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中国政府发起“一带一路”倡议至今已十周年,这十周年来中国新能源企业出海取得了显著成就,实现了从设备出海到投资、产能、标准等出海的巨大进步。然而,随着近年来贸易摩擦和地缘政治动荡,中国新能源企业出海也面临一定风险与挑战。中国新能源企业在注重海外市场拓展、技术研发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出海投资的法律及商业风险防范。除交易环节重点关注前述绿地投资及并购投资所列风险外,在项目运营过程也应当密切关注东道国政治局势及政策变化,关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类法律风险及合规问题,遵守东道国关于环保合规、劳动保护、社区义务等合规要求,培育本土化运营团队,实现海外投资及运营的长期、稳健发展。

中国新能源企业海外投资现状 自2013年中国政府发起“一带一路”倡议以来,中国企业积极参与“走出去”进程,不断探索并实践“一带一路”的绿色发展。近年来,中国企业参与可再生能源海外投资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以光伏和风电为主的海外项目开发与投资已初具规模,遍布南亚和东南亚、欧洲、大洋洲及拉丁美洲等重点区域。 中国企业参与全球可再生能源市场总体上经历了从设备供应到工程总承包(EPC)再到投资的演变。以光伏、风电为例,光伏海外投资的第一阶段以制造工厂海外投资为主,第二阶段延伸到了电站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全产业链一体化;而风电海外投资则主要集中于风电场投资。 从投资方式来看,中国光伏企业海外绿地投资最为普遍,装机规模和项目数量占比均高于80%。此外还有并购投资,以及“并购+绿地”混合投资(先并购再继续开发项目)方式。而风电企业海外投资则以并购为主,70%的风电项目装机量通过并购完成。但由于并购项目的单体规模较大,通过并购方式完成的海外风电投资项目数量仅占总项目数量的50%。 同时,除光伏、风电外,近年来包括电动汽车、锂电池在内的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企业以及与之配套的氢能、储能产业都加快出海速度,中资新能源企业通过绿地投资及并购投资等方式逐步构建起海外本土供应链体系及产能建设能力。 境外绿地投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 境外绿地投资法律风险 绿地投资是指投资人通过竞标等方式获取项目的开发权,并进行自主开发建设和运营。绿地投资的主要法律风险: 一是东道国政治风险。“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政局经常发生变动,如发生政权更迭,可能出现新政府不承认或推翻旧政府颁布的法律或法令、签署的合同或作出的承诺,导致投资企业陷入不利的被动局面。 二是东道国法律环境风险。如东道国的法律体系存在不够完善、修订频繁等情形,或者在相关规定中对外资持股比例、本地劳工比例、环境保护等设置严格要求,相关手续审批流程复杂且耗时长,或给予相关部门较大自由裁量权等,这些风险都会对企业的投资计划和进入后的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 三是东道国的司法环境和法律实施风险。在与当地合作方出现纠纷时,如适用当地法律,可能出现当地司法环境对合作方倾斜,或者即使买方胜诉也面临无法执行的风险。此外,如东道国相关政府部门或办事机构效率低下,将会直接影响项目的投资成本、建设周期和投资计划,甚至导致投资方投资目的落空,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纠纷。 四是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合规监管风险。绿地投资开发周期较长,从获取项目开发权、获取土地、完成相关审批程序、施工建设到建成运营,每个阶段会涉及不同的审批、报告等义务,如投资方在过程中未能遵守相关合规监管要求,则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处罚措施,甚至会对投资项目产生颠覆性风险。 (二)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1. 对东道国法律环境开展尽职调查 由于绿地项目处于项目起步阶段,在开展投资前有必要对东道国的投资法律环境开展尽职调查,对东道国的法治环境及外商投资环境进行合理评估,在充分了解东道国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合理设计交易架构,辅助投资决策。东道国法律环境尽职调查范围通常包括: ♦ 东道国政治及法治环境风险评估; ♦ 外商投资准入和审查审批(可再生能源行业准入政策); ♦ 与项目相关的必要审批、授权、许可、登记或备案程序; ♦ 电力监管机构监管机制; ♦ 电价政策; ♦ 与项目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或其他政策优惠或政府支持; ♦ 土地制度; ♦ 环境监管; ♦ 外汇政策和收益汇回方式; ♦ 特许经营制度; ♦ 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抵押、质押、担保制度; ♦ 项目公司设立及股权转让规定; ♦ 与项目相关的融资、劳工法、竞争法(如有)及其他重要法律事宜等; ♦ 知识产权制度; ♦ 国家安全及反垄断审批规定; ♦ 中国与东道国之间是否存在多变或双边投资协定,以及对拟投资项目的影响等。 2.合理设计交易架构 绿地开发模式在项目初期即应对项目的交易结构、资金流向、融资安排、利润点等进行整体设计。中资企业通过绿地投资方式投资海外新能源项目,从交易便捷性、利润返回及税务筹划等角度出发,常见做法是香港、新加坡、卢森堡、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开设离岸公司作为中间层公司,由离岸公司持有东道国项目公司股权。 在当地项目公司设立阶段,应重点关注项目投资架构及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合作协议等重要文件,并对公司控制权及治理结构等事项进行安排,避免后续争议。具体包括:约定投资比例、出资安排、融资安排、公司治理安排、收益分配次序、分红机制、投资退出路径等,并且在上述文件中对于股东表决权、分红比例、表决机制、融资安排等重大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3.关注项目开发建设阶段的法律风险 项目公司设立完成后,进入以项目公司名义进行项目开发建设阶段,并与政府等主体签署包括土地租赁协议、政府支持协议在内的系列文件。该阶段应重点关注项目用地合法性、建设手续审批、环境影响评估、知识产权保护、包括EPC在内的重大合同签署、本地化采购以及项目竣工验收等重点内容。尤其是土地方面,除应关注新能源电站建设本身必要的土地权属外,还应确保电缆、变电站等配套设施也取得必要的土地权利。 其中,为推动经济转型和提供就业岗位,包括南非在内的政府对于项目有“本地化”要求,即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当地规定注意为当地劳动人民培训技能、选择本土公司作为供应商,甚至考虑由本地人持有一定比例股权,以满足本地化要求。 此外,涉及EPC或者其他模式的工程建设,还应当依据东道国法律履行相应的招投标程序,保障项目公司合规经营,避免后期运营风险。 4. 重视项目投运阶段的合规管理 在项目建设运维阶段,应对项目的合规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包括取得电力相关许可;签署购售电协议和运维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出现违约情形时的处理方式和应急预案;遵守当地本地化作业的特殊要求(例如劳工、设备、设计、施工标准等),严格履行当地新能源项目运营过程中的环保、安全等持续性义务。 境外并购投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 已建成新能源项目并购法律风险 对于已建成运营的新能源项目,在并购时应对目标公司和目标项目开展全面核查,并重点关注以下法律风险: 目标公司基本情况。目标公司设立及存续情况,股权结构、历史沿革、股东基本信息、出资情况、公司主体性质及主营业务,以及是否存在股权质押、查封冻结、代持等情形。 土地及不动产。重点关注项目用地(包括项目配套设施用地)取得方式、取得过程是否合法合规,相关税费是否已缴纳完毕,是否存在抵押、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以及土地权益期限是否足以覆盖项目建设运营期限等。除土地以外,还应对目标公司所持房屋等不动产的权属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动产资产。尽调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建成项目的机器设备、组件、车辆等资产的购入合同、发票、价款支付及验收,并核查资产是否存在抵押、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避免存在项目资产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 项目建设及验收手续。法律尽调过程中,应当结合东道国法律核查目标项目建设及验收手续是否完善,包括建设规划、土地、环保、安全、施工、并网等。 资质证照与许可。新能源电力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一般需根据东道国法律取得项目建设/运营的特别资质证照,重点关注包括并网验收情况、购售电协议签订及履行情况、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取得情况、物价部门对上网电价批复情况等,排除目标资产合法运营风险。 项目资金来源。对标的资产融资和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包括银行贷款、资产抵押、关联方资金拆借、股东贷款、对外担保、内保外贷以及是否涉及融资租赁等情形,调查是否存在导致项目控制权变更或贷款加速到期的条款。 债权债务及重大合同。重点关注目标公司金额较大的预付款、预收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及预收、预付明细情况;重大合同包括项目建设EPC合同、购电协议(PPA)、政府支持协议(GSA)、与东道国政府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LLA)、融资租赁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采购合同、委托管理合同等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分析项目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债务风险以及潜在合同纠纷。 环保。结合东道国法律及目标公司和项目情况核查项目公司所需环保手续及许可是否齐全,是否严格遵守并履行了相关环保义务(例如定期提供报告等),是否存在重大环保事件或行政处罚等。 政府补贴。重点关注拟投资的电站是否有资格取得政府补贴以及所适用的具体补贴机制,结合东道国新能源补贴相关法律规定及项目公司与政府签署的相关协议,核查政府补贴的具体形式、年限、金额以及生效条件等事项,并核实项目公司是否存在为取得政府补贴向政府作出特殊承诺,以及政府补贴是否可能减少或被撤销的情形。 劳动关系。对项目公司雇佣情况展开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及福利待遇、劳动合同签署情况,核心员工及特种设备操作员工雇佣情况、股票期权及利润分配安排,是否涉及劳动争议以及交易是否涉及职工安置等情形。 行政处罚、诉讼及仲裁。查询项目公司是否存在未决的重大行政处罚及纠纷情况,避免重大处罚或纠纷对交易及公司和项目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土著权益及社区关系。土著居民权益保护是海外新能源投资的关注要点,新能源项目建设及运营的相关程序可能需征得受到项目建设影响的土著居民同意,并按照一定标准对受到影响的土著居民予以补偿或赔偿,避免由于社区关系影响项目运营。 项目收购相关审批程序。需关注项目收购在东道国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尤其是否会触发东道国国家安全审查或反垄断审查等前置审批程序,如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前置审批,则会导致被政府强制叫停或者交割后被强制取消的风险。 (二)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1. 对目标公司和目标资产开展全面法律、技术、财务等尽职调查,并对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损失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据此双方协商调整交易结构及交易对价。若尽调发现项目存在无法解决的颠覆性风险,则考虑放弃收购。 2. 如投资人在尽职调查后决定继续推进交易,则需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在交易文件中设计相关条款防范风险,包括: (1)针对尽职调查发现的对交易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重大风险,在交易文件中设置为项目交割的先决条件或第一笔价款支付的前提条件,限定卖方在交易完成前进行补正,未完成补正的,买方有权选择退出; (2)针对尽调发现的手续及程序瑕疵,或者其他中低风险事项,要求交易对手在限定期限内进行补正,并按照需补正事项的重要等级与分期支付的交易价款挂钩,督促卖方尽早完成补正,避免历史遗留问题影响交易及后续运营; (3)针对尚未发生或发现,但存在潜在风险的问题,由卖方承担陈述与保证责任,内容包括要求卖方保证目标公司的合法成立、财务、资产、运营、环保、税务等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等。 3. 严格遵守当地对于并购交易的相关审批程序,尤其是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等前置审批或通知程序,需将完成该程序作为交割的先决条件。如不能确定交易是否触发前置审批或通知程序的,应在交易前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 4. 除根据上述不同风险情形设定相应防范措施外,还需在交易文件中明确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义务、费用、赔偿(包括对买方造成的损失)等由卖方承担,且对于买方由此遭受的损失,买方有权选择从未支付的交易对价中扣除,以最大程度保护买方权益。 新能源项目投资并购及风险防控 ——以光伏项目为例 图片 一、新能源项目投资模式 (一)传统收购模式 传统的收购模式,通常在交割时,新能源项目已经建成并网,投资方通常直接收购项目公司100%股权,取得建成项目所有权和控制权。如采用预收购模式,则投资方与转让方在项目建成前即签订预收购协议,约定项目建设期限,以及投资方收购条件等要素,在项目建成且达到收购条件后,投资方再通过取得项目公司100%股权的方式,取得建成项目所有权和控制权。 但是,随着优质存量建成项目逐渐被各大国企集团并购,通过收购存量建成项目实现大规模扩大新能源项目规模,难度日益提高,故投资方的视野逐渐从收购存量建成项目转向了收购路条或在建工程项目。 (二)直接收购路条或在建工程项目、夹层收购模式 实践中,为规避“买卖路条”风险,有些投资方采取夹层收购模式,即通过收购项目公司股东的股权,达到间接控制项目公司的一种收购方式。随着监管加强,夹层收购,也存在被认定为是“买卖路条”的监管风险。 这两种收购模式都面临上述文件规定的禁止“买卖路条”的监管政策风险。根据国家能源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倒卖路条”导致的后果有暂停、取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行政处罚、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等。 (三)合作开发模式 为避免“买卖路条“的监管风险,除传统收购模式,目前新能源投资主流商业模式是采取合作开发。合作开发模式:即投资方会先与项目开发方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开发,在双方的合作协议中约定项目开发方和投资方各自的义务,以及项目开发方的退出机制。其主要模式就是投资方提供资金等支持,项目开发方开发项目,开发完毕后,投资方收购项目开发方所持项目公司股权,完成整个交易。 这种模式可以有效规避“倒卖路条”的风险,投资方从一开始就是项目投资主体,直到建成并网,不存在中途变更项目投资主体的问题。但是,这种合作开发模式,也有自身特有的风险。 二、新能源项目投资开发建设法律合规风险 笔者认为,在光伏项目的投资开发过程中,从前期的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立项,到项目建设管理,到项目建成并网均需要对影响项目价值的各项合规要素予以充分关注。 光伏新能源项目为需要高额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投资建设涉及电力监管、用地监管、项目建设等多方面事项,项目合规及存量项目含电价补贴相关问题对项目投资价值影响巨大。2022年3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特急文件《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自查工作的通知》(下称“324通知”),要求新能源发电企业对项目的合规性、规模、电量、电价、补贴资金等六个方面进行自查,可见,政策监管方向与项目投资全流程的合规一脉相承。 同时,双碳背景下,新能源项目在资本市场领域的热度持续升温,很多投资方对新能源项目的投资或并购完成后,均有计划将相关项目注入上市公司或者资产证券化,以实现新能源项目的资本化,如项目涉及这些问题,将可能导致项目价值无法达到证券化要求。因此,项目投资、开发过程中规避或识别这些风险,不仅能够为项目建设与后续持续运营夯实牢固的基础,而且也能够避免给项目未来资本运作与融资造成实质障碍。 在投资并购业务中,除了需要关注企业的并购风险,应根据新能源行业本身法律法规政策,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关注法律风险: (一)项目立项投资开发 我国法律法规禁止在天然林保护区、基本草原等区域开发建设。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等相关规定,把林地分为三大类(如下表): 禁止建设区域 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含同类型国家公园)、濒危物种栖息地、天然林保护工程区以及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 限制建设区域 其他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形破碎区域 允许建设区域 同时被认定为未利用地和宜林地的土地,应采用林光互补模式 对于可以建设光伏项目的林地,如需永久使用的,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相关层级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再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如果涉及到采伐林木的,还需要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林光互补光伏项目,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双方可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1] 根据《草原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我国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光伏不符合可以占用基本草原的特殊情形。新能源发电项目永久使用草地,需根据使用草原的面积,由对应级别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准予使用草地的批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需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如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已经被发包,还需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 实践中,光伏项目占用林地、草地情形较为普遍,如要依法合规开展项目建设,应避免在禁止区域内开工建设。 图片 (二)项目投资建设 1、送出工程与电站建设进度不匹配的风险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资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1〕445号),考虑规划整体性和运行需要,优先电网企业承建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满足新能源并网需求,确保送出工程与电源建设的进度相匹配。因新能源电站由发电企业投资建设,如送出工程建设滞后,必将迟延项目并网发电,影响项目收益。 2、未依法公开招投标风险 实践中,由于新能源项目建设工期紧张,通常项目业主直接选定有合作关系的施工单位作为EPC总承包方,降低建设成本,缩短建设周期,以实现尽早竣工并网投产。需要注意的是,电力、新能源项目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如施工、采购、监理等合同达到规定限额应招标而未招标,未履行招投标程序或者“明招暗定”直接与相关方签订合同的,则可能违反《招投标法》强制性法律规定而被认定合同无效。 3、缓建停建风险 光伏项目中出现停建、缓建的因素较多,如项目“未批先建”,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取得核准/备案、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但是实际执行中,由于工期紧、不可控因素较大,容易出现各类“未批先建”的违法违规行为。因项目建设程序违规,可能被责令停工整改,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村民阻工亦可能导致项目缓建或停建。新能源项目中,因涉及用地问题、相邻权问题,容易引发村民阻工,如用地补偿或青苗补偿不到位,或项目建设影响当地农民种植养殖等等,从造成项目缓建、停建。一旦处理不当,将严重影响工程成本,甚至影响并网时间。 重要设备逾期交货亦可能导致工程延期。在项目建设中,重要设备如光伏组件逾期交货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况也很常见,尤其是抢装潮时期,重要设备逾期供货将可能导致总包方需要向项目公司承担高额的违约金。  4、逾期竣工风险 新能源项目建设,影响工期的因素较多,例如原材料供应不足,设备未能如期交付,设备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返工、返修,非正常停水停电,村民阻工等原因造成现场施工无法进行,业主中途增加工程量或设计变更等,均可能影响项目建设进度,造成工期延误。尤其是抢电价时期项目,如项目一直延续到平价上网时代仍未实现全容量并网,将导致整个项目面临无法获得国家补贴的风险,如果按批次并网,也需要履行分批次并网手续,因此,未按期全容量并网存在电价/补贴被调整的重大风险,相关电价收益预测无法达到逾期,势必影响新能源项目投资并购价值判断。 笔者建议,项目业主投资方应注意根据EPC合同约定及时提供设计图纸、保证施工条件,在开工后尽量不要随意进行设计变更或增加工程量,避免总包方以此为由抗辩工期违约责任。在EPC合同条款的设置方面,应特别关注逾期竣工违约责任是否包含发电损失、补贴/保障上网电价损失,在EPC合同中约定明确的损失计算方式和赔偿金额的具体组成。如发生工期违约,业主投资方在进行工期索赔时,双方之间形成的会议纪要、监理通知单、工程签证单、工程日志、往来函件等均是有力证据,应注意妥善保存。 在并购交易中,须重点核查全容量并网时间点,并设置相应补偿机制。 5、EPC工程质量风险 在传统收购模式中,投资方不与EPC方直接发生关系,在项目建成后,EPC方对于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责任,投资方可以全部转嫁给转让方。一旦出现工程质量等问题,投资方可以直接通过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工程质量的承诺或陈述与保证,向转让方主张违约责任。至于转让方和EPC方如何分担责任,则无需投资方关注。 但是在直接收购在建工程时,转让方通常也不会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承诺,那么一旦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那么投资方作为工程的业主方需要直接向EPC方追责。对上述风险,需要投资方在实施收购时,即同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开展EPC合同谈判,夯实EPC方的责任,尽量争取有利于业主的条款,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全程监控和管理。 (三)电价补贴 光伏项目的电价与补贴政策,自2009年起先后经历了事前补贴的金太阳示范工程阶段、事后补贴的标杆上网电价阶段、指导价阶段以及平价上网阶段。在新能源项目含补贴电价时代,标杆上网电价中所含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国补”)占据相当高的比例,对达成项目收益率具有决定性影响。特别是对于早期存量的光伏电站而言,无法取得国补资格或者因不合规情形导致国补资格丧失,将导致项目收益率测算无法实现的颠覆性风险。 投资并购新能源项目作为一项重大的商事交易,投资人前期对新能源项目的尽调、考察、磋商、决策等各个阶段,均需做系统的合规性审查。笔者从新能源项目合规、争议解决的视角对项目收购过程中可能的法律风险总结了主要风控点,鉴于新能源项目的行业特性,项目所属情况不一,篇幅有限,仍不足以涵盖交易过程中全部隐含的风险。无论是投资方、还是EPC方,在具体新能源项目投资开发建设过程中,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参与项目的全程风险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