洲银行管理局(EBA) 向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关于银行披露与欧盟分类法一致的关键绩效指标意见,建议将绿色资产比率(Green Asset Ratio,GAR)作为主要指标,披露银行融资活动与欧盟分类法的关联度。在时间线方面,当交易对手受NFRD 约束时,EBA 建议将 GAR 的过渡期延长至2022 年12 月,否则将延长至2024 年6 月,预计欧盟委员会还将于2024 年6 月决定是否将中小企业及非欧盟交易对手纳入GAR。

与分类法密切相关的另一个指令是欧洲理事会于2021 年4 月发布的CSRD,该指令作为NFRD 的延伸,也为金融机构可持续金融发展提供了更加细致的规范和披露标准。根据其要求,在连续两个年度内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必须提供可持续发展报告,用于披露其在环境、社会、人权及治理方面的信息,包括符合欧盟分类标准的活动信息。该义务同样适用于在欧盟超过一定规模且在欧盟设有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非欧盟公司,其中,中小企业可以在2028 年之前豁免披露。从目前最新进展来看,2022 年6 月,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就CSRD 达成了临时政治协议,预计CSRD 会在2022 年进入欧洲议会讨论流程并有望在2023 年生效。CSRD 生效后,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义务也将逐步扩大,目前初步的时间表为:受原NFRD 约束的企业将于2024 年1 月1 日开始实施,到2025 年1 月1 日扩大至目前不受NFRD 约束的企业,2026 年1 月1 日再扩大至上市中小企业、小型信贷机构及以及专业保险公司。鉴于实施的难度极高,欧盟也有可能将整体的时间线后移。欧盟也会进一步协调CSRD 和《分类法条例》授权法案的适用范围和时间表,原则上CSRD 与《分类法条例》授权法案应该保持一致(包括过渡期)。

欧盟委员会还通过了六项关于信托责任、投资及保险建议的修订授权法案,确保金融公司( 包括顾问、资产管理公司或保险公司) 在其程序和对客户的投资建议中纳入可持续性披露要求。此外,关于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承诺 (UCITS)、另类投资基金经理(AIFMD)、保险及其分销商及投资公司等相关可持续义务和治理要求也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二、设定逻辑、实施步骤与最新进展

( 一) 设定逻辑与实施步骤

在逻辑设定上,一项经济活动如果被欧盟分类法定义为可持续活动,其绩效必须满足实质性贡献、无重大损害、最低社会标准三个要求。具体来说,需要对六项环境目标之一做出实质性贡献(Technical Screening Criteria,TSC),不对任意一个目标造成重大伤害(Do No Significant Harm, DNSH),并要遵守最低限度的社会标准(Minimum Safeguards,MS),目标是依据技术中立(Technology Neutral)原则,依据确凿的科学指标或阈值,识别经济活动对于环境目标的短期及长期绩效,引导经济活动实现可持续转型(见图1)。

xGQO6qRYLJ3CKI5Z1NmfAheipcMX9yzt.png

在具体实施上可以遵循以下几个步骤 。

第一步是资格评估。鉴于目前并非所有经济活动都包含在分类法之中,首先需要确定某项具体的经济活动是否属于欧盟分类法目前的限定类别。例如, 按照欧盟分类法,铝业制造商的相关活动可以被归类其中,其行业分类NACE 为4,代码为C24.4.2,铝制造活动。欧盟委员会网站为此上线了EU Taxonomy Compass 工具,如果需要可以根据该工具进行线上查询,如果某个公司跨越多个行业,还需要根据标准进行细分,并判断哪些行业的活动符合评估分类法的门槛资格。

第二步是TSC与DNSH合规性技术筛选。TSC 筛选需要验证经济活动是否符合欧盟分类法中的实质性贡献标准,具体来说,该经济活动必须对气候保护、适应气候变化、水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保护、向循环经济过渡、污染预防和控制,以及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六项环境目标中至少一项做出实质性贡献。这里的实质性贡献是指可以直接有助于减缓气候变化的活动。例如,绿色能源的生产、储存,抑或是技术上不存在低碳替代方案的活动等。而DNSH 筛选则需要进行尽职调查,以确保该经济活动不会对六大环境目标之一产生负面影响。例如,在建设绿色建筑项目时,是否存在对生态系统严重的破坏或污染等。与TSC 相比,DNSH 的评估更加复杂,标准也更加难于把控,需要对分类法的技术评价标准及相关法规进行深入的尽职调查与定性定量分析,通过阈值度量得出结论。

第三步是进行最低限度的社会标准评估(MS) 。除了满足TSC 与DNSH 的技术筛选标准之外,经济活动还必须符合分类法规定的最低社会标准,包括《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及《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相关原则和权利。具体来说,可以基于行业和地理位置,重点关注某些法制环境与联合国标准及国际公约要求差距较大的地区,由于特殊的政治环境(如武装冲突)及社会经济环境(如高贫困率及低教育率)因素可能会对人权造成侵害的地区,以及可以能存在某些侵害因素的行业等。也可以基于企业及其活动的具体信息进行评估。

第四步是结果归集。如果 TSC、DNSH 和MS 标准均得到验证,则相关活动就可以被认定符合欧盟可持续分类,也可以对符合分类法的程度进行量化。

( 二) 发展趋势与最新拓展

1. 框架拓展

需要注意的是,欧盟分类法的框架外延也在不断拓展。2022 年3 月29 日,欧盟可持续金融平台(Platform on Sustainable Finance)发布了一份报告,建议对绿色经济以外全部的经济活动进行分类。该报告的发布虽然暂未引起过多关注,但将对欧盟乃至全球可持续分类的发展路径产生深远影响。具体来说,欧盟分类法后续将会覆盖整个经济活动范畴,每项经济活动都会归属于其中一个类别,绿色代表属于可持续分类的活动,需要遵从分类法实质性贡献、无重大损害、最低社会标准的技术筛选标准; 红色代表对六项环境目标中的一项或多项具有重大危害,且就其性质而言无法过渡的活动,即在目前不存在改善环境绩效以避免重大损害的技术可能,例如,固体化石燃料发电、动力煤开采、在极端风险地区建造住房,以及破坏具有高生物多样性价值的生态系统等; 棕色活动为中间类别,代表对环境有一定影响但存在向绿色或红色转变可能性的活动,这个类别还关注到了尚未达到绿色标准,但对脱碳有一定积极贡献的转型活动; 最后一种类别为灰色或白色,代表对六个环境目标影响较小的剩余活动,例如,科学、技术、教育及护理等,此类活动没有潜力为六个目标中的任何一个做出实质性贡献,也不会对其中任何一项造成重大损害。但是, 即使此类低影响活动也需要适应气候变化,后续欧盟也将制定最低限度的相关环境要求。

欧盟分类法的拓展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突破性,它将弥补原有方法论的“真空地带”,不仅对可持续和非可持续活动进行区分,还打通了不同颜色活动之间互相转化的路径,为经济活动的全生命周期提供交通灯式的动态指引。例如,符合DNSH 标准的棕色活动,如果可以证明对其中一个环境目标的实质性贡献合理,该活动则有可能过渡为绿色;如果在某时点不再符合标准,该活动可能会返回棕色甚至变为红色。根据拓展后的分类法,从事棕色活动的企业需要促使其努力过渡,避免有害表现;拥有红色活动的企业需要有计划退出; 从事白色或灰色活动的企业需要证明其整体活动不会造成环境或社会危害,并应鼓励其进行绿色投资。上述指引将对整个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方向,并可以大幅提升金融市场对不同环境绩效水平的敏感度,使整个经济领域的投资更加透明。

2. 社会分类法拓展

随着公平、稳定和普惠等概念的发展,金融业的角色也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目前,欧盟分类法也在进一步向社会目标靠拢。2022 年2 月28 日,欧盟可持续金融平台发布了关于开发社会分类法的研究报告,欧盟委员会对此也相当重视,授权平台将分类法扩展到社会目标,并成立了专门工作组开展研究。

最新的欧盟社会分类法提出了社会目标的三个不同维度: 体面的工作、合理的生活水平和福祉以及包容和可持续的社区与社会(见图2)。在方法论上,社会分类法尽可能与环境分类的架构与功能保持一致,对损害社会目标的经济活动进行识别和评估。

IqnS2H5g190fhtzcYaiPRoZrBOlTV8Ej.png

该报告还列出了社会目标的非详尽清单,涵盖员工健康、人权、平等与非歧视等社会目标,以及商业道德、治理、反贿赂等商业目标。在参考依据方面,比欧盟分类法最低限度的社会标准更加全面,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相关原则与报告,经合组织关于负责任的商业行为的指南,全球国际金融机构等多方利益相关者制定的标准、倡议,以及商业及人权诉讼数据库等。

虽然目前该报告对欧盟委员会的任何决定不具备实际约束力,但它进一步拓展了分类法的内涵, 也为金融从业者的社会评估提供了更全面的方向论指南。

三、中欧可持续分类法的比较与借鉴

( 一) 中欧可持续分类法的差异分析

中国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实践也起步较早,早在2013 年,中国银监会就发布了绿色信贷指引,旨在调整信贷结构,实现环境风险监测,2016 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自此我国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初步建立。2019 年,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部委联合发布了中国绿色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明确了绿色产业的范围,2021 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2021版)首次实现了不同监管部门对绿色项目界定标准的统一,就发展水平来看,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就目前来看,中欧可持续分类法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优先级方面,由于发展阶段不同,中欧环境目标的优先级也有所不同。中国目前的重点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并优先考虑低碳技术,而欧盟侧重的是对于气候变化的缓解。二是就分类标准而言,中国目前使用的是白名单法,以低碳技术为切入点,罗列了绿色或可持续相关的技术和行业目录,并对资格作出规定,执行起来相对简单,但严谨性有待提高;而欧盟分类法采用的是技术筛选法,对经济活动目标设定阈值和筛选标准, 就经济活动覆盖的范围而言,几乎可以囊括所有的经济部门,逻辑上更为严密,执行起来也相对复杂。三是在环境目标方面,欧盟分类法设定的环境战略目标范围较广,并且把不同的经济活动分布归属到不同的环境目标之下,所列活动项目与环境目标的关联性较大; 而中国目前可持续分类的环境目标与所列项目的关联度与颗粒度还相对较大; 最后,欧盟分类法还前瞻性的提出了不同类型产业之间转型的可能,而中国目前的分类标准暂未提出相关考量。

( 二) 欧盟分类法的借鉴意义

就目前来看,欧盟分类法仍是目前全球气候行动领域公认的最完善和最有力度的立法,也是包括英国、加拿大、南非、智利、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各大经济体争相研究与借鉴的黄金准则,其深度、广度、路径及相关方法论也为中国可持续分类法甚至整个银行业可持续发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借鉴与参考。

第一,欧盟分类法对于金融机构的可持续转型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价值。分类法不仅可以倒逼金融机构将可持续发展融入投资及管理战略,甚至改变整个商业模式,还可以为金融机构在流程优化、尽职调查、客户关系、数据处理及系统工具等多个方面提供方法论引导,为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创新提供灵感。同时,对于绝大多金融机构来说,实施欧盟分类法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发展机遇,并由此对价值链中的参与者产生积极影响,从而进一步推动整个经济体的低碳转型。

第二,对于监管机构而言,欧盟分类法也被视为诸多可持续法规的基础,为其监管策略、审查标准、压力测试及工具开发提供方法论依据。目前, 欧盟监管机构也正在讨论能否将分类法作为衡量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的考量因素。

对于利益相关企业而言,欧盟分类法还提供了企业相关信息披露的基准,通过营业额、资本支出和运营支出的角度与可持续发展活动对齐,从而使得任何规模的企业都可以向投资者及利益相关方披露与分类标准一致的活动,展示其低碳转型的计划与意愿,避免非自愿漂绿与声誉风险。还可以作为转变商业模式的战略标准,利用KPI 引导转型,从而取得更优越的融资条件和更大的竞争优势。

对其他市场参与者而言,欧盟分类法也具有广阔的应用价值,不仅可以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其投资组合的风险和机遇,促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发展, 还可以增强不同产品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可比性,从而进一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与竞争弹性。此外,还可以作为公共政策、刺激计划及投资计划的参考,对投资计划以及公共采购等生态系统施加更加深远的影响。

在对中国分类标准的借鉴方面,在实现目前分类法的阶段性目标之后,可以考虑在以下几个层面予以优化: 一是在覆盖范围方面,可以参考欧盟分类法,对现有分类法规定的环境目标、行业跨度及技术标准的颗粒度予以提升,从绿色产业分类目录逐步向完整意义的可持续分类过渡; 二是在原则方面,进一步柔化对特定技术与经济活动影响的预设, 鼓励与保障技术、市场及相关参与者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开放、创新与转型的可能性; 三是在前瞻性方面,不仅需要深入研究并设定“绿色活动”“棕色活动”及“中性活动”之间的关联及技术转化标准, 还需要将社会发展目标包括其中,最终实现对整个经济及社会领域的全覆盖; 四是在参与和保障机制方面,需要进一步提高相关利益者的参与度,加强相关咨询机制、申诉机制及优化机制建设,保障分类法内容与标准的不断更新与迭代。五是监管机构也需要为金融机构、企业等截然不同的经济活动主体提供更通用的语言以及可操作、可借鉴的方法论, 并为不同的利益相关方赋予更清晰的路径安排以及更高的发展价值。最后,还需要进一步提升不同区域可持续金融标准的可比性与兼容性,并在全球绿色及可持续标准可比性与互用性方面出更多的努力并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银行实用方法论建议

( 一) 应用难点与挑战

欧盟分类法作为指导所有经济活动的分类逻辑,具体落实到银行的实际应用层面,还存在诸多困难与挑战。就外部条件来看,目前欧盟监管机构尚未提供适用于银行产品的通用工具、方法论,以及对风险敞口或信用质量影响的相关指南,并缺乏对实体经济有效影响的差异分析。此外,由于欧盟分类法体量庞大,技术筛选标准还在不断完善之中, 还未达到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程度。为此,欧盟一些银行动用了大量的资源展开实践,由于缺乏统一的工具和经验,不同银行在标准诠释、打标统计、延伸应用等方面的质效差异较大,实践结果的准确性也存在较大偏差,风险敞口缺乏一致性,并可能导致激励扭曲。此外,由于不同司法辖区分类的逻辑、标准有所不同,对于身处欧洲的中资金融机构来说, 不仅面临着不同分类标准映射与整合问题,也面临着双重监管的挑战和压力。

就内部条件来看,目前很多银行传统的IT 系统、模型及管理模式与分类法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由于分类法的筛选标准较为苛刻,对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可用性和时效性要求较高,因此对于客户, 例如,零售客户、中小企业以及非欧盟企业的压力较大,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交易意愿。对于银行来说, 由于分类难度较大,管理成本随之增加,即使对于相关信息完备的大公司,分类评估也将大大拖延其交易时间。此外,随着欧盟分类法对整个经济领域的包容性进一步扩大,后续对全量经济活动的评估难度将进一步增大。例如,在技术层面,评估棕色经济活动如何在红色和绿色之间过渡将会是一项更为艰巨的任务。

( 二) 银行实用方法论建议

对于欧盟大银行来说,虽然目前内外部条件尚未满足精准实施分类法的要求,但在实践过程中也积累了宝贵经验,这些经验不仅适用于在欧洲的中资金融机构,也从不同角度为中国金融机构深度应用本国分类法提供了思维设计与逻辑思考。本文基于对现有实践的研究与解析,在实际操作层面给出如下具体建议。

1. 产品视角

通常分类法并非专为某个银行产品设计,因此, 在不同产品的操作层面还需要解决许多实际问题。在贷款用途界定方面,如涉及通用贷款、循环信用贷款,或者用途复杂的贷款时,可以对企业提出披露要求,并将企业在缓解气候变化的产品和服务中获得收入占比、企业可持续资本投入占比、企业与低碳活动一致性的运营支出占比等指标与分类法进行对齐,也可以根据企业主要经营活动进行评估, 前者更加精确,而后者成本更低。如果涉及为集团

不同业务条线提供资金的贷款,可以考虑将用途进行分类,再对标分类法进行评估。对于以SPV 为授信主体的企业以及房地产企业,建议尽量参考与环境绩效相关标签或评级,例如,能源绩效证书EPC 评级等。对于贸易融资、担保等业务,可以考虑依据赤道原则等方法,结合国家、行业、商品、能源组合及运输方式等信息进行评估。

此外,银行还需要提前通知客户相关评估要求, 并在项目的不同阶段酌情引入关于分类法的管理要求,并运用多种手段鼓励客户提供信息,还可以设置以碳排放、DNSH 或MS 阈值为基线的指标,使客户承担一定的风险成本,或者对贷款用途加以限定,引导客户基于分类标准进行业务调整。此外, 银行也可以利用分类法的前瞻性挖掘企业转型金融需求,并根据分类法设计新产品和服务,把握新的业务机遇。

2. 信息及数据视角

信息是分类法的基础,信息挖掘与应用也是分类法的难点。为满足评估需求,银行需提升自身的数据管理能力,拓宽数据取得途径,全面收集内部数据、客户数据、交易数据、市场数据、公共数据及外部供应商数据等;在实践层面,可以考虑制定标准化的文件要求, 规定客户必须满足的最低信息和数据门槛。在与客户进行深入接触时,要求客户提供有关ESG 风险偏好、可持续性过渡的必要数据、信息和承诺,并对不予配合的客户采取一定的惩罚策略。对于没有披露义务的企业客户和零售客户, 可以考虑让其填写自我声明、调查问卷等,并提供支持材料。但无论依赖自我声明表还是问卷调查, 银行都有必要要进行验证和监测。然而,在早期阶段,银行需要将精力集中在重要的信息和指标上, 而不是试图收集所有信息。

第二,可以考虑引入专业的外部供应商提供相关数据、验证以及监测,尤其对于资源有限的中小银行。例如,某欧洲银行使用了在线数据库Reprisk,该数据库可以测量交易对手或项目ESG 的声誉风险敞口(分数从0 到 100),识别违反联合国全球契约十项原则的高风险或潜在风险公司,还可以量身定制ESG 风险框架、内部政策和风险偏好等。还有的银行引入了Sustainalytics,该供应商不仅可以提供与分类法相关的解决方案,还可以验证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气候变化目标。此外,目前EBA 也在向欧盟委员会建议采取行动,创建有利的数据环境, 后续数据稀缺性问题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

第三,如果相关业务获得了欧盟生态或绿色金融产品标签,也就意味着原则上已经履行了与欧盟分类法对齐的义务,这些标签包括卢森堡的 LuxFLAG ESG、奥地利的 Umweltzeichen、法国的GreenFin,比利时的 Felelfin 和Towards Sustainabilit 等。预计欧盟及其成员国后续也将创建更多可持续标签,并在设置逻辑上进一步向欧盟分类法靠拢, 银行也有必要对相关进展进行持续跟踪。

3. 系统工具视角

在系统工具方面,对于开发能力受限的银行来说,需要组建专门团队根据分类法的参考框架人工收集、汇总、分析客户信息,对标TSC、DNSH 与MS 标准和阈值进行评估,并落实相关管理要求等, 这种方法耗时长,效率低,且不可持续。从长期看, 运用系统工具实施分类法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可以考虑通过调整现有IT 系统或开发新系统,结合内部评级分类,运用大数据、决策树、评分卡及人工智能等方式尽可能实现数据挖掘、映射、对齐与监控的自动化。此外,还需要兼顾系统的扩展性与兼容性,并及时更新迭代。在外部工具方面,可以考虑引入公共数据库、第三方数据服务商或系统工具。除此以外, 银行还可以充分发挥想象力,基于分类法开发各类可持续金融管理工具。例如,Natixis 基于欧盟分类法开发了绿色加权因子工具(GreenWeighting Factor),该工具能够对不同的资产和项目进行评级,并将气候风险纳入资本要求。巴黎银行、荷兰国际集团、法兴银行等大型银行集团引入了PACTA 工具,用于评估企业投资组合的过渡风险,虽然PACTA 的方法论与分类法有所不同,但分类法也将对其划分原则、评价标准及理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4. 对齐模式视角

就对齐模式而言,评估如何与分类法保持一致,目前存在两种基本模式,一是自下而上直接应用分类法对客户进行评估。这种方式依赖系统工具的介入,否则需要动用大量资源。还有一种模式是自上而下的方法,这种模式的代表是Alessi 开发的TAC 估计法,该方法提供了分类法所有经济部门的标准化对齐系数,银行可以根据NACE 代码大致识别不同行业与分类法的对齐程度。银行也可研发内部分类法,从而进行行业和子行业级别的估算。相比而言,自下而上方法较简单直接,但严谨程度较低。

除此之外,银行还需要在治理、组织、运营、人力等多个层面向分类法对齐。具体来说,需要建立并强化与分类法相关的可持续管理与执行能力,提升与客户的沟通能力和水平,改善内部流程与内部分类法, 加强相关产品与服务的开发能力。还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以确保银行的要求在法律文本中得以体现,并设立专业团队及时研究与跟踪监管要求与良好的市场实践,还需要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在信息披露和报告层面,银行也要有足够的前瞻性和清晰的思路适应新要求,有计划地分阶段引入报告要求,并深入研究各类相关法律制度的具体要求、监管预期及时间表。

5. 国际标准趋同视角

2021 年11 月,在国际可持续金融平台(IPSF) 框架的推动下,中欧双方共同编制了中欧《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减缓气候变化》(简称《共同分类目录》),包含了被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和中国《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共同认可的72 项减缓气候变化的活动,大大提高了中欧可持续金融标准的兼容性与趋同性。然而,就目前情况来看,中欧可持续金融分类标准在分类逻辑、判断标准、发展进度及监管要求方面还存在较大差异, 距离实现完全的标准互通还有一定距离。因此,构建中欧可持续金融的一致性语言,仅靠IPSF 的努力还远远不够,也需要金融机构努力参与其中,利用前沿优势探索不同标准在各类金融产品中的映射关系,努力开发共同目录下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参与中欧两地政府机构、研究机构及监管当局针对分类法的研究、讨论与咨询,推动中欧分类标准进一步趋同与互通。

yEIDlGMdesVQxOtrPHSY40g3kT2Bjhuc.png

五、结语

作为有史以来最复杂和多维的可持续分类机制和资金流定向系统,欧盟分类法本身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一,正如人类学家James C. Scott 在其著作《国家的视角》中提到,每一种度量衡都是权力关系的结果。欧盟分类法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政治因素的影响。在当前地缘政治复杂的背景下,核能、天然气项目的分类也成为高度政治化的议题。2022 年7 月6 日,欧盟议会投票表决通过, 支持在严格的条件下,将天然气与核能投资归为可持续活动类别,为天然气和核能贴上“绿色标签”。从而遭到卢森堡、奥地利等一些欧洲国家以及一些非政府组织的强烈反对,甚至被认为损害了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的公信力。在未来,欧盟分类法也会继续受到地缘战略、政治妥协、碳承诺及大公司利益的挑战和影响,关于天然气、核能、转基因生物及生物燃料等领域的激烈辩论还将持续。

第二,在统一高效的分类工具尚未出现的情况下, 长达数百页的分类标准对于实施者来说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低效的选择,应用成本高、效率低,投资者可能会为此类资产支付溢价,相关法规要求也将不断加码,加之目前分类法未就环保程度进行分类,也无从得知哪些绿色经济活动存在资金缺口,或有可能在未来造成过度监管并加剧绿色泡沫,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欧洲企业和银行原本疲弱的盈利能力并带来风险。

第三,欧盟分类法环境目标中的很多技术标准仍有待完善,在多维经济活动中使用二进制的判断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环境效益截然不同的项目仍有可能得出相同的分类结果,很多可以被定义为可持续的活动也会带来其他可持续发展问题,如核能、天然气、风能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此外,在引入社会目标之后,很多问题仍旧无法做出简单的是非判断。例如,欧盟分类法可能无法解释在落后地区建造不具备隔热设备的学校和在发达地区建造设备齐全的建筑哪个更符合其机制和初衷,因为目前被定义为不可持续的活动未必不利于人类的发展,而人类通向文明的最佳路径有时候只是折中的选择。但这些或许已经超出了目前欧盟分类法的立法深度和技术逻辑所能解决的范畴,而是人类文明进程的选择问题。因此,作为金融机构,需要做的不仅仅是期待未来在可持续分类领域出现更具颠覆性的突破,更要努力参与其中, 与利益相关方密切合作,探寻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愿景的理想解决方案,并创造新的发展契机。

作者信息

郭伟,中国银行巴黎分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刘扬,中国银行巴黎分行风险经理。

阅读3995次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