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情概况

乌克兰是欧洲国土面积第二大国,面积约为60.37万平方公里,仅次于俄罗斯。乌克兰位于欧洲东部,与俄罗斯、波兰、斯洛伐克、匈牙利,罗马尼亚、摩尔多瓦毗邻,处于欧盟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各国地缘政治的交叉点,地理位置十分重要。截止2019年,乌克兰人口为4215万位居欧洲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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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克兰自然资源丰富,被喻为四大仓,即“粮仓、黑土仓、铁锰矿仓、森林仓”。其中农业资源尤为丰富,黑土面积占世界黑土总量的27%, 农用地面积4273万公顷,占国土面积55.49%,是世界第一大葵花籽油出口国和第三大谷物出口国。乌克兰矿产资源相对丰富,其中锰矿石储量位居世界前列,铁矿石、煤炭等矿产储量也较丰富,但是石油资源相对匮乏,国内消费的石油和天然气主要依赖进口。作为森林仓,乌克兰林地面积达1063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17.6%。农业、军工、冶金、机械制造、造船、化工等行业是乌克兰的传统重点行业,此外乌克兰是世界第五大IT服务出口国,也是中东欧最大的软件开发编程和IT外包服务市场,电子商务近年在乌克兰的发展速度也较快。

虽然在近20年间经历了两次较为严重的经济衰退,但是目前乌克兰整体国民经济水平正在稳步恢复中。在经历2000年至2007年间的持续增长后,受2008年至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乌克兰国民经济出现急剧衰退。2013年乌克兰GDP指数恢复至金融危机之前的水平,但受累于2013年底出现的政局动荡及东部冲突,2014年至2015年间乌克兰国民经济再次出现下滑。2016年起乌克兰整体国民经济开始持续回升,截止2019年GDP增长率恢复至3.3%,GDP总额已接近2011年的水平。

根据乌克兰统计局发布的数据,受疫情影响乌克兰商品进出口贸易额同比2019年均有下降,截至2020年11月,乌克兰对外货物贸易出口额为443.46亿美元,同比下降4.5%,进口额为482.44亿美元,同比下降12.9%,其中主要进出口商品的行业分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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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乌克兰统计局

中乌经贸合作近几年来呈现较为良好的发展趋势,中国继续保持乌克兰最大贸易伙伴国的地位。根据乌克兰官方统计,即便受到疫情影响,2020年1至11月间乌克兰对中国出口63.26亿美元,同比增长92.4%,进口73.94亿美元,同比下降12.1%。

二、外资准入和外资企业组织法律形式

原则上,除非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特殊行业,或敌对国别投资人的投资,乌克兰允许外国投资人参与一般行业的投资、经营,且未设置公司持股比例限制。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定,除法律或已签署生效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在乌克兰的外国投资人享有与本国投资人一致的国民待遇。

根据乌克兰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利益,外国投资人被限制参与的行业主要包括纸币发行、运载火箭制造等仅允许由乌克兰国有企业投资经营的行业,同时规定外国投资人不得持有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得参与特定出版业的经营等。

乌克兰法下允许设立的商事法律实体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代表处等多种形式,实践中,外国公司一般会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代表处的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代表处在法人资格、投资人责任、内部治理结构、设立主管机关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外国投资人可根据其实际商业需求择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从法律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其名义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公司股东仅就其出资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与之相反,代表处则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仅能代表外国公司对外实施商业行为,外国公司对其代表处的所有行为对外承担全部责任。从公司治理结构看,股东大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治理机构,董事会(或董事)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营,根据公司章程可以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以监督公司执行机构的活动。代表处不是独立的法人,因此外国公司通过其内部机构实现对代表处的管理,同时代表处应任命一名负责人,根据代表处的管理制度和外国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负责代表处的日常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简便,设立主管机关是乌克兰法律实体、个体企业及公共机构国家统一登记处,除直接向主管机关提起申请之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手续可以在当地公证处办理。代表处的设立主管机关为乌克兰经贸农业发展部,较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代表处的设立程序更为复杂,耗时亦略长。

三、工程承包和PPP投建营项目

近年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支持下,乌克兰政府为刺激经济增长,开始对老旧基础设施进行升级,同时加大对交通、能源以及居民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因此促进了乌克兰建筑行业的发展。虽然受到疫情的影响,截至2020年末,乌克兰建筑行业的GDP仍达到23189百万格里夫纳,较2019年仍有大幅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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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Trading Economics,单位:百万格里夫纳

就工程承包相关资质,根据乌克兰政府新颁布的《关于优化国家建筑和施工控制和监督机构的规定》(下称“建筑施工规定”),乌克兰原有的建筑施工资质制度被废止。根据新制定的专业资质认证制度,仅个人可以成为相关资质申请主体,即承包商无法再以企业为主体申请获得建设施工资质,而应该根据拟承揽工程的类别(CC1/CC2/CC3),及工作需求聘用具有相关资质的个人,包括编制城市规划文件资质、建筑工程设计资质、CC2和CC3类工程的建设施工资质等。上述相关工程类个人资质认证拟由乌克兰社区与领土发展部成立的建筑认证委员会负责(目前尚未正式启动认证程序),通过认证的个人可以获得相应资格证书。

虽然建筑施工规定取消了原有的企业申请建设施工资质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原有相关上位法就建设施工资质的相关规定仍然有效期间(相关上位法将被进一步修订以解决与上述最新立法的冲突),正在实施CC2及CC3类工程项目的中国承包商仍然还需要持有建筑施工资质,或者可以通过把相关工作分包给有资质的分包商来满足资质要求。如果原有相关上位法中关于企业建筑施工资质的要求在法律修订中被删除,承包商则不会再被要求以企业名义持有建筑施工资质,只需根据拟承揽工程的类别及工作需求聘用具有相关资质的个人即可。

就乌克兰政府积极推进的老旧基础设施升级以及交通、能源领域的投资计划,由于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因此乌克兰政府希望通过投建营一体化模式吸引私人投资参与项目实施,但整体而言,PPP市场还有待完善及发展。据PPP Knowledge Lab提供的数据,1990年起至今共有82个PPP项目实现融资关闭,私人投资金额超过6,888百万美元。

乌克兰现行规范PPP项目的法律主要为《公私合作法》和《特许经营法》,此外还应适用民法、商法及其它项目所属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乌克兰于2019年修订了《公私合作法》,根据其规定,投建营一体化模式被界定为政府与社会资本以合作方式实施某投建营一体化设施的开发、建设及或管理并分担相关风险,合作期为5年至50年之间,社会资本应承担PPP项目的投资。目前实践中,政府多采用特许经营协议方式签署PPP协议。此外《公私合作法》还规定了PPP项目的立项、社会资本的甄选、投建营一体化合同的起草、签署、履行等事宜。

除某些根据乌克兰法律应由乌克兰国有企业、机构实施的项目之外,供热,交通,天然气供应,高速公路、铁路、桥梁、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及或管理,机器制造业,废物处理,电力生产、供应行业,水处理及供应、矿业勘探、开发等被《公私合作法》列为允许实施PPP项目的行业,但是油气行业的产品分成合作模式不适用《公私合作法》。

四、外汇管理和项目融资

乌克兰现行规范外汇管理的法律主要为2018年6月颁布的《货币及货币经营法》及乌克兰中央银行于2019年2月颁布的No.5《关于实施外汇操作及保护的规定》等,上述新修订的相关法规显著增加了货币兑换的自由,减少或取消了政府对货币汇兑的限制。

原则上,除另行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如乌克兰银行提供的银行业务;指定以外币发行、支付利息、偿付的债券等),在乌克兰境内发生的支付原则上应以格里夫纳作为货币;居民企业可以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自非居民企业处接收格里夫纳或任何外币;非居民企业可以获得与居民企业相同的与外汇管理相关的权利,例如在乌克兰开立现金账户以实施投资行为或进行商业交易,以及遵守相关规定进行外汇交易;外国投资人在缴纳完毕法律规定的相关税费后,可以按照合法的程序以外币方式获得并汇出其投资所得及其它收入。乌克兰境内的借款人向境外贷款人借款的,借款人的乌克兰本地开户银行应先行通知乌克兰中央银行并办理备案手续。乌克兰公司向境外转移外汇或将外汇支付至外国主体在乌克兰境内开立的银行账户的,除法律规定的根据进出口合同进行结算、贷款协议下的还款等例外情况外,原则上总额一年不得超过200万欧元。但是由于前述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范围较为宽松,因此不会对外国投资人的日常经营造成较大影响。

目前乌克兰的项目融资市场还有待发展完善,项目融资作为融资方式之一还未获得普遍应用,但是近年来有一些光伏、风电、垃圾处理、沼气发电等项目已经获得了项目融资。此外,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uropean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EBRD)及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陆续向乌克兰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了一些项目融资支持。目前惯常的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股东出资及股东贷款、多边金融机构(如EBRD、IFC等)的资金支持等。近期乌克兰核电厂的国有运营商Energoatom获得了2.5亿美元的贷款资助,用于在切尔诺贝利地区建设废核燃料的中央存储,该笔贷款是通过在美国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融资的,具有一定创新性。就乌克兰借款人与境外贷款人签署的贷款协议应在乌克兰央行进行登记。此外在乌克兰法下,抵押和质押是较为常见的担保方式,允许对不动产(包括在建工程)设置抵押,对动产(包括股权、合同权益、银行账户、将来的资产等)设置质押,为项目融资提供担保。

五、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根据乌克兰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原则上具有涉外因素(如合同一方为外国企业或个人、合同标的位于乌克兰境外等)的合同可以选择约定适用外国法律。但是原则上适用外国法律不得导致违反乌克兰公共政策,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乌克兰公共政策的定义,以及哪些是应强制适用的乌克兰法律,但是乌克兰法院有权基于具体案件做出判断。

乌克兰近年来正在对法院体系进行结构性改革。改革后的乌克兰法院总体上分三个层级,即初级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对初级法院及上诉法院进行管理,此外还增设了与其它上诉法院相同级别的反腐败及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初级法院包括普通法院(就民事、刑事、部分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及特殊法院(初级商事法院就部分商事纠纷进行审理,行政法院就普通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行政管理纠纷进行审理)。此外,除法律规定的乌克兰法院有专属管辖权的特殊争议(如破产争议,乌克兰境内不动产登记、知识产权登记相关的争议等)之外,乌克兰法律允许一般商事交易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一般商事交易下发生在两个乌克兰主体之间的争议仅能提交乌克兰本地仲裁机构或仲裁庭进行国内仲裁,但是如果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发生争议的一方为外国主体,或纠纷涉及在乌克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国际组织,或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之间发生的纠纷等,则争议一方可以依据仲裁约定将争议提交在乌克兰境内或境外的国际仲裁机构或仲裁庭进行国际仲裁。此外,乌克兰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可以在乌克兰申请承认和执行境外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但是乌克兰法律不允许以协议约定方式(即使双方已经另行签署了仲裁协议)放弃合同当事人向乌克兰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合同双方已经就仲裁达成约定,但一方当事人仍将争议提交法院诉讼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在首次应诉之前向法院提起异议,否则法院有权继续审理该案件。

乌克兰是《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中国投资人与乌克兰政府发生的投资争议,可以适用ICSID仲裁规则申请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并在乌克兰法院申请对已生效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下称“《中乌BIT协定》”)已于1993年生效,按照《中乌BIT协定》中国投资人仅能就有关征收补偿数额的争议申请投资仲裁。根据联合国贸易发展组织官方网站公开的信息,截至目前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下,乌克兰政府作为被告的投资争端案件共有25起,但近五年的案件主要与2014年发生的乌克兰金融危机及乌克兰与俄罗斯之间的冲突相关。截止目前,就前述相关仲裁庭做出的有利于投资者的裁决,大部分已经获得乌克兰法院的承认。

六、乌克兰电力市场改革

为满足《欧盟第三次能源市场自由化改革方案》的要求,在乌克兰建立自由、开放、竞争的电力市场,根据2017年6月11日生效的《电力市场法》及之后陆续颁布的相关法令,乌克兰电力市场结构实施了较大程度改革。改革后的电力市场结构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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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电力市场结构改革,为了进一步保障电力市场的自由、开放、竞争,同时改变原购电公司(下称“Energorynok”)在电力市场中身兼数职的状况,避免在电力市场上出现Energorynok单个实体的权力垄断及电力消费价格制定不合理,政府通过分立Energorynok的方式于2019年注册成立了新购电公司,即承诺购电人(下称“Guaranteed Buyer”)。Guaranteed Buyer将承接Energorynok在可再生能源项目上网电价(下称“FiT”)下的购电义务,负责购买所有适用FiT的发电项目生产的电力。

就投资人较为关注的可再生能源行业,通过近年对售电方式及电价的一系列改革,目前发电商可通过申请FiT、电价拍卖、以及在日前、日间等多元电力市场交易三种方式进行售电。整体而言,FiT的具体上网电价以欧元计价,依据可再生能源的不同种类、装机容量、以及完工验收的时间具体确定,虽然经改革售电价格根据价格重组系数已经被适当降低,但对发电商仍较为有利,一旦申请获得FiT,其有效期将持续至2030年1月,且政府有义务购买所有适用FiT政策的发电项目生产的电力,因此适用条件较为严格(截止2019年12月31日之前发电商已经与Guaranteed Buyer签署了预购电协议或预购电协议补充协议,且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实现完工验收等)。根据2019年4月26日通过的No.2712-VIII《保障可再生能源竞争性之改革法案》,新引入的电价拍卖政策下,发电商售电价格则取决于根据最低价中标原则实施的竞拍结果,中标的发电商可以与Guaranteed Buyer签署有效期为自完工验收之日起20年的购电协议。但是,乌克兰的日前、日间等多元电力市场由于缺乏流动性及竞争,电力辅助服务商市场有待继续开发,市场交易活跃度还未达到理想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为促进乌克兰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可持续性稳定发展,乌克兰议会于2020年7月21日通过的No. 3658《提高对可再生能源生产保障之改革法案》(下称“《可再生能源法律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对发电商因被限制发电上网所遭受损失的赔偿,虽然相关赔偿措施的具体程序还在继续完善中,但是相较于原有法律规定相对空白的状态,目前建立的赔偿措置将大为降低可再生能源投资人与限制发电上网相关的损失风险。为了改善Guaranteed Buyer的支付能力,《可再生能源法律修正案》明确规定乌克兰政府对Guaranteed Buyer应提供的一系列额外财务支持政策。此外,《可再生能源法律修正案》也正式引入了发电平衡责任,如果发电商实际发电量不足或超过约定的发电容量,且不足或超出部分超出法定的标准(光伏项目5%,风电项目10%),则发电商应当自2021年1月起逐步开始向Guaranteed Buyer支付发电平衡费。