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投标海外建筑类项目的普遍心态,是争做业主按进度付款的项目。对需要融资或业主要求带来融资的国外项目,只希望引入中资银行做买方信贷,不接受卖方信贷。对需要投资的BOT/PPP项目,大多数无能力、无信心去投标,其原因首先是对PPP项目赚钱特点认识不到位,也不认识融资的真谛。而为PPP项目提供融资的银行也面临比公司融资大很多的风险,如何应对?

一、认识融资的真谛、把控融资的风险

经济学一个规律告诉我们:价格始终是围绕价值中枢波动的。而经济金融学中关于贷款利率定价虽然影响因素多,但总体是围绕资金的市场平均利润率中枢的2/3波动的。在通货膨胀的负利率时代,贷款资金平均可获得的收益占贷款利率一半以上。

社会实体经济中的资本金的利润率平均在10%~13%左右,BOT/PPP项目的利润率一般都超过这个利润率。而银行只收取固定利息,长期贷款利率在6%~8%,说明利用银行贷款,把控好融资的风险,是增加企业利润、积累财富的有效途径,这是融资的真谛。

国际上对BOT/PPP通行项目融资模式,即以项目预期收入的资金流量作为偿还债务的保障,一般不由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还款责任担保,所以又被称为“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贷款”。BOT/PPP项目所需资金巨大,其筹资方式通常是将传统的股本投资与项目融资结合在一起。在大多数情况下股本投资仅占项目投资总额的1/5~1/4。其余大部分资金来源于项目融资。项目融资不同于公司融资,BOT/PPP项目的债务不计入项目公司股东的资产负债表,这样项目公司股东可以为更多项目筹集建设资金,所以受到了股本投资人的欢迎而被广泛应用。

相比较,对海外PPP项目投资的风险要低于境外投资的收购兼并、投资建厂等。做好PPP项目前期工作,把控好项目建设和运营风险,是建筑承包商转型升级的主要途径。

金融机构对BOT/PPP提供项目融资,要对项目做尽职调查和评审,复核项目的可行性。由于贷款数额大、风险大、回报率低,因此,金融机构在BOT/PPP项目中一般要与项目公司签订较为复杂、相互制约的融资合同,对项目公司或融资股东在项目执行中的现金流、资产处置等加以限制和监控,以减少金融机构的融资风险,这都是具有激励作用的。借贷资金本息偿还完后,约束就自然解除了,而融资给项目公司股东带来的超额收益却由借贷者独享。

二、PPP项目中股本投入与融资比例的利弊分析

投标BOT/PPP项目,企业要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在BOT/PPP运用过程中政府为降低其风险,往往要求私营合作方权益融资占全部资本一定的比例,向银行融资,银行也要求企业投入一定的资本金,这些前提条件,客观上就对企业的投融资决策行为形成约束。无本金的企业是没有资格做投资项目的。

BOT/PPP项目的专营权期限20~30年,项目公司的融资结构要考虑资金与时间的叠加效能,在项目营利能力、现金流测算、自身经济能力、银行贷款评估、当前与长远利益平衡上等基础上决定股权投资、债务投资的比例(往往政府也有约定)。中标企业自有资金若达不到项目公司资本金比例限制,可联络财务投资者,如私募股权基金或银行系的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对项目公司来说债务融资风险较大,灵活性较小。而权益融资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但权益融资成本高于债务融资成本。

中资公司在PPP项目中想“以小搏大”,要注意风险与收益不匹配问题。不要为拿到其中EPC总包为目的去投PPP的标。PPP项目中的承包商和非PPP项目中的EPC承包商相比要承担更多的风险。一般而言项目的物理与经济建成(即EPC)阶段,是项目全周期中风险最大的阶段,技术含量大,承包商需要投入的资源多,工作强度大,而经营阶段风险降低,投入资源和收益都相对平稳,因此不在项目公司投入一定股本金,就无法分享项目建成后的长期利润,就会造成风险与收益不成比例,项目公司运用财务杠杆的责任要承担,而带来的收益份额却很少甚至没有。而从PPP中标商手中承接EPC总承包,风险大大减少,同时利润也被剥掉一部分。

三、国际上BOT/PPP项目融资模式的通常做法

在国际融资领域BOT/PPP不仅仅包含了建设、运营和移交的过程寓意,更主要的是项目融资的一种方式。通过项目融资方式融资时,银行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的收入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在项目融资方式中,银行承担的风险较公司融资大得多。首先,如果项目失败了银行可能无法收回贷款本息,因为贷款人没有任何的直接财务追索权,既不能向拥有项目公司股份的股东追索,也不能向东道国政府要求偿付全部债款。其次,在项目融资的风险结构中,金融机构还要承担融资成本增加、成本超支、项目公司破产、通货膨胀和利率方面的风险。项目执行过程也往往比较复杂。为了应对这种复杂的结构,银行需要做大量前期工作,费用较高。

BOT/PPP项目所需资金巨大,其筹资方式中大部分资金来源于项目融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项目融资贷款数额多、风险大,因此,在BOT/PPP项目中金融机构除与项目公司签订融资合同外,还要获得当地政府及有关方面的承诺或文件,以减少银行的融资风险。

首先要了解当地政府与中标的项目公司签订的特许合同内容,这份对未来收入流量所拥有的合同权利,是项目公司融资的主要基础。其次当地政府通常也要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一个直接协议,这个协议不是对项目进行担保,而是向借贷机构承诺将按与特殊目标公司签订的合同支付有关费用。这个协议是为项目公司增信,使项目公司能比较顺利地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的重要基础之一。

在实际BOT/PPP项目运作过程中,政府或项目公司的股东都或多或少地为项目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银行对政府或项目公司股东的追索只限于这种支持的程度,而不能无限地追索,因此项目融资经常是有限追索权的融资。

金融机构对项目融资的“追索权”,主要体现在对项目公司及其拥有的资产追索上,其中包括房地产、工厂和设备以及合同权益、履约保证、保险、政府担保以及项目公司曾经获得的其他承诺。

项目融资,国际上虽以有限追索权方式为主流,但多限于运营期,建设期间的融资一般需要股东出具担保,项目建成运营后转为无股东担保的项目融资。运营期间一般用特许经营权质押和项目公司资产担保。

四、我国银行业对项目融资贷款的现状

我国银行业大多对国内外BOT/PPP项目融资一般只受理实力强、信用好、与银行有合作关系公司的申请,评审贷款多注重借款人,对法人发放的基本是公司贷款,或说是以项目为基础的公司贷款。极少发放单纯的项目融资贷款,笔者了解只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几家大银行发放过“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贷款”的项目融资贷款。

中国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多处于中低端,主要是中国公司自身能力有差距,但也与从金融机构贷款融资不易有关,今后中资金融机构要运用国际惯例,做好BOT/PPP项目融资模式,支持中国建筑类公司在海外投融资项目中发展壮大。

对中国有实力的大型建筑类公司,金融机构尤其是擅长做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的银行,要正确分析对待风险,提前介入,研究分析,在风险可控条件下,支持中国公司开展项目投融资。这是中国建筑类公司发展壮大的道路,是银行扩大贷款业务的一个渠道,也能促进和支持项目所在国经济发展,提升中国国际影响力,能实现“三赢”或“多赢”的局面。

五、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及应对策略

金融机构主要关注点是:国别风险、市场风险、政府的补贴机制、企业信用风险、项目的盈利性、经营风险、偿债现金流、担保方式、风险缓释措施等。这些问题都要一一落实,在贷款中更重要的是各环节要有应对策略来控制风险。银行要审查的问题及风险管理应对策略。

在BOT/PPP项目融资中贷款的偿还主要依靠项目未来的收益,不管对项目发起人有无追索权,债权人都要评估有关参与方的信用、业绩和管理技术,考察建筑承包商的资质及过往业绩、项目运营商具备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管理方法的证明等。只有信赖和通过了对这些因素的评审,项目融资才能进入银行融资的门槛。要审查企业做的可研报告和融资方案是否完整并达到专业化的水平;研究项目风险分担安排的合理性与可靠性,检查项目的剩余风险,并要求对项目文件中原则安排的风险分担进行完善和具体化;确保特许权协议的合法有效性,一定要拿到政府出具给银行的支持BOT/PPP项目的书面承诺文件;对项目公司多层次融资的应要求项目公司明确区别贷款级别,项目融资贷款银行的贷款应为项目高级贷款,其他是从属性贷款,可转换债和催化剂贷款为次级贷款。

落实好担保措施是BOT/PPP项目融资结构的生命线。以项目投资形成的不动产和动产等项目主要财产及其相关权益作担保,是对其“以项目经营收益为还款的基本来源甚至唯一来源”所产生缺陷的一种必要补救,是避免和减少项目融资贷款人风险的一种重要法律措施。项目融资担保较之传统的公司融资担保要复杂得多,除具有与传统的公司融资相同的资产抵押,还有特别的担保方式,如项目担保、股权质押、权益转让、直接协议等。在一定意义上,这些担保形式是项目融资贷款银行收回贷款本息的重要保证。

控制建设总成本和工期,要求项目要以EPC交钥匙方式设计和建造,建筑承包商要提供保证赔偿因其未能履约造成损失的担保银行的保函;对股本金到位的控制,使贷款资金拨付要迟于或同步与资本金的到位;对产品销售的控制,要见证到政府或公共部门包销产品数量、价格等的长期销售合同;对能源、原材料来源数量的控制,项目供应商要提供或供或付合同或其他形式的长期供货合同以保证原材料的来源;规定项目公司大股东的责任,在项目融资时,需要通过商务条款或股东支持协议,规定项目公司大股东或发起人的特殊责任,以保证项目一旦出现资金不足,要帮助其筹措到应急资金以度过难关,减小项目风险,保障贷款银行利益。

考察项目采用的技术是否为经过验证的先进而成熟的技术。若采用试验性的或高水平的技术会增大项目风险,项目总费用就难以预测和控制,也增大贷款人的风险。对此,银行的策略一是回避,二是要求项目发起人和项目股东从其他方面提供更多追索权,并要得到发起人或东道国政府的后备承诺。

考察或了解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按保单支付的能力和保险经纪人的责任。

控制项目收益现金流和账户,项目的经营收入一般必须进入指定的专门银行帐户;在国外项目融资中,贷款银行、项目公司和账户银行(项目公司唯一的开户银行)三方需签署账户协议,此协议规定了账户资金除项目运营成本支付以及大修储备外,项目收益资金要优先支付贷款本息。

对项目决策程序的控制。一般贷款银行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介入项目的管理,对投资者在项目中的决策权加以控制。

银行的直接介入权。当出现某些约定的违约事项或特定情形时,银行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安全,可能行使的某种直接介入权利。

对项目资产处置权的控制。贷款银行通常要求限制借款人处置项目资产的权力。

坚持拥有保留权利,为了保证项目文件在贷款银行不知情、不参与的情况下被修订或在履行中被放弃某些权利,贷款银行将与项目公司签署一个修改和弃权协议,限制项目公司在项目文件下的修订和弃权权利。

以上措施对项目公司是约束、更是激励,对银行和债权人是权益的保障,是收回贷款本息的根本保证。审贷中要根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措施。

六、银行对BOT/PPP项目贷款的定价

金融机构贷款后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因为它对项目的控制权最弱,因此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时通常要根据项目贷款风险大小收取风险附加率作为风险补偿的一种手段。私营机构用于投资的股本金自己出,但更多的是获取银行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贷款。其贷款利率定价,银行是按无限追索权贷款、有限追索权贷款、无追索权贷款的次序依次增高的。BOT/PPP项目中标商如果实力大、信用好、政策性强也可享基准利率或较优惠的利率。利率水平也受资金市场的影响,银行贷款的定价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