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价合同的概念

总价合同又分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两种,变动总价合同又可分为总价加激励费用合同和总价加经济价格调整合同,两者的区别有:

一、概念不同:固定总价合同是承包单位按照约定完成所有施工任务的合同总价是确定的。而变动总价合同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

二、结算款不同:固定总价合同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而变动总价合同则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

第二章 合同含义

一、固定总价合同

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业主应给付承包单位的款额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总价。固定总价合同也称作总价包干合同,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给付承包单位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

二、固定总价合同适用情况

1、工程范围清楚明确,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工程设计比较详细,图纸完整详细、清楚,施工企业能够依据设计图纸进行具体的工程量计算。

2、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与招标文件说明无明显差异。

3、工程结构、技术简单,一般很少或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

4、工程比较复杂但投标期相对宽裕,施工企业可以详细作现场调查,有足够的时间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订施工计划。

三、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区别

1、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总价固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变更时,单价作为定价参考,每次变更的价格计入合同总价

结算价=所有变更、签证价格+合同总价

2、固定单价合同

合同单价固定,总价仅是中间支付的依据之一,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变更时,单价做为定价参考,每次变更的价格计入合同总价

结算价=工程实际发生量x单价+其它未计入工程量的签证费用

四、固定总价合同性质及特点

1、性质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

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

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2、特点

①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②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施工企业承担

首先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施工企业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施工企业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施工企业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施工企业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③合同总价一次包死,总价优先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施工企业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也是业主对付施工企业“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妙招。

固定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有时在形式上很相似。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施工企业报总价,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最终按总价结算。通常只有设计变更,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例如法律变化),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投标中就与单价合同的处理有区别。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施工企业要承担两个方面的风险: 一是价格风险。包括: 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二是工作量风险。包括:工作量计算的错误。对固定总价合同,业主有时也给工作量清单,有时仅给图纸、规范让施工企业算标。施工企业必须对工作量作认真复核和计算。如果工作量有错误,由施工企业负责。

④施工企业索赔机会少

第三章 合同价格风险因素分析

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为此承包单位承担了全部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风险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价格风险,有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物价和人工费上涨等;

二是,工作量风险,有工程量计算错误、工程范围不确定工程变更或者由于设计深度不够所造成的误差等因此,承包单位在报价时应对一切费用的价格变动因素以及不可预见因素都要做充分的估计,并将其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一、价格风险因素

1、报价计算错误的风险,即纯粹是由于计算错误而引起的风险。

2、漏报项目的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施工企业所报合同价格应包含完成合同规定的所有工程的费用,任何漏报均属于施工企业的风险,并由其承担由此引发的各种损失。

3、不正常的物价上涨和过度通货膨胀的风险。在报价时,施工企业必须对市场的变化作充分的估计减少由于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

二、工程量风险因素

1、工程量计算的错误。招标人有时给出工程量清单,有时仅给出图纸、规范,让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此时施工企业必须认真复核和计算工程量,避免由于工程量计算错误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2、合同中工程范围不确定或不明确、表达含糊不清,或提供的项目预算未列全造成的损失。例如在某固定总价合同中工程范围条款为:“合同价款所定义的工程范围包括工程量表中列出的,以及工程量表未列出的但为本工程安全、稳定、高效率运行所需的工程和供应”。在该工程实施中业主指令增加了许多新的分项工程,即所谓的“工程安全稳定、高效率运行所需的工程”,但设计并未变更,所以施工企业无法得到新增工程的计价。

3、投标报价时,设计深度不够所造成的损失。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如果业主采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施工企业按初步设计进行报价或尽管施工图已设计完成,并按其进行招标,但投标期太短,施工企业无法详细核算工程量,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程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章合同增收主要途经及方法

固定总价合同在某种意义上就工程变更、索赔等增收途径的渠道愈来愈窄,给施工企业的增收创效工作带来较大困难,所以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主要增收工作集中在前期策划,要对风险因素要有充分的认识和评估,通过明晰风险条款的约定和加强报价技巧等手段,为固定总价合同增收创造有利空间。

一、合同增收总体策略

针对固定总价合同的性质及特点,虽然是总价包干,但不一定就是一成不变,在固定总价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在发生重大工程变更、累计工程变更超过一定幅度或者其他特殊条件下可以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因此,需要定义重大工程变更的含义、累计工程变更的幅度以及什么样的特殊条件才能调整合同价格,以及如何调整合同价格等。

二、明晰合同条款、实现增收目标

1、合同范围及内容的约定。由于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所对应的就是合同的工作范围约定,因此如何清楚描述尤为重要。描述除了图纸、技术要求、材料设备的详细规格等与工程直接相关的要素外还应包括工作界面的划分、承发包双方的职责范围界定等间接相关的要素。从增收角度来看,凡是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承包方不得再提出任何额外的价款要求,而在合同约定范围外的项目,施工企业可以要求发包方作为变更另行支付费用,例如:扩大工程规模、提高技术标准、地勘资料与实际不符、工期延长时限等等。

案例一:某某工程,合同价款约定:本合同为总价合同,最终价款按发包人批复的价格结合承包人投标承诺最终确定总价。即为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作为完成本合同约定义务及承担风险的全部成本、费用、利润和一切税费。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为完成本标段施工图纸内全部工作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该价款为固定总价,由承包人包干使用,不做调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发包人在清单中已列明,该笔费用由承包人专款专用且包干使用,不做调整,承包人不得挪为他用;建设工程其他费包括过既有建筑物协调费、交通疏解费、跨海段的岩溶注浆费等由承包人包干限额使用。地质变更引起的变更费用: 发包人给承包人提供相关地质勘察结果资料,无论勘察资料与实际地质情况是否相符,发生地质变更的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索赔条款约定:一是,发包人不受理承包人因对现场条件缺乏了解而提出的任何费用的索赔,二是,由于国家经济环境变化、政府政策变化等非发包人原因,导致在建项目停工的,分包合同需要中止或终止的,承包人不得提出人员、机具停窝工损失及进出场费用等任何索赔,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提出的任何与此有关的费用补偿要求,三是,承包人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对本合同条款已认真阅读,对合同约定的所有事项均已完全理解,对履行本合同可能存在的各项风险包括工程停建工期变更、资金周转、自然条件变化、征地拆迁滞后、图纸迟延等均已充分判断,承包人签订本合同则视为自愿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任何费用的上涨均不调整合同总价。

3、工程量的约定:在实际的工程实践中,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形成可能会有不同的情况:一是,发包方可能不提供工程量清单,全部由承包方根据图纸、技术资料等自行编制, 报量报价报总费用;二是,发包方也有可能只提供参考数量的工程量清单,承包方同样根据图纸、技术资料等报单价、报相关费用。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在合同中都应明确::承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仅供参考,其数量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或者约定工程量偏差达到某种程度可调整合同价格,而单价和相关费用则可约定作为将来变更或结算的依据。从增收角度来看,如果合同没有这样的约定,发生工程量变化后从发包人角度认为施工企业报价即为总价包干,产生的数量风险全部由承包单位承担,当然这也是比较理想的情况,但这也是我们增收创效的主要途径之一。

4、合同单价调整约定。从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来看,工程量风险是由承包方承担的。但是合同单价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设计变更、签证的数量都能得到有效的计量,但是碰到合同中没有的或难以直观的单价应该约定如何计取,如常见的计工日单价、提高标准、额外增加施工内容单价计取方式等约定。如果约定的工程量出现了大副的增减或主要材料设备的价格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时,单价是不是继续有效,是否可以调整,这些都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明确,不然会给竣工结算带来很大困难,也可能由此产生合同纠纷。

5、其他措施费用的约定。不论是不是固定总价合同,在完成一个项目的过程中,必然会存在一些与工程相关的其他措施费用,如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其它相关技术措施等。这些费用应该如何计取,范围怎么来规定清楚,这也是固定总价合同中应该描述清楚的内容即使不是固定总价合同,在通常情况下,这部分费用也是闭口包干确定的。再从增收角度来看如果工程顺利且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此部分费用的结算是最方便的。但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多多少少会出现一些变更、签证,有时候工期还会因种种原因拖延得很长,在这种情况下,该部分措施费用是否可以调整、怎么调整,这可能会引起结算的麻烦。例如某工地现场的保安费用、临时设施费等是跟着工期走的,工期越长,此部分费用的支出也越多,当工期比原合同约定拖延时间较长的,此部分费用很难从原来的包干价格中剥离出来,结算就比较麻烦了。因此在合同中应对该类相关的费用有约定的计价方法,避免结算时的扯皮。

5、对结算方式的约定。如果在合同中能对上述几方面都有较好的约定,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总体上就比较方便了。只要找出与原合同范围的差异,按实核定差异量,参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方式确定单价,在原会同价的基础上做增减就可以了。但是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来说,如果碰到合同没有正常履行完毕的情况该如何结算,这就会引起很大的争议。如果合同履行到-半,结算时是按固定总价合同计价原则结算,还是另行约定结算方法。正因为考虑到这一点所以必须在合同中加入对结算方式的约定。合同中止或终止,首先是责任的确定,究竟是因为承包方的原因还是发包方的原因。如果是发包方的原因,是不是除了实际损失补偿以外,还能获得利润补偿。如果是承包方的原因,怎样进行中途退场清算,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又该怎么处理,为了避免纠纷的产生和方便结算,最好的做法是约定“数量按实,单价按合同单价”的结算方式,这样做在很大程度上确保我们的收入不受损失。

三、强化报价策略,实现增收目标

在总价基本确定后,如何调整内部各个工序的报价,在不提高总价、不影响中标时,又能提前收取更多的工程进度款,在结算时得到理想的经济效益,可以通过“不平衡报价”的方式来实现增收目标。

1、不平衡报价策略。坚持以“时间为轴心、风险最小化、变更创效”的总体工作思路,即以时间为轴线从前期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到附属工程等要保证价格从高到低,保证工程回款最快,获取资金收益。在工作量上要保证量大风险最低的高单价,在装修等后期工程不建议采取高单价工序,这方面要充分分析发包方心理因素,也是变更创效的主要点例如:通过建设单位提高装修标准来实现重新组价,进而实现低价中标高价变更的目标。

2、不平衡报价操作方法及应用,不平衡报价一般从这几方面进行报价:

①前期能够完工的项目,如土方、基础等,其单价可定的要高些,以利于资金周转,后期的工程项目单价可适当降低;

②预计今后可能会增加工程量的施工项目,在投标时可适当提高单价,把工程量减少的项目单价降低,这样最终结算时可能获得较多利润;

③根据施工调查,在投标时实施可能性大的暂定项目报价可相对高一些实施可能性低的报价相对低一些;

④图纸不明确或有错误,估计今后可能会有修改的或工程内容说明不清楚,价格适当降低些,待澄清后再提高单价;

⑤对计日工、机械台班等单价,可调高单价,这些价格不再固定总价合同额中,发生时据实结算可获取额外收入;

⑥无工程量而只报单价的工序,如挖土方和岩石等可将单价报高一些,这样既不影响总价,以后发生该工程量时可以获得较高收入。

应用好以上报价方法,不论采用何种合同形式我们还是有创收空间的,而结合目前我们接触到的各发包方往往由于立项即施工,出现图纸不全的情况下就急于招标,对后期施工装修标准模糊不清,这种现象不仅在固定单价合同中出现,在常规合同模式下也发生,所以这也是创收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3、不平衡报价应注意的问题

①工程量分析,采用这种方式一定要建立在对工程量风险充分分析的基础上,特别是对于报低单价的项目,若工程量增多,将给承包人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一定要控制在发包人要求的范围内一般建议控制在10%-20%之间,价格水平不能过于夸张,以免引起发包人反对导致废标情况的出现;

②注意单价的不平衡,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投标人,采用不平衡报价时也要对单价要有一个适当的度,当报价清单中大部分单价或成倍偏离市场价时或不平衡比例分配的过于悬殊使得早期工作内容单价明显不合理反而会弄巧成拙,让发包人认定为不合理报价甚至定为废标。

第四章 合同注意事项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是以一次包死的价格委托工程,按合同总价结算,只有当出现设计变更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时,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所以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阶段注意事项

1、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只作为参考而不是必须完成的工程量对表中的数据施工企业必须认真复核,避免承担工程量计算错误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2、施工企业报价时必须审核图图纸的完整性和详细程度,以保证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审查合同条件的完备性,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表达清楚、无疑义;

4、除固定总价合同固有的风险因素外,是否详细规定具体的风险分担和补偿范围。

二、计价注意问题

固定总价合同一般采用两种计价形式,即工程量清单或分项工程表的形式。与单价合同不同的是,工程量清单和分项工程表不作为施工企业施工的工程内容,只是用于决定施工企业工程所应得的款额。因此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在计价方面针对不同的计价形式注意点不同。

1、用分项工程表时应注意的问题:

①分项的划分应与施工进度计划协调一致。因为分项工程表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只有分项工程实施完毕,施工企业才能得到工程款支付,这直接影响工程的进度和效益;

②分部工程的划分应与工程很容易确定的几个阶段相对应,即各个阶段界限划分清楚,能准确定义,减少争端发生的可能。如一个建筑物可分为:场地准备、土方开挖、打桩、基础、结构框架(以楼层分)楼面、围护、隔断、屋盖和装修等;

③在编制分项工程表时,应考虑施工企业资金能力,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2、采用工程量清单时应注意:

①制定工程量计算规则。由于通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多是适用于业主提供详细设计文件的单价合同,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特别是当工程无详细的设计文件即进行招标时,招标文件中最好包括明确、详细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或指明采用何种计算规则,或规定专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②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在业主没有提供工程量清单时,应注意项目的划分,可以在施工措施费中加入一些计量方法所容许的项目,或在单价中考虑一些余量,来资助设备材料费用,如设立材料到场”一项以便及早获得付款。

因此,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工程量或分项工程表的制定,这样无论施工企业还是业主都能从中受益对于业主来说,合适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可以减少招标的工作量,同时可以保证工程的整体效益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可以降低风险,避免错报或漏报项目,并能及时获得支付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三、付款注意问题

固定总价合同的付款方式与其它合同一样,可以采用按月支付,也可以采用按形象进度支付,还可以采用合同完成后一次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是固定不变的,业主支付的工程价款与施工企业最终所完成的工程量一般没有太大关系,所以在合同中应注明施工企业所得支付的估算方法,一般常见的支付表有两种:

①支付表为施工期间的每月填入一笔数额(或合同价格的百分比)。该数额应与工程进度相协调,与投标书中分项或分部工程的划分相一致,与投标书中的进度计划一致,在实施过程中,支付表中各款项应与最新的施工进度相一致,在施工进度计划修改时,也应相应地修改支付表;

②采用里程碑事件作为支付结点。应在合同中详细定义里程碑支付所要求完成的工作。

第五章 结束语

尽管固定总价合同在定义上还是实际操作上都是总价包千,为我们创收创效工作带来不小阻力,但只要我们前期对工程风险预判到位、合同条款约定到位、跟踪到位、方式方法应用到位和发包人的沟通机制形成良好互动,我相信固定总价合同的增收目标定能实现,经营利润也能超越预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