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取得显著阶段性成效

自2015年9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我国首次明确建立中国绿色金融体系的顶层设计。经过近十年的研究与实践,我国逐步建立起包括五大支柱、一个纲领、一部地方法规、两个指导文件、若干绿色金融创新产品规范文件、绿色金融试点区架构等在内的一整套绿色金融体系。随着30、60目标的提出,该体系正不断更新完善。

(一)五大支柱

截至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绿色金融五大支柱:

1.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加快构建“国内统一、国际接轨”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聚焦气候变化、污染治理和节能减排三大领域。

2.信息披露。据媒体报道,央行将大力支持制定标准化的国际气候报告框架,计划引入“强制性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制度”。

3.激励约束机制。通过绿色金融业绩评价、贴息奖补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加绿色资产配置、强化环境风险管理。

4.绿色金融产品。鼓励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建立碳市场、规范交易流程,逐步形成多层次绿色金融市场体系。

5.绿色金融国际合作。通过多双边平台及合作机制开展绿色金融国际合作,推动全国碳市场与国际社会接轨,提升我国在国际绿色金融标准、产品、市场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

(二)纲领文件

2016年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明确提出绿色金融及绿色金融体系概念,奠定了我国绿色金融业务的制度基础。

(三)地方法规

2020年深圳市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并于今年3月1月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地方绿色金融法律性文件,同时也是全球首部规范绿色金融的综合性法案,充分体现了粤港澳大湾区在绿色金融领域的先行先试精神。

(四)指导文件

尽管国内绿色金融领域相关管理文件较为丰富和复杂,但以下两个文件对现阶段国内绿色金融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对金融机构影响较大:

1.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 年3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产业目录》)及《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解释说明)》,系统性地阐述了国内绿色发展的重点领域,对绿色产业、绿色项目界定与分类进行权威界定,对国内厘清绿色产业和绿色项目边界具有里程碑意义,也是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绿色贷款界定的主要参考依据

2.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今年4月,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绿债目录》),为界定绿色项目范围提供了权威依据

(五)绿色金融创新产品规范文件

针对不同绿色金融创新产品,不同部门陆续出台了具体规范文件,如《绿色信托指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明确碳中和债相关机制的通知》等。

(六)地区管理

2017年6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五省八地设立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包括浙江湖州市和衢州市、广东广州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昌吉州和克拉玛依市、贵州贵安新区、江西赣江新区。我国绿色金融迈入“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和“自下而上”的区域探索相结合的发展新阶段。2019年国务院又正式批准甘肃省兰州新区成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自此,全国六省(区)九地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局面已正式形成

二、欧盟可持续金融标准强调,符合其标准的经济活动不得损害其他可持续发展目标

欧盟是国际绿色金融领域积极推动和实践的经济体之一。2018年以来,欧盟连续发布《可持续发展融资行动计划》、《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欧盟绿色债券标准》以及《自愿性低碳基准》等文件,建立起系统化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其中业内普遍认为《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以下简称《分类方案》)最为重要,是欧盟构建可持续金融体系最为关键的基石

(一)《分类方案》要求相关经济活动需同时遵循“实质性贡献”、“无重大损害”和“最低保障要求”三重原则《分类方案》明确了可持续经济活动的具体标准,要求相关经济活动需同时遵循三项主要衡量标准:

1.“实质性贡献” (Substantial Contribution)

《分类方案》提出可持续经济活动的六大环境目标,包括气候变化减缓、气候变化适应、海洋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循环经济、污染预防与治理、生物多样性。《分类方案》要求相关经济活动需至少对一个环境目标的实现做出重大贡献

2.“无重大损害”(Do No Significant Harm)

《分类方案》要求相关经济活动在满足对环境目标的实现做出重大贡献的基础上,需同时确保不会对其他几个环境目标的实现造成重大损害

3.“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Social Safeguards)

《分类方案》要求相关经济活动需遵从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要求,即要遵循包含但不限于《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UN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国际劳工组织八项核心公约以及《国际人权法案》(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等文件要求。

(二)《分类方案》对从棕色向绿色转型的经济活动给予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分类方案》除了支持低碳的绿色经济活动,同样支持从棕色向绿色转型的经济活动。但并非所有的高碳活动都可纳入棕色范畴,相关棕色经济活动需同时满足显著超越行业平均水平、具备向绿色转型潜力等限制性要求。

三、人民银行正与欧方牵头研究中欧绿色金融分类标准的异同,拟在今年推出中欧绿色金融共同标准

(一)中欧绿色金融标准均以行业为维度,具有较大的相似性

我国《产业目录》按照行业划分,提出绿色金融重点支持的六大领域211项具体绿色产业。《分类方案》则基于欧盟产业分类体系(NACE)的行业划分识别出七大类(农林渔业,制造业,电力、燃气、蒸汽和空调供应,水、污水处理、废弃物和修复,运输和储存,信息与通讯技术、建筑)中的67项经济活动范畴,制定技术筛选标准。此外,《分类方案》提到的“棕色”经济与人民银行提出的“转型金融”异曲同工,具有较多相似性。

(二)中欧绿色标准存在差异,主要不同集中在化石能源取舍问题

1.化石燃料高效清洁利用符合我国绿色标准,但不符合欧盟标准

欧盟的绿色金融体系以关注应对气候变化为首要目标,由于煤炭、石油等传统化石燃料具有不可再生性,燃烧或利用时会产生温室气体的排放,从而对应对气候变化带来挑战,故欧盟在制定绿色标准时有意将会产生大量温室气体,且几乎没有碳捕集功能的化石能源排除在绿色之外。而我国由于发展阶段决定了我国化石能源消费大国的地位,我国制定绿色金融标准时兼顾了我国国情,将气候变化、污染治理、传统行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目前我国的《产业目录》仍包含“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中类和“清洁燃油生产”“煤炭清洁利用”“煤炭清洁生产”等化石能源高效清洁利用行业小类。

2.中欧产业分类体系不同,欧盟体系与欧盟成员国和国际统计框架更兼容

我国制定绿色金融标准时产业分类依据的是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体系。欧盟采用的欧盟产业分类体系(NACE)框架,与我国分类标准类似,却有诸多不同。如欧盟NACE 分类系统中将空调产业设为一级科目,而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于空调供应没有提升至一级分类的层次。虽然中欧绿色产业分类标准存在差异,但实际支持的领域仍存在很高的重合度,如中欧都将光伏发电、新能源汽车等低碳产业视为重点支持对象。

3.我国绿色标准侧重于单方面是否达标,欧盟则强调符合标准的经济活动不得损害其他可持续发展目标

欧盟绿色标准主导原则是应对气候变化,同时兼顾其他可持续发展目标,强调各个目标交叉校验,即符合标准的经济活动不得损害其他可持续发展目标。而我国绿色标准则侧重于单个指标的考量,并未提出交叉验证要求。

4.相对于我国转型金融,欧盟“棕色”经济规定更为明确和具体

欧盟《分类方案》中提到的“棕色”经济与我国气候转型金融都旨在为市场实体、经济活动和资产项目向低碳和零碳排放转型提供金融支持,有异曲同工之妙。然而欧盟对符合标准的“棕色”要求较为严格,且定期会对标准进行重检。我国对于气候转型金融的研究刚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此外,我国转型金融覆盖范围更广,金融服务对象除包括“棕色”经济活动外,还包括碳密集或高环境影响的经济活动。转型金融更强调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转型,强调经济活动、市场主体、投资项目和相关资产沿着清晰的路径向低碳和零碳过渡。

(三)中欧绿色金融标准趋同,计划今年推出中欧绿色金融共同标准

据悉人民银行目前正在与欧方牵头研究中欧绿色金融分类标准的异同,拟在今年推出中欧绿色金融共同标准。监管部门同时正在考虑对我国绿色金融标准进行修订,以更好地与国际标准接轨。通过分析中欧绿色标准的异同,可以大致判断中欧绿色共同标准将同样聚焦于化石能源问题上。

笔者认为共同标准大概率会剔除化石能源相关产业,并需满足各项指标交叉验证原则。事实上,今年发布的《绿债目录》已与欧盟接轨,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利用等高碳排放项目已不再纳入支持范围,并采纳国际通行的“无重大损害”原则,对减碳约束更加严格。此外,人民银行研究局绿色金融标准课题组曾于2019 年在《中国金融》撰文指出,从化石能源行业的融资需求看,我国将化石能源项目从绿色金融支持范围中剔除具备可行性。

绿金委主任马骏曾提出“欧洲、英国等发达经济体较早宣布了碳中和的目标,其金融业和监管机构也在支持低碳投资方面有较多的经验。以’不损害其他可持续发展目标’为原则,制定和完善绿色金融标准,值得我们借鉴”、“关于项目调整的具体内容,需要将无重大损害原则作为未来制定绿色金融的界定标准,即在环境气候的重要领域之中,不能因为事先了一个目标而损害了另一个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