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所得税

3.1 税率

企业按18%的统一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外的0%或3%的税率分别适用于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寿险和其他险种产生的收入。

年收入不超过300万格里夫纳,并且雇员工资水平至少为法定国家最低工资标准2倍的企业将有可能在2017年至2021年期间适用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如果满足:

• 2017年1月1日后新成立企业;或

• 2017年1月1日前成立,过去3年年收入不超过3百万格里夫纳,且雇员人数在5至20之间;或

• 2017年1月1日前成立的适用简化税收征管体系的企业,过去3年年收入不超过300万格里夫纳,且雇员人数在5至50之间

3.2 纳税人

根据乌克兰税法定义,纳税人包括:

• 税收居民,在乌克兰境内和境外开展商业活动的法人

• 非税收居民:

- 收入来源为乌克兰

- 作为税收居民代理或行使其他职能的代表处,并且收入来源为乌克兰

3.3 税费缴纳

纳税申报并缴纳相应税金的截止日期为:

• 新成立公司、农业企业或年收入不足2000万格里夫纳的企业以年度为单位申报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工作必须在下一季度的40天内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必须在次年60天内完成

• 申报工作完成10天内企业须缴清当期所得税

• 以下当期实际支付的税费可以用来抵减当期应付企业所得税额:

- 针对股利收入预先支付的企业所得税税金

- 在海外支付的企业所得税税金

乌克兰税法要求针对股利收入征收的企业所得税需要在股利支付之前或支付时同时缴纳,单一税纳税人(包括采用FAT体系的农业生产企业)无需就股利收入预先缴纳所得税。

3.4 企业应税利润的计算

乌克兰税法对于企业所得税税基的计算如下:

• 针对纳税居民企业:会计税前利润(按乌克兰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损益表所披露的数字)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必要的计算调整。如果企业上一财政年度收入水平不足2000万格里夫纳,该纳税人可按照会计税前利润进行申报(须调整以往年度亏损)

• 针对非纳税居民企业:从乌克兰获取的利润,根据不同收入类型,税法对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的规定有所不同

3.5 针对税收居民的税收规定

应税利润的计算为会计税前利润(按乌克兰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损益表披露的数字)按照税法的规定重新确认收入总额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从而计算得出应税利润总额。需要进行调整的事项主要包括:

• 企业结转以前年度税收亏损

•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在会计计算和税法规定下产生的差异,以及固定资产账面跌价

• 预提和暂估的费用,不包含职工薪金和带薪年假

• 坏账损失

• 资本弱化调整

• 证券交易的税前调整

• 投资收益调整

• 转移定价调整

• 与非税收居民发生交易的调整

• 与非盈利机构发生交易的调整

• 与非企业所得税或适用0%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人发生交易的调整

税收亏损结转

企业以往年度产生的税收亏损可在未来作税前扣除,不受时间限制。但不允许在以前年度税前扣除。

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与无形资产摊销必须按照税法要求重新计算。税法详细列示了不需进行折旧的资产类型,资产使用年限,需要进行折旧的资产金额。资产减值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针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在资产处置或清算时残值的计量也有专门的规定。

2017至2018年间采购并投入使用的机器设备可能允许加速折旧(2年取代之前规定的5年使用年限)。

和暂估的费用的调整

在实际发生点所属的纳税期间作为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预提的员工薪酬和带薪休假的费用允许在计提当期在税前扣除。

银行储备金的税务调整有专门的规定。

准备记和坏帐损失的处理

坏帐损失的暂估只有在坏帐实际发生时可以在税前扣除。坏账销账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在税前扣除(丧失时效性)。

资本弱化调整

企业当期与非税收居民关联方之间的债务与企业净资产比超过3.5时,利息费用的税前扣除受资本弱化规定的约束。利息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的上限为当年未计利息、税项、折旧及摊销前利润的50%。当期未扣除部分可在未来年度无限递延,但每年仅允许扣除不超过未扣除部分的5%。

证券交易的税前调整

证券交易活动的税费需要独立进行核算。证券交易产生的亏损只可以与证券交易的收益抵减。因估值产生的亏损不得在税前扣除。

投资收益调整

从其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单一税纳税人处获取的投资收益(包括从其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处收取的股利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对联营企业,子公司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损失不的在税前扣除。

转移定价

不满足公允定价原则的受控交易,其金额将在应税收入中进行调整,并且应税收入只能上调。

与非税收居民,非盈利机构和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的交易

乌克兰税收居民在以下情况采购的商品和劳务,其价值的70%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

• 供货方是位于低税收国家的非税收居民

• 非营利组织

• 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身份的非税收居民

乌克兰内阁对低税收国家作出明确定义。当前一共有80个国家和地区被认定为低税收国家。

乌克兰内阁列示了26个国家的不被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非税收居民组织形式。

向非税收居民(包括对低税收国家的非税收居民)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在当期税前扣除的上限为上一财政年度净收入的4%。该限制对受控交易,或纳税人能够证明交易完全符合转移定价规定对公允的要求的情况不适用。

转移定价

以下情况企业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 向非税收居民的非受益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 向豁免征税的非税收居民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 向持有在乌克兰注册的知识产权的非税收居民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 向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或适用0%税率的纳税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非盈利机构获取的免费商品和劳务,以及慈善支出可在税前扣除的上限为上一财政年度净收入的4%(8%适用于从事体育方面的机构)。

向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或适用0%税率的纳税人提供的无需偿还的金融资助不属于可税前扣除的费用。

向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或适用0%税率的纳税人支付的违约金或罚金不属于可税前扣除的费用。

适用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

乌克兰税法对以下交易类型有专门的规定:

• 保险业

• 摄影

• 产量分成合同

• 体育博彩和赌博业

• 联合投资基金

• 非国有退休基金投资

3.6 针对非税收居民的税收规定

非税收居民企业从乌克兰获取的两种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的范围:主动收入(通过乌克兰境内的常设机构或代表处通过商业活动获取的收入)和被动收入(源自乌克兰的收入)。

主动收入

乌克兰税法规定了两种方法用来计算在不同情况下企业通过商业行为获取主动收入的税赋:

• 直接法

• 间接法

直接法适用于企业收入或资产可以确认的情况。

当企业收入在直接法下不能得到确认,企业可以采用间接法核算应税收入。在这种情况下,总收入的30%被默认为当年企业的应税利润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尽管30%的比例相对来讲比较高,但间接法大大简化了税费计算的程序。

被动收入

非税收居民从乌克兰获取的以下类型的被动收入需按规定缴纳预扣税:

• 利息

• 股利

• 特许权使用费

• 货运和工程收入

• 营租赁合同下的付款

• 处置在乌克兰境内房产获取的收入

• 处置证券获取的收入

• 合资公司收入和长期合同收入

• 文化,教育,宗教,体育和娱乐活动产生的收入

• 非税收居民获取的佣金,或通过提供代理服务获取的收入

• 保险费

• 非税收居民获取的慈善收入

• 非税收居民获取的其他非销售/非劳务收入

通常情况下预扣税税率为15%,该税率可能通过税收协定进一步降低。

3.7 税收协定

乌克兰已与超过70个国家签定了税收协定

表5 乌克兰与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

国家

股利 (%)*

利息 (%)

特许权使用费 (%)

阿尔及利亚

5(25)/15

10

10

亚美尼亚

5(25)/15

10

0

奥地利

5(10)/10

2/5

0/5

阿塞拜疆

10

10

10

白俄罗斯

15

10

15

比利时

5(20)/15

2/5

5

保加利亚

5(25)/15

10

10

巴西

10(25)/15

15

15

加拿大

5(20)/15

10

10

克罗地亚

5(25)/10

10

10

中国

5(25)/10

10

10

塞浦路斯

5(20)/15

2

5/10

捷克

5(25)/15

5

10

丹麦

5(25)/15

10

10

芬兰

5(20)/15

5/10

5/10

法国

0(50)/5(20)/15

2/10

0/5/10

格鲁吉亚

5(25)/10

10

10

德国

5(20)/10

2/5

0/5

希腊

5(25)/10

10

10

匈牙利

5(25)/15

10

5

冰岛

5(25)/15

10

10

印度

10(25)/15

10

10

印度尼西亚

10(20)/15

10

10

伊朗

10

10

10

爱尔兰

5(25)/15

0/5/10

5/10

以色列

5(25)/10/15

5/10

10

意大利

5(20)/15

10

7

日本

15

10

10

约旦

10(20)/15

10

10

哈萨克斯坦

5(25)/15

10

10

韩国

5(20)/15

5

5

科威特

5

0

10

吉尔吉斯斯坦

5(50)/15

10

10

拉脱维亚

5(25)/15

10

10

黎巴嫩

5(20)/15

10

10

利比亚

5(25)/15

10

10

立陶宛

5(25)/15

10

10

埃及

12

12

12

爱沙尼亚

5(25)/15

10

10

摩尔多瓦

5(25)/15

10

10

蒙古

10

10

10

黑山

5(25)/10

10

10

摩洛哥

10

10

10

荷兰

0(50)/5(20)/15

2/10

10

挪威

5(25)/15

10

10

波兰

5(25)/15

10

10

葡萄牙

10(25)/15

10

10

罗马尼亚

10(25)/15

10

15

俄罗斯

42125

10

10

塞尔维亚

5(25)/10

10

10

新加坡

5(20)/15

10

7.5

斯洛伐克

10

10

10

斯洛文尼亚

5(25)/15

5

10/5

南非

5(20)/15

10

10

西班牙

18

0

5

瑞典

5(20)/10

10

10

瑞士

5(20)/15

0/10

0/10

叙利亚

10

10

18

塔吉克斯坦

10

10

10

泰国

10(25)/15

10/15

15

土耳其

10(25)/15

10

10

土库曼斯坦

10

10

10

阿联酋

5(10)/15

3

10

马其顿

5(25)/15

10

10

马来西亚

15

15

10/15

乌兹别克斯坦

10

10

10

越南

10

10

10

英国

5(20)/10

0

0

美国

5(20)/15

0

10

* 支付股利的适用预扣税税率,括号内的数字表明对股利支付企业控股比例的要求,括号外的数字为对应的预扣税税率。斜线两侧的数字表明税收协定中不同情况下的适用税率。

• 与奥地利、土耳其和英国之间的税收协定已于2017年进行修订,尚未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