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风电“购电协议”可融资性分析

新能源全球视野   2025-10-30 17:40:05

越南风电(含海上与陆上)在政府规划与最新法规推动下具备高速成长潜力,但项目融资仍受“长期购电协议(PPA)可融资性不足”制约。

2025年3月出台的《第58/2025/ND-CP号决议》及工贸部《第12/2025/TT-BCT号通知》首次允许海上风电PPA由开发商与越南电力公司(EVN)自由磋商、不再强制使用模板,并配套海域使用费减免、最低上网电量80%担保等激励,显著改善项目现金流确定性。

相较之下,陆上风电仍沿用2019年模板PPA,条款刚性、缺乏国际仲裁、终止赔偿不足,导致银行可接受度低。

一、法规与PPA框架

1.海上风电

第12/2025号通知取消强制模板,仅保留五条“必备条款”(如电价计算公式、税费承担、法律适用等),其余由协议双方约定。

电价以工贸部每年公布的“上限价”为顶,实际电价通过竞标或直接指定确定,项目可据此与银行谈判债务覆盖比率。

第58/2025号议定给予3年免+12年减半海域使用费、建设期3年免土地租金、贷款偿还期(最长15年)内保证80%最低收购电量,形成“准可用性付费”机制,降低收益波动。

2.陆上风电

仍沿用2019年模板 PPA,允许国际仲裁但需经越南法院承认,且缺乏政府兜底。

FiT(固定电价)已到期,2025 年起全面转向竞争性招标,收益模型不确定性高。

土地租金减免仅适用于“投资优惠地区”,多数风资源富集区不在名单内。

二、财务与投资环境

1.市场潜力

截至2024年底越南全国并网风电4.1GW,其中陆上3.4GW、近海0.7GW。

世界银行评估越南海上技术可开发量约160GW,中部与南部海域100m高度平均风速8.5-9.5m/s,容量系数可达45-55%。

2.资金结构

海上项目普遍采用25-30%资本金,70-75% 贷款,已公告的银团贷款边际成本为SOFR+2.8-3.5%(按SOFR 4.9%计算,综合利率约7.7-8.4%)。

陆上项目因PPA刚性,银行要求更高股本(35-40%)和更短债务期限(≤10 年),综合融资成本高出约120-150bp,即9.0-9.9%。

3.主要风险

限电:2024年中部500kV线路过载率38%,弃风率1.8%,预计2026年若无新增输电通道将升至5%以上。

汇率:越南盾兑美元2019-2024年累计贬值14 %,而PPA电价以越南盾计价,外资IRR套保成本约1.2-1.5 %/年。

主权信用:EVN为唯一购电方,穆迪评级Baa3(负面),母公司越南财政部对EVN债务无直接担保。

缺乏EVN的购电义务:2023年第01号通知和2024年第07号通知取消了EVN对风光项目的强制购电义务,导致项目收益不稳定,难以获得有限追索融资。

缺乏贷款人直接协议:现行PPA未允许EVN与贷款人签署直接协议,限制了贷款人对项目的控制权。

缺乏贷款人介入权(Step-in Rights):PPA未赋予贷款人在项目违约时的介入权,且合同转让需EVN书面同意。

接入风险:项目方需承担从电站至接入点的全部输电风险,包括海域使用、土地租赁等问题。

缺乏明确的补偿机制:PPA采用过错责任赔偿机制,且未规定非过错方终止合同情况下的赔偿。

缺乏法律变更保护:投资法仅对“投资优惠”类法律变更提供保护,PPA未涵盖一般性法律变更风险。

争议解决机制不明确:PPA未明确允许国际仲裁,限制了外国投资者的法律救济途径。

三、案例与交易结构

1.薄寮近海项目(99.2 MW)

采用2018年FiT 9.8美分/kWh,20年固定;实际平均资本金IRR 11.4%,但债务覆盖比率(DSCR)仅1.25,银行要求母公司担保才达成融资关闭。

2.顺南陆上项目(151.95 MW)

混合FiT+部分竞价,平均电价7.5 美分/kWh;因无政府担保且PPA终止赔偿上限为6个月电费(约0.9美分/kWh),外资银行退出,最终由越南两家国有银行牵头,利率6.8%。

3.Ørsted 与T&T合作项目

规划海上4GW,分二期实施,目前已完成风资源勘测,但尚未进入PPA谈判,EVN对“美元计价+国际仲裁”持保留态度,融资时间表推迟至 2027年后。

四、直接购电(DPPA)试点

2025年7月,USAID与工贸部完成DPPA框架设计,允许年用电量≥22 GWh 的制造企业直接签约可再生能源项目。

首例为乐高制造越南与VSIP工业园签署12MW太阳能DPPA,期限20年,电价固定5.6美分/kWh,由EVN提供输配服务并收取2.1美分/kWh过网费;

风电DPPA试点容量300-500MW已纳入修订版 PDP8,预计2026年Q2启动招标。

五、可融资能力优化方向

越南若希望实现其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必须尽快修订现行《标准购电协议》,使其具备“可融资性”。

• 恢复EVN的“照付不议”义务
• 引入政府或财政部的财政担保机制
• 明确贷款人权利(直接协议、介入权)
• 建立合理的赔偿与汇率调整机制
• 明确国际仲裁条款

若越南政府不能及时提供政策确定性与风险保障,将极大限制国际贷款人和外资企业在该市场的参与度,影响越南能源转型与外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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