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情概况

俄罗斯横跨欧亚大陆,是世界上领土第一大国和人口第八大国,拥有世界最大储量的矿产和能源资源,长期以来都是最大的石油和天然气输出国之一,拥有世界最大的森林储备和含有约世界25%的淡水的湖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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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经济发展总体稳定,是传统的资源出口导向型经济体。中国长期以来是俄罗斯第一大贸易伙伴,其他主要的贸易伙伴还包括德国、荷兰、白俄罗斯等。

2020年俄罗斯货物出口额为3364亿美元,货物进口额为2314亿美元,主要进出口行业分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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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俄罗斯海关总署网站

俄罗斯的国民经济重点行业包括油气工业、冶金工业、国防工业等,外国直接投资则主要集中于俄罗斯采矿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金融保险业等领域。近年来,俄罗斯政府出台了《2024年前俄罗斯重大基础设施改扩建综合计划》、《2017-2030年俄罗斯信息社会发展战略》、《2030年前人工智能发展国家战略》等一系列政策方针,大力促进电力、交通、通信、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发展,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极具潜力的市场机会。

二、外资准入和外资企业组织法律形式

俄罗斯《外商投资法》及相关法规原则上规定了外国投资者的自由投资和国民待遇制度。但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俄罗斯《外商投资法》和《外资进入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公司程序法》(“《战略行业外商投资法》”)等法律对特定来源、投向特定行业的外商投资规定了“负面清单”及前置审批制度。

特定外资来源——《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机构非经前置审批,不得取得俄罗斯公司25%以上股权或同等比例的其他表决权、控制权。

特定投资行业——《战略行业外商投资法》规定,矿产地质勘探研究、核能、武器生产和销售、航天、大型电视和广播公司等法定46个战略行业,外国投资人非经前置审批不得实施规模达到战略行业公司上一财年总资产价值25%以上的主要经营资产收购交易、或导致外国投资人持股战略公司达一定比例或其他控制战略公司经营管理的交易。在此基础上,对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等特定外资来源,或从事联邦级矿产开发利用的特殊战略公司,《战略行业外商投资法》规定了更低的前置审批触发条件,甚至直接禁止其实施一定规模的战略行业外商投资活动。

根据《外国投资法》,外国公司可以在俄罗斯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者代表处。分公司或代表处是外国公司在俄罗斯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可代表该总公司在俄罗斯境内行使总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职能;子公司是在俄罗斯境内注册登记的法律实体,具有法人地位,可以在俄罗斯境内行使其经营范围内的所有职能。

就子公司的形式,俄罗斯《民法典》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包括上市的公众股份公司和未上市的一般股份公司)等法人组织形式,但实践中,外国投资人一般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设立俄罗斯子公司的常见法人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出资、股东权利、公司治理、解散清算等法律制度主要由俄罗斯《有限责任公司法》做出规定,其基本制度与大陆法国家公司法较为相近。俄罗斯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三级公司治理机制,公司经理是俄罗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工程承包和PPP投建营项目

俄罗斯建筑工程承包市场对外资较为开放,据统计俄罗斯工程承包市场上的外资承包商共有760余家,主要来自德国、土耳其、瑞典、保加利亚等国,约占25%的市场份额。

虽然工程承包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许可经营活动,但承包商必须加入工程行业自律组织(Self-Regulation Organization,下称“SRO”)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才有权承包《影响基建安全的勘察、设计、施工、重建和修复工作种类清单》规定了50余大类、200余小类的影响基建项目安全的工程,一般情况下具有一定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的建筑,基本落入前述54类工程项目范围内。目前俄罗斯SRO大致分勘察、设计和施工三大类别,承包商需要根据自身拟承包的工程规模、拟承揽工程业务类型,结合SRO的加入门槛(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和数量、申请人软硬件条件等)提交申请并取得SRO资质证书,从提交全部申请材料至取得SRO资质证书一般需要3个月左右。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商具有SRO资质并不能当然免除总承包商自身取得SRO资质的义务。

俄罗斯各级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建筑工程市场的重要买方。根据《国家和自治市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需求采购合同体系法》和《特定法人采购法》,俄罗斯各级政府机关、预算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使用一定金额政府预算资金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进行采购,而工程项目由于采购金额较大,一般情况下主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但对于私人投资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业主可以自行决定采用招标、邀标、议标等采购方式、不存在法定的强制招标要求。

俄罗斯基础设施市场私人投资活跃。据世界银行统计,自1990年至2020年上半年共有373个PPP项目实现融资关闭,私人投资金额超过804亿美元。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俄罗斯基建市场主体普遍面临杠杆率升高压力,更偏好表外融资的项目融资方式。俄罗斯经济发展部2020年9月预计未来5年俄罗斯PPP项目总投资预计超过1万亿卢布(约134亿美元)。广义上,俄罗斯在PPP领域施行两部并列的法律,分别是《特许经营法》和《俄罗斯联邦国家私人合作、自治市私人合作及俄罗斯部分法规修订法(即<公私合作法>)》。虽然《特许经营法》和《公私合作法》在适用的项目类型上存在较多重合,但各自规定的机制存在一定差异,总体而言《公私合作法》的各项机制更亲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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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汇管理和项目融资

根据俄罗斯《货币管理和货币监管法》的相关规定,外汇交易的主体主要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从企业商事交易角度看,居民包括俄罗斯公司及其境外分公司,而非居民则包括外国公司及其分公司、代表处等。原则上,俄罗斯居民企业之间的支付行为必须使用俄罗斯卢布,非居民企业则有权在俄罗斯境内经俄罗斯央行批准的商业银行(“授权银行”)同时开立和操作本币(卢布)和外币账户。非居民之间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外币进行支付,但是非居民在俄罗斯仅能通过在授权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用卢布进行支付。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签署的付款义务超过300万卢布等值外币的进口合同、以及收款权利超过600万卢布等值外币的出口合同,一般需要依法向授权银行进行合同相关信息登记。

俄罗斯主要的本土商业银行包括俄罗斯储蓄银行(Сбербанк / Sberbank)、俄罗斯外贸银行(ВТБ / VTB)、天然气工业银行(Газпромбанк / Gazprombank)、俄罗斯农业银行(Россельхозбанк / Rosselkhozbank)、阿尔法银行(Альфа-Банк / Alfa Bank)等,主要的外资银行包括德国德累斯顿银行、德意志银行、美国花旗银行、法国兴业银行、英国巴克莱银行、奥地利Raiffsaenbank等,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也均设有俄罗斯营业机构。

《银团贷款及俄罗斯部分法规修订法》和《特许经营法》《公私合作法》确立了俄罗斯相对均衡、基本成熟的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市场机制。在俄罗斯基础设施项目中,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可用性付费以及影子付费等模式均有所应用,投资人结合其谈判地位有望争取到可融资性总体良好的商业条件。对于项目融资,俄罗斯法律没有对俄罗斯企业使用本土或外国银行贷款规定特别的审批制度,也未规定法定的债股比要求,原则上允许企业在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股权等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权利上设立担保并办理相应抵押权、质权登记。此外,对于大部分财产或财产性民事权利,如在此类财产或财产性权利上设立担保的交易文件经公证的,贷款人可在借款人未及时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不经诉讼程序而申请强制执行。

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等多边金融机构长期以来是俄罗斯项目融资市场的主要贷款来源,但随着2014年以来美国、欧盟国家因乌克兰东部领土争端而对俄罗斯实施多轮制裁,俄罗斯出口信用和投资保险署和俄罗斯储蓄银行、俄罗斯外贸银行等其他本土商业银行,近年来在基础设施和项目融资市场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

五、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根据俄罗斯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原则上无论某一交易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当事方均可协议约定交易文件的管辖法律,但不得违反俄罗斯法律强制性要求。

俄罗斯司法体系分为宪法法院、民事法院和商事法院,商事纠纷案件通常由仲裁法院管辖。除破产、国家登记、知识产权、行政行为、私有化、国家采购、环境污染索赔等法定类型专属管辖案件外,仲裁法院审理的案件在大多数情况下亦可诉诸仲裁,但其中部分法定争议类型,如法人的设立、重组、清算等争议,应当由俄罗斯常设仲裁机构、或经注册的外国仲裁机构俄罗斯分支机构,在俄罗斯境内进行仲裁。俄罗斯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俗称《纽约公约》)生效缔约国,除俄罗斯《仲裁法院程序法典》《仲裁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争议类型外,绝大多数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或境外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

对于因中俄两国投资者因在对方国家从事投资活动而与对方国家政府产生的投资争议,还受到《中国政府和俄罗斯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的保护。但由于《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下称“《华盛顿公约》”)对俄罗斯尚未生效,因此中国投资者与俄罗斯政府发生的投资争议,无法提交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中心(下称“ICSID”)进行投资争议仲裁,但投资人可以选择将投资争议诉诸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提交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组建的仲裁庭进行仲裁、或根据ICSID附设机构规则进行解决。此外,中国投资人还可适当利用“treaty shopping”规则,根据俄罗斯与其他主要投资来源国之间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有关条件,结合税收筹划、资金归集、公司设立和治理成本等因素,妥善考虑投资俄罗斯的中间平台公司设立地。

六、制裁

2014年以来,美国、欧盟多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士、挪威及日本因乌克兰事件、网络攻击、“干预”美国2016年总统大选等问题,相继对俄罗斯部分地区、部分实体(公司)和个人采取了一系列的制裁措施,涉及政治领域、金融领域、商业领域、武器及能源领域等。其中,美国、欧盟针对俄罗斯的有关现行有效制裁措施简要分类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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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俄罗斯的制裁措施大体上与美国类似,主要包括入境限制,资产冻结,资本市场限制,金融、军工及油气勘探行业限制,克里米亚地区人员和经贸往来限制等,核心制裁对象也与美国的制裁对象基本重合。

值得注意的是,俄罗斯储蓄银行(Сбербанк/Sberbank)等六大银行,俄罗斯技术公司(Ростех/Rostec)等国防工业企业,俄罗斯天然气工业公司(Газпром/Gazprom)、俄罗斯石油公司(Роснефть/Rosneft)等大型能源公司,目前仍被美国、欧盟列入制裁名单,与该等企业进行受制裁业务往来则可能受到美国、欧盟相应制裁。

虽然中国一直以来只遵循联合国安理会的相关决议,不参与联合国决议以外的制裁,不承担配合欧盟和美国对俄罗斯制裁的国际义务,但鉴于对俄经贸合作中的行业特点,以及广泛采用美元、欧元作为结算货币,中国企业可能无法完全排除触发美国、欧盟等国经济制裁的风险,需要结合投资主体、项目合作方或交易对方、项目具体背景及相关融资机构等信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及时通过尽职调查、申请许可证、采取替换或规避措施、在交易文件中提前考虑和设置风险防范机制等方法,尽可能降低触发制裁措施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