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十年阿根廷一直在试验一种封闭的、受管制的经济模式,这体现在不断增长的财政赤字和世界最高的通胀率上,能源和公共产品的价格几乎不变,主要是由于政府补贴使这些产品的价格低得令人难以置信

在此期间,政府实行了价格和进出口外贸管制、采取歧视性税收限制、进行外汇管制、限制投资者进入官方外汇交易市场等措施。新政府认为与世界经济脱轨是上述问题中最主要也是最需要被解决的,因此其立即取消了对购买外汇的限制,缩小与实际汇率之间的差距,避免资金外流(由高收益的本币政府债券吸纳当地资金),并在自由市场上保持稳定的汇率。

第21382号法律解除了阿根廷对外国投资的管制,也确立了一些对外国投资计划具有重要意义的税收法规(特别是在技术转让和公司间融资方面),除了还存在一些适用于特定部门的具体限制。

在20世纪90年代,对于国外投资,政府在特许权的框架内对所有这些部门进行私有化并放松管制,包括石油特许经营、铁路运输特许权和采矿特许权、公共供水服务、电力和天然气运输和分配特许。但是近年来,阿根廷政府又寻求重新对一些产业进行国有化。例如,YPF最初是一家国有石油公司,已经在20世纪90年代实现了阶段性的私有化,吸引了大量投资。 2012年3月,政府声称自Repsol手中收回了对YPF的控制权,但由于政府未及时支付相应的对价,Repsol在ICSID提起诉讼,直到2014年政府才正式支付相关补偿并收回股权。目前,阿根廷的外国投资已经进入了很多产业部门,但特别是在石油和天然气工业、采矿、重型工业、基础设施(包括高速公路)、建筑业等领域中。

在以下几个方面,国家可以根据相关格式合同与投资者签订行政合同来进行合作开发:

阿根廷签订的超过50个双边投资协定中大都承诺提供:

用于公共工程或服务;

用于特许工程和公共服务;

用于公共物品的使用。

这些合同或特许权中的每一项都可能需要投资者的投资承诺。

阿根廷签订的超过50个双边投资协定中大都承诺提供:

公平公正的待遇;

国民待遇;

除非出于公共目的并事先得到赔偿,否则不得征用的原则(每个人都可以在国际投资仲裁中援引公平、完整或其他条款双边投资协定);

最惠国待遇;

承诺尊重国家约定。

目前,已经有大量针对阿根廷的ICSID仲裁,这些仲裁涉及公路特许权纠纷、基础设施、建筑、全国大部分公共供水服务特许权、无线电频谱的分配、发电和配电、电信、石油和天然气上游开采和天然气运输。

在执行的问题上,阿根廷法院认为外国仲裁裁决不得违反阿根廷本国的公共秩序。在经常被引用的Cartellone案例中,虽然并未涉及国际案例投资仲裁,但开启了法院对仲裁裁决审查的新时代,主要目的是确认可能违反公共政策和联邦宪法原则的仲裁裁决。

阿根廷联邦最高法院在多个案件中强调,国际性条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法,并表示在可能出现违反阿根廷国际法义务的情况下限制对国内法的援引。但是,在2014年3月6日的Claren Corporation v The National State一案中,阿根廷联邦最高法院拒绝了美国法院作出的要求强制执行以实现国家公债权益的判决,理由是有关当局已经根据宪法授权对相关问题进行紧急重整,这事关阿根廷的公共秩序,因此强制执行被拒绝,从而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