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不是一句话或者一篇文章就能说清楚的。我们在开发业务的时候说的最多、听的最多的就是“担保”这两个字。然而,什么是担保,担保有哪些,如何担保,这都跟风险结构的搭建有关,都是需要我们一步一步脚踏实地拿业务来锻炼体会的,今天来搬好小板凳,继续好好学习吧。

一、常见的担保类型

A.保证担保

保证人是否已获得有效的公司内部和外部授权

是否违反担保额度限制

保证人履约能力

政府担保的有效性和主权豁免问题

B.不动产担保(土地、房产)

所在国法律是否有对外主体提供土地抵质押的限制

担保物是否在军事或敏感地区

是否有原住民领地问题

是否有多项目导致证照拆分的情况

所在国法律对不动产担保执行的速度和手续等

C.有形动产担保(股权、机器设备及存货等)

是否可以取得完整多层股权质押

动产担保如何确定担保物范围

是否在担保执行时能够聘请到担保管理人等

D.合同权益及应收帐款担保(保险权益让与;商务合同权益让与)

合同中是否对转让限制

商务合同第三方是否知悉或同意设置担保

保险权益让与和银行被制定为第一受益人

复合型担保(composite policy)和连带担保(joint policy)哪种更利于贷款受偿

保险免赔条款是否对项目公司不利等

像在我们国家,不同的担保有不同类型的抵押登记,例如房产的抵押登记生效、股权质押、或者一些机器设备都要去不同的地方登记。而放眼国际,实际上许多国家并没有这么多详细的登记手续,所以,有时可以根据律师的尽调及建议,将项目的各种动产、不动产一揽子的分别签在两个法律文件中,两份法律文件将涵盖绝大部分的资产类型,就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境外特有的担保模式

1.安慰函/承诺函

我们常常见到项目所在国出具一封《安慰函》作为项目的担保,安慰函中重要的是看里面的措辞,与保证合同清楚约定还款的连带责任不同,安慰函常用措词“尽量促使”、“努力”、或者“承诺出资”,安慰函的本身作用就是表示一种安慰,一种支持,有一种“聊胜于无”的感觉,严格来讲,它其实无法与保证合同中强烈的连带责任相提并论,但“聊胜于无”嘛,聊胜于无。 

2.浮动抵押Floating Charge

浮动抵押在境外非常常见,银行通常会要求借款人签署一份debenture,或者general security deed。在英美法国家,它指有担保的债权,通过签署debenture向银行就全部的资产来提供一个浮动担保。 

3.债权人间安排Inter-creditor Arrangement

债权人间安排主要是用在不同级别的贷款人,或境内和境外两组贷款人之间签署《债权人间协议》,约定在执行担保资产的时候,不同的债权人需要对担保执行的时点,还有担保执行所得的分配如何协调等。

三、最熟悉又最陌生的主权担保Sovereign Guarantee

考虑到债务压力,很少有国家会对项目融资项目出具主权担保,纯粹的主权担保项目我们很难再遇到了,但对于主权担保函如何表述和体现,一定是要打好基础的,那么下面几点可以作为关注要点:

1.明确的放弃主权豁免的条款

首先担保函要声明函的性质是商业用途,明确放弃诉讼豁免和执行豁免。其中要考虑有些国家对于放弃豁免的措辞有具体要求,也有一些国家可能就没有办法对主权完全做到绝对的豁免。

2.确认是否已经获得政府审批

要考察主权担保函是否已经获得相应政府(通常是财政部)的审批。项目所在国政府是否已经把项目的主权担保函的担保义务纳入了政府的财政预算。

3.了解项目所在国的政府在海外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资产

比方说有些国家的政府会在香港有一些存款或者应收款项,如果前期对这类资产进行过调查,在后期发生风险时执行主权担保的时候,就会多一个选择,可以处置海外资产,快速受偿。

4.担保的范围。

细节决定成败,主权担保函的范围就是一个决定成败的细节问题。主权担保所担保的范围内要包含本金、利息、费用,还应包括可能产生的借款人的付款义务,如违约赔偿、担保执行成本补偿等。

四、担保代理人安排的可行性

担保代理人主要有几项工作:1.办理登记,2.持有担保物,3.保管担保物,4.在违约时负责处置担保物。

担保代理人的责任有:

1.担保代理行应尽快将其(以其作为融资方的担保代理行的身份行事时)在任何融资文件项下自任何债务人处收到得的任何通知、文件或付款通知贷款代理行。

2.除非融资文件另有特别规定,担保代理行无义务审阅或检查由其转交另一协议方的任何文件的充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若担保代理行收到由任何协议方发出的提及本协议、说明一项违约并陈述某情况为违约的通知,担保代理行应在合理工作时间内通知各贷款人。

4.担保代理行在融资文件项下的职责权属操作性及管理性质。除在融资文件中明文规定的职责外,担保代理行没有其他任何职责。

根据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的不同,担保代理人的安排也不同。比如在马来西亚,就允许一个不参贷的担保代理行替境外的债权人持有担保。而越南法律则规定担保代理行必须得是越南法项下有资质的信贷机构叫做credit institution。另外该机构还必须得参贷,对于这种情况如何才能有效的拿到越南当地不动产的担保呢?

之前有境外律师建议过,比方说通过当地的金融机构向境外的债权人开立保函或备证,同时这个机构再拿当地的不动产作为反担保;或者就是通过跨境银团分别来持有不动产的抵押和不动产的处置款项余额的质押,同时再配合债权人间协议Inter-creditor Deed来实现境内银团和境外银团债权人之间间接享有境内担保权益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