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在香港设立控股公司 B,依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当香港公司直接持有内地居民企业至少 25% 股份时,股息预提所得税税率可低至 5%。架构调整后,企业 A 通过关联交易将部分高利润业务转移至香港公司 B,假设企业 A 利润调整至 1000 万元,按 25%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50 万元;香港公司 B 利润达 2000 万元,按 16.5% 利得税税率缴纳利得税 330 万元,整体税务成本显著降低。
海外投融资
2025年04月12日
0 点赞
6534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