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已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随着RCEP落地生效,澜湄国家市场更加开放,电力合作的经贸环境也更为便利,拓展了投资和贸易空间。

1. 首次采用负面清单模式作出稳定的开放承诺

澜湄国家首次采用负面清单方式对电力投资等领域投资作出较高水平开放承诺,大大提高了各方政策透明度,有助于区域互联互通建设步伐加快。同时,由于棘轮机制的存在,未来投资开放水平将不会倒退,我国在区域内开展国际电力投资具有更加良好和长期稳定的政策环境。

2. 加强了对于存量投资项目的合法权益保障

RCEP规定成员国不得根据负面清单中所涵盖的限制措施,要求外国投资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协定生效前已存在的投资,不得对投资进行直接征收或国有化。例如,依据负面清单中的限制措施,越南有权要求提高本国籍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但对于已投产的项目不受以上影响。

3. 制度性开放增强了对未来投资项目权益的保障

相较于早期境外BOT项目通常采取“一事一议”原则来保障投资权益,RCEP关税(电力设备的关税减让承诺产品类别广、税率减让程度高)、“业绩要求”(禁止采购当地设备、要求转让相关技术等业绩要求)、“董高监”(不得要求投资法人任命某一特定国籍的自然人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等条款增强了对未来投资项目权益的保障,同时也减少了项目前期的沟通成本,为推进澜湄区域电力合作提供了更为优越的投资环境。

4. 电力相关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迎来发展契机

除了电力投资领域,RCEP下澜湄国家也具有开展服务贸易、货物贸易的经贸条件和市场潜力。在货物贸易领域,RCEP关税减让承诺高,有利于扩大电力设备出口范围和规模。在服务贸易领域,澜湄国家在技术服务、工程承包领域开放程度加大,有利于依托电力投资项目开展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运维检修等业务。此外,出于谨慎管控原则,各国要求外资依托在本地设立的办事处、合资企业开展业务,服务机构本地化成为主流做法。

国内电力企业应积极把握RCEP带来的新机遇,构建互联互通战略支点,多业务协同组合,多方协同合作,推动澜湄电力合作迈上新台阶。

1. 深入推进电力互联互通建设,打造澜湄区域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的主导力量

我国与澜湄国家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RCEP下澜湄区域市场更加开放,电力合作环境更为优越,具有全方位开展投资、服务、贸易等各类业务的经贸条件和市场潜力。应加快推动电力互联互通建设,谋划打造具有由点到面影响力和战略意义的典范项目,以此为战略支点推动国内资本、技术、管理和服务等核心要素对外合作,实现澜湄区域资源更大范围优化配置。

2. 以电力互联互通基础设施为战略支点,构建多业务协同组合的经营局面

依托澜湄区域电力互联互通基础设施,积极拓展配套、关联和衍生业务,构建投资、服务、贸易多业务协同组合的经营局面。电力投资、技术咨询、工程建设运维、设备贸易等不同业务各司其职,部分业务负责开拓市场(如骨干电网建设),部分业务负责提供支撑(如合作技术研发),部分业务负责贡献利润(如高端设备出口、技术咨询),实现整体效益最大化。

3. 探索设立国际投资合作平台,共同开发相关市场

在澜湄区域探索设立投资合作平台,引入中外资本参股,共同推进电力合作项目落地实施。发挥澜湄国家本地企业属地的文化、语言以及专业优势,以及我方技术、资金、管理等优势,合作开拓当地市场和第三方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