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带一路”企业提供优质涉外法治服务的若干建议
为“一带一路”企业提供优质涉外法治服务的若干建议
日常在给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一些在一带一路国家开设公司、工厂的企业,因为语言、法律体系等原因,普遍难以遇到能为他们提供相对优质法律服务的单位。同时,了解到目前国内律师事务所开设分所主要集中在欧美国家,我国法学院对一带一路国家的法学学科尚处于空白状态。根据这些情况,从政府职能部门、律协律所以及国内法学学科建设三个角度,分析了在一带一路国家投资的国内企业缺少优质法律服务的原因,并针对性提出了相关建议。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跟随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前往东南亚、非洲等地拓展业务,产生了大量东南亚、非洲等地的法律服务需求。但由于国内缺乏在东南亚、非洲等地的法律服务机构分支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分所等),导致企业不得不在东南亚、非洲等本地寻找。由于人生地不熟、风俗习惯不同、法律体系不同等原因,企业往往难以获得与之匹配的法律服务,并因此遭受损失。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中资企业在当地难以获得匹配的法律服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国内律所开设分所重欧美,轻欠发达国家和地区。国内头部律所均会在美国、欧洲、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的主要城市设立分所。由于“一带一路”国家一般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国内律所很少前往这些国家开设分所。
(二)国内法学院学科设置缺失,导致人才缺乏。国内相关法学院设置的课程主要以国内法律为主,虽有国际法等涉外法学学科,但这些学科的主要内容依然是以欧美国家法律为主,对于“一带一路”国家法律学科处于空白状态(如国内研究东南亚国家法律的专家较少),学科设置本已缺失,更何谈人才培养。
(三)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政策支持。自2013年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已经过11年,“一带一路”建设已从最初的建设投资逐渐深化到司法协作等更深层次。虽然目前司法行政部门鼓励国内律所在“一带一路”国家开设分所,但是缺少相关政策支持,导致国内律所在“一带一路”国家开设分所的积极性不高。
当前,如何为“一带一路”企业提供优质的涉外法律服务已迫在眉睫,这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政府、律协搭台,国内外律所唱戏。目前国内各级律师协会与欧美、香港、新加坡等发达国家交流较多,但与“一带一路”国家,特别是东南亚和非洲的交流沟通几乎为空白。因此,建议通过政府,尤其是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国内各级律师协会(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例如上海、广东、浙江等地)组织的交流学习、学术研讨等活动,为国内律所和东南亚、非洲等地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之间搭建一座交流、合作的桥梁。
(二)鼓励国内头部律所前往“一带一路”国家开设分所。目前国内律师事务所开设在境外的分所主要集中在欧美、香港、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可通过各类政策鼓励国内有实力的优秀律所前往东南亚、非洲等地开设分所(具体政策例如:给予东南亚、非洲等地分所租金补助、外派律师生活补助,在评选各级优秀律所时予以优先考虑等)。
(三)鼓励国内各法学院校开设针对“一带一路”国家法律的课程。目前国内法学院校的课程基本上是以国内法律为主,即使有针对涉外法律的课程也主要为欧美法律,像东南亚、非洲等地的法律处于一片空白状态。因此,应当鼓励国内各法学院校开设东南亚、非洲等地的法律课程,为国内企业跟随“一带一路”走出去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
(四)鼓励国内法学院校与“一带一路”国家法学院校开展学生交换、交流,学位互认、互授。通过与“一带一路”国家的法学院校之间的学生交换、交流以及学位互认、互授,可将这些“一带一路”国家交换生吸纳到国内一些优秀的律师事务所,进而将其派至“一带一路”国家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为国内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提供法律服务。(作者:高隽,系浙江临杭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临平区政协委员、民盟市委会社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民盟临平区第二支部主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