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澳能源市场委员会(AEMC)最终决定的TCAPA规则不仅打破了输电网的区域垄断,还促进了发电侧和输电网侧的交融。如果说2017年是澳洲输电网行业的一个分水岭,那么在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也悄悄蕴育着变化,那就是EPC总承包合同的相关条款。虽然这种变化相对于输电网的规则变革和创新是潜移默化的,但其变化影响了整个可再生能源装机项目的风险分担机制以及项目相关的各个主要商务和融资合同。

越是看似简单的合同术语和条款,在执行时甚至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才越显得重要。如果该条款在合同书写时定义宽泛,则在实际操作中有可能成为合同一方反复拿捏的矛或盾;如果在合同书写时过于细致,又可能使得双方很快兵戎相见,对决公堂。这个条款便是建筑合同中常见的延长时间条款(Extension of Time),或简称EOT条款。在项目建设遇到延误时,承建商往往会将该条款作为自己的盾牌,同时不断的向项目业主投掷“匕首”,即发出多个延长时间申请(EOT Claims),因为一旦延长时间条款生效,期内承包商可免于延误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项目业主不能在期间索偿承包商的延误赔偿责任相关(delay liquidated damages)保函。

2017年的澳洲大规模可再生能源市场已经一扫阿宝联邦政府试图废除可再生能源目标立法的阴霾,处于喷薄增长之势,这一年多家澳洲本地和外资EPC承包商大规模争揽风光项目尤其是光伏项目,而当年RCR Tomlinson承接的多个光伏项目已经出现由于并网受理导致的建设进度延误,其提供的延误赔偿责任保函开始被项目业主索偿,之后的两三年内,澳洲大规模光伏EPC市场几乎进行了一次洗牌,多家EPC承包商折戟沉沙或远遁他乡,因此,根据风险分担原则,EPC合同中的延长时间条款必然蕴育着变化。

通俗来讲,延长时间条款是在合同签署时就可被预见到的延误。如果项目业主同意或赋予承包商关于延长时间的申请,则承包商的延误赔偿责任可在期间得到豁免,通常造成承包商提出延长时间的原因不外乎如下几类:

·不可抗力事件

·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造成的

·项目业主变更合同内容(variation)

有时延长时间的申请原因也被归为延迟事件(delay event),在2017年及以前签署的可再生能源项目EPC合同中,延迟事件主要包括如下:

·较大范围内的劳资纠纷或罢工

·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造成的项目暂停(suspension)

·项目开发许可的修改或变更未被政府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输配电网公司在并网协议项下的延误

·输配电网的故障

·项目现场发现历史文物而进行的保护性工作

承包商在延迟事件发生的若干日内必须正式书面向项目业主提出延长时间的申请,即申请延长项目完工时间;承包商须提供延迟事件的证据,预计延长时间期限等。承包商获得延长时间豁免还需满足若干前提条件:

·承包商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了延长或延误通知;

·承包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了必须的相关证据材料;

·承包商已竭尽所能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延误造成的影响;

·承包商的工作延误正处于项目工期中的关键路径

如果延长时间申请处于多个项目节点上,比如除了完工之外,还有测试和验收等里程碑节点,则对于该里程碑节点的延长时间申请,承包商须已经完成该节点要求的其它手续和条件。

在2017年以后签署的EPC合同中,延长时间条款所对应的延误事件悄悄增加了“澳能源市场运营委延误事件”(AEMO Event)、“输配电网延误事件”(NSP Event)或“并网延误事件”(connection delay event),承包商在此试图将由于澳能源市场运营委或输配电网公司并网受理造成的延误纳入延长时间申请中,这样在冗长或似乎看不到希望的并网队列中,承包商仅仅是心在流血,而不是延误赔偿责任保函被索偿造成的身体失血,使其举步维艰,步履蹒跚。

近年来我们所能看到的并网延误事件通常包括如下事件:

·澳能源市场运营委要求承包商补充提供并网相关资料和信息,而这些补充信息是承包商在正常并网申请准备中所没有的,或是始料未及的;

·输配电网公司要求承包商补充提供并网相关资料和信息,而这些补充信息是承包商在正常并网申请准备中所没有的,或是始料未及的;

·澳能源市场运营委或输配电网公司在受理和评估并网申请资料时发生不必要的或非同寻常的延误;

·澳能源市场运营委或输配电网公司修改并网模型相关输入和参数而导致并网技术标准(GPS)发生更改;

·澳能源市场运营委或输配电网公司要求修复系统强度而导致承包商未能满足相关并网技术标准

除了上述条款之外,风光项目还会有差异性的延误事件定义,比如风电项目有时会加入破坏性风速导致的风机吊装延误,或政府相关部门对风机运输的受理延误和限制等;而光伏项目会有光资源测试季节性造成的延误。

EPC合同的上述变化赋予了承包商更多的话语权,即并网导致的延误风险向业主转移,但项目购售电协议约定的项目完工日(PPA longstop date)是雷打不动的,项目融资协议约定的项目完工日(lender’s sunset date)也是不容置疑的,项目业主是甲方,不会向承包商乙方那样受夹板气。因此在实践中,如果项目遇有延误且承包商发出延长时间申请时,项目业主往往置之不理,或照旧索偿承包商的延误赔偿责任保函。当承包商提出抗辩时,项目业主还可扣住未付承包商的工程款项。双方争议的焦点便集中在延误赔偿天数和延长时间天数的对比。

虽然承包商在延长时间条款的权利不是绝对的,但确实增强了其对项目业主的抗辩能力。在延长时间生效期内确实无法索偿延误赔偿责任保函时,项目业主或许在项目开建前的工程预算中就应增加不可预见费规模。另一种应对措施是在EPC合同中多增加里程碑节点,这样使得每个节点的完成时间较短,受延误影响也相对较小。

但在EPC总包合同日益解构的大趋势下,EPC分包(EPC split)模式下延长时间条款又可能对项目风险分担机制构成新的挑战,即多合同主体发生并行延误事件(concurrent delay),两个或多个分包商同时出现延误而申请延长时间,或一个分包商的延误导致了另一个分包商的延误。在这种情形下,业主就要和一个或多个分包商就延长时间进行共担,当然,这还要取决于多个分包商之间签署的协作协议(interface deed)的相关条款。

无论是项目商务还是项目融资,风险分担理念在实践中都是动态变化的,其所提倡的把风险转移给最能承担该类风险的主体,说起来容易,实际操作很复杂。

延长时间条款通常在一份EPC合同中排在较后的位置,行文也较少,但其字里行间所能牵动的力量遍布整个EPC合同及其庞大的附件。短短的三字母缩写,却在过去数年内承载了多少家可再生能源EPC总包商的血与泪,见证了多少家业主和银行的愁与恨。看似枯燥且平常的法律条文从未沉默,这里有历史的低吟,需要我们用心去倾听,值得警醒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