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中国石化一境外子公司重组获法院批准

   2019-07-21 16:26:18

中国石化集团国际石油工程巴西有限 公司收到巴西里约热内卢州第三商业企业州府法院根据巴西相关法律,批准关于 中国石化集团国际石油工程巴西有限公司司法重组相关方案的裁定。

2019年7月15日(巴西当地时间),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间接全资控股境外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国际石油工程巴西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西子公司”)收到巴西里约热内卢州第三商业企业州府 法院(以下简称“巴西里约法院”)批准关于巴西子公司司法重组相关方案(以 下简称“司法重组方案”)的裁定。现将巴西子公司司法重组获得法院批准的相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关于巴西子公司司法重组方案的概述

巴西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按照巴西当地相关法律向巴西里约法院申请司 法重组 ,详见公司已于 2018 年 9 月 4 日 刊 登 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关于间接控股境外子公司拟在境外实施司法重组的 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56)。巴西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巴西当地时 间)收到巴西里约法院已批准司法重组方案的裁定。

二、 巴西子公司司法重组方案主要内容

根据巴西里约法院批准的司法重组方案,针对巴西子公司作为债务人的劳工 债权、无担保债权及小微企业债权实施不同的债务清偿和重整方案。

1.劳工债权人将在司法重组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获得50,000雷亚 尔(注:2019年7月18日汇率1雷亚尔=1.8269人民币元)的清偿,剩余未清偿部 分(如有)将在司法重组方案批准之日起1年内获得不超过100,000雷亚尔的清偿, 若剩余未清偿部分超过100,000雷亚尔,则超过部分将按照以下无担保债权选项

(1)方式获得清偿。

2.无担保债权中不超过60,000雷亚尔的将在司法重组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 内予以全部清偿,超过60,000雷亚尔的将在司法重组方案批准之日起20日内,由 债权人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获得清偿并通知巴西子公司:

(1)2015年GALVAO公司 与巴西子公司组成的项目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向巴西国家石油公司提 起诉讼(以下简称“项目诉讼”),若项目诉讼胜诉,巴西子公司将用项目诉讼 所获得的赔偿金额清偿该类债权人不少于届时该债权价值(按银行同业存款证书 规定之利率(以下简称“CDI调价指数”)调整计算)的30%。如果项目诉讼所获 得的赔偿金额不足以偿还该债权价值的30%,不足30%的部分由巴西子公司予以补 足。若项目诉讼于司法重组方案批准之日起十年内未有裁决,则该类债权人可以 选择获得不少于届时该债权价值(按CDI调价指数调整计算)的30%,或者选择继 续等待项目诉讼裁决。

(2)在司法重组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获得该债权价值 40%的清偿。待项目诉讼胜诉,巴西子公司将用项目诉讼所获得的赔偿按比例清 偿该类债权人剩余60%债权的总价值(按巴西监管部门公布的消费价格指数(以 下简称“IPCA调价指数”)调整计算)。

(3)在司法重组方案批准之日起60日 内获得该债权价值41%的清偿,债权人放弃剩余债权。

3.小微企业债权不超过20,000雷亚尔的将在司法重组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 内全部清偿;超过20,000雷亚尔的将在司法重组方案批准之日起20日内,由债权 人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获得清偿并通知巴西子公司:

(1)若项目诉讼胜诉,巴西 子公司将用项目诉讼所获得的赔偿金额清偿该类债权人不少于届时该债权价值 (按CDI调价指数调整计算)的30%。如果项目诉讼所获得的赔偿金额不足以偿还 该债权价值的30%,不足30%的部分由巴西子公司予以补足。若项目诉讼于司法重 组方案批准之日起十年内未有裁决,则该类债权人可以选择获得不少于届时该债 权价值(按CDI调价指数调整计算)的30%,或者选择继续等待项目诉讼裁决。

(2) 在司法重组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获得该债权现有价值40%的清偿。待项目诉讼 胜诉,巴西子公司将用项目诉讼所获得的赔偿按比例清偿该类债权人剩余60%债 权的总价值(按IPCA调价指数调整计算)。

(3)在司法重组方案批准之日起60 日内获得该债权价值41%的清偿,债权人放弃剩余债权。

对于涉及巴西子公司正在审理的项目诉讼及其反诉,可以继续审理,但审理 结果应移交巴西里约法院按司法重组方案执行。如果巴西子公司与巴西国家石油 公司就项目诉讼达成和解,若和解所获得的金额低于200,000,000雷亚尔,则巴 西子公司将补足至200,000,000雷亚尔,以用于清偿无担保债权及小微企业债权。巴西子公司持有联合体35%的权益,因此巴西子公司仅对联合体作为债务人的债 权承担35%的清偿义务。联合体因第三化肥厂项目被巴西国家石油公司单方面终 止并停工后,联合体对该项目的供应商、服务商、分包商部分债务亦未能清偿而 引发诉讼(以下简称“三商诉讼”)。对于涉及巴西子公司的三商诉讼,其中进 入执行的诉讼将由于执行司法重组方案而中止。

巴西子公司应在法院裁定公布日期起的2年内履行司法重组方案规定的义 务。若巴西子公司在法院裁定公布日期起2年内履行司法重组方案规定的义务, 巴西子公司可以申请关闭司法重组程序;若巴西子公司未能在法院裁定公布日期 起2年内履行司法重组方案规定的义务,巴西子公司的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 最终是否破产清算以具体管辖法院的裁定为准。

三、 执行巴西子公司司法重组方案对公司的影响

根 据 公司已于 2018 年 9 月 4 日 刊 登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的《关于间接控股境外子公司拟在境外实施司法重组的 公告》,初步估算因巴西子公司编制的重组计划需支付的费用约为人民币3.7亿 元,前述预计支出的款项已计入本公司2018年度报表,预计不会对公司未来损益 产生重大影响。如实际支出超过已预提金额或较已预提金额节约,差额部分将会 计入未来期间损益。本公司已责成巴西子公司根据已获批准的司法重组方案,积 极与相关债权人沟通协商,并审慎、妥善推进司法重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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